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迎春
[摘要] 高校学生评教制度中,教师依法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权、知情权、名誉权、学术自由权、申诉权等诸多合法权利。当前由于高校管理权的强势介入,学生评教制度整体失范并走向异化。同时,评教过程中学生滥用评教权、教师权利救济体系不完善等各种原因都极易导致教师的合法权利受损。高校必须坚持依法评教理念,构建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校内治理体系和有效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合理设计学生评教制度,逐步完善教师权利救济程序,有效地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 学生评教;教师权利;内部治理体系;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451.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6-0059-05
高校学生评教制度中教师和学生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均衡,是该制度生成的法理基础和内在要求。但目前施行的学生评教制度设计过于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绝对权利,造成了师生在教学关系中的失衡、不对等,有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风险存在。因此,高校必须明确评教过程中高校、学生、教师三方的权利义务,既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又不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要设置权力制衡机制以明确学生、高校的权利行使界限,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治理体系,有效发挥评教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师专业发展。
一、教师在评教过程中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教师在履职过程中依法享有获得其所在高校及其他评价主体做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的权利。该权利是教师因履行教学职责而享有的一种特有身份权,与教师的名誉密切相关,会对教师的物质、精神等层面产生深远影响。公正评价权利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客观性指评价标准、程序、结果等方面要客观;主观性则是指教师的主观体悟和判断,是教师个体根据学生评教的结果与自我评估预期相比对的结果。如果自我評估预期高而评教结果低,教师认为自身未能获得公正的评价,会产生挫折、失落等负面情绪。因此,科学合理的评教制度必须能够保障教师在较长时间内可选择多种教学评价方式对自身的教学进行综合评估,且有机会表达个人的主观感受,以获得相对公正的评价。
(二)知情权
知情權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1] ,是公民获取资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民主权利的必要条件,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等属性。评教过程中,教师兼具评教当事人和高校管理主体的双重角色和身份,其享有的知情权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享有知悉评教制度设立的初衷、评教指标体系、评教程序、评教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权利。这既能够保证评教制度获得组织成员的广泛认同,又能提高全体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对实现制度的预期目标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教师有权了解学校发展的动态和重大决策,尤其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校内规章制度。这是教师行使参与管理权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保障教师个体权利、推动高校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评教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与自身名誉息息相关,是教师因职业而享有的独特人格权。高校学生评教制度应具有正当目的,即能够实现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学水平及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在此过程中,评教制度对于教师来说更像是一种“外部诊断”,是学校对教师教学水平进行评价的一种辅助手段,能够查验教师教学的缺陷和短板,将教师“羞于见人”的一面暴露出来。一般来讲,一定程度的曝光和刺激会激励教师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但如不注重对教师隐私和名誉的保护而过度曝光的话,则可能使教师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质疑自身的职业能力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因此,维护教师的名誉权既是对教师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有效发挥评教制度作用的重要一环。
(四)学术自由权
学术自由权是指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从事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等活动中享有的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权[2],是社会成员特别是大学教师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公法的权利属性。大学教师拥有的最大权利实际上就是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职业权利,只有让大学教师在其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 给予“忠实于高深学问”所需要的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大学教师的权利[3]。然而,当评教成为衡量教学效果的“指挥棒”和“风向标”时,教师的教学自由就会受到学生主观判断和高校人事管理政策的干扰和束缚,教师随之会改变教学理念、行为,而不是通过反思自身的教学以提高水平。
(五)申诉权
