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巴县应对改革的态度与潜在目的*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2017-10-24 11:32陈显川
关键词:新政改革

陈显川

(四川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 四川 达州 635000)

·巴蜀文史·

清末新政时期巴县应对改革的态度与潜在目的*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陈显川

(四川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 四川 达州 635000)

清末新政是清朝最后十年为了拯救危局而采取的重要改革。地方社会在应对、实施国家改革政令的时候,通常以振兴国家、实现富强等“利国”的话语相号召。然而通过巴县档案具体考察基层官民的态度可以发现,他们对新政改革的认识其实更多是基于自身具体利益的判断。一些人积极参与到新政事务中,虽然推动了地方的改革实施,但他们潜在的目的更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势,这在主观态度的方面显示出新政改革在地方的复杂面貌,也从底层的视角说明了为何新政改革最终难以取得成功。

清末新政;地方反应;巴县档案

中国进入20世纪的第一年,清政府就陷入了几近崩溃的局面。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被迫从京城逃往西安。在“西狩”途中,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了改革的上谕,以期除弊振衰,拯救危局。清末新政由是开始,一直持续到清朝覆亡,内容包括兴办学堂、创办巡警、发展实业、改革官制、推行地方自治等等。地方在推行国家改革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执行政令时难以避免的上下脱节,而且事实上对改革的认知和感受上也存在差异,尤其是对利益问题认识的分歧。从宏观的角度说,新政改革带来的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存在很大的一致性,但落实到地方上某些具体的节点,对于一些具体的个人而言,利国和利己之间存在明显的张力,甚至对他们而言是对立的选择。清末新政由朝廷最高统治者发起和领导,顶层设计者以“强国利民”的宏观目的相期许,然而在国家利益的表面话语之外,地方基层官吏和普通百姓对这场国家改革的考量,大多是以各自具体利益为潜在目的。

罗志田教授曾指出,关于清末新政的许多研究都围绕着“无学部则教育必衰,无农工商部则实业不振”的思路,长期认为清季新设各部是“进步”的举措,并认为官方的举措——诸如办学堂、设巡警、兴农工商业——越多越是“进步”,各种“机构”的数量成为衡量新政的重要指标,但是忽视了这些举措的实际作用,以及当时人对此的看法。[1]尽管近年来学界逐步重视新政在地方上开展的情形,但大多采取居高临下的视角,重在政令的施行而难以体察到下层的态度。事实上,不同的人参与、支持地方上的某项新政事务,背后的意图和目的也是不尽相同。尤其在县域以下的地方社会, 那些基层的官吏和民众感受到的新政是什么、对他们参与其中的这场改革持什么样的态度,这些问题实有待进一步探讨。

清代巴县档案为我们考察这一问题提供了生动的档案史料,透过当时四川巴县(今属重庆市)具体的案例,可以体察人们是以怎样的心态和考虑,来决定如何对待国家的新政改革。尽管巴县一地未必能代表全国的普遍情形,但这的确为我们了解地方上如何应对新政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例证。

一、地方上以“利国”为核心的新政话语

清末新政改革是朝廷在“创巨痛深”之后寻求渡过“危局”的最后选择[2],故而以“强国利民”为旨归。施行新政以强国成为当时普遍的时代话语,即是朝廷改革的政治语言,地方上的大多数人在参与新政事务时也会使用类似的词汇。与学堂相关则言教育进步,与商业有涉则自诩竞争利权,创办工厂则言技术改良。这类以利国为首的表述常见于时人之口,如宣统元年(1909)重庆鹿蒿玻璃厂为请求劝业道减免厘金,就强调自己可与洋品“拮抗”,于商业利权的竞争有重要作用。[3]巴县彭家场德新蚕社社长江玉廷在禀述该社设立缘由时也说:“朝廷锐意维新,预备立宪,种种新政次第举行。惟政务之施行必赖经济以为之活动,欲经济之充分必兴实业。”[4]宣统二年(1910)朱师孔欲创办巴县竹篾有限公司,在恳请立案给照的详文中称:

窃朝廷立宪,新政纷繁,纲纪毕张,端赖经济。职等宅心国事,蒿目时艰,每痛商业式微,利权涣散,举凡固有之物产,本来之事业,不思组织维持,以归划一,故小民之生计日穷,致国家之财源日蹙。爱国之士引为深忧。伏读近年谕旨,注意振兴实业,以为富强之基。天语煌煌,闻者起舞。职等情殷时局,念切梓桑,联合创办巴县竹篾有限公司。[5]

