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救济现象探析
——以“偷鸡腿妈妈”事件相关报道为例

2017-11-01 07:21文/卢
传媒 2017年19期
关键词:鸡腿救济新闻报道

文/卢 娟

新闻救济现象探析
——以“偷鸡腿妈妈”事件相关报道为例

文/卢 娟

近年来,弱势群体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社会公众关注,最终引发社会救助的现象不断出现,成为新闻报道中的一个景观,笔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新闻救济”。本文以“偷鸡腿妈妈”事件的相关报道为例,论述了新闻救济现象的概念、构成要素、特点,并提出新闻救济现象的不足及其困境。

新闻救济 “偷鸡腿妈妈” 新闻报道

近年来,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了这一类现象:某个因病致贫的家庭因为一件偶然事件被新闻报道,进而引发公众关注,最终引起公众的救助行为,由此,困难家庭暂时脱离困境,重获希望。这类现象的发生与媒体角色与功能的发挥有关。同时,偶然因素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16年6月,“偷鸡腿妈妈”受捐助事件就是典型的因偶然事件引起的新闻救济现象。在6月1日当天,一则《最心酸儿童节礼物——母亲偷鸡腿给生病的女儿》的新闻被报道出来,短时间内引发了公众对“偷鸡腿妈妈”的广泛关注,进而关注其患病的女儿及家庭的困难,最终引起公众同情,引发公众的捐款行为。那么,这种现象应该怎样定义,其特点又是什么?其现实操作中的困境有哪些?

一、新闻救济定义、构成与特点

1.新闻救济的定义。新闻具有社会属性,新闻报道影响着整个社会公众,无论从新闻本身的属性还是新闻的影响来看,社会属性都是其重要方面。因此,新闻救济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救济。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新闻救济是指救济对象或潜在救济对象因某一偶然事件被新闻报道而得到社会公众关注,进而得到社会救助的现象。

2.新闻救济的构成要素。新闻救济作为新近出现的一种新闻报道现象,有以下几个重要构成要素:一是救济事实的存在。这是新闻救济的前提条件,在具体的事件中,即救助对象或者潜在救助对象确实有救助的需求。比如,在“偷鸡腿妈妈”事件中,女儿确实病重需要治疗,但是家庭难以承担,这就构成了引发公众救济的事实基础。二是偶然事件的存在。偶然事件使本身不具备新闻价值的普通事件上升为新闻事件,因而成为引发新闻救济的诱因。以“偷鸡腿妈妈”事件为例,其引发公众关注的偶然事件是六一儿童节妈妈在超市偷鸡腿被抓住。三是新闻的广泛报道。这是媒体社会动员作用的体现,是新闻救济的核心。新闻广泛报道为救济对象传播信息、提供渠道、引发舆论,最终促成社会救济的实现。可以说,没有新闻的广泛报道就没有新闻救济实现的条件。四是因新闻报道而引发的公众捐助行为。公众捐助行为是新闻广泛报道动员的直接结果,没有这个结果,新闻救济则难以实现。

3.新闻救济现象的特点。新闻救济不是一般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是特殊的社会救济,新闻媒体引发的救济现象,使其有自身的独特性。

一是事件本身具有能够成为热点的特性。这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件本身因报道而成为热点,二是事件中牵涉的问题本身就是社会热点问题。以“偷鸡腿妈妈”事件为例,因为偷鸡腿而被新闻报道,继而引发关注,这本身就是因报道而成为热点的典型事件。但是,并不是媒体报道的每一个事件都能成为热点事件,普通事件转化为热点事件需要有深层原因,比如,该事件背后牵涉到整个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问题、医疗体系改革成效和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就是热点、难点问题。借助于新闻报道,这一事件重新唤起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也正因如此,在该事件的舆论走向上,公众并没有单纯批判一个母亲的偷窃行为,而是引发了对一个母亲何以偷窃的反思,其舆论的最终走向并不认为妈妈是一个“惯偷”,也不是对该事件中妈妈的“道德审判”,而是反思是什么样的情况使这位妈妈不得不“偷鸡腿”作为女儿的儿童节礼物。

二是事件本身的偶然性。新闻报道的过程就是一个把关的过程。哪一个事件能够被报道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偷鸡腿妈妈”事件报道中,这样的偶然性依然存在。首先,时间的偶然性。报道的信息发布于六一儿童节当天,这本身就是一个特殊时间,在这个节日里儿童本身就是主角,因而对涉及儿童的新闻报道关注度就比较高。其次,偷鸡腿事件的偶然性。如果这一天妈妈没有偷鸡腿,那么,后面的关注和捐助就很可能不存在。最后,被报道的偶然性。为什么媒体选择了这个时间,其中警察起了一定的作用。如果警察只是批评教育而不联系新闻呼吁帮助的话,那么事情的发展则难以呈现出后续的状态。

三是救济对象的不平等性。因为新闻报道本身的偶然性使同类需要救助的对象并不必然都得到新闻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最终能否得到社会救济也大相径庭。以“偷鸡腿妈妈”事件为例,在该事件中,同一病房的患者有的情况比事件中女儿的情况更为严重,其家庭压力更大,却没有得到新闻的报道和关注,这对于救济对象来讲,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该事件中,面对新闻报道而产生的对救助对象的捐助这一情况时,出现了“求报道”的现象,甚至其他救助对象将其受捐助归结为“对方偷东西”。例如,一位患者家属就说:“就是我们没有偷东西,就是这个意思吗?是不是这个意思?”

