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玲
摘要:互联网行业涉及范围广且深,其中通过“经济系宪法”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现阶段,针对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规则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具内容包括对市场认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 据此,主要针对《反垄断法》给予行业相关职权,以此维护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思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9.067
1前言
互联网作为发展快速行业,竞争无处不在,企业之间的利益争斗尤其激烈,关乎到大部分用户利益,同时也是与国家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提升息息相关。自从2010年的“3Q大战”出现,整个社会面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兴致盎然,尤其是2011年腾讯诉奇虎存在不正当竞争等的事件,受到媒体关注与追踪报道。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包括有7个部分,第一层指的是网络基础设施,比如光线交换机=路由器以及互联网设施;第二层指计算机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数据计算和存储设施;第三层指互联网服务;第四层指终端设备,如智能手机等;第五层指网络软件与硬件内容,如游戏等;第六层与内容服务提供给使用者,如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第七层指接受服务的企业与个人。直到2011年底,我国网络使用者数据有4.97亿,有355万家互联网提供者。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竞争激烈,违法事件存在且呈现上升趋势,存在不规范经营、侵害使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而针对该现象,我国互联网行业药如何使用竞争法规,积极的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并且提升互联网行业也成为了该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概述
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有关于互联网竞争行为作为解释,而界定相关市场主要明确为经营者竞争市场允许的范围内,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具有等行为,在《反垄断法》第十二条中,相关市场在经营者要在一定时期内,要对特定商品以及服务,特别是竞争商品范围以及低于范围内,为更好的界定“相關市场”,大部分国家使用“合理代替性分析法”以及“SSNIP测试法”。其中,前者主要根据产品性能以及价格因素由需求与供给角度分析,主要研究该产品在市场上是否会被替代。现阶段,大部分消费者主要从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性能等内容衡量商品的经济价值,经对产品的价格、质量等因素比较后,二者间可相互代表,则表示该产品属于同一市场。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鞋公司案”中提到:“一个产品市场的范围取决于对合理交换性的利用或者对产品本身和其替代产品之间的交叉弹性的需求”。该方式主要对经营者参与市场易难程度。而SSNIP测试法中,主要针对幅度小但意义较大的,不是非临时性涨价的情况做分析,消费者未将目光转向其他消费产品,这也导致涨价者没有利益,涨价产品也就成为单独市场。
目前社会互联网发展中少不得网民支持,互联网企业为网民提供免费服务,部分经济教授表示,将网民感兴趣的部分作为一个代价,同时给予网民看到出现的广告,购买看到广告购买的商品,而广告安排者将代价支付于互联网企业,如果经过这样的方式,免费与对该产品的市场界定没有太多的联系。而之前提出是否支付费用作为标准衡量与相关市场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明显互联网市场更具有双变性,界定相关产品时,需要对市场做好整体观察,并将免费服务与收费服务结合在一起。而学者进应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利润来源进行分析。
3案件分析—奇虎与腾讯反垄断案件
2014年4月14日,腾讯与360对外宣称,将起诉对方不道德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奇虎提出360要停止“垄断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请求法院驳回360全部诉讼。而在2013年3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关于上述请求,法院认定腾讯公司与《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行为与被诉无关,奇虎公司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于同年11月26日,案件二审开展。
3.1垄断市场还是竞争市场
奇虎公司提供CNNIC2009年发布《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提到:腾讯QQ掌握97.4%局绝对优势保持在市场第一位。这就是腾讯占有市场支配权的证明,控诉腾讯在通讯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进入该领域艰难,或者是不能实现有效竞争。关于这一焦点是本案件最基础焦点,但腾讯公司占有垄断地位后,奇虎公司败诉不可避免,这样的一个焦点就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广东高院关于这一案件认为,对于产品市场界定可通过以下几点内容实现有效分析:分析需求者对QQ软件功能需求以及质量、价格等方面节后程度。主要从使用者的需求角度分析产品是否有被替代的可能。最后,法院认定奇虎主张综合性为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可形成独立市场的定论不成立。
3.2是否占有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中,市场支配地位规则指经营者于相关市场份额占有50%,一般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奇虎公司认为,腾讯公司的在市场占有较高的财力支持和市场份额,已经形成市场支配地位。而经济状况分析,腾讯公司2010年财务显示全年收入为196亿;而技术层面分析,直到2011年,腾讯公司申请专利有2000多件,授权有1000多件;市场份额方面分析, 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咨询发布《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证明通讯公司在即时通讯方面占有市场份额76.2%。而通讯公司是否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了诉讼争议的关键性焦点。奇虎公司根据现行《反垄断法》关于占有支配地位的规定中,腾讯公司符合关于改法占有支配地位的描述。但腾讯公司出示的证据显示,传统的即时通讯软件产品竞争激烈,特别是飞信、阿里旺旺以及YY语音等产品,其用户快速增长,使用者远远超过亿单位。因此,法院认定相关市场竞争处于充分状态,即时通讯市场与高度竞争和高度不稳定状态、新技术等还会持续出现,奇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有某一家企业长期操控市场。endprint