类似的说法在地方举办各项新政事务时随处可见。从这些言论来看,似乎在地方上响应新政号召的人都以“利国”为重,痛心于国家艰难,心心所系为如何振兴经济,如何竞争利权,如何实现国家富强。

当然,我们并不能完全怀疑这些言论的真诚,认为纯属标榜粉饰之辞。但是,“利国”并不是他们支持新政的全部理由。“宅心国事”纵不全假,“情殷时局,念切梓桑”亦属可能,但这些“利国”的话语之外其实还存在一些更为具体的潜目的。一些隐幽甚至是“自私”的考量,成为地方上对待新政改革更为直接和主要的出发点。有些人消极对待新政并非认为改革不符合国家利益,而有些人参与到新政事务当中也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实际利益,还有一些人则是借助新政来解决地方上的旧有争端,其着眼点也并不在新政事务本身。这提示我们必须注意新政在地方所展现的复杂面貌与“利国”这一简单而宏观的表述之间的差距。在宏观的国家政策面前,普通百姓或许无力去反抗,对有些政策也没有直接反抗的想法,但他们也并非完全被动接受来自官方的谕令,并非纯粹是被改造的对象。即便他们参与到新政当中时,也不是完全处于被支配控制的地位,而是以自己的各种打算为出发点,来执行国家的政令。

二、官制新旧与权力虚实之间的实际选择

宣统三年(1911)六月,巴县接到一份经四川布政使尹良会同提学司、提法司、巡警道、劝业道商定,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1863-1939)批准的委任书,“委试用从九品杨殿林署理巴县木洞镇巡检”,杨殿林当时是巴县的巡警,竟以“现供警差,经手未完事件尚多,一时接替无人,窃恐久不赴任,有旷职守”为由,请求另委他人,拒绝赴任。后虽再次札委,杨殿林固辞不受,最后只好由巴县知县段荣嘉兼摄。[6]一个从九品的芝麻官竟然两次拒绝布政使与总督的委任,巡警杨殿林是出于何种考量才会做出如此的选择呢?

清代州县巡检司巡检一职,从九品,主要职责是“盘诘奸细,查问逃亡,缉捕盗贼”。[7]巴县巡检设于木洞镇(今重庆市巴南区),故又称木洞镇巡检。雍正七年(1729)始设置于此。[8]巡检对于地方治安而言,关系颇大,故“凡州县关津险要则置,隶州厅者专司河防”。巡检虽说只能划入辅佐县长的“杂职”,但也是分区守官,有一定的辖区(有些新设的县就是由原巡检的辖境升格而成),并负责巡视治安,所以又有“分司”、“少尹”、“巡宰”等名。[9]巡检在官制中的职责是“掌捕盗贼,诘奸宄”,但实际上在距离县城比较边远的地方,其“少尹”的名份显得更加突出一些,即被看作是小一点的县令,就近审理一般的词讼案件,并藉此收取讼费,作为津贴。

新政时设立巡警,专司地方治安,与巡检职能大体相同,有的巡警本来就由原来的巡检改办。尽管巡检有被巡警取代的趋势,可事实上并没有被完全裁汰,直至民国时期才被取消。[10]不仅本来存在的巡检没有大量撤销,直到宣统三年,还依然有新的巡检在地方设置成立。[11]换而言之,在大多数设有巡检的地方,从设立巡警开始直到清朝被推翻,基本都是巡检和巡警并存的,而两者的职能又基本是相当的。因此,这次委任大体上算是普通的平级调动。从品级上看,杨殿林本为从九品,而巡检一职按例也是从九品;从职能上说,两者也大致相当。

巡警与巡检一为新制一为旧官,尽管职能大致相当,但在清末新政时期巡警在政治意义上就略高一等。坚守巡警而拒任巡检可视为其用实际行动支持了警务新政,舍旧就新也符合朝廷推行新政改革的大政方针,所以杨殿林敢于以“现供警差”为由坚决拒绝省辕的任命,并且这一选择还得到很多人的理解。比如重庆知府钮传善(1877-1941)就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并且在给省辕的禀复中为杨殿林辩护。[6]可见清末新政时期地方推行警务新政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和支持。

面对新制与旧官的选择,在新政拥有话语权的大背景下,选择新官职放弃旧官职似乎也是顺理成章。那么,真的是官制新旧以及巡警符合新政改革政治风气的原因主导了杨殿林在巡警和巡检之间的选择吗?

