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 翀
我国跨境监管合作的探索与启示
●包 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监管合作逐渐成为会计监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着国际关系的稳定。本文以中概股的境内外监管为切入点,分析了中美跨境监管博弈。结合我国在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监管合作经验探索,对未来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对策。
中概股 会计监管 监管合作 跨境监管
(一)中概股赴美融资
1、中概股近二十年在美国上市情况。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IPO(首次公开募股),这类公司主要通过被称为美国存托股份(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 简称 ADS)的权益工具进行销售,在美国进行股票交易,截止2013年共计291家,分布在场外交易(OTC)、纽交所 (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等交易市场。另一种公司是通过RTO(反向收购),也就是通常说的“借壳上市”,或反向合并(Reverse Merger,简称 RM),美国通常将利用反向收购完成上市的中国公司,称为中国反向收购公司(CRM),截止2013年CRM公司共计349家(见图1)。上述两种方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被统称为“中概股”。
2、中概股的境外上市和境内审计。对于首次公开募集(IPO)的中概股,大多采用红筹路线,即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BVI)作为国际控股公司,通过离岸公司以股权收购境内实体业务公司资产的方式把境内资产注入离岸公司,并由离岸公司在境外上市。上市前,这类公司都会选择一家在美国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于其主要业务都在境内,一般会选择“四大”的中国分支机构来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反向收购(RTO)的中概股,由于壳公司在境外,且市值不高,一般会就近选择一家在美国PCAOB注册的小型事务所。由于中国反向收购(CRM)公司的业务都在境内,这些小型事务所为节约成本,通常会违规委托国内的事务所或联盟所在境内开展审计工作,再由自己盖章出报告。
在以上两种上市模式下,中概股均存在运营地和上市地之间的空间区隔(remoteness),在监管上存在中美双方的监管空白。
(二)做空“中概股”引发信任危机
1、“浑水”与“香椽”拉起做空“中概股”序幕。在美国资本市场中,一直存在着有两个层面的监管:一种是政府行政监管,以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为代表;另一种是市场民间监管,主要表现为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这种监管最重要的方式是做空。浑水研究机构(Muddy Waters)和香橼研究公司(Citron Research)就是做空中概股的代表,这类机构做空的方式,首先是从股票经纪人手里“借入”股票,接着出售所“借入”的股票,同时制造让目标股票下跌的机会,这样就可以在未来以更低的价格再买回目前已出售的股票,还给股票经纪人。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中国是唯一保持GDP8%以上增长速度的国家,因此,2008—2010年中概股赴美上市数量是前十五年的2倍。但2010年以后却迎来大规模的做空,2010年6月28日,浑水公司针对东方纸业 (美交所:ONP)发布了一系列的质疑报道,对六大方面的问题提出质疑,分别为私募融资用途、十大客户名单、财务数据、毛利率、资产价值和库存,致使东方纸业一个月之内暴跌50%。此外,被做空机构突袭的还有绿诺科技(纳斯达克:YUN.PK粉单)等34家上市中概股,它们分别遭到美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停牌或退市。
2、东南融通案件引发中概股信任危机升级。如果仅仅只是中国反向收购公司(CRM)出现问题,毕竟因这类公司市值较小,又是通过非主流渠道上市,且审计师多为一些小型事务所,高风险已在美国投资者预期中,不至于造成大范围的恐慌和愤怒。但纽交所直接IPO的东南融通(纽交所:LFT)案发后,美国投资者逐渐丧失了对中概股追捧和信任。
2011年4月,“香椽”指出东南融通70%的毛利率和50%的营业利润额异常高于同行业公司(同行业公司一般为50%和25%),可能存在虚假利润;公司80%人力资源外包到表外一家名字近似的公司,可能将人力成本转移至表外;公司在上市前一起重大涉及虚假和不公平竞争的诉讼案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及,可能涉及隐瞒不诚信的档案和虚假陈述;公司董事长将70%股份赠与员工和朋友,可能用不正常的利益输送掩盖非法目的。虽然公司首席财务官(CFO)逐条将相关指责进行了解释,暂时平息了做空事件,但都期待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能作出最终解释。但5月19日,东南融通突然决定推迟发布财务报表,同日原CFO辞职;5月22日,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发表声明终止与东南融通的审计关系,因为他们发现公司过去曾经虚报收入,用虚假银行存款平账,德勤在调查相关银行时受到阻挠和骚扰,且公司董事长承认有长期欺诈行为的前科。此后,东南融通的股价跌至每股20美分,数十亿的市值因财务报表造假而蒸发。
(三)中美跨境监管博弈
1、东南融通案集体诉讼驳回使SEC备受指责。“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这种集体诉讼在证券诉讼中是一种常见形式,在美国每年的证券集体诉讼大约在200起左右,约占上市公司4%。
图2 1996—2012年美国证券集体诉讼案件数量
表1 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前七大赔偿案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2001年因安然事件,引发大规模的集体诉讼;2008年因次贷危机也一度规模增大;2011年前后,由于不少中概股被做空,以中概为目标的集体诉讼在这一段时间也比较密集的出现。但东南融通的证券集体诉讼案,原告二次对德勤中国分支机构的诉讼申请均遭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指控德勤中国分支机构的审计意见属不实(虚假)陈述。因此,该案原告寄希望SEC能获取德勤工作底稿,发现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到位,就能获得更直接、具体的证据指控德勤。
