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改革发展必须聚焦五大问题

2017-11-02 01:12李金珊沈楠
浙江经济 2017年19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余额借贷

□李金珊 沈楠

浙江金融改革发展必须聚焦五大问题

□李金珊 沈楠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从浙江经济及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看,必须着力解决好当前金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近年来,浙江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但在金融运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浙江金融业增加值在全国占比从2010年的8.9%下降到2016年的4.9%,同期江苏从8.2%提高到9.8%。我们分析,浙江金融业增长速度的持续下滑,主要被较高的杠杆率、不良率以及非法集资、政府债务、金融空转等问题拖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从浙江经济及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看,必须着力解决好当前金融发展中的五个突出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控制好杠杆率

去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实体经济的杠杆率,一般采用“债务余额/GDP”这一公式或指标进行衡量。如居民部门杠杆率为居民部门贷款余额/GDP,政府部门杠杆率为(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或有债务)/GDP,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为(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城投企业债务余额)/GDP。对于区域经济而言,最简便的杠杆率计算公式是“各项贷款余额/GDP”。

按照这一公式,我们发现,2016年浙江杠杆率为175.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高于GDP3万元以上的各省份(参见表1)。

表1 2016年部分省份杠杆率

浙江经济高杠杆的形成主要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当时浙江银行业利润高且风险低,四大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涌入浙江开设分支机构,信贷投放力度空前,导致浙江经济杠杆率从1995年的60%,提高到2000年的90%、2005年的130%,同期全国为70%、110%和114%。

高杠杆必然包含高风险,但控制好区域经济杠杆率却是一个政策难题。假设未来五年全国各项贷款余额与GDP的比率稳定在150%左右,假设未来五年浙江GDP年均增长7%、五年后达到7万亿元左右,假设浙江的杠杆率五年后也要控制在150%左右,则未来五年浙江贷款余额的年均增长率只能在4%左右。这意味着浙江未来五年要过紧日子,同时贷款余额年均增长4%也难以支撑经济年均增长7%。

为此,我们建议:第一,长期保持贷款余额增长略低于经济增长的态势,以1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来调整好杠杆率。第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加快改变对间接融资的过多依赖。第三,积极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力争五年后在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

化解好不良贷款

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2016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关注类贷款余额5.28万亿元,关注类贷款率为4.6%;逾期贷款3.24万亿元,在贷款余额中占比2.87%;实现净利润2.07万亿元,资产利润率0.96%,资本利润率12.61%。如果将2.19万亿元不良贷款以三折打包出售(新浪财经,2016),估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净利润不超过6000亿元,资产利润率不超过0.3%,资本利润率不超过4%。

浙江的情况更为严重。根据浙江银监局的统计,2016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777亿元,不良贷款率2.17%;实现利润699亿元。如果将不良贷款也以三折打包出售,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润为负500亿元。

事实上,浙江的不良贷款问题已经持续了五六年。2011年,浙江不良贷款余额387亿元、不良率0.91%,2012年增至970亿元和1.68%,2013年再增至1035亿元和1.84%,2014年至1397亿元和1.96%,2015年为1808亿元和2.37%,2016年“双降”至1777亿元和2.17%,不良贷款总量多年居全国第一。期间,浙江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贷款超过7000亿元,其中核销超过3500亿元;相应地,银行业利润从2011年的1383亿元下降至2012年的1198亿元、2013年的1144亿元、2014年的875亿元、2015年的585亿元和2016年的699亿元,五年利润损失超过2400亿元,加上核销损失,浙江各银行损失合计大致在6000亿元左右。实际损失还会更多。截止到2017年6月末,浙江除1712亿元不良贷款外,还有3250亿元关注类贷款、2587亿元逾期贷款。

