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亮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自由的维度:五四时期知识青年离婚问题透视
王栋亮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离婚自由是五四时期婚姻自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知识分子的构想中,离婚自由是打破婚姻桎梏,防止两性错误结合的良策,是男女共享的权利。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滞后,这一理念却被男性知识分子充分利用,女性的离婚较为被动。女性由于社会压力和自身条件所限,不仅缺乏提出离婚的勇气,给男性主动离婚也造成了压力。因此,在新旧交替的历史时期,无论男女离婚都非易事,尤其是旧女性更承受了无穷的痛苦。为解决离婚困境,知识界积极献言献策,试图从根本上限制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自由观念的构建与其实践困境,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矛盾的缩影。
五四前后;离婚;自由;知识青年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启迪下,知识界掀起了婚姻变革潮流,确立了婚姻自由理念。在婚姻自由的解释维度中,它内在的包含着离婚自由。既然订婚自由,离婚就应自由*炳文:《婚姻自由》,《新妇女》1920年第6卷第2号。。如此一来,离婚取得了与自由结婚相同的内在规定性:“在现社会内,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一样的重要。”*《〈妇女评论〉创刊宣言》,《妇女评论》第1期,1921年8月。从理论上讲,自由离婚是打破婚姻桎梏,实现两性精神解放的必要手段。婚姻既然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的差异会对结婚乃至离婚产生重要影响。不同性别、同一性别中不同阶层的人们对于自由离婚的观感、体悟以及所产生的影响都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民国这个新旧交替的时代,离婚并不总是意味着精神的解放。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知识青年。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他们是五四时期较多接受启蒙新思想,并勇于践行的群体,从而成为近代第一次婚姻变革高潮的主体。因此,对于知识青年的关注有助于了解这一时期婚姻变革的实况。对于近代婚姻变革中的离婚问题,前人研究涉猎者并不少见,但这些研究成果多从观念塑造这一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两性解放特别是女性解放的表征,注重观念实践问题的成果并不多。曾有学者分析了民国女性离婚的法律困境,并认为女性未能自立是其难以摆脱不幸婚姻的根本原因*参见艾晶:《离婚的权力与离婚的难局:民国女性离婚状况的探究》,《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还有学者曾用简要的笔触提及五四时期女性离婚的现状,但因受其写作框架的束缚并未有深入展开*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90—219页。。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以社会文化史研究“观念与生活互动”的思路继续拓展对该问题的探讨,尝试分析离婚自由观的理想构建与男性主导离婚的内在张力,阐述女性离婚的现实困境以及知识界为何鼓吹离婚自由而又千方百计地遏制离婚等问题,进而揭示时代变动、社会转型对于个人生活的复杂影响。
自婚姻制度确立以来,离婚与结婚即相伴而生。自宋始社会乃以离婚为丑事,士大夫不敢轻言休妻之事。迨至明清,此观念益变本加厉,被视为大恶。士大夫还以助人离婚有损阴骘的迷信来进行恐吓,遂在社会中造成了畏惧离婚的心理。
自清末以来,自由、平等理念渐次传入中国,并经五四知识界的反复宣传,逐步在新青年中扎下了根。以两性平等为基础的婚姻自由观,彻底颠覆了传统离婚观。周建人对此解释说:“现在的离婚观念是说不但男子可以提出离婚,女子也一样可以提出离婚;男子离婚之后可以再娶,女子离婚之后也一样可以再嫁;只要两造没有恋爱,或恋爱失亡,也可离婚……这就是古今离婚观不同的地方。然这一个不同点却非同小可,这实是由家族主义转为个人主义的一个大运动。”*周建人:《离婚问题释疑》,《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个人主义的兴起使离婚成为可能,特别是女性取得了与男子同样的离婚权,这不能不说是女性解放历程中的大事。