在新官旧职之间,杨殿林考虑最多的,其实是哪个官职在地方上更有实际权力、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更能保证自己在地方社会的权势地位。巡检原是州县要职,作为分防之官,又可借缉捕、诉讼的机会收取津贴,但之后因为“即不准擅受民事,又初无一定责成,虽号分防,几同虚设”[12],所以巡检一职在巴县成为了无人愿意接任的官制。在官制新旧的区别之外,地方上支持具有新政属性的巡警也是因为实权的转移,只是跟着实权走,而非认为警务新政相比原有的巡检制度更为进步,或是出于对改革事业的理解和支持(然也并不排除此类可能)。恐怕对于大多数普通绅民而言,在支持、参与新政与否这个问题上,考虑的根本出发点更多是个人的利害关系,利则趋之,害则避之。在他们看来,新政真正吸引人的地方,并非是新政比“旧政”要“进步”多少,而是加入到新政的行列,能趋利避害,获得利益,至少是维护自己现有的利益或实权不被别人用新政的名义取走。

三、以新政来对抗新政

在地方的新政改革中,官制、机构的设立仅仅是改革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新政事务与普通民众牵涉较深,必须依靠民间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才能推行,实业领域即是如此。为发展丝织业,四川省劝业道扶持各类蚕丝厂,鼓励农户广种桑苗,还开设各类蚕桑讲习所以推广技术。不仅普通的农户、工商业主参与其中,就连地方的各类道观寺庙也卷入了清末的“实业”潮流中。

宣统二年(1910)正月,四川省劝业道在省城蚕桑讲习所特别开设了“方外班”,专供僧道入班学习蚕桑。准许“各寺庙派选本庙僧道,年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粗通文理者入所学习”,一年毕业后,在本寺僧道中互相传授技术,“即可为各寺专办栽桑、养蚕、取丝各事”。省劝业道要求县劝业员“亲往该县著名各大寺庙”广为宣传,并要求寺庙“凡有僧道二十人以上者,务令选送一人”,经劝业员遴选合格后,二月二十日前送省学习。[13]

寺庙广置田产本是常情,但僧道专门入学校学习蚕桑,并且以养蚕为职业,以庙田为桑园,以寺庙为丝厂,却属罕见。尽管大兴这种“寺庙丝厂”和“寺庙桑园”与“方外之人”的身份十分不符,但当时的事实却是,这些“方外之人”对此项新政颇为“拥护”,具体表现有二:其一,是在约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各地寺庙选送了不少的僧道入班学习,如巴县仅三里就选送了十二名学生“旅省留学”。且因为“方外班”颇受支持,开设顺利,第一届便有学员八十八名。所以劝业道在第一班期满毕业之后,又续开一班,并且放开了遴选学生的限制,只要是三十岁以下的僧道即可入学。其二,巴县西城里各寺庙还联合主持成立了“方外蚕桑社”,并制定有简章,以“扩张栽桑育蚕缫丝为宗旨”。至宣统三年七月,该社已栽桑六千余株,不仅“每岁添种推广”,还择期招生传习。[14]

这些“方外之人”虽非不食五谷,但终究与农工商界不同,何以会对种植蚕桑如此积极呢?尽管蚕桑之业有利可图,但这绝对不是寺庙直接参与种桑养蚕的唯一原因,可能连主要原因都未必算。而官员的鼓励乃至强迫也并不能完全解释为何寺庙会如此积极地参与种桑,还主动成立“方外蚕桑社”。事实上,各寺庙之所以响应劝业道的提倡,积极参与蚕桑之业,确实存在着更为复杂的隐情。国家新政的提倡和地方官的推广是表面的原因,而在此之外民间自有其他的考量。

清末的新政,百端并举,需款甚巨,在本来就财政困难的晚清时期,使地方面临着更加巨大的财政压力。正如樊增祥所言:“自光绪辛丑(1901年)以来,筹响款,行新政,两端并举,力尽筋疲。类如高等学堂、武备学堂、师范学堂、洋务局、水利局、课吏馆,皆近年新设,无一不耗财者也。”[15]而此类用款,大多系地方自行筹措,以用于本地事务。