2、主权与治权之争:中美监督争议的焦点。背负巨大压力的SEC认为,东南融通案是监管的失灵,是对美国上市程序的公开侮辱,要求中国政府允许美国公众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在中国境内执行对四大中国分支机构的核查工作,上海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就包含在内。但美国法律不可能优先于中国法律,让美国的司法机构来管辖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侵犯了中国主权。除中国外,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法国也曾拒绝美国的域外执法。
虽然经过多轮“中美两国审计监管合作会谈”,但美国要求的域外执法和中国要求的监管等效都缺乏彼此依赖的基础。因此,监管合作成为最优的第三条路径。2011年英国的专业监督委员会 (Professional Oversight Board,POB)与PCAOB签署了一项协议,美国调查者才获准调查安永伦敦分部对雷曼兄弟公司的审计情况,但POB与PCAOB一起执行现场联合调查。
(四)国际跨境监管的现状
为积累跨境合作监管的经验,中国财政部开展了与几大主要资本市场的协作和谈判:一是中国与欧盟跨境监管合作。目前已经完成了与欧盟的审计监管等效谈判,成为第一批欧盟认可的,实现审计监管等效的国家。二是与美国的谈判方面,中国与美国建立了审计监管执法的合作机制,和美国进行了多轮谈判,虽然还有很多争议,但中国提出的相互信赖,尊重主权的观点,与国际法的精神是一致的,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由于谈判中准备充分,制度安排详细,美国也尊重中国的理念和观点。三是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监管合作。中国财政部和香港财务汇报局、会计师公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已经正式建立了相互依赖的监管合作机制。根据与香港方面监管合作协议和机制的约定,自2013年以来,财政部根据香港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协查要求,先后对30余家内地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和承担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开展了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向香港监管机构作了通报。香港监管机构对财政部检查工作的情况和质量予以了高度的评价,有力地支持了香港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了境外投资者,维护了中国境外上市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共赢。
对于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监管合作,可以视作是一块“试验田”,或者说,一个“样板”。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际会计跨境监管合作层面有着明显的示范效应,对探索和推介中国所倡导的“相互依赖、尊重主权”的国际会计监管合作机制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找准检查定位,明确工作思路
对于跨境监管合作这样一项全新的工作,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做好定位,明确目标与思路。
1、基本定位:是评价,而不单是检查。不同于传统的会计监督检查,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监管合作检查不仅只是检查,更贴切地说,应该是一种评价。从历年来看,香港监管机构提出的协查请求,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会计师事务的审计程序,最常用的词汇是“是否合适”、“是否恰当”、“是否足够”。传统的检查就是发现问题,但要回答这些问题,不是单纯的检查所能解决的。其实,结合跨境监管合作的背景,很容易理解对方的请求:对方想了解的不只是某个问题或某些缺陷,他们更关心的是,企业或事务所整体层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审计执业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以帮助他们形成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国的检查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事务所的审计执业质量作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估。同时,考虑到检查不可能是全覆盖的检查,一个清晰的检查路径将有助于正确地评价检查对象。因此,跨境监管合作检查较以往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不只是精准“打击”,还要全面“评估”;二是不但要“证伪”,还要“证实”;三是不但要结果,还要取得结果的过程与方法。
2、检查的重点:企业与事务所并重。某种意义上说,内地与香港的跨境监管合作检查是“二合一”,具有双重目的,既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又是审计执业质量检查。从检查情况看,事务所和企业现场检查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差不多是1:1。当然,这两种性质的检查是时时刻刻交织在一起的,在检查事务所时,会收集企业会计违规问题的线索;延伸检查企业时,又会同时反思、评估审计程序方面的问题。
此外,这种双重性质检查可能会带来一些工作安排上的问题,因为相当于要走两次检查程序,从下达检查通知、进点见面、检查工作底稿签字确认、交换意见到形成检查报告,会浪费大量的有效工作时间。因此,如何紧锣密鼓安排检查工作进程,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为了节约时间,必须充分收集审计资料,将审计底稿从会计师事务所调到被检查企业,检查组人员边看底稿,边找问题,边培训磨合。在延伸检查企业的同时,对一些基本可以定性的问题与事务所初步交换意见,或者,对一些需要进一步沟通、补证的问题同时推进,有效地提高了检查效率。
