喻莉姣
(湖北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生物学中功能解释的合理性研究
喻莉姣
(湖北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以亨普尔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功能解释不具预见性,故应被排除在科学解释之外。另一部分学者尝试为功能解释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其辩护途径之一是期望在生物学中找出一条普遍定律使得功能解释符合覆盖律模型;辩护途径之二认为功能解释不同于演绎律则解释,其合理性在于功能解释说明了某物对于维持某个状态的“价值”,这两种辩护途径各有缺陷。生物学中很难有普遍定律,不同的生物学科有不同类型的功能解释,不同的功能解释在生物学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价值。
功能解释;生物学;科学解释;合理性
功能解释因其通常用结果来解释现象,故而被归于后果论。这种解释最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就是没有预见性,常被人称为“事后聪明”,因此也常常不被正统的科学所承认。但是,在正统科学的生物学领域又常常使用功能解释,如问“人为什么有心脏”?答曰“心脏有泵血的功能”。正统科学一方面不承认功能解释,一方面却又在使用功能解释。生物学中的功能解释意义到底何在?它与正统科学中所倡导的科学解释有什么不同?
一部分学者,如格鲁纳(Rolf Gruner)、维姆萨特(William C.Wimsatt)、亨普尔(Carl G.Hempel)等认为功能解释遵循演绎律则模型,而以格瑞斯蒂(Harold Greenstein)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则认为功能解释与演绎律则解释模型不同。亨普尔认为科学解释需满足两个基本要求——“解释相关要求和可检验性要求”[1]75,并且遵循覆盖律模型。作为维护功能解释恰当性的一派,如格鲁纳和维姆萨特认为功能解释符合覆盖律模型,故而是合理的科学解释。而亨普尔却认为功能解释不具有预见性,不能满足可检验性要求,并且功能解释也不满足覆盖律模型模型,故而应被排除在科学解释之外。格瑞斯蒂(Harold Greenstein)认为功能解释与正统科学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功能解释并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他将语境考虑进解释中,并将功能解释定位在说明某物对于维持某个状态的“价值”上面,以此来为功能解释进行辩护。但格瑞斯蒂的辩护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导致这些缺陷的原因在于他没有认识到生物学中功能解释的多样性,这也导致他未阐明功能解释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的原因。不同的生物学科,因其研究者的研究目的不同,有不同类型的功能解释;不同的功能解释,在生物学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价值。
格鲁纳(Rolf Gruner)认为“目的论解释和功能解释都是不完全的演绎论证”[2]525,“在一个功能解释中,被解释项E陈述的一个事实或事件e,e得以解释是通过陈述e应当对一个功能F有用。F作为e的一个结果,e作为F的一个原因。被解释项E可从解释项F中演绎推出,也就是说,E的解释项包含至少一个e的结果的陈述,即e的一个充分条件的陈述”[2]524。在格鲁纳看来,“e应当对一个功能F有用”逻辑等于“F是e的一个结果”或“如果F,那么e”,e可作为F的必要条件。例如:
F 如果一个人体的生命得以维持,那么身体的血液是循环的,并且如果血液是循环的,那么身体有一个跳动的心脏。
S(1) 这个人体的生命被维持。
S(2) 在这个人体中,血液是循环的。
E 这个人体有一个跳动的心脏。
被解释项E“这个人体有一个跳动的心脏”能够从F和S(1)和S(2)的合取中演绎推出。F不能单独推出E,必须附加前提S(1)和S(2),F和S所形成的解释项陈述的是被解释事实的某个结果——血液循环和生命维持。
在格鲁纳看来,功能解释是从一个结果推出一个原因,断言“b有一个结果a,所以b”,或“b服务于一个功能a,所以b”。由于在功能解释中,作为解释项的功能陈述包含了被解释项,所以称其为演绎论证。
亨普尔认为,遵循演绎论证形式的功能解释存在很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能避免附带现象。生物学家常用心脏的功能——泵血来解释“人为什么有心脏”,但不会用泵血的附带效应——心音来解释“人为什么有心脏”。 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分某生物体或特征的功能与附带效应,那么功能解释的恰当性也会被质疑。