婚姻观从“义务型”向“权利型”的转变是离婚观念更替的基础。“权利型”婚姻抛弃了宗族义务而转向当事者的权益,强调“婚姻该以恋爱为基础,而且该以恋爱为限界。”*陈望道:《我的婚姻问题观》,《东方杂志》第21卷纪念号,1924年1月10日。恋爱成为婚姻的根本要素。陈望道说:“我们不能承认单是肉欲的或止是物质的关系所成的婚姻为幸福的婚姻;我们承认婚姻是两性最密切的共同生活,在这共同生活之间始终应有称为恋爱的一个精神的要素。”*陈望道:《自由离婚底考察》,《妇女评论》第57期,1922年9月6日。很明显,他否认了传统包办婚姻的合理性,着重强调了恋爱在婚姻中的核心地位。那么,恋爱和婚姻之间的具体关系到底是什么呢?陈望道用许多生动的比喻,如“光色之与绘画”“节奏之与音乐”“寒暑表之与气候”等语句形象地阐述了恋爱与婚姻相互依存的关系。既然恋爱和婚姻的关系是如此紧密,也就顺理成章地推导出“爱亡当然离婚,即顽强的法律也不宜妄加反对”的观点,以此表明自己拥护离婚自由的立场。
“敬衰爱亡”*陈望道:《〈自由离婚号〉引言》,《妇女评论》第57期,1922年9月6日。的婚姻必然要用离婚来收拾残局,这是新知识界的分析逻辑。恪守礼教者认为,离婚是不贞之表现,为多夫多妇大开了方便之门。作者“李季诚”对此反驳说,不离婚是否就能保持贞节呢?这个问题恐怕不是礼教先生们所能回答的。一般人所谓的贞节,不外乎“烈女不事二夫”一语,完全是针对女子而言,并不约束男子。更有甚者,基于“从一而终”理念他们又把离婚和贞节两事混为一谈,不知离婚自离婚,贞节自贞节;贞节能否保持,并不在乎离婚不离婚。否则,何以不离婚而通奸犯科者大有人在呢?为此,他阐发了自己关于离婚问题的贞节阐释:“因真正的自由恋爱而结合成为夫妇的男女,在恋爱的心理未断或已断而未将婚姻正式解除之时,不再与第三的男女因恋爱而发生性的行为。”*李季诚:《离婚与贞节及子女》,《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以恋爱为审视婚姻的出发点,包办婚姻如不能产生恋爱本身就已与贞节相违背,如若因此发生通奸、谋杀等行为更属罪恶。厘清离婚与传统贞节论的关系,有助于奠定离婚的道德合理性基础。
通过知识界的大力宣传,新式知识分子对离婚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离婚这件事,决不是不道德的,只有一对毫无爱情的夫妻,社会上用了旧礼教来压迫,束缚,不准他俩离婚,这才是不道德的。”*夏梅:《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在他们看来,离婚并不损害个人道德,“在男子方面不为不德,在女子方面不为不贞。”*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与此相反,“现今一般青年,想藉离婚去防止私通等的不道德,免除室家不睦的痛苦,实在是性的道德向上发达的一种证据。”*李季诚:《离婚与贞节及子女》,《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离婚既然被视为两性道德发达、进化的标志,其道德性不言而喻已取得新知识界的基本认同。
离婚不仅是防止两性错误结合的良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加深当事人对于婚姻意义的理解。由离婚而带动婚姻改良,对于家庭的安宁、人种优化、子女的养育也能产生积极意义*C.N.:《离婚的意义与价值》,《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通过知识界的宣传和论辩,离婚自由理念在知识青年中的影响逐渐加深。1921年,陈鹤琴在调查中发现,青年们并未将离婚或退婚作为改良婚姻的主要手段,婚姻改良的焦点还主要集中在结婚问题上,这点无论在已订婚或未定婚者当中基本相同*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东方杂志》1921年第18卷第5、6号。。到1928年的时候,这种情况已大为改观。葛家栋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其调查的燕京大学男生中已有50.75%的人赞同离婚。其中,已婚者的比例是35.89%,已订婚者是50.00%,未订婚者为55.3%*葛家栋:《燕大男生对于婚姻态度之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在后续潘光旦、梁议生的调查报告中,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上述境况表明,在知识界的大力宣传下,知识青年对离婚自由的认同度有了较大提升,并成为他们改良婚姻的重要选择。
民国肇造,万象更新,特别是经过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洗礼,知识青年的婚姻自由意识增强,离婚被纳入了新性道德的框架而被认可。社交公开和恋爱自由理念的兴起使青年们有了恋爱的机会,也逐渐明白了两性结合的意义,但传统的早婚习俗却成为恋爱道路上的障碍。青年们为达到恋爱的目的,掀起了和旧式妻子离婚的风潮。