大量的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逾期贷款,源于银行多年的粗放经营和企业的高负债。但对浙江影响最大的是担保链。担保链本质上是“要死一起死”的融资机制。假设1家企业的贷款平均有5家企业为其担保,这5家企业的贷款各自又有5家企业为其担保,到第三圈担保链企业已经是5的3次方。错综复杂的担保链剪不断、理还乱。2008年贷款80多亿元的绍兴华联三鑫石化资金链断裂时,曾使数百家绍兴企业陷入担保链危机。1712亿元不良贷款若处置不当,可能拖累整个浙江。

巨额不良贷款是浙江经济机体中的毒瘤,必须去之而后快。我们的建议是,首先要为企业的总负债确定一个上限。担保作为或有债务,在银行融资担保时要计入总负债,资产总负债率高于80%或100%的企业,既不予贷款,也不得为人担保,从而在逐步斩断担保链的同时控制好企业的杠杆率。其次要明确不良贷款的客观标准。不良贷款不能由银行或银监部门自定义,防止银行在“不良”与“关注”之间腾挪,导致金融风险失真。我们的建议是将“逾期三个月”作为不良贷款的硬标准。第三要强化逾期清盘制度。贷款逾期三个月或五个月银行必须诉诸法律,该破产的破产、该重组的重组,否则银行要负资产损失责任。第四要建立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硬约束。处置不良贷款必然给银行带来损失,许多银行为此“以时间换空间”,导致不良率居高不下。为此建议给各银行确定一个不良率上限,如今年1.8%、明年1.6%、后年1.4%、2020年降至1.2%或1.0%等,超过上限的,即下调银行的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目前已比较普遍,具体有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但政府、企业、社会对银行没有信用等级评定。建议浙江先行先试,对在浙各银行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以此约束银行的不良行为。

规范好民间借贷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民间资金大省、民间借贷大省。截止到2017年6月末,全省城乡居民存款超过4万亿元,比非金融企业存款多出6000亿元,比财政及机关团体存款多出2.2万亿元;3.5万亿非金融企业存款中,属于民营企业至少2万亿元。依次推算,浙江以货币资金存在的民间资金超过6万亿元。

大量的民间资金、民营企业以及事实上存在的“融资难”,必然导致大量的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多发频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从2012年至2015年,浙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案数量每年超过10万件;2012年,温州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案19406件,涉案标的217.24亿元。按此推算,浙江每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有千亿规模。

民间借贷以及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民营经济的伴生物,是金融改革发展滞后的必然现象,无需大惊小怪。但其中的非法集资则是金融风险隐患。2011年,浙江非法集资案160多起,涉案金额超过280亿元。2016年,全省涉嫌非法集资案件400多起,涉案金额超过300亿元。几百亿的涉案金额数额不大,但社会影响很大、社会危害很大。

打击非法集资,规范民间借贷是基础。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24%”和“36%”两条“法线”,但没有划定以商业活动为目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红线。

我们认为,这条红线应包括三个方面的硬性规定:第一,借款人一次不得向30人或150人以上借款,超过30人或150人的,即涉嫌非法集资。第二,借款人所借款项不得超过其自有合法财产的两倍或三倍,超过两倍或三倍,即涉嫌非法集资。第三,民间借贷必须在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即涉嫌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截至2016年4月,温州已设立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5个民间借贷备案点;通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25177笔民间借贷,总金额已达326.5亿元。截止到2016年底,全省已有民间借贷服务中心41家,完全有条件在全省制定实施上述三条规定,建议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以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出台,防止民间借贷转化为非法集资。

管理好政府债务

政府债务本质上是财政问题而不是金融问题,但如果政府债务也面临还本付息难题,财政问题就会演变为金融问题,影响金融改革发展稳定。

我国目前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根据财政部的消息(2016),截至2015年末,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0.6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两项合计,全国政府债务26.6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9.4%。加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占GDP的比例在41.5%左右。再加上地方融资平台,政府债务的GDP占比为56.8%。