其次,替代物问题。人工心脏与心脏有着同样的功能,即都能泵血,这个问题使得功能陈述很难被作为因果必要条件陈述,即一个心脏的存在是血液循环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功能陈述不能作为因果必要条件陈述,那么用功能陈述来解释现象时就缺少一个普遍定律,不满足覆盖率解释的要求,故而其不能算作科学解释。
亨普尔为了说明这些困难,提供了一个功能分析模型:
“(a)在t时刻,在类型c的一个环境(特点是有特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中,s正常地运行;
(b)在类型c的一个环境中,s正常运行,仅当某一必要条件n被满足;
(c)如果在s中特征i出现,那么作为一个效用(effect),条件n将被满足;
(d)(因此,)在t时刻,特征i出现在s中。”[3]191
亨普尔指出在这样一个图式中,前提c的断言是错误的。因为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如果i的一个替代项对满足n是充分的,在这种情况下,上面的论证前提所提供的说明不能解释为什么是特征i而不是i的替代项在t时存在于s中。
将前面提到的两种困难带进这个图式中简化后就是:
1.(a)在目前,脊椎动物正常活动;
(b)脊椎动物正常活动,仅当心脏博动;
(c)如果在脊椎动物中出现血液循环,那么作为一个效用,心脏博动;
(d)(因此)脊椎动物中目前出现血液循环。
但是,心脏博动不仅与血液循环因果相关,而且与心音也因果相关,上面的前提其实并不能推出(d)(因此)脊椎动物中目前出现血液循环。
2.(a)在目前,脊椎动物正常活动;
(b)脊椎动物正常活动,仅当血液循环;
(c)如果在脊椎动物中出现心脏,那么作为一个效用,血液循环;
(d)(因此)脊椎动物中目前会出现心脏。
但是,不仅天然的心脏能使血液循环,一种起搏器(能够代替心脏泵血)也有这个效用,上面的前提其实并不能推出(d)(因此)脊椎动物中目前会出现心脏。
亨普尔认为,对“一个项目(term)i的功能分析所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为预见(expect)i的任一替代者(而不是为预见i)提供演绎的或归纳的充足理由(grounds)。功能分析提供这些理由,并因此解释i的出现,这种表达无疑(至少部分)应归于有利于事后聪明……因此,功能分析与其说使我们能去预测,倒不如说通过满足一个给定的功能要求使我们能解释一个特定的项目之一的出现”[3]194-195。
亨普尔对功能解释合理性所持的态度可以概括如下:要么把功能解释看作符合覆盖律模型的解释,要么承认功能解释只是“事后聪明”。亨普尔指出,将功能解释作为符合覆盖律模型的解释不能避免附带现象以及面临替代物问题,故而他质疑功能解释的合理性,而认为功能解释只是“事后聪明”。
维姆萨特(William C.Wimsatt)与格鲁纳(Rolf Gruner)一样,也认为功能解释符合覆盖律模型,但维姆萨特对“功能陈述”的理解与格鲁纳不同,故而亨普尔对格鲁纳所提的功能解释的责难并不一定适用于维姆萨特所指的功能解释。
按照格鲁纳的理解,功能解释就是指出某事物或某过程对其所在系统的维持有贡献,或对该系统的目前状态有贡献。由于“对……做出贡献”并不指充要条件,而是指充分条件,所以使用格鲁纳所主张的功能陈述作解释项,并不能必然推出被解释项。正是认同了格鲁纳对功能陈述的理解,亨普尔才能指出功能解释所面临的困难。
与格鲁纳和亨普尔不同,维姆萨特(William C.Wimsatt)认为目的论的功能陈述要包含6个要素,即项目i,系统S,环境E,目的P,行为B,理论T。“一个项目或行为的功能,或它是否有功能,依赖于我们的因果理论。”[4]29他给出了功能陈述的一般形式:“F[B(i),S,E,P,T]=C,这个等式被读作:根据理论T,在涉及目的P的环境E中,系统S中项目i的行为B的一个功能是运行C。”[4]32
维姆萨特认为目的论功能解释符合覆盖律模型,例如:
“(1)根据进化论,最为可能的是:在当前环境中任何显示有一个功能的实体,其存在和形式归因于在过去环境的中选择过程的因果影响。
(2)在这个当前环境中,显示这个特征有一个功能。
(3)因此,这个特征存在并且有如此形式(这是因为在过去环境中选择过程的因果影响)。”[4]78
在以上论证中,前提(1)中的“最为可能”保证了整个论证是一个好的论证,因为在维姆萨特看来,一个好的论证其标准在于前提必须使结论具有高可能性。在这个示例中,维姆萨特用进化选择理论作为覆盖律解释中的一般定律,然而选择和进化具有或然性,用这种或然性陈述作为一般定律通过覆盖律模型来解释当前某特征的存在,实质上是用或然推论必然,这显然也不能为功能解释的合理性进行辩护。
与维姆萨特不同,格瑞斯蒂(Harold Greenstein)是从另一个角度捍卫功能解释的合理性的。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不同于覆盖律模型,亨普尔对功能解释恰当性的质疑源于他过于狭隘地理解科学解释,即科学解释要么是演绎律则的,要么是统计归纳的。亨普尔忽视了语境、生物学家的兴趣以及他们研究的目的,没有认识到功能解释的特定价值以及适用范围。格瑞斯蒂认为,并不是功能解释有问题,问题在于亨普尔把功能解释看作是与D-N、I-S相似的推演。格瑞斯蒂从以下4个方面为功能解释的恰当性进行了辩护。