3、总体工作思路:双向检查,相互比对。在工作总体安排上,检查的主体思路是:事务所—企业—事务所。首先,在事务所层面,要做到“四看一找”。“四看”,即看审计程序设计是否合理、看执行是否到位、看取证是否充分、看审计工作是否规范;“一找”,即查找会计违规问题线索。其次,在企业层面,要做的是“双向检查、适时比对”。一方面,按常规套路做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实会计违规问题;另一方面,按事务所审计程序走一遍,查找审计程序执行、取证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在这个“双向检查”的过程中,充分关注会计与审计的联动性,互为突破口。发现会计违规问题,要追查审计程序执行得怎么样;看到审计过程中的风险评估、重大或非常规事项的讨论和反馈信息,要联想到会计违规问题。最后,工作重心再回到事务所,梳理补充,形成全面的评价。如前所述,关键要做好客观评价工作,不能眼里只有问题。更重要的是,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了解、收集到的基本信息融合起来,对企业和事务所的总体情况勾勒出一个全貌。因此,这个阶段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二)审阅审计程序,查找检查线索
在事务所现场检查阶段,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和现场管理。
1、合理组织与分工。对于检查人员分工,要采取“大组+小组”的方式,有针对性地结合香港监管机构提出的线索,结合审计循环的考虑,基本上做到每一个人具体跟踪一条线索,同时还能保证检查组人员的横向联系和人员、知识结构的搭配,可以很好地分工合作。一些关联问题要做到信息沟通与反馈的顺畅与及时。但这样分工,特别是检查组组长,不但知识结构要非常完整,还要全面把控,适时指导,方方面面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检查组的每一位同志的工作状态、业务能力、检查进度要有全程把控。
2、完整收集审计档案资料。获取全部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一些未装订在本年度审计档案里的永久性档案,一些未打印的电子档案,以及项目组内部讨论和与客户沟通的记录。这不仅是检查的需要,对于后期的问题定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收集资料的时候一定要强调完整性,为防止事务所临时修改或增减审计档案资料,建议做一份详细的资料清单,最好要事务所出具已提供完整审计档案资料的承诺书或声明书。此外,根据工作需要,事务所自行制定的执业、质量控制手册或规范之类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一并收集,有助于对事务所审计工作的了解和评价。
3、全面占有审计档案资料。在事务所看审计档案,要有清晰的思路,才能事半功倍。要先从基本层面的资料入手,有一个大体的了解;然后,选其中一家审计资料,把整个审计程序浏览一遍;最后,有针对性地看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检查过程中,一定要有清晰的思路,不要盲目扎到资料里面去,直奔实质性程序、实质性问题,这样很容易迷失方向。盲目突进,可能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都没弄清楚,自然不能全面客观评价。
在检查的初步阶段:与管理层沟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基本业务评价;计划阶段: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风险评估的讨论与记录、总体策略与具体计划;实施阶段: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及相关讨论与记录;完成阶段:项目组内部的沟通与讨论、与管理层或治理层的沟通等。通过这么一个过程,基本上对企业总体情况和事务所的审计程序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在这个环节发现很多问题的线索,譬如合并范围确认的考虑、收入确认的讨论、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分析等,为后面的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此外,检查过程中不能忽略A股与H股审计报告的比对,必须关注两份报告在财务报表列示的差异,查明原因。检查中,可能的话,争取要求项目组现场负责人全程配合,充分利用项目人员熟悉项目、熟悉档案的特点,提高工作效率。
4、整理形成初步检查成果。针对香港监管机构提出的检查线索,分门别类,分析汇总基本信息,梳理归纳问题与线索。基本情况类的,做好整理与分析,做到心中有数;问题类的,形成工作底稿初稿,明确补证的内容;线索类的,明确具体思路,制定延伸企业检查计划。通过这样一个分析整理过程,为延伸检查企业做好准备。
(三)双向延伸检查,补充完善证据链
延伸检查企业阶段,是一个“收网”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取证,为后面定责、形成报告打下基础。
1、有问题,先“捞”问题。可按平时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样,先落实好企业自身的会计违规问题。从报表层面到总账、明细账,再落实到会计凭证。
2、顺藤摸瓜,重复事务所的“审计程序”。看似是简单重复劳动,但能走出新花样,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这个环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相信“眼见为实”,不过度相信事务所的结论,不见确凿的证据不撒手。譬如,事务所执行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后得出结论为:抽查大额的新增固定资产凭证,查看附件,购买的大额固定资产均有验收单据、合同、发票,未见异常。但问题是,看不到审计查看的具体轨迹、详尽的原始凭证。经检查发现,验收时间明显滞后于合同时间、竣工结算时间,经实地取证发现,企业存在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把“触角”延长,顺着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把时间长度拉长,或者把空间范围扩大。比如,事务所在往来款审计时,通常没有追问意识,很少关注长期往来形成的原因。三是多沟通交流,特别是多跟财务部门之外的人员交流。对于发现的审计过程的疑点和问题,在财务部门和管理层面很难突破,因为这些问题都是经过他们的手出来的,与事务所有默契。但如果找对了人,有些看似疑难的问题可能迎刃而解。