各地除了增加名目繁多捐税厘金外,也以原属地方公款移作新政费用,而庙产在很多地方都被理所当然的作为此类可提拨的公款。如巴县黄金庵的“有余常款”一项,被当地士绅们认为“僧人以足办学堂之财置诸虚烂”,是属浮用公费,因此将此项“余款”提作学款,以办理当地蒙学。[16]同样,巴县直里三甲以“场小无款可提,拟欲就地摊派,又虑割剥民膏”,遇到公务缺款,便直接“尽收本场观音堂庙业以作公用”。[17]在新政兴办学堂的过程中,提取庙产以作为办学之资,或直接以庙宇征作学堂校舍,更是普遍的事情。一方面,当时的庙产在士绅眼里就是变相的地方公款,寺庙都不能完全自主支配。另外,也存在有意侵吞庙产的目的。

因为蚕桑也是“当今要政”,“今寺庙僧道既已学习栽桑养蚕,将以其所有田业实行试验,若任听其提拨,不予保存,必致该僧道等无地种桑,所学无用,殊失本道(劝业道)特别开班之用意”。劝业道明确表示,各寺庙已经派员学习蚕桑的,以后“所有地方办理各项新政及公益等事,不得再行提拨各该庙田业租谷”。如果“该僧道等毕业回庙之后并不栽桑养蚕,抑或办理敷衍,是自弃权利,其产仍准提用。此外未经传习僧道之庙地,既不栽桑,即不在此例,以示区别”。[13]换而言之,只有依从劝业道的要求种桑养蚕,才能在合法的途径下保护自己的庙产不被新政各项“地方公益”等事所侵蚀。对于地方上的普通寺庙来说,能拿来对抗新政以自保利益的,刚好可以是新政本身。

至此,巴县诸多寺庙积极参与实业风潮的逻辑可以明了。他们的目的并非为了响应劝业道发展经济、振兴实业的号召,而是为了避免庙产在地方开办学堂新政的时候被侵吞,故而采取主动的态势,参与到实业当中,借新政鼓励蚕桑的政策以保护原有的庙产。

地方上以举办各种新政、“地方公益”等名义对民间征收钱款,反过来,民间也同样使用了新政这一武器来进行反抗。又如宣统三年(1911),巴县以开办劝工会的款项不敷,“新政频多,需款孔亟"为由,要把药帮所缴纳的陋规移作公用,使此项本属章程之外的费用成为制度,以后须定时缴纳。对此,药帮当然持有异议,禀请巴县豁免此项陋规,所持主要理由便是“国家立宪,宽大之意,事事改良,而变法特立于商部,于商业设意体恤,所有从前积弊无不尽行剔除。似此陋规,亦应裁汰。”尽管最后此项陋规并没有完全豁免,但是巴县也略作退步,考虑“应否量予核减,或应如何定以限制,俾免一年数缴之累"。[20]这显示了当时民间有意使用新政作为武器,来对抗新政中受到的额外索派。

在新政的名义下对庙产进行抽提、侵吞,增加民间的捐税,虽然民间鲜能有力进行正面的抗争,否则动辄被冠以“阻挠新政”的罪名,但是地方上对此并不是绝对的无能为力。在无力做正面反抗的情况下,他们也并非完全被动接受“施加”于地方的各项新政,被迫承受新政摊派在民间的各种负担,而是积极加入到新政的行列里,“以子之盾,御子之矛”,利用新政来尽量减少新政改革对自己利益的损害。

四、支持新政与化解地方纠纷

有清一代向有捐纳一项,官绅士民可以通过捐纳的方式换取功名、职衔甚至是实官等。此外,民间捐纳一定数量,可以由州县奏报树立牌坊以彰显个人声名。如巴县粮民刘四安、杨凤村各捐资银一千两,资助地方办学,因此四川布政使为其“奏请建坊,给与‘乐善好施’字样”作为奖励。[21]

然而在清末新政时期,除了这一类的捐纳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形:民间自愿捐钱作为地方公款,以便办理各种新政事务,但他们既不是为了捐纳官职功名,也不为官方的名誉褒奖,而只是想通过捐纳的方式来解决民间的债务纠纷。