五四时期的离婚风潮肇始于留学生群体。清末民初的留学热潮,给了中国学生脱胎换骨的机会。他们“入了新的环境,获得一种新的觉悟,才知道人生的婚姻问题与家庭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势必堕落自己的人格,隳灭自己的志气。”*Y.D.:《我的离婚的前后——兼质郑振壎先生》,《妇女杂志》第9卷第4期,1923年4月。为此,他们在国内外创办刊物,宣传自由、平等新思想以启迪国人,甚至率先垂范摆脱包办婚姻。吴宓曾提及了中国留美学生与包办对象离婚的事实*吴宓:《吴宓日记》(2),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页。,胡适也曾说:“近来的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便是离婚。”*胡适:《美国的妇人》,《胡适文存》(1),黄山书社1996年版,第476页。有的干脆娶个外国太太,“到中国后,或与结发妻离婚而给她精神上与物质上的帮助就好了。”*张竞生:《张竞生文集》(下),广州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留学生们普遍认为,自己“原应有一漂亮善于交际之内助,始可实现理想之新家庭,方称得起新人物。若弟昔日之黄脸婆,则偶实不类,弟一归国即与离异。”*庐隐:《时代的牺牲者》,钱虹编:《庐隐选集》(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1页。留学之前的包办婚姻波澜不惊的给他们送来了一位目不识丁的小脚太太,留学之后因视野的开阔,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他们更愿意寻找知识、性情匹配的女性携手共度美好人生。
留学生中的离婚风潮确实影响到了国内的普通知识青年。1920年以后,男女社会交往的环境逐渐宽松,这为两性恋爱提供了契机,也为后续的离婚埋下了伏笔:“已经承受了包办的婚姻,而又得着新恋爱者的,或已明了非恋爱的结合,不能有幸福的男青年们,欲达到他们恋爱的目的,非和父母包办的妻离婚不可。”*卓吾:《我对于婚制下弃妻者的意见和救助被弃妻的方法》,《女星》第11期,1923年8月5日。再者,“一个受过新教育的男子,大都以为和一个旧式女子结婚是可耻的,所以必定要和新女子结婚。”*兰萌:《女子在婚姻上的苦痛与危险》,《现代妇女》第26期,1923年5月26日。在此等心理的引导下,国内一般的知识青年因自由恋爱而离婚者比比皆是。
有的知识青年基于对于恋爱婚姻的迷信,认为包办婚姻不可能产生爱情,故对包办对象采取盲目排斥的态度。有位男学生在提及自己的包办婚姻对象时说:“那位姑娘没有什么好与不好,不过我始终抱反对态度,不愿与一个毫不相识,不曾被我爱过,没受我爱的可能性的姑娘做终身伴侣。”*曹允栋:《我之理想的配偶》,《妇女杂志》第9卷第11号,1923年11月。另一位青年也声称,自己因为奉父母之命而与妻子结婚,为此对她一无好感*左天锡:《我底离婚底经过》,《妇女评论》第70期,1922年12月6日。。这类青年强烈憎恶包办婚姻,完全放弃了与包办妻子培养感情的机会。
绝大多数知识青年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两者知识水平相差甚远,无法正常沟通,难以产生精神的共鸣而离婚。陈望道在提及自己的第一次婚姻时曾说:“我和伊并不是不好,从姊弟的情感上讲,实在是很好的,在我们乡间,谁也说我俩是很好的一对!可是不知怎的,心里总觉彼此不安。”*陈望道:《妇女问题》(续),《妇女周报》第48期,1924年7月30日。从陈氏与其前妻的情况看,他们精神上沟通的障碍成为无法逾越的鸿沟,这种“不安”就成为离婚的祸根。针对知识青年中层出不穷的离婚现象,有人分析说:“男子之所以不满意他旧式妻子,无非因为她没有受过教育”*菊华:《尊重女性的男子可否与自己不满意的旧式妻子离婚?》,《妇女杂志》第10卷第10号,1924年10月。,或者“嫌女子无学问的占多数”*T.W.D.:《我之理想的配偶》,《妇女杂志》第9卷第11号,1923年11月。。这些认识与陈鹤琴、孙本文等人的调查结论基本吻合,青年学生最不满意妻子的地方是缺乏知识和才能*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东方杂志》第18卷第6期,1921年3月;社会科学会社会研究组:《大学生婚姻调查报告》,《复旦旬刊》1928年第2卷第3期。,故选择离婚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他们俩的知识程度,相差得太远”*阳少努:《重圆的希望——改良环境和增进学识》,《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
上述分析不能说不对,但还不够准确。对新旧结合的夫妇而言,夫妻间最主要的是价值观念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冲突。有人曾概括说:“在中国现在的过渡时期,旧式妇女处的是纲常名教社会,洋式青年处的是恋爱自由社会。”*王鉴:《尊重女性的男子可否与自己不满意的旧式妻子离婚?》,《妇女杂志》第10卷第10号,1924年10月。如果这个分析准确的话,那么新青年和旧式妻子之间的矛盾就不是知识的差距可以囊括了,更准确的说应该是新思想和旧习惯、旧意识之间的矛盾。1927年的《法律评论》登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因丈夫要与其离婚另娶新人,马王氏为挽回自己的婚姻而上诉于法院:“氏以读书明理,颇晓出嫁从夫及一女不嫁二夫之义,……氏本一懦弱女子,既已出嫁,岂肯再醮,因随夫归家安度之心切,敢在上诉于钧院,依法解决以免弱女沦落无所依归。”*大理院民事判决上字第1314号,1926年6月30日。参见《法律评论》总第204期,1927年5月29日。在这则案例中,马王氏并非目不识丁,但从其言论看又是不折不扣的旧式女子。观念的新旧与文化的高低并没有必然联系,很多新旧结合的夫妻之所以离婚,固然有知识落差所导致的沟通困难,更主要的是新旧观念的冲突。