一些省市的政府债务风险比较突出。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的有贵州、辽宁、云南、内蒙古四省区,分别为189%、157%、121%和106%。债务率在90%-100%之间的有浙江、陕西两省。2015年,浙江地方政府债务为9188.3亿元,政府债务率为92.9%,低于100%的国际通行警戒值。

浙江地方政府债务增长很快。2008年,浙江地方政府债务2792亿元,2009年至2015年年均增长18.5%,高出GDP增长约10个百分点。如果不加管控,将很快超过国际通行警戒线。

超过国际通行警戒线只是一个概念。真正的问题一是政府贷款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能形成挤压。根据省工商局的报告,截止到2016年末,全省在册市场主体528.6万户,其中企业168.4万户、个体工商户360.2万户;浙江银监局报告,截止到2016年末,浙江辖内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为144.78万户,贷款余额2.34万亿元。按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浙江省市场主体总量97%推算,至少有70%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能获得银行的阳光雨露。

二是部分县市、乡镇面临较大的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审计厅的报告(2014),截至2012年底,全省有2个市级、18个县级、97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超过100%;其中,有6个县级、29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

三是弱化了政府在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问题中的作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陷入资金链困境,传统的做法是政府出面协调银行和企业。如果协调者自身也面临付息还本难题,前述的“逾期清盘”等举措只能是不可普遍实施的原则。

为此建议,一要对政府债务再界定。政府债务应该是财政负有还本付息责任的债务。比如,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贷款100亿元,举债主体和偿还责任主体是高速公路公司,即使连年亏损、财政每年给予6个亿的补贴予以还息,政府的偿还责任不是100亿元,而是6个亿,属于政府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城投公司为市区道路建设举债100亿元,因为市区道路没有收益,所借款项只能财政还本付息,100亿元即是政府债务。

二要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债主体。目前,浙江地方债务的举债主体包括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机构,分别占地方政府债务的50%、30%、12%和8%左右。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债主体必须是省政府批准的、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融资平台和政策性国有企业,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举债主体。

三要明确政府举债的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在科学界定政府债务、明确举债主体后,各市县政府的新增债务必须报省政府备案;超过警戒线的市县政府,要报省政府批准同意。

服务好实体经济

金融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的方针。但现实中金融空转、资金空转很严重。《人民日报》的调查报告显示(2017),目前不少银行资金,有的辗转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有的通过理财信托等进行违规或不必要的资金通道业务,层层转手、拉长链条,绕道进入房地产市场或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表外业务量疯长。

表外业务不等同于资金空转,但资金空转必然要借道表外业务。根据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截至201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含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余额48.65万亿元,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68.59万亿元,表外业务总量与贷款余额的比率为70.9%。4年后,还是《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截止到2016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含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余额235.52万亿元,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06.6万亿元,表外业务总量与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20.9%。

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发展相对滞后。2013年,主要表外业务余额2.62万亿元,与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0.1%,2016年主要表外业务余额9.90万亿元,与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21.0%。

表外业务不是洪水猛兽。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从传统业务向表外业务拓展是一种趋势。瑞士银行的表外业务利润占比达到70%左右,德国银行的这一比例通常也在60%以上。但五六年里表外业务保持年均50%的疯狂增长,背后一定有对等的风险,尤其是银行的信用风险、或有风险。商业银行以自己的信用风险谋取利润不关浙江的事,但抬高浙江企业的融资成本浙江不能坐视不管。袁家军省长最近指出,2016年全省银行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5.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0.46个百分点,今年6月末虽然下降到5.49%,仍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浙江还要高度关注并严加管控的是“A银行请B企业贷款5000万,再请B企业向自己购买5000万的理财产品,然后将5000万以委托贷款形式贷给C企业,A银行与B企业分享其间被抬高点利率”等资金游戏。

为此建议,对各银行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要求银行每季度自查上报;对ABC资金游戏,一经发现,即在银行信用网上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作者:李金珊,浙江大学教授、博导;沈楠,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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