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2017-11-04 23:18唐梦菲
智富时代 2017年9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唐梦菲

【摘 要】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多年以来中国年均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首位。”

【关键词】驾驶罪;立法;完善

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事故对司机本人以及其他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十分严重破坏。于是自2011年起,国家加大对该类危险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入刑。其原意是为了加大对危险驾驶的打击力度,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施行5年以来,不断补充完善,在很大的程度上达到其立法目的,有效的减少酒后驾车行为,超速驾车行为。但是,依然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

2015年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是这样规定的: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种类。但是依然略显保守,对受药物影响之后非正常驾驶、超速行驶、无视信号驾驶等情形都未作相应规定,入罪范围依然过窄。

刑法修正案(九)继承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该罪的处罚规定。仅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刑罚种类的设置过于单一。之所以将危险驾驶罪入刑,原因之一,是现有的交通肇事罪无法更准确、有效地惩戒、打击这类行为。危险驾驶罪入刑,虽然为打击“飙车”和醉驾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拘役这一法定刑无法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相适应。作为故意犯罪,将其最高法定刑设置为拘役,设置明显过轻,如此小的量刑幅度也难以与程度和情节各异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相适应,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限制了法官适用刑法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难以实现个罪的罪责刑相适应。

危险驾驶罪区别于交通肇事罪在于客观上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如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此交通肇事罪要求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而危险驾驶罪则不需要存在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是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有抽象的犯罪意图。只要实施行为就有可能触犯该罪名。但是,这种设定就给予了侦查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因此也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损害。在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就有了很大的可裁量性,容易造成同类案件,不同人,不同罪的情况。难以做到罪刑法相适应。

除此之外,对于法条中设置的“情节恶劣”也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对于情节是否属于恶劣,不同的法官在裁量时有不同的看法。而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何种程度属于恶劣。这依然会导致在裁判中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对于公诉机关也会造成是否提起公诉以及量刑建议的困难。

因此针对以上种种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扩大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将之纳入处罚范围。当前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即行为人驾驶状态危险和驾驶行为本身危险。行为人驾驶状态危险,主要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使自身处于危险驾驶状态后的驾驶行为;驾驶行为本身危险,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的对驾驶行为设置的安全标准和要求而进行的驾驶行为,主要有严重超速驾驶、强行超车或明知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其次,明确危险驾驶罪于非罪之间的界限,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法条竞合以及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的关系。入罪的范围边界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问题,对同一行为,由于危害程度不同,其入罪的要求可能也不一样,只有行为达到了特定强度才有必要规定为犯罪,这就是入罪的范围边界。合理在法条中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边界,控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认定是否犯罪的自由裁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最后,明确“情节恶劣”的含义。“情节恶劣”是对追逐竞驶行为入罪的程度边界的规定。作为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程度限制,明确“情节恶劣”的含义,将客观的危险程度进行量化规定入法条,一方面有助于界定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有利于定罪;另一方面将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领域之外,避免了处罚范围过宽,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但客观的危险程度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的危险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客观结果作为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有一定合理性,却是不可将其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充分考虑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所处的环境、行为人主观心态等情况,并且必须将判断标准尽可能的细化。

危险驾驶行为,严重的威胁公民的安全,近期“今日说法”栏目也将一高速上追逐竞驶的案例进行报道,说明国家对惩治危险驾驶罪行为的重视和决心。进一步细化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明确入罪界定,有助于推动危险驾驶罪法条的完善,更好的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刑法的惩罚和保護作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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