这类事件在巴县并不少见。如南纪坊胡墨林禀称,其父胡席珍于光绪十六年(1890)借给朱源兴银一百两正。后其父过世,朱源兴也生意中落,所以本利分毫未还。至宣统元年(1909),朱源兴已颇有家产,广置房业,但对这笔旧账却是承认偿还又始终不还。这场十余年的债务纷争始终无法解决,胡墨林在多次“执券催收”却“莫奈伊何”的情况下,决定“甘愿将此项银两本利一并捐入本县教育会,以谋公益”。然而朱源兴则说,此项钱款在胡席珍生前就已经偿还清楚,但因为当时疏忽,并未要回借约。胡墨林因与自己不和,故挟愤诬告,“妄捐教育会”。自己虽有委屈,但因为把钱捐给的是教育会,是“公事公用,未敢拮抗”。尽管双方各执一说,但把钱款捐公是他们彼此都接受的办法。[22]这场在民间纠缠了十余年的债务纠纷终于找到了解决的办法。

捐公办学,在这类地方债务纠纷中是被不少人选择的方法。他们将数额不菲债款捐作学款,事实上并非完全出于对学校的关心,而是为了消除个人之间的私愤,并且为长久的私人纠纷寻找一个了结的办法。比如在宣统二年(1910)发生的另一件类似的债务纠纷中,唐虞之将熊鹤龄所欠的五百两银捐作学校经费。巴县在催收该项已捐作学款的债务时,熊鹤龄却想方设法抵赖,最终只缴银二百两作东亚女学校经费。已经不是债主的唐虞之十分窝火,称“民即捐作公(款),断银多寡与民何涉”,但令他骨鲠在喉的是熊鹤龄“不照约全追,刁风日炽,民心何甘!”[23]“民心何甘”四字才最反映了他的心态。选择用捐公的方法了结债务,债主已经在心里接受了钱财的损失,故而主要的用意在于以此解决心里的“不甘”。

除了这类纯属私人性质的债务纠纷借助捐公助学来解决外,一些本属地方公事的纠纷也使用同样的方法。如巴县白市驿有乐善祠一所,用以“讽诵皇经",宣讲地方各事,并主持当地善举,故名“乐善祠"。该祠住持本聪对乐善祠应办的事务并不认真举办,“不惟众善莫举",“即使讽诵皇经,亦属妄诞无补。乃即此妄诞者,亦废不举"。在十余年中尽管绅民对此十分不满,但对本聪也毫无办法。直到巴县举办新政时,绅民以本地“宪政伊始,经济困难"为由,“协众开会决议,悉愿将乐善祠捐作本镇自治筹办处经费"。将此项钱款提收作自治筹办处经费自然是有益于地方自治的举办,但当地绅民之所以做出捐款的选择,是因为担心“设不于此时提捐,难保(本聪)不私尽掣回",并称“以此巨款,与其饱奸僧私囊,何若作本镇公益"。[24]陈家场为提取禹王庙产业作为新政经费时也称“与其积饱私囊,何如拨济公益”。[25]这准确道出了在他们心里个人及地方纠纷与新政公益哪个才是此举的真正目的。

在这些私人债务或具有公款性质的财务纠纷中,人们都宁愿选择并且接受“捐作公款”来结束彼此的纷争,也确实在客观上支持了地方新政事务的开展。但必须注意的另一个层面是,他们捐资助学,其实并非完全出自对学校本身的支持,而是希望借助新政中学务的“公益”权威,来解决各自的“私”的矛盾。在“公益”的言论下,背后有“私利”的考虑。换而言之,新政只是被动卷入了个人和地方的固有纠纷,并且只是被人们作为化解纷争的一件工具,处在“被使用”的位置。

五、结语

1901年3月新政筹备之初,督办政务处就改革的整体方略指出:虽然“中国之弱由于贫,列国之强由于富,是救贫又为自强之始基”,但是“变置之初,断不宜从理财入手”,而首先在于“正人心”,尤其是“利国”之心。因为这是从洋务运动总结而来的改革经验。“同治初年以来,非不讲求洋务。局厂如栉,船厂如云,积三十年,有何成效?所以然者,西人作事,千人一心,共利其国;中人作事,百人百心,各利其身……必先正中国之人心,乃可行西人之善法。”[26]尽管朝廷在改革开始之初就意识到必须“千人一心,共利其国”,然后改革才能收到实效。然而当清末新政在地方推行,尤其是当地方社会的普通民众也参与到这场国家改革的时候,又不幸回到了洋务运动时期“百人百心,各利其身”的状态中。