3、双向比对,充实检查取证资料。其实,双向检查并不是割裂开来的,要时时刻刻相互比对,查漏补缺,扩大战果。尤其针对发现重大的会计违规问题,一定要追查审计程序,弄清审计没有揭示出来的原因。是主观故意,还是无心之失;是判断失误,还是取证不足;是程序不当,还是固有局限。比如,固定资产结转不及时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审计底稿制作不规范、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取证不充分的问题,但结合事务所已关注到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期初期末余额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如果既没有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也没有收集相关验收资料,以及几个最大的在建工程项目都存在项目计划建设期与转固时间不匹配、竣工结算与转固时点明显不一致的情节,应该说,事务所存在主观故意的成分。
4、干完主业,不忘基本面的分析。不能眼里只有问题,企业基本情况、事务所基本程序,以及具体检查路径、方式方法、覆盖面等,这些信息都是下一步评价企业与事务所的基础。现场检查结束后,每一位检查人员都应该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小结,基本内容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的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务所的审计情况、审计问题,以及相应的分析与评价。
(四)厘清各方责任,客观公正评价
完成检查阶段,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并结合检查收集的企业和事务所基本面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
1、定死会计责任是基础。检查过程中,在重大会计事项处理上,事务所和企业是经过充分零和博弈的。以往传统的检查企业虽然也会延伸事务所,但很少直接地把企业和事务所绑定在一起来系统地看、全面地看。其实,事务所非常明白,尽管不能说会计违规问题多,就等同于审计执业质量差,但至少是难逃干系的。因此,对一些重大的会计违规问题要从专业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多沟通、多讨论、多请教。企业的会计问题能够确认,对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认定基本上完成了一半,接下来的,就只剩下审计程序方面的交流了。
2、审计责任追责要有“系统论”思想。审计责任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这其中充满职业判断、路径选择的问题,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选择。这个环节中,必须查漏补缺,证据确凿,才能让事务所心服口服。特别忌讳以会计责任推定审计责任。对事务所的检查结论,通常容易犯的错误是,检查工作底稿描述的全部是会计问题,最后简单地以“未予关注”或“未予揭示”收了尾。到定性阶段,很难验证判断,是审计程序不合理,还是取证不充分,或者是存在主观故意,甚至有些会计违规问题并不表示事务所应该承担审计责任。而且此类结论很容易被事务所化解:审计运用的是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是在实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重要账户及其认定或者其他账户及其认定,采用控制测试、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不仅仅采取某一个固化的细节测试来予以应对。简而言之就是,事务所某些问题没有发现、程序没有实施是在审计执业准则框架下的正常行为。如果不想被事务所避重就轻,用太极手法轻易化解,就需要有一定的“系统论”和“证据链”的概念,这就显现了充分取证的重要性。同时对事务所具体计划、风险评估、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等各个层面的情况要结合来看,当这些证据摆出来时,事务所的辩解也就不攻自破了。
3、检查报告要立足于全面、客观和公正。如何给出一个全面、客观和公正的总结评价报告是跨境监管合作检查要做的最后的工作。这里讲的总结评价报告,是对检查成果的反映,并不是指如何对香港监管机构的回函,财政部每年会专门向香港监管机构回复。因此,总结报告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信息:一是企业层面的检查开展情况。既要有总体情况,也应该有针对每个问题的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覆盖面等方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反映企业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便于总体评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二是事务所计划并实施审计工作的情况。针对香港监管机构提出的请求,详细描述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以全面反映事务所对相关问题的审计思路与路径;三是事务所的审计问题。最后,指出事务所审计过程中的瑕疵与问题,并分析其影响。
(一)中国会计审计发展的历史决定了财政部必须成立中国的PCAOB
中国是一个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推利改税以前,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的利润,根据《会计法》授权,财政部主导全国的会计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挂靠财政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又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而美国是一个以私有经济占主导的国家,30年代经济危机后,美国制定《证券法》授权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主管会计和审计工作。2002年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才决定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PCAOB),在考虑PCAOB是设立在SEC内,还是独立于SEC的问题上,正是考虑到SEC的法律地位和法案推动的便利,才最终将PCAOB设置在SEC下面,但主要委员的任命必须经财政部等部门。因此,将中国的会计监督机构设置在财政部下面更合法。从未来行业管理的方向来看,我国也需要一个类似美国PCAOB一类的机构,对外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对内代表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审计工作。