其一,功能解释带有意向性。
格瑞斯蒂通过强调语境中说话者的意向性,尝试消除功能解释遇到的困难。格瑞斯蒂将语境与科学家的兴趣联系在一起,科学家在谈论功能时,是带着一种意向性去谈论的,这种意向性并不是物种、有机体、器官、社会结构或一个隐含的设计者的意向性,而是谈论者的意向性,即谈论者想要知道关于什么的知识。格瑞斯蒂通过举例来详细说明语境如何消除一些在功能解释中看起来混乱的问题:比如(A)“在脊椎动物中,心脏有泵血的功能”对于功能主义者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因为(A)预设(α)生物学家想知道心脏的运行如何有助于维持生物体的生命,以及(β)在脊椎动物中,血液循环是维持生命的一个因果条件。生物学家感兴趣的是心脏如何泵血,以及在维持生物体的生命方面,心脏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而不是对心音感兴趣。所以(A)是没有问题的,并且如果我们在询问语境中预设(α),我们学到的是血液循环产生的效用是维持脊椎动物的生命,并且心脏的功能是使血液循环。
谈论者的意向性(或兴趣)导致对同一提问的不同回答,比如:问“在脊椎动物中,为什么会有心脏?”若谈论者的意向性(或兴趣)在于预设“生物学家想要知道如果心脏的所有运行对维持有机体的生命有贡献,情况会是怎样?”那么可以回答“在脊椎动物中,心脏有泵血的功能”;若谈论者的意向性(或兴趣)在于预设“生物学家想要知道心脏是如何进化而来的?”则可以回答“脊椎动物的祖先有心脏,有心脏的脊椎动物比没有心脏的脊椎动物的适合度更高”。但在格瑞斯蒂看来,对后一种情况的回答不属于功能解释。
传统的D-N解释和I-S解释是闭合的演绎系统,并不考虑问题的谈论者,只对现象进行解释;与之相比,功能解释考虑谈论者的意向性(或兴趣),是开放的解释系统。
其二,功能解释中使用的“必要性”不同于逻辑“必要性”。
格瑞斯蒂认为并非只有科学解释用到充分理由(sufficient causes),功能话语(functional discourse)也会用到充分理由。当法医声称砒霜的摄入导致死亡时,并不是强调砒霜的摄入是死亡的必要条件,因为他很清楚没有砒霜的存在死亡也可能发生。此外,功能解释也常使用像“必要性”这种词,但格瑞斯蒂认为这个“必要性”与逻辑学家使用的“必要性”是有差别的。对逻辑学家来说,“q是p的一个必要条件”意味着p蕴含q。但是,在功能解释中使用“必要性”常会预设一个语境:如一台内燃机驱动一辆汽车,谈论内燃机的这个效用时,不需要同时否认其他驱动方式的可能性,因为经验的或实际的原因已经将其他的驱动方式排除掉了。简言之,功能解释中的“必要性”在格瑞斯蒂看来可以用图1表示。
图1 功能性解释中的“必要性”
图1左边的原因1、原因2、原因3…都可能导致A,但是在实际某个情况下,排除了原因2、原因3等等,剩下原因1导致A。这并不等于说原因2、原因3等等逻辑上不可能,而是在具体情况下,它们被排除了。
人类学家声称觅食和捕猎对某部落的生存来说是必要的,只要他能提供陈述其观点时的语境,便不需要明确否认该部落其他的生存方式的可能性,“语境和环境要么被明确地提供,要么被默认”[5]258。比如,人类学家可能详细说明在土地贫瘠、缺乏畜牧业知识的情况下,对于某部落来说,为了生存去捕猎是必要的。人类学家是在实践和经验上,而非在纯粹的逻辑上使用“必要的”一词。
在功能生物学中理解“必要性”常常要求关注语境。在脊椎动物中,肾脏的存在是清除体内废物的必要条件,因此肾脏存在。这个主张并不被如下主张所驳倒,即功能的可替代物,如人工肾脏服务于相同的目的(end)(清除体内废物)。生物学家感兴趣的是在通常的自然环境下,一个物种的生存,而不涉及人工移植物。关于某种肾的结构替代物是否与某种心脏、肺和肝的结构替代物一致的问题,这是经验和技术上的问题,而不是逻辑上的问题。
格瑞斯蒂通过指明功能解释中“必要性”一词的使用是经验上的,而非逻辑上的,可以避免功能解释所遇到的替代物问题。如果是逻辑上的“必要性”,则会遇到“替代物”的问题。心脏的功能是泵血,假如心脏对于泵血这个功能来说在逻辑上是“必要的”,则必须否认它的替代物——如人工心脏,甚或除心脏外的其他替代物可以有泵血的功能,否则它就不是逻辑上“必要的”。如果不否认心脏的替代物,就没办法符合逻辑上的“必要性”,也就不能构成由“心脏的泵血功能”推出“心脏存在”的论证的重要前提,即心脏是泵血的必要条件;倘若否认,虽构成了那个论证的重要前提,但这个重要前提却是个假命题(因为也有其他替代物如人工心脏可以泵血)。格瑞斯蒂指出功能解释强调的“必要性”是经验意义上的,是在某种语境下的“必要性”(如在通常的自然环境下,不涉及人工移植物),所以不存在这个困难。
其三,格瑞斯蒂对功能解释作出阐释。
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不要求演绎(论证被解释项一定出现)。功能解释只要求经验论证,即假如某项目出现,功能解释只将一种有利性归于这个项目。”[5]262也就是说,功能解释并不必然推出被解释项,而只是说明:如果出现被解释项,那是因为被解释项在某语境下对某对象来说是有利的。例如,为什么脊椎动物体内出现心脏?如果功能解释要求演绎论证,则会回答:
(a)在目前,脊椎动物正常活动;
(b)脊椎动物正常活动,仅当血液循环;
(c)如果在脊椎动物中出现心脏,那么作为一个效用,血液循环;
