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2017-10-23 07:08齐中秋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保障

齐中秋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程序权利保障的意义,进而就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存在的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公开法律见解、强调法官中立而忽略实质的平等展开了分析,并提出了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公开法官法律见解、适当帮助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三方面的对策,希望可以为有效解决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建议。

关键词: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程序权利;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也便逐渐显现出来。当前诉讼实务中仍存在著当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需要建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条件所需求的新的民事诉讼体制,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基石,实现从法院审判为中心到当事人诉讼为中心的转变。

一、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认定未经辨认事实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认定双方的当事人均没有主张的事实,这种问题是在审判实务中最常发生的问题。例如,某地区高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被告向债权人出具了愿意对该笔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法院便认为这笔借款的担保人已经由原来的担保人转移到了原告企业,并依据此判断原告公司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这种由法院擅自以未经法庭调查和充分质证的理由认定案件的关键事实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未能公开法律见解。在审判务实中,法官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本案的证据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了与当事人完全不同的认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是及时的将自己的认识告诉当事人,而是在作出判决时才在判决书上写明自己的法律意见,这样就会使得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的主张和抗辩对案件的判决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某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讲评时,发现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850万元,后因为天降大雪,导致10间库房倒塌,保险公司认为是库房的建筑质量存在瑕疵,仅赔付了40万元,后来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库房建筑质量和当日降雪情况进行了辩论,法院经调查发现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强调法官中立而忽略实质的平等。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都处于平等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根本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平等地位。例如,一方当事人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另一方当事人是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一方有精通法律、富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是由本人进行诉讼。这样弱势的一方便不能充分主张事实,不能及时质疑对方的证据,不能及时提交自己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还是严守中立,不给于弱势一方当事人帮助的话,最终会导致实体公正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实现。

二、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的对策

(一)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防止突然袭击是辩论原则的主要功能,辩论主义在现实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和机能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辨证主义的存在让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进行判决。如果下级法院在裁判中违反了这一要求,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一旦上级法院经过调查之后发现被上诉的判决确实违反了这一要求,就需要撤销原审判结果,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随着上级法院这样的判决增多,辩论的原则将逐渐从柔性走向刚性,对一审法官必然会产生时效性的约束作用,才能真正发挥辩论原则防止裁判突袭的功能。

(二)公开法官法律见解。公开法律见解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内容,在诉讼过程中,如何使用法律是法官的权利,法官要对法律的使用负责,当事人要对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负责。也就是说,法官对法律的使用负责就意味着法官有权对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也有权通过对法律作出解释将其运用于具体的案件。所以法官的见解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影响非常大,法官在公开法律见解后,当事人如果不同意法官的意见,可以及时陈述自己的看法。如果赞同法官的见解,就可以按照法官的见解来改变自己的请求。从程序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也有权利要求法官将法官的法律意见进行公开。

(三)适当帮助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对于如何对待诉讼能力明显失衡的双方当事人是法官面临的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当面对现实诉讼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情况,冲突就这样产生了,所以法官就要及时作出选择。例如,德国和日本是通过由法官适度行使阐明权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官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未主张的事实,但是可以在当事人对事实陈述不完整时可以通过发问的方式,对其事实进行补充;在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相矛盾的时候可以通过发问和回答使当事人消除陈述中的矛盾。这样的阐明权既可以给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进一步形式诉讼权利的机会,还可以体现出诉讼的公证,使诉讼程序不会偏离公正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对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无法保证法院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真实,但是可以将程序规则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使法院的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也更符合真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是贯彻“司法为民”的必然途径,只有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提升当事人对诉讼的满意度和对法院裁判的信赖度。

参考文献:

[1]张艳丽.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类型化[J].政法论丛,2015,03:

129-137.

[2]张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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