从知识界对于离婚的构想看,离婚权是男女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但从离婚的实际状况看,男青年离异旧式妻子却是离婚的主流。这类离婚现象的发生,既与男女之间学识与思想的差距有关,又与包办婚姻、早婚有关。由于近代中国女子教育起步较晚,加之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歧视,女子教育极不发达,“女子之得入学校者尚寡”*蔡元培:《读寿夫人事略有感》,《蔡元培全集》(3),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7页。,以至于“已读书的女子与未读书的女子,新式女子与旧式女子之比,和已读书的男子与未读书的男子,新式男子与旧式男子之比差得太远。因此被男子不满意的离婚的旧式妻子,也就比被女子不满意的离婚的旧夫多百倍”*菊华:《尊重女性的男子可否与自己不满意的旧式妻子离婚?》,《妇女杂志》第10卷第10号,1924年10月。。另外,从婚制上看,中国早婚现象严重。两性结合之初,彼此的学识、性情、思想等方面的差距可能并不大。但男子结婚后可以继续求学,而旧式妻子则没有机会或不愿意求学,致使两性之间的文化水平、思想意识相差太远。有人曾以当事人的口吻揭示了这种情况:“我对于我的婚事很满意的,因为我生存在旧社会里边,都是一种旧思想。我妻的品貌和妆奁,刚刚适宜于旧社会。到了现在的时候起了反动,看见她仿佛是冤家了。”*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东方杂志》第18卷第4期,1921年2月。如果知识青年在求学过程中再发生恋爱,对于他们原有的婚姻更是雪上加霜,自然难以为继,“这种现象,尤以曾受教育男子较多。”*雷洁琼:《中国家庭问题研究讨论》,《社会学界》第9卷,1936年6月。
五四时期的新青年虽然接受了离婚自由理念,勇敢地向包办婚姻宣战,但吊诡的是,这些新青年多出自于封建旧家庭。“虽然世界的新潮流洋溢乎中国,狠狠的把许多旧式的翁媪卷入了旋涡”*吴双热:《婚误》,《礼拜六》1921年第112期。,但社会上大部分的父母仍沿袭旧理念和传统风俗。因此,围绕着离婚问题,新旧理念在家族中冲突不已。再加之民初法律关于离婚的诸多限定以及两性独立能力的差异,这一系列要素决定了青年们的离婚或解约之途必定不是一帆风顺的。
青年们离婚的障碍主要是“亲权的专制”*高山:《婚姻问题的解决难》,《妇女杂志》第9卷第8号,1923年8月。,他们会运用长辈的权威或父子(女)的伦理之情发动攻势,特别是在伦理情网的笼罩下多数青年都很难招架。
左天锡,湖南浏阳的青年学生,为挣脱包办婚姻而与父母、亲族势力争斗长达七年之久,最后终于离婚。他的离婚之路可以说是当时众多青年离婚历程的典型写照,他在离婚过程中遭到了父母戚族的强烈批判和社会舆论的指责,他的“不孝”、“有伤风化”之举使他在家乡处于罪无可绾的境地,这种状况几乎是每个坚持离婚的青年要面对的困境。
作者“下天”讲述了一位知识青年与其童养媳离婚的状况,压力首先来自他就读的学校,校长和老师甚至以开除和不给毕业证相要挟。清末民初不少学校的办学方针处于“启发知识”与“保存礼教”*夏晓虹:《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的折中状态,部分教师和学生的价值观念并未因接受了新知识而有所更新,他们必然要以旧观念来维护纲纪。而对社会结构尚无根本变动的乡村社会而言,礼教思想仍根深蒂固,其亲戚族人对他无不进行痛骂。当他去请示舅舅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这种辱及祖宗,贻笑大方的事情,不但我未见未闻,就是遍集今古的正当书籍,也找不出这么一回事来。你要是我的外甥,便休提这种违背圣人之道,小人所不屑的事情。否则,你不必认我为母舅,我也不认你为外甥。”他再去请示其从叔,并征求当地其他士绅的意见时,其答复也都如出一辙*下天:《一件离婚的报告》,《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在另一则离婚事件中,当双方父母得知夫妇二人要协议离婚时,同样引来了轩然大波:
她的父亲,大发什么“夫为妇天”、“三从四德”的旧论;而且责问犯“七出”的那一条?他的男人,这时虽有百口,也无从分辨了!而且做家长叔伯辈的,也没一个不当他做痴子看待!……当时的女的呢,一方面被父兄及校长教员的警告,心里虽然知恢复名义,无补实际;但是当众也不敢发自愿的主张了*Y.D.:《一件妥协的离婚》,《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在父母、戚族的压力和社会的警告下,不少青年对离婚噤若寒蝉。推翻父母所代定的婚约,这是对父母主婚权的蔑视,是不孝之举,故左天锡就被父母冠此罪名。孝是传统中国人的立身之本,不孝的罪名足以让每个男人心惊胆颤并被社会所不齿*[英]麦高温著,朱涛、倪静译:《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1页。,这是离婚解约的内部压力,而外部压力就是社会舆论的指摘。这些要离婚或解约的青年受到了内外夹击,处于内外交困的尴尬境地。
