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海亮 王林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谢次昌撰文透露:据有关部门1993年调查估计,从1982年至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大约为5000亿元。从最近调查的情况和清产核资的结果看,国有资产流失的程度还要高于这个数安,情况相当严重。
国有资产流失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国有资产被侵占、转移;二是国有资产被毁损、灭失。一方面是其他所有权主体的不法侵害,如集体企业将全民单位投入的资产占为己有,把国有资产变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企业将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侵害中方国有资产权益;公司制企业其他股东侵占国有股权权益;个人侵吞国有资产等。另一方面是国家所有权内部管理主体、持股主体、经营主体的非法倪,如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持股单位非法低价转让国有股权;企业经营者滥用经营权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等。
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长期以来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没有分开,政府有许许多多职能部门,谁都有权管国有资产,但谁都不对政府承担财产责任,以至国有资产所有权权益长期得不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