官方和民间对新政改革的理解不同,尤其是各自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导致“利国”成为公开的上层政治话语,而“利身”成为地方上很多人参与新政事务的潜在目的。借用“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来看,大多数人选择基于自身利益来和国家改革进行博弈,纵然不高尚,但这是国家政令必须面对的普遍社会心态。然而这对清末新政改革造成的实际影响是,虽然改革在整体上声势浩大、雷霆万钧,而在末梢处私心比比皆是,人们对个人利益的关注远远高于名义上的国家利益,这样的改革当然难收强国利民的实效,自然也挽救不了清末的危局。

注释:

①对于巡检在州县作用的质疑由来已久,并非始于清末新政时期。故而新政官制改革取消巡检,并不完全是因为巡警在职能上有替代作用。可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3-25页;及陈弘谋:《五种遗规·从政遗规》上卷,清乾隆培远堂汇刻印本。

②因档案残缺,现在无法得出巴县选送的全部名单。数字可查者有两城里5人、居义里3人、怀石寺4人。有姓名可查者有能仁寺僧觉泽、莲花寺僧松柏、宝光寺僧竹溪。

③关于庙产兴学的详细情况,可参见徐跃:《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梁勇:《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

④关于清代的捐纳的详细制度,可参见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哈佛燕京学社,1950年。

[1]杜亚泉.辛亥前十年中国政治通览[M].北京:中华书局,2012:11.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6册[G].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74.

[3]公牍[J].四川官报.1909(50).

[4]彭家场德新蚕桑社社长江玉廷等禀呈章程恳请立案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1559.

[5]贡生朱师孔等具集股创办竹篾有限公司恳准转详立案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925.

[6]巴县木洞镇巡检遵查前署巡检李为弼任内并无经手未完捕务事件造具册结及四川布政使司札委杨殿林等署理情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97.

[7]陈弘谋.五种遗规·从政遗规:上卷[M].清乾隆培远堂汇刻印本.

[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6.

[10]胡恒.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初探[J].史学月刊,2009(11):42-51.

[11]胡恒.清史稿地理志巡检司项校正[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3):143-156.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G].北京:中华书局,1999:503.

[13]巴县遵照省劝业道札饬选送庙僧赴省学习蚕桑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1562.

[14]巴县西城里各庙寺院集资成立蚕桑社请劝业道立案出示保护.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1566.

[15]樊增祥.樊山政书:卷八[M].北京:中华书局,2007:214.

[17]直里三甲自治筹办员王公甫等具恳签饬掌约王甫臣等将观音堂产业作公用文.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668.

[18]县正堂为查复学务情由给视学所劝学所的照会牍知札.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档案联合全宗[Z].全宗号永川-43.

[19]举人胡为楷等具禀城内宇圣宫主持僧了尘素行不法请将该僧驱逐改建女子师范学堂等情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1600.

[20]药帮职商熊荣泰等及花帮职商罗万安等禀恳免验费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917.

[21]布政使司重庆府札刘四安、杨凤村、明金氏等捐资办学奏奖建坊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34-6062.

[22]南纪坊职员胡墨林具禀甘愿将朱源兴认还不还之欠银捐入教育会恳饬追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1619.

[23]唐虞之具状恳追熊鹤林归还借款作学校经费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1625.

[24]巴县白市镇调查彭庶徵等禀请饬僧本聪将乐善祠房业租佃交出拟作自治筹办处经费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175.

[25]巴县南廿区陈家场调查长职员唐镜如等禀请提禹王庙房租作为自治经费及巴县札委人员查勘其产归巴县或綦江所有等情卷.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Z].全宗号6-54-48.

[26]沈桐生.光绪政要:卷二十七[G].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10.

TheAttitudeandPotentialPurposeofBaxianPeopleintheReformofLateQingDynasty—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Achieves of Baxian

CHEN Xianchu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ince, Dazhou, Sichuan, 635000)

The reform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save the dangerous situation in the last ten years of the Qing dynasty.The local society usually responds to and implements the state reform decrees in the name of revitalizing the country and achieving prosperity.However,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attitude of the officials and the peopl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based on the archives of Baxian,it is found that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new reform is actually more based on their own specific interests.Some people have taken an active part in the new reform,while having pushed local reforms into effect,but their potential aim is more to safeguard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power,which shows the complexity of the new reform in the local society in subjective terms,and also illustrates why the new reform is ultimately difficult to succeed from the bottom view.

the reform of late Qing dynasty;response from local society;the archives of Baxian

K252

A

1004-342(2017)05-48-08

2017-02-15

陈显川(1987-),男,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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