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盼
摘要: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若干方面修订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从科技成果价值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及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军工科研事業单位会计制度衔接的一些问题,引入了一些新的核算理念,并结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挖掘了优惠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价值管理;转化转让收入;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为加大加快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向企业、向社会转化的速度,转化的效率以及转化的利益机制分配,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正,并于2015年10月正式实施。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2月,国务院又印发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有若干方面修订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影响值得探讨。
一、科技成果价值管理
做好科技成果价值管理是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工作,其中无形资产价值管理应为重中之重,全面开展科技成果资本化管理,使科技成果显性化、价值化。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规范科技成果原始价值确认程序,做好科技成果从形成、使用到退出等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从投入、产出到再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在科技成果价值管理工作中,无形资产的定价是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难题。依据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是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管理的,科技成果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定价环节。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处置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但不管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采取何种处置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均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来确定。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只有通过实际应用才能让其产生价值,所以必须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根据《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计价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主要为智力成果,可是脑力劳动的实际成本无法准确计价和核算。使得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不能反映。建议在核算无形资产成本时突破固有的核算理念,同样引入公允价值,把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所代表的无形资产置身于市场应用的角度衡量其价值,既能更准确地反映其真实价值,而且更能从价值激励角度使得科研工作者以及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积极性被激发出来,促使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通过不断地自主创新,使其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潜力不断的提高。
作为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根据《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等额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的冲击、市场新产品以及新替代品的竞争压力都会对其摊销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对作为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的摊销简单地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等额摊销并不科学,更应该秉持科学谨慎的态度,采取的摊销方法既能使得无形资产的成本确认及摊销更为准确,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无形资产的价值利益,使其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风险抵抗能力增强。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根据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限额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即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再审批或备案。明确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依据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无形资产采用转让的处置方式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 科目。上缴中央国库时,借记“应缴国库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而按照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发生此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会计活动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 科目,贷记“技术收入”科目。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采用许可的处置方式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采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活动取得收入时,账务处理不变。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技术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无形资产不予转销。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无形资产采用作价投资的处置方式取得收入时,账务处理不变,视同资产形态的变化,不做收入。即增加“长期投资”及“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同时对无形资产予以转销。
以上处置方式中,科技成果转化价格方式的确定增加了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指标控制非常严格。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给予依照该法规定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并大比例提高了激励和报酬支出标准。该类奖励和报酬支出应计入当年本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但不能将其列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范围,亦不能将其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极大程度提高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收入,从而带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积极主动性,是非常好的激励政策。endprint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具有众多有推广价值的高科技成果,应对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惠政策进行充分挖掘,并结合单位自身发展情况,积极推进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从而充分享受激励政策带来的红利。比如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提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从20%提高到50%,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独立规范核算该科技成果价值过程,严格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核算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支出,严格控制成本,不得核算与该科技成果无关的支出,规范转让净收入的核算,从而规范提取奖励和报酬支出。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在发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时,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在统计工资总额控制指标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时,应将该部分奖励和报酬支出予以剔除;将其列入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范围内。军工事业单位会计不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作为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计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工资总额基数,在计提计缴时应予以剔除。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并在相应成本中列支,也可通过结余分配形成。对于该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需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由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不同项目经费均有严格的经费管理办法,在提取基金时需要剔除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收入,只能从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中提取。
非财政补助结余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缴上级结余、按照可供分配的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其他专用基金,差额转入事业基金。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提取比例进行合理筹划。
如果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和非财政补助结余较少,可以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就会很少,从而影响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可以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建议国家进一步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上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提取规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五、结语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科技成果转化与经济结合打开了通道,并由此带动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度的突破。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支持,军工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亦需要有针对性的进一步配套完善,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多种配套政策的协同配合作用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才能更好的挖掘获取科技成果的巨大潜力,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内部也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提高专业素养与综合能力,把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军工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效的结合,并运用到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切实提高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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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虹颖.央企下属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职工薪酬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基于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5(06).
[7]吴虹颖.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实务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4(21).
(作者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