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鑫 杨蕾 马子豪 高旺
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金融需求旺盛,然而当前的农村金融供给不能很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做大做强并带动农业生产组织的变革,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文章在深入了解农村农业经营体系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政策建议: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农村产权融资体系、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农村多元化融资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关键词】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逐步深入以及鼓励性政策的推行,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国家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度重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做大做强并带动农业生产组织的变革,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金融需求旺盛,然而当前的农村金融供给不能很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济主体在各方面的诸多差距也使得其需要更多的适应性环境,来实现其自身的金融需求。为此,加快构建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至关重要。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逻辑框架
任何体系、制度的完善、构建都需要一定的目标与逻辑框架。只有根据一定的逻辑顺序,逐步开展,才不会杂乱无章,毫无思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与发展本身就是由传统农业经营形式演变而来的,是从属于农村经济制度发展规律的。其次,创新是基于发展之上的创新,是基于制度基础上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方面的创新同样具有制度属性。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断丰富,发展态势渐好,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并收到良好反应。但不得不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事物,还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与阻碍。因此,针对新事物的发展就应当具有新眼光,对其判定也应当具有新的经济制度,以此,来找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问题,发现本质,对症治药。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政策建议
2.1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2.1.1 加强政策激励作用,提供政策支持。
支农再贷款是央行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起初是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旨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信贷服务,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促进“三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随着社会进步,支农再贷款已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工具。成本低、收入稳定的特征也使其成为可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匹配的重要工具。从结果来看,二者的挂钩是互惠互利的。用再贴现政策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这不仅为农业经济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支持,使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获取更多资金支持,更优化了信贷结构,加快了票据融资业务发展,促进了国家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2.1.2 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共同推进
国家银行应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政策性措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另外,商业银行适当下移经营重心,并不断增强经营触角,实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优化升级,方便农村经营主体的资金流动。除此之外,加快研发新型农业金融产品,开创具有代表性、独特性的农村金融管理结构。
2.1.3 创新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积极对待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鼓励民间资本的流动,成立专门性的民营银行管理相关事宜,或者组织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实现资金、技术与信息的合作与交流。对待村镇银行股权可实行适当变动,优化结构,引入民营资本,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的参股入股的机会与平台。成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给刚刚起步的新型农营主体在基础建设上的支持,改善融资结构。除此之外,还应积极设立其他金融机构,一定程度上降低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投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
2.2 构建农村产权融资体系
2.2.1 加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肃清企图投机取巧、违法乱纪的行为,修订《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保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权益,更保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县乡政府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予以足够的空间又不能放任自流,加强监管是保持农村金融市场健康良好发展的关键,必不可少。另外,无论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配套设施,还是基础化建设包括社会保障体系及户籍管理制度等等都要健全,推动农村经营产业的优化转型,加快城镇化进程,密切农村与城市经营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畅通就业渠道,提供融资信息,增强社会保障。
2.2.2 为保持公平、公正,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公示制度。
产权明晰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与政策的一个核心问题,土地归属了决定土地制度的基本社会性质。随着经济发展,农村产权清晰也是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犯、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的工具。
2.2.3 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
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利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融资问题。因此,应当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为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注入新活力。无论是土地经营管理权,还是集体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知识产权、大型农机具等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纳入贷款范围,切实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范围。
2.3 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要想获取长远发展,在传统金融模式以及挺多的经济模式的压力下脱颖而出就要适应时代发展,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融资需求,创新发展理念,拓展发展路径,完善金融体系。
2.3.1 创新特色金融产品
经营主体不同,需求不同,面对多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就要采取针对性的服务模式,提供给经营主体差异化、专属性的产品。举例来说,针对从事粮食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要进行农机具、农产品抵押或者补给等业务,使经营主体在各阶段都能及时获取到资金来源。对于畜禽养殖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同样需要资金的及时补充,可从厂房、畜禽产品的抵押方面出发。而对于金融体系相对完善而复杂的经营主体来说,产业化链长、管理难度大、中间环节多,需要大力推广以龙头企业带动下游产业,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供应链模式,从而实现企业上下合力,共同发展。
