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岚涛
摘要:通过在校图书馆查阅多本文献资料,对校园欺凌现象有了新的认识,了解了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原因,对文献中的学者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措施进行了总结,从而更好的净化校园环境。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意识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
校园欺凌是指由一个学生或一群学生对另外个别学生或学生群体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攻击性行为,它能够对欺凌对象产生生理与心理危害;并且这一行为涉及学生之间可观察或可感知到的权力不平衡,极有可能重复多次发生。目前我国并没有校园欺凌的法律定义,检察机关对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参考的是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的表述,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
(1)学生法律规则意识淡薄
首先,学生法律规则意识淡薄直接导致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元素。任何社会,都有其运转的基本规则;任何单位,都有其运转的基本规则。生活在社会和组织体系中的个人,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造成社会、单位运行秩序的混乱。法律并不对所有的社会运转规则进行规范,而是仅规定社会运转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规则,将其他规则交由道德、团体自治等进行调整。换言之,法律规则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保障。分析校园欺凌现象,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则意识是导致校园欺凌的直接原因。例如,恃强凌弱是对平等原则的违反,敲诈勒索是对等价交换原则的违反,谩骂、嘲笑、戏弄、殴打他人则是对主体人格的践踏。
(2)校园欺凌的定义及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各法律法规之中均未涉及校园欺凌的法律定义,检察机关对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参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的表述,但该种定义并没有多大法律效力,仍处于比较抽象的状态,也并未引起该有的重视。我们知道法律具有指导和威慑等作用,法律若无明确禁止,如此一来,在校园欺凌现象严重的环境下,没有法律去明确何为校园欺凌以及校园欺凌的范围和种类,广大的人民群众就更无从意识到校园欺凌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只会让学校和家长以及欺凌者不以为然,校园欺凌现象只会越来越严重。
(3)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规则
即使法律规定完备,如无合适的程序进行追究,法律规定也将落空。目前,我国缺乏细化的惩治校园欺凌的程序性规则,导致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束手无策。首先,教育惩戒可以有效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但是教育惩戒经常被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缺乏操作规程,结果导致教师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以及不良习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小恶”就这样在没有批评、矫正的环境下,慢慢演变为“大恶”的校园欺凌。其次,学校在处理具体的校园欺凌事件时,缺乏追究欺凌者责任、保护受欺凌者权利的程序性规定。这就导致有的学校将学生打架斗殴等丑闻加以掩盖,仅作内部处理,放纵了校园欺凌;相反地,有的学校对欺凌者处罚过重,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同样也起不到遏制校园欺凌的作用。
三、治理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
首先,完善刑事法律规定,增强对校园欺凌者的法律威慑力。立法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必要的保护人身安全的罪名,加强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可以考虑加大對手段恶劣、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次,完善行政法律规定,加大对校园欺凌者的惩处力度。平衡欺凌者和受欺凌者双方的利益,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遏制校园欺凌最合适的法律措施。最后,完善民事法律规定,强化欺凌者个人的责任意识。为避免家长直接承担责任导致学生对民事责任的漠视,民事立法可以考虑规定由校园欺凌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其个人财产不足赔偿时才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2)强化校园欺凌惩治力度
目前,我国处理校园欺凌只能援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处理。而实际处罚很少,力度也不够,不足以对此现象产生震慑。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也是如此,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理念,强化对校园欺凌的惩治力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指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未成年人主观恶意已能够使其区分对错而又执意触法,虽年龄尚不足14周岁,依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所以需要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因为我国当前社会高速发展催发未成年人早熟,校园欺凌普遍呈现出低龄化、严重化与犯罪化,因此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因年龄限制而忽视主观恶意引起的不公正,从而显示出法律对潜在校园欺凌实施者的威慑力,并进一步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3)完善校园欺凌的法律救济制度
目前关于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法规中,对被欺凌者的伤害程度往往以物理后果作为判断欺凌事件危害性的主要依据,而被欺凌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往往则被搁置于法律关注的视野之外。因此考虑到多数校园欺凌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要远远大于生理伤害,故而法律对受害者的救济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补偿,更应该动员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给予受害者更多更全的心理关爱与帮助,同时借助少年检察院,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明确校园欺凌的申诉权、申诉机构、申诉时效等法律问题,充分解决诸多校园欺凌因缺乏明确的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公正解决的现实问题,从而一方面挽救、教育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被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与心理疏导。
(4)加强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要增强针对性,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学段进行法律规则意识教育。例如,学前教育阶段,应当由教师根据生活常识,教育幼儿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必须受处罚,从而使幼儿自觉地接受规则的限制。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知识,帮助学生形成初步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与自我保护能力。高中教育阶段,法治教育应重点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社会上的不和谐现象,及时巩固法律规则意识。针对我国法治教育教材存在的问题,要组织专家编写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教材供教师选择。另外,建议修改现行的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增强其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许锋华,徐洁,黄道主:《论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载《教育研究与实验》,2016第6期。
[2]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12。
[3]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作者单位:长郡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