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能够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正当请求的权利。从权利属性来看,申诉权属于程序性权利,其价值和意义在于保障个体实体权利的实现。学生评教制度中,教师对评教结果或高校依据评教结果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拥有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权利。教师行使申诉权的依据并非已发生权利受损的客观现实,而只是教师按其个人经验做出的主观判断。高校教师的申诉权是通过赋予教师特殊程序权利来消除或减少学生评教造成的不公后果,以保障教师合法权利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二、评教过程中教师权利受损原因分析
(一)学评教制度设计中法治理念的缺失
评教制度设计中法治理念的缺失是教师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理念是贯穿制度建设始终的灵魂和内核,是各项制度实现设计初衷的重要保障。目前,评教制度设计中缺少法治理念尤其是权利保障理念,评教制度运行逻辑表现为高校管理权力的强行介入和肆意扩张。从学生评教历史来看,经历了学生单方主导、学生和教师双方自愿参与,到现行教学行政管理者介入并全面控制的历程。高校以管理权力为主导,学生评教制度的泛行政化现象日趋严重,教学行政管理者对学生评教的控制日益加强,致使学生评教制度的教学品性和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初衷消匿于简单的以效率和奖惩为主的目标中[4]。可以说,学生评教已成为高校为回应外部质量问责而采取的一项带有明显功利价值取向的管理问责措施。评教过程中,高校、学生、教师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高校全面主导评教体系的建构、执行及考核评判,处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兼具管理者、评价者和裁决者等多种角色,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学生表面上享有评教权,却异化为学校实现管理目标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缺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处于弱势地位,接受高校管理者和学生的双重评价,成为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联合博弈和监控的对象, 其权利容易被漠视或受到侵害。
(二)学生评教制度的异化
学生评教制度的异化是教师权利受损的主要原因。我国大学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移植国外的教学评估制度以构建校内质量保障体系,学生评教制度也包含其中。由于我国高等教育采取的是权力主导下的外延式发展模式,高校内外部权力共同主导着教学的运行。另外,评教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国内缺少评教制度发挥作用的制度土壤和机制,如选课制、教师评聘制、司法审查制等。这导致评教制度被贴上管理的标签,异化为高校教师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在指标体系上,过于强调对教师教学行为的规范和框定,忽视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发展与成长,把其简单异化为教师绩效考核的工具;在主客体关系上,教师成为评价的唯一客体和对象,忽视了评教过程中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个体成长目标,使学生成为评教工具;在评教方式和手段上,更突出管理的效率导向,越来越依赖于单一的网络调查,导致学生代评、滥评等现象的泛滥;在价值取向上,评教制度非但没有促进师生关系的良性和谐发展,反而有可能导致师生之间对立情绪的滋长,对教学效果和师生感情產生了破坏性影响。可见,异化后的评教制度背离了原有的价值理念,有必要改善现行评教制度以实现评教的科学化、理性化。
(三)学生对评教权的滥用
学生滥用评教权是导致教师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学生评教制度设计中含有一个关键预设:大学生是“理性人”,具备理性、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课堂教学水平的能力。现实中,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皆不成熟,不能公平、客观地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屡屡在评教过程中出现不知权、不尊权、不懂权甚至是滥用评教权的现象。另外,高校赋予学生“廉价投票权”,学生享有评教权利的同时却无需承担责任和义务,极易滥用评教权而损害教师的合法权利。学生滥用评价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代评行为。部分学生视评教为一种额外“负担”,找他人代评而不计后果。但从评教权的权属性质来看,它是一种专属身份权,学生不得随意过渡或转让,否则评教结果无效。二是报复行为。实践中,一旦有教师的教学或管理行为招致学生的反感或厌恶情绪,学生可能会通过评教来报复教师。调查显示,507%的学生认为在评教时有人会因为教师过于严格而打“报复分”[5]。
(四)保障和救济教师权利的程序不健全
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程序不健全是评教结果过程中教师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目前,高校的依法治校意识较为淡薄,保障和救济教师权利的程序缺失。一是保障教师知情权的程序缺失。教师享有参与权是保障其知情权的前提。学生评教过程中,评教指标的制定、评价方式的选择、评价程序的实施、评价结果的公开等通常由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单独制定并执行,教师只能被动地配合接受,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缺少教师参与的评教不能反映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师个体的特点,无法实现评教目的。二是教师陳述和申辩的程序不健全。目前,很多高校没有制定专门的教师陈述、申辩程序,更缺少完善的听证程序。当教师对评价结果产生异议时,其陈述和申辩常被视为对学校管理权威的蔑视和挑战,只能消极接受或转向“逆向选择”,有的甚至会产生厌教心理。三是现有申诉救济程序存在问题。《教师法》虽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虚化、悬空和自闭等倾向,非但没有拓展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反而成为教师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桎梏。
三、评教过程中保障教师权利的路径和方法
(一)树立依法评教的理念