(d)(因此,)在目前,在脊椎动物中会出现心脏。
(d)是由(a)(b)(c)推出的,并且(a)(b)(c)必然推出(d)。但按照格瑞斯蒂对功能解释的理解,脊椎动物体内出现心脏是因为心脏有泵血的功能,这对脊椎动物正常活动来说是有利的。
格瑞斯蒂说,“化油器结构如何的问题逻辑上是不同于化油器功能的问题,所以器官的构造和进化问题逻辑不同于器官的功能问题。以下情况是被允许的——功能解释陈述有时并不为我们提供关于为什么或怎么样的信息”,“因为功能解释回答的问题逻辑上不同于回答‘为什么’或‘怎么样’的问题”[5]260。也就是说,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并不说明“为什么或怎么样”的问题,那功能解释究竟说明什么问题呢?很显然,格瑞斯蒂将诸如“为什么i出现”的问题排除在功能解释之外,他认为功能解释是诸如“如果i出现,那是因为i为某对象提供好处”这样的论证。也就是说,他把功能解释限定在说明某物对于维持某个状态的“价值”上面,而不是说明某物“为什么”或“怎么样”的问题。比如“脊椎动物心脏的功能是泵血”,这旨在说明心脏泵血的功能对于维持脊椎动物的生命是有好处的,或说明心脏泵血对于维持脊椎动物的生命是有“价值”的。
其四,功能解释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
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与D-N解释和I-S解释的不同之一在于“功能解释并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5]262,即便“功能解释可能暗含D-N或I-S解释,但暗含D-N或I-S解释既不是功能解释恰当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功能解释、D-N解释和I-S解释是逻辑上不同的类型”[5]263。也就是说,功能解释、D-N解释和 I-S解释之间的关系是并行的,而不是从属的。亨普尔的D-N解释和I-S解释都要求使用普遍定律,结论必须蕴含在这个普遍定律中,这个普遍定律必须是全称陈述,只不过I-S解释中的普遍定律是概率性质的。与之不同,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不需要这个普遍定律。
格瑞斯蒂对功能解释的辩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其辩护中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格瑞斯蒂将语境加入解释中,并将功能解释定位在说明某物对于维持某个状态的“价值”上面,以此来为功能解释进行辩护。这种辩护将功能解释作为一种开放系统的解释,并指出功能解释不同于回答“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其辩护有一定合理性。
在语境与解释的关系问题上,范弗拉森在《科学的形象》一书中做了比格瑞斯蒂更详细的论述,范弗拉森认为“解释与纯粹的理论是有差别的,它们是运用理论与建构理论的关系”[6],只要是运用理论来说明现象,就必定与说话者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必定要考虑语境。
格瑞斯蒂对功能解释的定位有合理性,因为功能解释是从结果的角度说明现象,给出的多是事后的说明,所以这种说明不可能像科学理论那样具有预见性。也不苛求它满足亨普尔的科学解释的可检验性要求,实际上它只是某物对于维持某个状态的“价值”的说明。这样看来,功能解释与亨普尔的科学解释应是两种不同进路的解释,但是格瑞斯蒂又说“功能解释暗含D-N或I-S解释的可能性”[5]263。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如果能用传统的科学解释模型来解释,又何必用功能解释呢?格瑞斯蒂的回答是:这种可能性“既不是功能解释恰当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它的必要条件。功能解释、D-N解释和I-S解释是逻辑上不同的类型”[5]263。功能解释跟D-N解释和I-S解释之间是并行的关系,是对现象做解释的两种不同的范式,这两种不同的解释有着各自认知上的作用。
在解释中考虑语境,就要弄清楚提问者想要知道哪方面的知识。如果是覆盖律模型能解释的,就用覆盖律模型;如果是属于功能解释的范畴,则用功能解释。这些解释都能使我们获得知识,只不过传统的科学解释如D-N、I-S解释使我们获得的是关于“为什么”“怎么样”的知识,而功能解释使我们获得的是某物对于维持某个状态的“价值”的知识。