对于离婚中的女性而言,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名誉的损失总是在所难免。从被动角度看,“在中国的社会,向来以女子的有无过失,作为能否离婚的标准,七出的法律,现在虽然不甚通行,但其势力还隐然存在。所以凡是离婚的女子,总被认为有过失的人。女子被当作货物看待,以为没有瑕疵的货物,决不会被遗弃的。”*克士:《爱情的表现与结婚生活》,《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这种观点在当时还非常有影响力。以鲁迅为例,当他把离婚的想法告诉朱安的时候,她并不同意,因为按照绍兴的习俗,一个嫁出去的女人,如果被退回娘家,会遭到家人的歧视,舆论的谴责*段国超:《鲁迅家世》,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即使勇于表达离婚意愿或主动提出离婚的女子也摆脱不了社会的非议,“那是要被社会上千人唾万人骂的”*袁尘影:《绥远妇女的生活》,《申报月刊》第4卷第7号,1935年7月。。褚松雪离婚后因“不容见容于母家、夫家和世人”*张培忠:《文妖与先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84页。而远走山西。毛彦文回忆说,她离婚后“全县城谣言蜂起,说是毛家女儿与表兄如何如何,家教不严,洋学堂害人等等,我一出去背后就有人指指点点,窃窃私语,极尽诽谤的能事,使我几乎不敢出家门,我变成名教罪人,万分难堪”*毛彦文:《往事》,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8页。。对礼教先生们而言,这些女子都违背了从一而终的理念,有伤风化,必须要对其大加挞伐,这让有离婚念头的女性不敢再越雷池一步。
对于绝大多数女性而言,阻碍其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济不能自立,生存的压力迫使相当多的女性只能安于现状、忍气吞声。
“离婚自由”是妇女主义者的一致要求,本为解救婚姻困境中的女性而提出。从这个角度分析,提出离婚要求的女性应该比男性多。但事实恰恰相反,根据时人的观察,离婚却“一变而为男子方面的要求;在女子方面则反看做要不得的事情。我们目击社会上的离婚事件,由女子方面提出的非常之少,由男子方面提出而女子方面争执着不肯允诺的却非常之多”*高山:《离婚自由与中国女子》,《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理想与现实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反差呢?女性之所以不肯轻易离婚,除了礼教束缚外,经济不能自立是众多女性不敢离婚的重要缘由。
在传统社会,女性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夫家传宗接代,其劳动的意义被大大降低,故女性的活动范围基本限定在家庭内,独立参与社会劳动的机会比男性小的多。自西力东渐以来,近代中国社会开始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传统观念虽依然存在,但新的生产要素已经产生,这为女性活动空间的拓展和就业开辟了一条新路,催生了一批职业女性,如比较知名的有杨荫榆、郑毓秀、吴贻芳、杨步伟等。但总体而言,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落后,并不能有效地为女性开辟就业岗位,女子的就业空间仍较狭小,经济独立的意愿难以实现*何黎萍:《试论近代中国妇女争取职业及职业平等权的斗争历程》,《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妇女的这一困境,被时人敏锐地观察到:“中国的工业尚未发达,女子在社会上未取有职业的地位,经济及生活不能独立,所以不能打破此礼教及风俗,而受制于男子,甘处于不自然及困苦的家庭下而不能提出离婚的表示。”*陈友琴:《经济上的离婚观》,《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女性的这一状况,使部分女性宁愿屈尊以妾或婢的身份去服侍丈夫也不愿意离婚。作者“紫珊”以亲历者的身份讲了这样一件事:一位男子因与自己的包办妻子没有爱情,屡次提议离婚。他的妻子却说,你尽管去和有爱情的女子结婚,无论娶几个我都不干涉。你也可以不把我当妻子看待,只要你允许我呆在家里,即使为婢也心甘情愿,否则只有削发为尼*紫珊:《中国目前之离婚难及其救济策》,《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这种状况在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郁达夫结识王映霞后本想和孙荃离婚,但在其母的干预下造成了两人分居不离婚的事实。孙荃继承了郁达夫的祖产,并且按照二人的君子协定,郁达夫每月给孙荃母子50元大洋。饱读诗书但又不能自立的孙荃只能接受弃妇的命运。除教养子女外,只得以吃斋念佛了度余生*文楚:《郁达夫与结发夫人孙荃》,《名流沧桑》,河南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261—268页。。
