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税收知多少

2017-11-07 05:06
税收征纳 2017年10期
关键词:押金所得税单车

程 辉

共享单车税收知多少

程 辉

今年以来,共享单车异军突起,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覆盖全国市场。这种“互联网+单车”的新型交通方式,在短时间内就取得极高的话题量。

全国各地城市纷纷推出各种共享单车,如摩拜、ofo、hellobike、ubicycle、小鸣单车、小白单车等等,赤橙黄绿青蓝紫组成了一道道色彩靓丽的风景线。

面对共享单车大热,共享单车是否涉及税收?如果涉及税收又该如何处理?不知道的不妨就跟随本文了解了解税共享单车税收问题吧。

一、共享单车企业如何申报纳税

共享单车企业应在哪里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此,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共享单车申报纳税地点应在哪?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目前营改增相关政策文件中,对共享经济收入的界定还比较模糊,未明确跨县市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汇总纳税的税款征收问题,笔者认为,此项服务税收管理应比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办法,实行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办法进行征收管理。

对共享单车的租金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需要先缴纳一定金额的租金,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按照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其向用户收取的租金实际为租赁服务的预收款,应当在收取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

共享单车押金是否确认收入?共享单车“押金”目前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运营方在用户实际用车环节采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按现行政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第二种,运营方在用户注册环节收取押金,这是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主要形式,这种情形目前也不征收增值税。税收法规显示,租金征税、押金不征税运营方向用户收取的资金由租金和押金两部分组成,税收对待是不一样的。租金适用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而向用户收取押金除特殊情形外不认定为增值税应税业务。押金要退还用户,在运营方不体现为“销售收入”,而是挂往来账,作为负债处理。

针对“押金”的第一种情形,应还“押金”以本来面目,确认租车环节收取押金的合理性,明确以“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共享单车的押金属于租赁业押金,而租赁业的增值税主要针对租金、预收租金、租金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租金,这四项金额征税。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押金,不征收增值税。但共享单车的押金如作为保证金的形式存在的,由于具体保证哪些事项在充值协议中还不明确,那么,如果押金被冲抵为租金或因合同违约被扣,不再退还时,应当征收增值税。比如,因欠费不再退还的押金或因承租方违约,押金部分不再退还、转为赔偿金,此时押金变为租金的价外费用,需要征收增值税。

针对“押金”的第二种情形,运营方向用户收取的押金视同“会员费”,在注册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押金”应正名为会员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增值税税率6%。财税[2016]36号规定,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基本税率,主要是考虑到运营方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可以享受17%进项税额抵扣,总体上不会因为营改增造成税负上升。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税函[2004]827号《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作了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或超过1年仍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只有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其他情形的押金不计入。

二、共享单车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就现行税收政策对共享单车支持举措而言,首先,主要体现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主体税种。共享单车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属于固定资产投入,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再者,这类企业还可享受多种其他优惠政策。

比如,为支持“双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为鼓励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今年,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还将扩大,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此外,还有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只要共享单车公司依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得到相关部门认证并获颁高新认证资格,依照2008年起实施的税法规定,企业即可享受减至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等等。

优惠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显而易见,共享单车有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来源于固定资产(自行车)的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共享单车企业所投入的自行车其单价不超过5000元,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优惠2: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了说明,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

优惠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据报道,摩拜公司和ofo单车两家公司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取得高企证书,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高企优惠的规定有哪些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已经顺利取得了高企证书,那么可以尽情享受高企优惠政策啦!

优惠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过后就可以领取现金红包,多个红包余额自动累加,累计余额超过规定额度时,可提现至微信零钱包或支付宝账户。共享单车发放的这个现金红包,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共享单车免费骑行后派发的现金红包,应作为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月22日,在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税局联合举办的纳税服务“业务大比武”竞技赛场上,湖北省荆州市国税局代表队荣获“2017年湖北省国税系统练兵比武优胜团队三等奖”,松滋市国税局税务干部付迦获全省国税系统业务大比武“优胜个人”荣誉称号。 (图/文:荆州国)

三、共享单车的免费骑行以及领取红包是否涉税

免费骑行模式涉及缴纳增值税。周末免费骑行两天,免费骑行周,这种免费骑行模式下,共享单车是否涉税?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所以,营改增后单位纳税人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无偿提供服务行为,均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共享单车是否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情形?《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共享单车的免费骑行服务,是一种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营销手段,只有注册并交付押金的共享单车用户才能享受,显然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除外情形。

免费骑行后派发的现金红包应征个人所得税。带有“红包车”字样的共享单车,不但骑行2小时内免费,而且十分钟

用户充值赠送金额不征税。周末收到共享单车短信,用户充值赠送,充100送110,充50送30,充20送10……又是一个红包炸弹。这天上掉下来的110、30和10,用户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充值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共享单车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向用户发放优惠码、兑换券不征税。共享单车会以各种形式向用户发放用于抵扣行程消费的电子券,如开车体验补偿券、1元通用优惠券。这些券都要求用户在指定日期骑行使用,结费时系统会自动选择抵扣。这些优惠码、兑换券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共享单车派发的且只能在骑行时抵扣结费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同样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在1元以下全部免缴。很多共享单车用户可能疑问,我昨天骑行红包车得来的2.8元红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所以,红包车用户这0.56元的税款,可以免啦!

2016年底以来突然席卷全国的共享单车风暴,的确有效解决了大家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昂头骑行着各种颜色各种款式的共享单车,也成了城市街头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除了技术创新加成、政府鼓励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等因素外,相信有效妥善地解决好涉税问题,也将助力共享单车模式走得更健康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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