四是救济渠道的媒介化。新闻报道是新闻救济现象中非常关键的因素,起到了传递救济对象信息,引发并引导公众舆论,形成公众同情并最终引起公众捐助救济行为的作用。这也导致新闻救济本身依赖于新闻这一渠道,因而救济渠道媒介化程度较高。

五是救济信息的权威性。新闻报道以事实为基础,坚持真实性原则。救济渠道的媒介化使新闻救济信息呈现出权威性特点。这一方面来源于救济对象本身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新闻作为社会公器,其长期在实践中形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成为新闻救济信息权威性的重要保证。这一点在传统新闻上表现得更为显著,也正因如此,传统新闻对救济对象的报道和跟进更有利于形成新闻救济现象。

二、新闻救济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新闻救济行为是媒体的正常社会功能还是功能异化?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机构,具有社会属性,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在我国更是如此。同时,新闻媒体也需要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新闻救济功能实际上是社会功能的体现。但是,新闻救济毕竟不是新闻报道的目的和追求。新闻报道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为人们提供决策。因此,环境监测和守望功能是其首要功能。如果从这一个角度看待新闻救济,则可以发现,新闻救济行为已经超出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功能,它已经不仅仅是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的监测和守望功能,而是参与到具体的事件当中,成为推动事件发展和解决的主要角色。如果仅到这一步,还基本上在新闻社会功能的范围内,但是,如果从新闻救济和一般的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来看,则新闻救济明显弥补了其不足,甚至代替了需要体系、制度和其他公益慈善组织去落实、实施的一部分工作,这就是新闻越权。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而使得新闻救济成为可能,甚至成为常态,新闻越界,做了公益组织才能做的事情,这无疑是新闻功能的异化。

2.在新闻救济中媒体是社会公器还是个人私器?新闻是社会公器,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则需要具体论述。当商业入侵新闻,以公众利益的面目实现其商业目的的时候,新闻就有可能沦为利益集团的私器。在新闻救济过程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一方面,新闻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以“偷鸡腿妈妈”事件为例,新闻的报道有利于引发公众对中国医疗卫生体系健全与否的思考,也使一个家庭因为新闻报道而有可能走出困境,这都是新闻作为社会公器的表现。但是,新闻救济行为是不是就意味着媒体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值得商讨。例如,一般的困难家庭向新闻呼吁救助,以及在该事件中同病区的其他病人家属“求报道”的思维逻辑,无一例外都是希望通过新闻来达到走出个体困境的目的。在这一逻辑的背后,是个体对新闻巨大影响力的肯定和认可,但也是个体将个人私利寄希望于社会公器的体现,他们希望社会公器“为我所用”,成为自身走出困境的手段,这实际上就是“公器私用”的逻辑。而在“偷鸡腿妈妈”事件中,新闻对这一个个体家庭的关注,是新闻作为社会公器实现其社会职能的表现,但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对某一个个体困难的报道所引起的关注和后续捐助行为实际上只是解决了该个体的困难,在这个过程中,新闻无意间成为个体的“私器”。对于这类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也表示:“用公权力把大家的注意力都吸引到个体身上,是在滥用公权力,为避免以后这样的事情发生,新闻要时刻谨记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是什么,怎样运用这个公权力。”

3.新闻救济过程中救济对象的隐私保护问题。在新闻救济过程中,往往出现对救济对象过度曝光的问题,这有可能侵犯救济对象的隐私权。在“偷鸡腿妈妈”事件中,因为新闻的报道而产生的隐私问题也依然存在。例如,该事件中女儿与妈妈的关系问题,这就是一件个人隐私问题,与能否得到救济并不相关,但是,在新闻的不断报道和“深挖”过程中,由于种种考量,这种隐私被揭示出来。同样,除了对当事人采访以外,还有对当事人哥哥进行的采访,这种报道方式极有可能打扰到救济对象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侵犯救济对象的隐私。

4.新闻救济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新闻救济过程中,新闻通过对救济对象的新闻报道活动使得救济对象得到救助,这是新闻报道的日常工作。但是,新闻救济中媒体起到了类似于“募捐”的作用,有可能产生越界行为,做了慈善公益组织需要做的事情,这就需要注意其中的法律边界。这首先需要明确新闻媒体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质。按照《慈善法》(草案)的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救助等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定义为“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而媒体并不是慈善组织,并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质,没有公募权,在这种情况下,由新闻直接或代为发起募捐行为都有违法律规定。那么,问题在于新闻的报道活动是其正常的业务范围,但是因为这种报道活动实际上起到了为报道对象募捐的客观效果,尽管媒体没有声明其是否直接发起或者代为发起募捐,但这是否可以被视为事实上是发起募捐的行为呢?因此,新闻救济和新闻募捐之间的界限问题也是新闻救济过程中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三、总结

新闻救济现象作为一种新的新闻报道现象出现,有其自身的含义、构成要素和特点,作为一种社会救济,客观上起到了救助的目的,也是新闻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途径,但新闻救济现象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新闻本身工作的范围和界限,是新闻发展的不正常状态,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新闻救济行为和公开募捐直接的界限问题尤其值得注意。

作者单位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1]王东. 当前我国媒体救助性报道的对策[J]. 媒体时代,2015(06).

[2]倪秋利. 我国救助性报道的问题及对策[J]. 青年记者,2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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