依法评教是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是保障评教结果公平、公正以及教师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依法评教要求高校、学生、教师都要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权利)、履行职责(义务)。首先,高校领导及管理部门要树立依法治教理念。高校要“积极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服务理念;转变权力主导的传统管理模式,严格限制自身权力的扩张和滥用,重视学生和教师个体的权利,拓展评教过程中教师的参与和监督途径;构建科学合理的评教指标体系,遵循正当程序,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名誉权、申诉权、学术自由权等权利。其次,学生要树立依法评教理念,杜绝滥用评教权的现象。高校要提高学生参与评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动员、宣讲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让学生充分了解自身所享有的评教权利及滥用评教权的后果,增强学生的法纪意识,促其依法、依规评教。对出现滥用评教权现象的学生,要查清其滥用评教权的原因,视具体情况做处理:对尚未对教师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对教师权利造成侵害的,应给予相应处分,并对评教结果予以重新认定。最后,增强教师的服务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教师要增强教学服务意识,积极履行教学管理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另外,教师还应树立权利意识,以保障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依仗自身在教学中的优势和地位滥用评价学生的权力,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不符合自我预期的评教结果而恶意报复和伤害学生。
(二)构建高校内部权力制衡体系
构建高校内部权力制衡体系是保障和实现教师权利的关键,其核心目标是制约高校的权力,平衡高校、学生、教师间的权利与义务。高校一方面要为管理权划定行使的范围和边界,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另一方面要赋予教师监督和制约高校管理权的权利,搭建分权制衡的校内权力框架。具体为以下三点:一是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章程即为大学之“根本法”——“宪法”,是大学之最高行动纲领与基本行为依据[6],具有为大学自治与法治提供理性秩序的“法治品格”[7]。高校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治理体系,重点是要划定高校的权力清单,明确高校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另外,章程要突出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和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二是搭建分权制衡的校内治理权力框架。要健全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决策机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引导教师和学生广泛参与学校管理;要改变评教过程中教学管理部门主导一切的模式,保障评教程序公正性和实体正义。三是依合同保障教师的权利。高校应按照自愿、平等、公正原则与教师签订并履行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师在聘用、奖惩考核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预防评教制度的异化
建立防止学生评教制度异化的长效机制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树立正确的评教理念。让学生评教制度回归本真,发挥评教的诊断作用,防止评教异化为单纯的教师绩效管理工具。二是完善评教指标体系。要设计多样化的评教指标体系,兼顾教学的共性特征及专业、课程和教师个体的特征,坚持多样化与个性化的和谐统一;要设置类型多样的评教表,如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学生评教表就包括了基础型、扩展型等多种不同类型的评教表[8]。三是要遵循有限公开的原则。为最大限度保障教师的隐私,评教结果应依据评教对象和课程标准等因素实行部分公开,以保障教师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四是完善教师综合评价体系。评教被异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高校教师评价方式单一、陈旧,教学督导、同行评价等制度被虚化、形式化,从而过度依赖学生评教来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因此,应整合多重评价机制,发挥不同评价方式优点,把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终极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以形成科学的综合评价机制。
(四)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健全和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应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要依法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纠纷。申诉委员会应吸纳一定数量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化解高校在教师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二是健全听证制度。在教师对评教结果产生异议时,可选择开启听证程序,由教师和高校主管部门双方共同质证,高校有出示原始评教数据、说明评教依据及奖惩依据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建立内部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建立為教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门机构,帮助教师了解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对学评教的知情权。四是通过立法完善教师的权利救济制度。修订《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条文中的申诉内容,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充分保障教师在高校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起完整、科学、公正的教师权利保障制度,实现对教师权利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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