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现状思考

2017-10-20 09:41史利娟
丝路视野 2017年14期
关键词:独立学院

史利娟

【摘要】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行。法学教育既是一种素质教育,又是一种职业教育。为了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独立学院应立足社会需求、立足职业需求,结合我国国情、文化传统和人文特点来培养人才。我们所培养的应用型人才必须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符合法学实践性强、技术性强这一专业特点。同时,我们所培养的法学人才要具备法律道德、信仰法律精神,要将法学人才未来职业的服务社会理念的教育贯彻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我们还需要在培养法学人才过程中创新实践教学模式,使独立学院的法学人才的培养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现状思考

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与公立院校的法学教育有相同之处,也有诸多的不同。十多年来的法学专业教学,在具体工作中,我细细品领,读书无数,也学习了中外名家、校长对大学教育的诸多见解和看法,我的思想一直被牵引,不断地撞击出一些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考。

一、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应立足职业社会需求

我国当前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高校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不准、导向不明的问题。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学研究专家,还是为社会提供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人才,是近些年来引起越来越多争论的问题。美国律师协会著名的麦克·科瑞特报告中提到,在法律从业者整个的职业生涯中,其需要持续不断地加深对其从业环境——变动不拘的社会的理解和认识,需要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需要对法律事实独立的调查和评判能力,需要对现存法律问题进行及时反应和采取最有效应对策略的能力。如果学生在课堂中学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这显然不是法学教育应有的目标。法学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实质上应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应该面向社会职业需求。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新世纪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却存在反差:一方面是急需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的用人单位,求贤若渴;另一方面却是普遍的法学专业学生“求职难”。

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弊端,归根结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没有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近年来日新月异的变革,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在日常学习中,我多次领略到名家、教授谈到了一些创新“理念”的树立。的确,要想创新法学教育,我认为,我们必须打破传统教育理念,立足我国国情、司法实践,去满足专业的社会需求,法學专业人才的培养应立足职业需求。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对象化”的倾向,就是将自身需要解决而又未能解决的问题转向西方,认为仿效西方模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答案。其典型表征是对西方法治的盲从。一些法学教师习惯于引进和传播一些西方的法治理念,忽视我国本土的司法国情,使得法科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一时难以适应本土司法环境和我国的具体司法国情,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纷争,往往一筹莫展。这些迷信与盲从一定程度上是教条主义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进程中的一种反映。引入西方法治理念本身并无不当,因为作为人类文明组成部分的法治文明,只要是科学先进的,就应学习和借鉴。问题是在借鉴吸收的同时,应结合我国国情、文化传统和人文特点,立足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二、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应强化动手能力

伴随着法学启蒙、法律常识的学习以及整个社会对依法治国的强烈需求,法学教育目前已成为“显学”和“热学”,各类院校纷纷举办各种层次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虽然在30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不足依然存在。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确立,法学教育在理念意识、培养目标与模式、教育体制以及内容与形式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现存的人才培养模式相对滞后,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不强;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还不平衡。另一方面,现在的企业面临着日趋白热化的残酷竞争,为了减员增效,提高人才的利用率,企业就千方百计地寻找可以直接上岗的人才,各企业都需要具有一定动手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

现代国家普遍通过法律职业考試来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考试要求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这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该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既要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精深的业务知识、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还要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精通外语,能汇通古今,融贯中西。应用型法律人才应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律师工作,也能胜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工作。因此,我国今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具有高度职业责任感、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掌握一定法学基础知识且具有较强的、独立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而且,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发展促成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和动态化,越来越细化的产品和人才市场对学校教育提出很高要求。一家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北京大学某一届法律硕士就业去向涉及金融企业、会计事务所、高校、研究所、报社、出版社、地产公司等。这些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个性化需求,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能够提供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比如作为法学院校的学生,想成为一名律师,参加庭审的技巧是必不可少的。在面对高水平的法官时,怎样冷静沉着地陈述自己的法律意见,怎样正面或侧面地回答法官的提问,怎样在非直接对抗的过程中给对手以直接的反驳,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要求法学本科学生掌握的重要技能。

事实上,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节,另一方面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较差也是很重要的因素。社会普遍反映法学专业刚毕业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起草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咨询存在较大的困难。真正实现融法律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于一体,实现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统一,强调理论教学服务于法律实务的需要,应用型特点体现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教学过程的组织以职业法律人必备的知识、能力和伦理素养为中心来确立。

三、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要引导学生信仰法律精神

历史的经验,当代的发展,未来的趋势都表明,法治思想是新的民族思想,是新的民族灵魂,进行法律宗教式信仰建设,是当前提高国民思想素质,建设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确立新的国民认同价值的信仰,法律信仰是唯一可行的,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必需。实现法治大一统更是当前国家发展的方向,未来理想社会的前提。