格瑞斯蒂的不足之处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未区分功能与偶然效用。按照格瑞斯蒂的观点,功能解释是诸如“如果i出现,那是因为i为某对象提供好处(benefit)”这样的论证。这里的“好处”或“有利”是个模糊的概念。偶然状况下,“一个螺帽的松动使得引擎平稳运转”。按格瑞斯蒂的观点,“使引擎平稳运转”就是“这个螺帽”的功能,如果用一个螺帽有使引擎平稳运转的功能来解释引擎的运行,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第二,扩大了功能解释的适用范围。在他看来像汽车驱动这种现象也会用到功能解释,即用“内燃机有驱动汽车的功能”来解释“汽车驱动”的现象;但实际上汽车驱动用一般的物理机制就可以得到解释,即储存在密闭容器中的燃油被点燃后,能量爆发推动活塞做功,再通过连接的传动装置推动轮子转动。用功能解释来说明汽车驱动这种物理现象,除了让我们知道内燃机对汽车驱动有“价值”之外,并不增加我们的知识;而物理机制解释则使得我们获得了关于汽车如何被驱动的知识,并且也暗含了内燃机对汽车驱动有“价值”。较之功能解释,物理机制解释增加了我们的知识。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使用功能解释。
第三,未阐明为什么功能解释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因为在他看来“新概括可能被重构,覆盖之前的事实。但那是一种偶然事件——部分要求语言的独创性,且不能用一个解释理论来先验地决定它”[5]263。也就是说,格瑞斯蒂认为普遍定律是由概括得出的。的确有从普遍定律推出结论的功能解释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一种偶然事件,并不能因此要求功能解释必须使用普遍定律。显然,格瑞斯蒂承认功能解释中有使用普遍定律的情况,但他将这种情况归于偶然,这种偶然的确不能佐证功能解释要求使用普遍定律,但也不能说明功能解释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
第四,对功能解释的理解过于片面。除了诸如“如果i出现,那是因为i为某对象提供好处(benefit)”这样的论证是功能解释外,由于功能陈述的不同,还有其他的功能解释,例如维姆萨特认为目的论的功能陈述要包含6个要素,即项目i,系统S,环境E,目的P,行为B,理论T。格瑞斯蒂对功能解释的逻辑分析并不一定适用于维姆萨特的功能解释。
对功能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问题的回答,大致可以归结如下:
以亨普尔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功能解释不具有预见性,不能满足可检验性要求,并且功能解释也不满足覆盖律模型,故而应被排除在科学解释之外。另一部分学者如格鲁纳、维姆萨特、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具有合理性,但他们为功能解释的合理性辩护途径是不同的。其中格鲁纳、维姆萨特认为功能解释符合演绎律则模型,故而是科学解释,具有合理性。然而,这种合理性辩护是失败的,原因有两个:其一,生物学中很难给出一个普遍定律。格鲁纳、维姆萨特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他们的辩护很容易被反例驳倒。其二,假如承认功能解释符合演绎律则解释,那么功能解释就可以被演绎律则解释所替代,便没有存在的必要。故而格鲁纳和维姆萨特对功能解释的合理性辩护是不可能成功的。
与格鲁纳和维姆萨特不同,格瑞斯蒂认为功能解释不同于演绎律则解释,功能解释与正统科学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功能解释并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他将语境引入解释中,并将功能解释定位在说明某物对于维持某个状态的“价值”上面,以此来为功能解释进行辩护。虽然格瑞斯蒂的辩护存在着一些缺陷,但他选择这种辩护途径是有希望的,导致其缺陷的原因在于他没有认识到生物学中功能解释的多样性,这也导致他未阐明功能解释不要求使用普遍定律的原因。
功能解释是生物学解释中的一种,“生物学解释的表述形式、逻辑途径以及起点和目标,可以因所研究问题的不同而不同”[7]。研究生物学中的功能解释,不得不考虑到语境,这是“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分别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内提出自己的问题,长期以来形成一套特定的提问方式,而特定的提问方式则限定了问题的解答……”[8]不同的生物学科,因其研究者的研究目的不同,有不同类型的功能解释,对于不同的功能解释而言,在生物学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价值。
[1] 亨普尔.自然科学的哲学[M].张华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GRUNER R.Teleological and functional explanations[J].Mind,New Series,1966,75(300):516-526.
[3] HEMPEL C G.The logic of functional analysis[M].New York:Macmillan,1968.