另一个阻碍离婚并受时人抨击的要素是关于离婚律的规定。《民国民律草案》中虽然规定了男女双方都有自由离婚的权利,但女性权利的实施却有诸多的限定。从其条款看,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就可以呈诉离婚;丈夫非要因奸非罪被处刑,妻子才可以起诉离婚。言外之意就是,丈夫与处女或寡妇私通,甚至嫖娼、纳妾妻子都不得呈诉离婚*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陈望道将其概括为“女是实质上不能重婚,男是形式上不能重婚。”*陈望道:《中国民律草案与俄国婚姻律底比较》,《妇女评论》1922年1月1日新年增刊。另外,在《刑律草案》里也有相似的规定,这为男子嫖娼、讨小老婆等大开方便之门。因此,有人对此评论说,所谓“重婚罪”实际上只是对于女性的限制罢了*夏梅:《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浙江仙居县的凤子女士现身说法,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表明了妇女离婚的艰难。凤子女士曾因婚姻生活痛苦不堪而自杀,获救后皈依基督教。为了争取个人自由,她在朋友的帮助下于1918年在其县属提起离婚诉讼。次年10月,县令以不合离婚要求判令完具。凤子女士被迫抗诉,案子转到浙江高审厅,转送期间,仙居县强令执行原判。1920年,在台属女师校长汪本君等诸多人士的帮助、斡旋之下,终于判令离婚,脱离苦海*凤子:《我的离婚》,《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有人对此总结说:“自新制颁行以来,关于离异一层,制限极严。一方虽具充分理由,他方若不赞成,终身守候,亦不能批准,然亦有可以批准之案。惟经过手续之繁难,须至数年之久,始获解决焉。”*《泗水侨民之婚律》,《国闻周报》1927年第4卷第39期。法律上性别的不平等与离婚手续的繁难,对于女性主动离婚的勇气不能不产生打击。
离婚虽在新性道德框架下确立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婚姻自由论者与礼教守旧者其实都不愿看到离婚现象的发生。不同的是,前者情愿以疏导之法解决婚姻问题,后者以消极的围堵之法对待婚姻。
有人曾说:“现在离婚这两个字,闹得是人人知道了。然而为什么要离婚?什么叫离婚?离婚的真义怎样?倘使照此下去,岂不要弄成一个夫不夫,妇不妇的糊涂时代?”*吴末狂:《一段离婚的事实》,《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其言外之意是离婚搅乱了夫妇的名分和家庭的正常秩序,他们不愿见到离婚现象。这种情绪弥漫于不少知识分子中,连女权主义者陈望道都说:“离婚不过是收拾敬衰爱亡的残局的一种不得已的方法。”*陈望道:《〈自由离婚号〉引言》,《妇女评论》第57期,1922年9月6日。因为他们认为,离婚“背逆人生情志”*知白:《离婚问题与将来的人生》,《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违背了人的发展规律。因此,新性道德的支持者虽然相信离婚是买卖婚姻、无爱婚姻崩溃的根本表征,是旧婚制破产时无法避免的现象,但在他们心中离婚仍是一种病态现象,而不是治病的良药*瑟:《司法部限制离婚》,《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他们同礼教守旧者一样害怕离婚会形成社会风潮,从而给社会造成忧患。面对纷至沓来的离婚事件,有人对此提出疑问:“这究竟是社会比较康健的象征呢?还是社会日就堕落的象征呢?”*王世杰:《离婚问题》,《法律评论》总第190期,1927年2月20日。
在知识界看来,离婚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社会都难以产生积极影响。因此,他们“并没有明白的鼓吹离婚”*B.L.女士:《离婚问题的实质和理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其调门明显比鼓吹恋爱低了很多。既然离婚的社会价值如此,那么应该如何拯救这种病态现象呢?为解决这个问题,知识界群策群力,积极献言献策,以达到限制离婚的目的。
离婚既然是买卖婚姻崩溃的象征,要避免离婚就要反抗包办婚姻。作者“紫珊”从两性角度分别陈述了这个问题。从男子角度看,未结婚之前应竭力反对父母的包办婚姻,以免将来发生离婚难的苦痛;若已结婚,如妻子的性情、意见、知识等与己尚不至十分冲突,则应努力培养感情、创造恋爱,使其成为自己的伴侣,不应该吹毛求疵。只要尽心去做,未必没有成功的可能。从女子角度看,女性如若遇到无爱的婚姻,遭受了残酷的非人待遇,应当勇往直前和旧习惯、旧势力做斗争,决绝的提出离婚,不可委曲求全。女子为独立自由而死、为人格殉道而死、为警醒沉沦中的姐妹而死,比苟且偷安,受尽折磨、凌辱而死要光荣的多*紫珊:《中国目前之离婚难及其救济策》,《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在救济离婚问题上,还有人认为应从法律层面入手。如有人提出,要杜绝离婚,从法律上就必须禁止离婚;只要法律上有离婚的条款,这种危险就无法避免。为此,作者主张,婚姻是社会上的一种特制,个人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但一旦决定接受婚姻就要永远维持这种生活,无论男女发生何等重大问题,婚姻绝不能拆散。因为婚姻是社会构建的基础,事关全局,不能为了一两个人的方便去破坏这神圣的关系。个人自由权的实施不能违背公益,不能不受约束,当社会与个人发生冲突时,惟有牺牲个人。因此,国法与社会舆论应当对毁弃婚约的夫妇加以讨伐。夫妻双方都被禁止离婚,是两性绝对平等的一种体现*顾守恩:《离婚问题的解决法》(续),《复旦大学文学院法政杂志》1925年第9期。。