(二)会计监督的方式应由企业层面的会计监督向事务所层面的审计监督过渡
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经历了查企业、查事务所、所企双向检查三个阶段的发展。三种检查模式的发展,实质是会计监督模式的一种探索。在财政、税务和物价“三大检查”后,作为一种衔接制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延续了查企业的方式。但面对浩如烟海的企业,又不得不通过查事务所来提高效率,扩大影响面。可施行中又面临监督手段欠缺、监督力量薄弱等多方面的条件不成熟,最后才回归到所企双向检查的阶段。事物的发展本身是反复的、曲折的,经过十几年的监督实践,财政部的会计监督能力大幅提升,新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颁布后,各项监督手段、监督机制逐步健全,会计行业管理网的日趋完善,为信息化监督提供了基础。目前,正是将会计监督由单纯的企业会计监督向对事务所的审计监督过渡,进一步提升会计监督层次的最好时机。特别是跨境监管、国际合作,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颇高,这为会计监督工作转型带来最好的契机。
(三)大力培训自有人才的前提是聘请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
构建自身人才培养机制是会计监督长期发展的根本。目前,以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不可能引入成熟的高端人才,唯有加强人才培养。但自身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跨境监管的任务如此紧迫,不可能给监督者更多的准备时间。在短期内,必须大量聘请高水平的教练和外援,缩短人才培养的时间,弥补监督力量的不足。目前,财政部意识到跨境监管人才的重要性,在全国财政专员办范围内,选拔有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历、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才,并建立了跨境监管人才库。下一步还需要制定一个长期的跨境监管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抓好新入职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加大“送出去、请进来”力度,不断创造实践的机会来锻炼队伍。
(四)跨境监管需要一支常设的队伍提升专业化程度
跨境监管是目前会计监督中层次最高的监督形式,它的专业化程度高,又涉及对外的国际合作交流。为应对今后一段时间内,大量的跨境监管合作申请,有必要在全国的五大区域,建立几支相对稳定的跨境监管队伍,保证随时能调动,而不与日常监督任务相冲突。另外,随着行业的细化和专业化发展,会计审计也走上了专业化分工,金融、房地产业、工业制造、物流销售各个行业特点明显,专业知识储备要求高,这就对跨境监管队伍的分行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五)加强多边跨境监督国际合作提升国际话语权
跨境监管合作有利于提升境外上市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保障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境外的资本市场是内地企业“走出去”的主要选择,特别是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不仅多而且数量庞大,内地企业占有一半。赴港上市一方面借助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很好支持了内地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繁荣了香港的资本市场,是一种双赢的关系。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在境外大量实施违法行为,不但为一些境外的做空机构,提供了很好的素材,还助长了投机取巧、四处钻营的恶习。多边跨境监管合作,本着客观的态度去纠正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香港资本市场发展,也进一步督促企业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中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与香港在内的各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不仅维护了中国企业自身信誉,也体现了中国政府作为大国的责任和担当,更有利于探索境外合作监管模式。通过政府监管较强的权威性,进一步推动多边监管合作和谈判,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扩大中国在国际会计审计领域的话语权。■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
[1]曹军.中美跨境会计监管合作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3,(10).
[2]乔炜.会计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卓继民.跨洋大鏖战:美国证券之集体诉讼中国概念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编者按: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外合作项目不断增多,跨境监管合作逐渐成为近年来财政监督涉及的一项重要工作。跨境监管合作关系到统筹国内外两个大局整体部署和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不仅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工作,而且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影响深远。在新形势下,如何深入推进跨境管合作?国内外有哪些先进经验值得学习与借鉴?本期专题围绕“新形势下推进跨境监管合作探讨”邀请相关实务工作者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