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撤诉制度

2017-11-04 00:06丁斌斌
智富时代 2017年9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主要问题

丁斌斌

【摘 要】2013年修订的《新刑诉法》对一些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调整,但是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公诉案件撤诉制度仍然没有被纳入其中。由于公诉撤回制度的法律根基薄弱,一般只有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导致一些人对其存在性持怀疑态度。笔者认为,撤诉制度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其存在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应该将其纳入刑诉法中。目前,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撤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理论和司法两个操作层面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公诉权;撤诉制度;主要问题;完善措施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多种司法活动顺利展开的依据。公诉权是指规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提起诉讼、变更诉讼、撤回诉讼、出庭支持诉讼和抗诉的权利。公诉权是检查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权能,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可以行使公诉权的机关单位,所以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和规范其包含的各项权能,但是目前我国刑诉法中还没有对公诉案件的撤回诉讼权予以明确规定。

一、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撤诉制度的意义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的补救机制,发生在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属于公诉权的一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公诉撤回权利,但是我国只在1979年、1996年和1998年出台的新诉讼法提及过公诉撤诉权,直到2012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轨道,但是在2013年新出台的《新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项制度的行使权力。公诉撤回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应该在刑诉法中对其予以明确规定。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公诉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具备重要的法律价值,它是完善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公诉撤回制度符合两项基础诉讼原则。首先,它符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它是对错误起诉行为的一种补救机制,是建立健全刑事程序补救机制的客观条件。再者,它符合“疑罪从无”诉讼原则,这一制度是防止有人随意办案、马虎办案导致冤假错案的“纠错”保障,它保障了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检察机关具有起诉权力,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以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那么其必须要具有撤诉的权利,起诉权和撤诉权是相辅相成的,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和以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二、刑事公诉案件中撤诉制度时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

这是撤诉制度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2013年出台的《新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公诉撤回制度做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行使该权利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司法解释,这显然和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原则相悖。在我国,凡是涉及到原告和被告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都应当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做出规定,公诉撤回制度显然满足立法条件。所以根据程序法定原则,撤回权不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必须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否则公诉撤回制度不仅不具备法律效应,反而存在僭越法律之嫌。

(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撤诉缘由较少,涵盖面小

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撤诉缘由较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对三种情况做了规定。第一种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第二种是犯罪事实非被告所为,第三种是不应当在刑事层面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其他的撤诉法定事由并没有具体规定。例如当被告人逃脱和未到案时,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利撤诉,这种情况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公诉撤回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途径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两高”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撤诉后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机制,当案件撤诉后,实际上处于一种不明朗的未完成状态,既没有结案,也没有审判结果,那么是否释放被告人?何时释放?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这种情况对被告人的权益损害最大,经常会发生被告人被隐性超期关押的情况,而且由于没有实体裁决证明,被告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也不能向国家提起赔偿诉讼,这样的撤诉制度实际上严重剥夺了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和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三、完善刑事公诉案件中撤诉制度的措施和方法

法律是保障一切权利顺利执行的基础。公诉案件撤回诉讼后之所以会发生以上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立法的不健全和不具体,所以各地司法机关无法对撤回起诉的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做统一的执行标准,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所以我们要从法律层面上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一)把公诉撤回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

公诉案件撤诉权是公诉权能的重要内容,和当事人的权益紧密联系,有必要在法律的概念上做出明确规定。否则模糊的司法解释很容易造成司法实践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诉讼法应该尽快将公诉撤回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

(二)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撤诉制度的存在会使一部分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出现办公不严谨现象,导致庭审过程的严肃性有所降低,一旦出现证据不合理或者是证据不充足的情况,有些办案人员就会用撤诉权来掩盖其失职的事实。所以要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转变办案观念,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严格限定公诉撤回的法定事由

撤訴事由不能凭主观意志决定,要能够反映客观事实,体现出撤诉的立法价值取向,所以应当严格规定公诉撤回的法定事由。一般而言,当出现下列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予以撤诉。

首先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撤诉;其次是证据不足或者是证据发生反转变化而不符合原本的起诉条件的情形可以予以撤诉;再次是案件不属于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情形可以予以撤诉;然后是被告人患有精神性疾病,在意识不清醒时造成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以予以撤诉;此外还有被告人是青少年时,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可以予以撤诉。其他可以体现出撤诉的立法价值取向的撤诉理由也应该被纳入法定事由的范围中。

(四)完善当事人诉讼权益保护机制

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撤诉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导致了一些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司法机关在执行撤诉申请后应该告知当事人,并且应当把撤诉理由告知当事人,如果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不同意撤诉理由时,不能批准撤诉。裁定准许的,法院应该及时把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手中。除此之外,法律要保障被害人参与撤回起诉程序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马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之立法思考[J]. 天津检察, 2016(5):34-36.

[2] 孙嘉毅.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构建[J]. 天津检察, 2016(6):66-68.

[3] 马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立法思考[J]. 中国检察官, 2017(1):71-7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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