3.3滥用市场地位还是使用者自行选择
诉讼请求中,关于360要求腾讯停止对QQ软件中的销售安全软件进行捆绑等行为。奇虎公司指腾讯公司有通过QQ使用者和他人建立通信网络后,转移其他产品的行为会很艰难,认为腾讯公司获取“对用户实现控制力”。 该关注点在于腾讯公司有哪些体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出的问题关键点在于腾讯公司面对社会有不特定人群,并且向着不同人群推广即时通讯,不同人群消费不一样的产品,主要是因为产品自身的性能占有绝对优势。将各个软件结合使用,让使用者免费下载打包软件,腾讯公司在市场上并不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不干涉使用者的选择权。法院认为腾讯公司没有干涉使用者权力,而QQ软件中的打包安装软件也提供选择卸载功能,并告知用户软件服务协议,进而不接受其他软件作为首要考虑问题,用户有权选择。
4《反垄断法》于互联网行业中需解决的问题和对策
关于存在问题分析中,其一,互联网个性特征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复杂化。互联网行业于传统产品经济有所差异,个性特点使得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复杂化,其中最突出的地方有双边市场中互联网企业面对有两个或者是超过两个的消费群体,群体间有一定的关联性。比如,谷歌在2012年,其总收约501亿美元,而收入来源中广告占有436亿美元。以上数据足以表示谷歌提供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基础位,主要得益于广告业务的稳定发展。繁杂的广告收入中又是靠免费搜索引擎服务拉动的。网络经济市场发育中主要利用网络这一问题进行考虑, 并综合分析利润来源对界定市场开展有效判断。从本案分析,案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即时通信软件以及服务市场可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相关市场范围大小可从需求者角度分析,以及商品替代方面。而商品内部与外部。
其二,互联网行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与传统行业有所差异。
《反垄断法》中提到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针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商品价格、数量以及其他方面的交易,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有阻碍或者是影响视为市场支配地位。而传统经济学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中,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与企业相关市场掌握技术有一定的联系,不能将网民点击率以及使用率作为判断产品市场份额的凭证。产品依附的信息技术还未达到垄断技术的层面,无任何一家企业能单独引领技术,处于网络信息服务市场还是一个综合性市场,具有一定的创新力与竞争性。我国即时通讯市场目前还处于开放状态,其他进入的壁垒扩张阻碍小。
其三,互联网商业活动特性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更加艰难。在《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交易人开展交易活动,或者是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可见,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并不排斥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限制,互联网行业运行模式主要针对基础产品或者是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分析。现阶段,大部分互联网供应商将基础服务价格定为零收费模式,入杀毒安全软件、即时通讯等设计软件可提供音乐等服务。但同时也要意识到,网络商品价值与用户使用量有密切联系,互联网提供产品或者是服务的应力方式较为特殊。因此,关于腾讯公司以“附送”的名义,捆绑消费以便提升产品领域占有率,还是有涉嫌限定交易的嫌疑。
5关于案件的思考
关于奇虎与腾讯的“3Q”大战,主要针对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发起的诉讼。对整个互联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一,要将互联网企业竞争与垄断区分开。互联网企业,一方面要鼓励其增强自身竞争力,但要避免盲目竞争;同时要不断规范企业垄断行为,针对不同市场定位以及需求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竞争机制,预防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较为稳定状态。其二,互联网行业创新中价格竞争,主要以技术以及产品创新为主,互联网领域哪一家企业的技术领先或者是现推出新产品,哪一家企业就可先占领市场,反之则落后于人,而界定相关市场需要分析互联网创新竞争与价格竞争方面的特征。其三,正确处理好反垄断执法与保护互联网 使用者的权益间的关系。奇虎与腾讯公司,从自身公司角度提出不同的法律訴求,而处于中间位置的胡互联网使用者处于企业运营下方,就需要对忠诚度进行考验,选择其一就意味要放弃另一方的服务,无论哪一家企业诉胜,往往权益损失最重的还是的互联网使用者。因此,要意识到互联网行业自身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有所差异。《反垄断法》中提出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并加之引导,确保互联网行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润田.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法规制的若干思考——兼评奇虎诉腾讯垄断案[J].生产力研究,2013,5(06):6870+77.
[2]郑皓元.关于互联网行业竞争法规制的若干思考——基于奇虎360诉腾讯QQ一案的法律分析[J].北方经贸,2014,12(05):98100.
[3]陈耿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软法规制——兼论软法规制与硬法规制的耦合[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6,8(04):1524+34.
[4]徐士英.以竞争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有效路径[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10(01):1720.
[5]宁立志,胡小伟.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立法论纲[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2(01):394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