[4] WIMSATT W C.Teleology and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function statements[J].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1972,3(1):1-80.
[5] GREENSTEIN H.The logic of functional explanations[J].Philosophia,1973,3(2/3):247-264.
[6] 范·弗拉森.科学的形象[M].郑祥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7] 董国安.生物学解释的限度[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15(2):5-8.
[8] 李金辉.生物学解释模式的语境分析[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0,32(3):8-12.
StudyontheLegitimacyoftheFunctionalExplanationinBiology
YU Lijiao
(School of Marxism,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Xiangyang 441053, China)
Some researchers, such as Nagel, consider thatfunctional explanation is excluded in scientific explanation because it could not predict something. Other researchers try tojustify the legitimacy of the functional explanation. There are two ways to justify the legitimacy of the functional explanation. One way is to make functional explanation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D-N explanation by finding a universal rule in biology. The other way is to deem that functional explanation is different from D-N explanati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functional explanation lies in that functional explanation illustrates that something is of value to maintain some state. However, both of the two ways are faced with difficulties. It is difficult to find a universal rule in biology. There are some different types of functional explanation in the different field of biology. Accordingly, the different types of functional explanation have the different values in biology practice.
functional explanation; biology; scientific explanation; legitimacy
2017-06-06
湖北文理学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功能解释的还原问题”(2020170308)
喻莉姣(1983—),女,湖北襄阳人,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科学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喻莉姣.生物学中功能解释的合理性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10):13-19.
formatYU Lijiao.Study 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Functional Explanation in Biology[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10):13-19.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10.003
B08;N02
A
1674-8425(2017)10-0013-07
(责任编辑张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