同样是从法律入手,其他论者并没有如此绝决的禁止离婚,而是以法律为依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有人认为,应该加强法制建设,使所有的离婚都不超越法律控制的范围;加强法治意识,让人人都在法律的规范下离婚,这样离婚不仅可以减少,还让离婚行为都合乎法律规范;废除协议离婚,所有的离婚必须经过法庭审判*樵叟:《离婚增多的救济》,《妇女共鸣》1929年第12期。。在这个基础上,有人提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这样对于解决离婚问题将大有裨益*张闻天:《离婚问题》,《少年世界》第1卷第8期,1920年1月;明养:《离婚问题之社会学的研究》,《妇女杂志》第13卷第7号,1927年7月。。还有论者提出,在离婚的程序上应加以限制,在双方解除婚约后,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限婚姻关系才能彻底消灭。在此期间,双方实行分居,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如果双方因觉悟而不愿离婚,那么可将离婚契约取消;反之,婚姻契约将被彻底取消*兴邦:《结婚离婚在程序上应加以限制的理由和办法》,《新声月刊》1930年第2卷第6期。。
更有论者主张从教育入手,以解决夫妻之间的诸多问题,从而减少离婚。例如,有人主张普及教育,使男女有相当的能力,经济上彼此独立不相互依赖,这样夫妻情感易于融洽,即使婚姻破裂女性也不至于在经济上陷于困境*樵叟:《离婚增多的救济》,《妇女共鸣》1929年第12期。。还有人主张通过教育手段来消弭夫妻间的差距,以培养共同的生活理想、情趣和习惯等*蔡智傅:《救济离婚之方案》,《妇女共鸣》1930年第38期。。这种主张得到了知识界不少人的认同,建议用“闺阁的平民教育”*谬金源:《闺阁的平民教育与离婚》,《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来代替离婚,“只要她的丈夫,能够循循善诱,替她找一个求学和补习的机会,她一定可以得到相当的知识和成绩。”*朱英:《尊重女性的男子可否与自己不满意的旧式妻子离婚?》《妇女杂志》第10卷第10号,1924年10月。为此,他们呼吁,尊重女性的男子不要空唱高调,如果真要普及平民教育,实现妇女解放,请首先从你朝夕相处的旧式妻子做起,不要与之离婚。
上述建议不可谓不全面,但在有些人看来这还不是根本解决之道*柳宗奎:《离婚的根本救济》,《学生文艺丛刊汇编》1924年第1卷第2期。。他们认为,“最重要处,却不是离婚问题,实在是结婚问题;要离婚不容易,就要结婚不容易。换一句话说,就是要结婚慎重,莫轻易从事。”*饶上达:《离婚问题的究竟观》,《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那么,如何结婚才算慎重呢?慎重之举莫过于“提倡以恋爱为中心的结合——实行恋爱结婚。”*夏梅:《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因为“所谓离婚者,大多数并不是由于结婚后没有恋爱,乃是由于结婚前没有审择。”*丘式儒:《我的自由结婚观》,《妇女杂志》第14卷第7号,1928年7月。所以,即使明确了以爱情为基础,但要注意的问题仍很多,如要仔细观察对方的一切、他或她的朋友是否良善、知识技能是否相当、体格是否健康等等。还有人提出了“设置试办性的家庭”*赵济东:《离婚问题的研究》,《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的主张,其方法是:男女之间有了真挚的恋爱后,婚前应该有一个试办家庭的阶段,让男女双方按家庭的组织法同居一段时间,使彼此间更加熟悉。如果双方均表示满意,可以正式组建家庭;如若双方都不满意、不愿结婚则各寻出路,免得婚后出现麻烦。
离婚的风险无论降到哪个节点,只要婚姻存在,离婚就无法避免。夫妻一旦离婚,随之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中时人最关注的莫过于旧式妇女的安置问题。对于旧女性而言,其面临最大的困境是自身生存能力的不足。因此,保障她离婚后的生活是知识界关注的要点。作者“孟苇”提议,“男子提议离婚 ,必须供给女子——指生活的确不能独立的女子——生活费”*梦苇:《离婚问题》,《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这种观点在知识界得到普遍认可。作者“卓吾”也认为,必须“强迫伊丈夫负担伊的生活和教育费,到伊尽自谋生活,或结婚时为止”;“强迫伊丈夫将他赢得的遗产分给伊一半,或几分之几,使伊自理生活”*卓吾:《我对于婚制下弃妻者的意见和救助被弃妻的方法》,《女星》第11期,1923年8月5日。。凡是对旧女性报以同情心的男子,对自己的前妻都会给予经济上的支援。如上文提到“紫珊”的朋友某君,在与其妻离婚时将自己的家产分割给她,妻子对他的仁义非常感动,宁愿独身苦守也不愿再嫁。鲁迅也曾想将朱安送回娘家,自己负担她的生活费*段国超:《鲁迅家世》,第199页。。
知识界的上述举措一方面为限制、减少离婚,另一方面又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扶助处于相对弱势的女性。其限制、减少的离婚的动机,是为维护社会良好风气,保证社会肌体的健康、长久发展;对于旧女性的救助举措,虽多属纸上谈兵,但诸多建议的交集,能为乐于扶助女性者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她们的苦难。
