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计量管理初探

2017-10-20 03:27于晓萌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7年11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

于晓萌

摘要:文物资产按其不同的存续方式可分为国有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本文仅就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管理进行深入探析。首先对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管理现状及不足进行论述,然后分析了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形成账外价值的原因,之后引入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计量的相关概念,最后就如何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计量管理提出了一些设想,旨在更加准确地反映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

关键词:国有资产;可移动文物;价值计量

国有可移动文物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单位收藏的,在文史领域被鉴定具有文化、历史收藏价值的可移动文物,一般来说包括古籍、历史档案、文物、化石等等。

一、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管理现状

(1)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制度。虽然财政部已经颁布《事业单位财务准则》,要求文物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及时计价入账,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文物资产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开展相关工作。这样就出现了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成为账外资产的情况。

(2)脱离了财政监督,影响管理决策。一部分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管理部门在对此类资产进行管理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财政监督。相关部门在对一些文物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信息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单位的实物台账和财务信息过于形式化,不仅不能准确反映文物资产的经济价值,也不能反映资产的财务价值。这不利于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还会影响资产管理部门决策的正确性。

(3)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长期背离。现阶段,我国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管理部门的财务机构缺乏一定的独立性,被架空现象较为普遍,经常被实物管理部门所排斥,难以充分发挥其职能。长此以往,文物资产管理部门就出现了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背离的情况,不利于单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形成账外价值的原因

(1)过高估价。目前,一些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认为所管理的文物资产收购价格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对其进行过高估价。这样就可能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以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一规定相偏离,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之间的误差。

(2)管理办法滞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财务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但是我国很多文物资产管理部门在管理办法上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没有设置专门的文物资产估价部门,也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市场调查。这样一来,会出现一些珍宝级文物资产难以被发掘,使估价失去依据,对管理非常不利。

(3)没有全面考虑资产价值。现阶段我国文物行业在实物管理上过于重视文物资产数量的计量,而对其价值管理存在一定的欠缺,直至现在也没有一种较为完善的价值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物资产财务价值、实物现时价值以及潜在价值相分离的情况,难以进行统一管理。

三、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计量管理的概念

在引入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计量时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仅限定于国家规定专司收藏文物资产管理机构所属的收藏资产;二是文物资产管理部门所收藏资产不具有交易性质,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买卖,只能够被无限期收藏管理或进行非市场性交换。

文物资产价值计量包括会计计量价值和经济性评判价值。会计价值计量指的是会计账面所记录文物资产的资金成本,包括财政投入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购买、获取文物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而经济性评判价值可以视为是收藏价值或投机价值,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无需计提跌价准备。

会计计量价值与经济性评判价值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会计价值计量主要是通过会计规则制定、会计信息加工、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会计信息产品传递等一系列流程对资产情况进行反映,会计价值计量强调的是资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这种计量方式的本质并不是为了全面完整地反映可移动文物资产的市场价格,而是服务于财政管理;经济性评判价值虽然也需要用货币尺度进行评价,但却与市场相呼应。当可移动文物资产在某一时点需要进行经济价值评价时,需要充分结合同类文物市场价格进行评价,但是这种评判方式并不是说必须按市场价格评估资产的经济价值,而是将市场价格变动因素考虑在内。文物资产经济价值评价也并不是为市场交换而服务的,而是作为价值评判的参考。

四、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计量管理的设想

(1)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在现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将文物资产纳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体现其非经营性、长期收藏的特殊性,具体可以将文物资产归为长期资产项目,从根本上解决文物资产归类困难的问题。同时,还应当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项目做出调整,单独设置“文物长期资产”项目列示,并在此项目内容中进行细化,下设“可移动文物资产”细目,且在填制财务报表时按要求进行相应内容的填列。这样做能更好地规范文物资产管理,使相关人员在对其进行估价时能够与财务记录相对照,相对减小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之间的误差,便于全面考量其价值。

(2)正确评估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在运用价值计量管理方式开展管理工作过程中,要重视财务会计账与实物辅助账的合理配合运用,尽可能地实现文物资产综合管理,促进管理工作准确性、有效性、全面性的提升,力求正确评估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

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在开展经济价值评估过程中有针对性开展工作,重点对可移动文物资产进行经济价值评估。在对此类资产进行评估时还要注意可以采取定期评估的模式开展工作,确定一个时点,作为文物资产的评估计价基准日,并于每年会计期末,结合当时市场价值与资产功能的重要性程度对其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其次,在会计价值计量方面也应当进行分类,会计价值计量时对于不可移动资产仅就发掘资金成本进行反映和计量,而对于可移动资产不仅要对购买、受赠、征集等方式发生的资金成本进行反映,而且要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计价。引入市场评估不仅能够促进文物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而且有利于对外文化交流中可移动文物资产的保险计价,充分体现可移动文物资产的艺术价值和综合社会价值。

(3)优化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计量管理相关制度。首先,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数量对会计价值计量与核算办法进行调整和优化,办法中不仅要涉及到未作为资产入账的成本性支出的处理办法,而且还要对各类資产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其次,文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实物的经济价值评估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市场情况以及各类资产功能评估细则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确保评估工作有章可循。再次,文物资产管理部门还应构建财务与实物管理部门对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机构与实务管理部门的权力,二者在对账过程中如果出现不一致,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查明原因,使文物資产价值计量更有意义,提升国有可移动文物资产管理水平的同时,也为文物管理部门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促进文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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