培养追求法治理想、信仰法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要想成功,必须要求学生关注社会,关心时事,关怀大众,学会担当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教师以“专家的功力”言传身教,向学生揭示“法理”之有情,引导学生解读“法之本相”,才能为他们将来成为有通人情怀的“法律人”奠定基础。

甚至,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由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我们要加强学生的法律道德的培养。关于法学教育的目的,20世纪40年代,燕树棠先生认为: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书中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引述了美国康奈尔大学原校长在该大学法学院创立之日说的一段话进行诠释,“我们创办法律學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诉讼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门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論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益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这些观点,无不说明,法律道德、法律信仰乃至法律精神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

当然,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不是一劳永逸的。大学是社会的服务站,这就要求高校人才的培养,必须面向社会,融入社会,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作为我们人才培养的课题。树立社会大课堂理念,着眼高校社会服务的职能,利用高校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的优势,通过人才培养和技术输送两条渠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而且,创新思想的提出也是有阶段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其人才需求的变化,随着教育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相信所有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会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研究,为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改革做出新的贡献。

四、独立学院培养法学人才要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而法律职业属于社会职业的一个高端层次。看世界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科技等各领域取对人类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有很多都是经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培养的。而培养这些高层次的人才,必须有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手段。而且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金融学以及很多工业科学都密切联系,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等,在实践中都会遇到形色各异的实践问题,没有广泛的知识面,没有对社会民生问题加以关注了解,往往解决不了实践问题。所以,培养现代社会所需的法学人才必须创新实践教学体系。

为了适应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独立学院借助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契机,加强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改革措施。

(一)尝试建立必要的人事机制,促进法学教师从事实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社会科学,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和现实中的法律事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仅仅掌握书本知识并不能使教师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也不能使学生成为真正有用的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在教学中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学生。为了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有必要对法学院系的人事机制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方面,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之间职业互换的渠道,使得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通过一定渠道到法学院任教,在任教一段时间后再回到实践岗位上去;另一方面,建立法学教师轮流到司法实践部门挂职锻炼的制度。法学教师在从事一定时间的教学工作后,应当去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挂职锻炼,担任一定时间的法官、检察官或从事公安工作,以使他们有机会不断地回到实践中去,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并且加深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当然,法学教师有执业证书的,也可以轮流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这也可以使教师获得充分的法律实践机会。总之,建立教师与法律实务人员的互换制度对于改革法学教学方法,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改进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增强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

美国一般对法学教育的批判,有三种态度:一是认为法学教育不过是职业教育,根本不该放到大学教育中。二是认为法学教育的课程内容不够务实,一些律师在实务上所需要的诉讼技巧、沟通、谈判技巧等,法学院的课程没有教到。三是认为法学院教的东西太过功利与世俗,未能提供给学生更宽广的视野与哲学,使得学生最后都跑去当商务律师。

诚然,针对我们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我想说的是,如果法学教育真的要培养出一名称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那么,的确需要多开设一些实务方面的课程。内容包括诉讼技巧、沟通、谈判等。但是,这些课程的知识是无法通过单方面的授课的教育方式传授的,这需要通过一些职业训练课程来补充完成,我们可以多开设一些职业训练模块课程。另外,我们的学生由于只盯着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对一些哲学、历史、社会、经济、文学的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我们是否应该多开设一些这样的选修课,让学生们针对个人的兴趣去选修,鼓励学生们主动去增广自己的视野与触角。目前,我们的学生根本意识不到法学专业的执业需要宽广的社会人文知识,只是局限于十六门核心课程,而且这些核心课程的内容,也仅仅是在乎所掌握的知识点是否能分析案例和解决案情,对讲授多一些的理论内容都不感兴趣,这也是受目前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的影响。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促进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以教师为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而学生也习惯了教师给他们一个让他们记忆的完整的笔记和课程内容体系。所以有的学生认为法学专业的学习就是记忆、背法条。事实上,这种方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的培养。我们应该改变教学方法,以学生为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围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展开教学,让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完成这一转变,需要在课堂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的时间,减少教师单纯讲授的时间,教师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識告诉给学生,而应当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做独立的思考。而且教師还应当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一些课外阅读,一些理论性的知识,学生在课堂上受教师启发,课后学生自己可以主动阅读来完成学习。而事实上,我们的学生习惯了课堂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课后只是简单地进行复习巩固,很少有学生主动去进行课外阅读和自我学习。所以,所谓的启发式教学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当然,这样的教学改革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学生的就业和执业资格的考试任务和压力使的这些教学改革、课程改革成为了瓶颈。

一位伟人曾经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的法学教育,尤其是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要紧紧抓住法学实践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不断地在四年本科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既不是简单的通才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而应该是高素质的治国之才。以上是我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些粗浅的思考,与大家切磋和交流。我会反复学习、思考,进一步提炼,并实践于具体的日常教学科研工作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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