离婚自由是五四时期知识界所确立的婚姻自由观中的重要内容。不过,结婚自由是对家族的反抗,而离婚自由是对社会的反抗。很显然,在这新旧交替的时代,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不仅仅是两性自身的问题,它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与知识界对国家出路的谋划紧密联系在一起。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思想启蒙核心,其目的是要批判封建专制,释放人的个性,为建立现代性国家奠基,这一时期的婚姻变革显然是为这一目标来服务的。也正由于中国的专制根基太深,辛亥革命之后的中国社会依然沿袭着传统轨迹在运转,接受了五四洗礼并稍通风气的知识分子在社会中仍是少数,新与旧的冲突异常激烈。因此,知识青年离婚多会受到家庭或家族的阻碍、社会舆论的谴责,使他们承受巨大的压力。并且,由于传统女性观的因袭,女性提出离婚尤为社会所不齿,即使法律对女性离婚的支持力度也非常有限。尤其关键的是,女性独立能力的缺失,使多数女性丧失了离婚的勇气,同时对男子主动提出离婚也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在婚姻自由理念的鼓动下离婚率虽有所上升,但上述因素的限制决定了离婚在整个社会还是非常有限的。
离婚自由是五四婚姻自由观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新知识界对其观念的塑造与近代启蒙和救亡的主题密切相关。严酷的现实迫使知识界急于在救亡的理论与路径上实现突破,而理论的超前与现实的滞后恰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五四时期离婚自由观的塑造与其实践困境,就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
DimensionsofFreedom:aPerspectiveontheIssueofDivorceoftheEducatedYouth
duringtheMayFourthMovement
WANG Dong-liang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Hebei Normal University Nationalities,Chengde 067000,China)
Free to divorce is the central topic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during the period of May Fourth Movement.In the notion of the intellectual,the freedom to divorce is to break the shackles of marriage,to prevent the error bound of men and women,and is a shared right of both men and women.But it is embarrassing that this idea is fully utilized by the male intellectuals,namely,women are in a passive situation in divorce.Because of social pressure and their own conditions,women lack of the courage to divorce,which puts pressure on the initiative of the male to divorce.Therefore,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the century,it is difficult for both sexes to divorce,especially for women who are more subjected to untold sufferings.To solve the dilemma,the intellectual world spares no efforts to try to not only fundamentally limit the rising divorce rate,but also to relieve the pain that women have suffered.The freedom to divorce and practical dilemma is a microcosm of China’s social contradictions during the period of transition.
the May Fourth Movement;divorce;freedom;the educated youth
K261
A
1005-605X(2017)05-0063-09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世纪中国婚姻史研究”(15ZDB050)的阶段性成果、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五四前后知识青年离婚问题研究”(DR201603)的结项成果。]
王栋亮(1976- ),男,山东诸城人,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方 英
①张竞生:《张竞生文集》(上),第272页。
②瑟庐:《家庭革命新论》,《妇女杂志》第9卷第9号,19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