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
日本有个男子,在谷歌搜索自己名字,发现一条2011年的记录。当时自己因为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易而被捕。他希望谷歌能删除这些链接,于是将这家互联网巨头诉至日本法院。
2017年2月,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谷歌胜诉,法院法官认为,谷歌搜索结果属于网站的“言论自由”范围,除非涉案数据的私隐价值远高于公开资料的重要性,否则不应删除数据。
谷歌已经深陷这类诉讼好多年了。在欧洲,法国数据保护机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要求谷歌所有版本的搜索网站都要执行“被遗忘权”, 包括Google.com,而不只是欧洲网站。否则,CNIL可能启动一项制裁程序。7月,双方纠纷被移交到欧洲法院来处理。
人们进入网络时代后,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安全问题愈加严重,隐私泄露也让人们成了透明人,个人是否有权要求网络将自己“遗忘”,成了这两年各国民众关注的热点。
三年前,谷歌就在欧洲法院吃了一场败仗。
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对谷歌做出一项判决,要求谷歌在特定情况下删除搜索引擎上会显示的搜索链接。这项判决源自一名西班牙男子Mario Costeja的起诉。
1998年,Costeja因未缴纳社保费用导致房屋被拍卖。当地报纸发了一篇只有36个字的豆腐块新闻。十几年后,Costeja在谷歌搜索自己的名字时,仍在搜索首页看到那则新闻。Costeja认为这是十几年前的旧事,谷歌的结果对自己名誉造成损害,要求报纸和谷歌,删除相关内容。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新闻自由为据,驳回他对报纸的要求,判决谷歌败诉。谷歌辩称,该公司没有责任删除在其他网站上合法发布的信息,并拒绝删除相关内容。为此,西班牙法院将该案提交给欧洲法院。
两年后,欧洲法院判决,当个人资料显然已过时且不相关时,民众有权行使“被遗忘权”(a right to be forgotten)。“如果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某公民名字,搜索结果中网页中包含信息侵犯公民隐私,信息不准確或是已失效时,该公民可以同搜索引擎经营者交涉删除该链接。”这项判决的结果将适用于所有欧盟国。
“被遗忘权”概念最先是由奥地利法学家Viktor Mayer-Sch?nberger提出。他同时还是电脑行业专家,二十多岁时,还曾自己写过杀毒软件。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后,他一直关注计算机领域的法律问题,其中就包括数据保护的问题。
2009年,Viktor 出版了一本名为《删除:忘记是在数字时代的美德》的书。在书里,他提出数据保护的双刃剑性质,并举了荷兰一个案例。二战前的荷兰,政府在人口信息统计方面工作非常完善,包括个人住址、宗教信仰等,这些信息为改进政府管理提供了很多帮助。但纳粹入侵后,开始利用这些记录去追杀犹太人。他因此认为,电子存储个人信息应当有其有效期限,当网络上的信息与真实情况冲突或与某些规定不符时,这些信息应当被删除。
欧洲法院的裁决,显然将“被遗忘权”从学术提升到法律层面。欧盟司法委员Viviane Reding表示了对该裁决的支持,称“这是保护欧洲民众个人信息的一次显著胜利。”
谷歌对此判决表示大为不满,认为修改搜索结果是种内容审查,有违言论自由。但在判决两周后,谷歌妥协了,它宣布提供一个投诉机制:欧洲范围内任何人可以向谷歌提交需要屏蔽的链接,并在表格中解释要求屏蔽的理由。申请者要提交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数码影印件,比如护照、驾照等。不到一个月,谷歌收到超过4.1万条申请,由于采用逐条评估机制,因此并非所有申请都会通过。
欧洲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效仿潮,俄罗斯于2015年7月引入“被遗忘权”。日本地方法院也遇到三起类似案例,法院最终也做出支持个人要求删除搜索引擎的链接。2014年11月,欧洲法院下达对谷歌的判决6个月后,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表示,谷歌必须要调整其商业行为,并对欧盟以外的其他谷歌网站执行“被遗忘权”。
但争议仍然存在,尤其是针对这种权利是否对言论自由产生伤害。《金融时报》专栏作家约翰·加普撰文说,他曾经想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套房子。可跟开发商接触越多,就越感到可疑,于是求助于谷歌。搜索结果的第二页显示,10年前开发商曾犯有欺诈罪,并被禁止做律师。
根据欧洲法院对欧洲法律的解释,该男子可以“被遗忘权”删除这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对他很有利,但对那些毫不知情而同他签合同的人来说就不是了。”约翰·加普说,“谷歌可能会以此事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拒绝他的要求,但他可能随后向英国信息专员投诉,谷歌就会被拖入一场法律纠纷。如果这样的用户要求增加上千个——很可能增加上万个——那么谷歌就遇上麻烦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