2.3.2 合理设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期限及规模
加快建立专项管理办法,合理设定经营主体的融资期限及规模要点,针对经营主体不同情况的需求应更具有针对性,符合其需求额度大、期限长、频率高的融资需求特点。具体来说,可以利用不同形式的贷款方式来减少还贷期限与生产经营周期难以对应而导致融资困难又违约的艰难局面的出现。
2.3.3 积极研发、创新结构性金融服务产品。
积极面对市场化趋势,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做出科学决策,加快构建金融企业的利率定价体系建设,进行梯次授信,下发层次化任务,差异化贷款利率,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风险,保障其多方面需求。
2.4 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2.4.1 加快农村现代支付方式的发展
目前很多农村还没有自助银行,更不用说网银、手机银行的推广,这就在各方面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为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周转与流动,应当大力建设基础服务体系,推广新型支付业务,使农村也能具有更加便捷、立体的支付结算服务。
2.4.2 优化农村支付环
统筹管理,及时办理新型农业主体的贷款事宜,推广银联“福农通”业务,让他们了解到国家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通过这种非现今支付形式的利用,既有效改善收入假币、残币的风险,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助农取款服务同样是解决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金融服务推广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有效办法。尤其是那些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金融服务严重缺位,金融基础设施薄弱,而通过农村超市等金融服务站,则可以极大提高农村支付服务规模。
2.4.3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积极进行信用村建设,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进行信用评级,发放信用证,不断加大对经营主体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促进农户增收。通过正向激励或者逆向惩戒的方式来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守信用制度,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并记录。
2.4.4 加强外界沟通,充分运用网络的强大功能,建立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以其信息量大、信息传播快、更新及时、存储提取方便快捷的诸多优点被各行各业应用,因此,其强大的生命力为新型农村金融模式也带来更多的机会,更加广阔的平台。具体说来,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来筹集资金、技术、信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奠定基础。
2.5 建立农村多元化融资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前面运用市场调节的作用。通过市场调节,能够及时掌握产品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传递市场信息,实现资源配置。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新型农业经营的产品将很难抵抗其他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
2.5.1 加快发展农村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也重点提到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拓展农村资本市场,就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中小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为他们缓解融资难题,获取到最大效益。政府可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的政策倾斜,使他们能够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的相应条件。
2.5.2 拓展农村期货市场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交易的商品期货品种越来越多,其中农产品也占据了一大部分。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和融资投资及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了很好发挥。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其一,通过农产品期货公司的设立,将诸多农产品信息汇聚,创新交易品种,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信息流动与获取,使得产品销售渠道更加多样。其二,通过期货市场的知名度与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产品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度,在套期保值下,减少价格起伏,回避市场风险,从而根据市场需要制定生产销售计划,达到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2.5.3 实现各类资本的聚合
这就要求新型农业主体积极进入市场,寻求最佳的社会资本供给。在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实现科学化的生产经营,运用资本汇集的效应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长远发展。
2.6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2.6.1 系统化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要想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就要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实现金融供给双方的同步进行。企业要切实明确产权框架,规范企业管理,加强经营监管力度,对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要做到明确而严谨规范。
2.6.2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通过保险,在投保的同时,就能获得保障金,极大的降低了农业生产的风险。而保险制度的完善,也使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来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压力。
2.6.3 建立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国家相关机构出台针对性的风险补偿政策,增加补贴额度,从各方面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从而更专心的投入到农村经营体系中。
2.6.4 完善农村担保体系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都不够健全,商业性担保公司数量少,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因此,可以鼓励农村政策性担保公司点的积极设立,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有资金可贷,缓解燃眉之急。
2.6.5 建立融资综合保障模式
就目前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前景长远,但同时也会由于融资困难而难以前行。因此,实现银行、保险、财政、监管等等各种融资方式相结合,将大大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蕾,杨兆廷.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主要任务及侧重点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6(02).
[2]焦鹏飞,李茜.培育绿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述评[J].中国农业信息, 2015(20).
[3]杨蕾,杨兆廷.农村金融供給侧改革的必要、内涵及创新机制[J].商業经济研究,2016(19).
[4]陆利军.财政支持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优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03).
[5]王喜梅,陈学明,覃清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J].经贸实践,2015(13).
[6]吴文玲.创新三农信贷产品服务农业新型经营主体[J].农银学刊,2015(02).
作者简介
王泽鑫,现为河北金融学院国际教育学院2014级金融学本科生。
马子豪,现为河北金融学院国际教育学院2015级会计学本科生。
高旺,现为河北金融学院经济贸易系2013级经济学本科生。
通讯作者简介
杨蕾,博士学位。现为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河北金融学院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作者单位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省保定市 07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