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会计处理

2017-10-19 14:48李全翼
财会学习 2017年20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

李全翼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不断升温,网络红包悄然兴起,很多企业为了促销和宣传,通过各种第三方平台向客户发放红包。作为这种新的企业业务宣传模式,现有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其应如何账务处理。本文站在企业的角度,探讨了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账务处理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红包 ;会计处理;第三方平台

一、引言

企业为了营销,通常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微信平台、财付通等)来发放一定的网络红包来回馈客户。这些网络红包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现金红包,即客户收到红包可以用银行卡或者零钱包来提现,如果在一定期限没有提取红包,那么红包将自动返回到企业的账户。另一种是企业代金券红包,即企业通过发放不同金额和数量的代金券,使客户在下次购买商品时可以抵用一定的商品价款的代金券。针对这两种方式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规定,因此,本文针对在探讨网络红包账务处理的过程中,暂时先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目前存在的网络红包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现金红包的运营模式

在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红包的过程中,企业不需要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任何手续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

(二)代金券红包的运营模式

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向客户发放代金券运营模式有2种:第一,企业通过缴纳一定的手续费之后,向客户发放一定数量和金额的代金券。第二,为促使客户的二次消费,客户在通过微信平台支付商品价款时,在结算时,选用“使用代金券”抵扣商品一定价款后进行结算。微信平台在收到结算价款后,按照一定的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将款项转给企业账户中。站在企业的账务处理角度,发放代金券的过程主要涉及了企业打折销售商品,收到货款,支付手续费等环节。

二、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对象不同,其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企业发放的对象为三类人群,分别是企业的客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群)、企业的员工、企业的高管人员。

针对企业向客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群),发放现金红包,属于企业的一种宣传企业的一种新型模式,因此,向此类人员发放红包的费用应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当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存入资金,同时第三方平台开始随机发放红包,当客户通过一定途径抢取红包后,第三方平台将会把成功接收的红包数据传递给企业,这时企业可以做以下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某某平台”,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或者银行存款——某某平台”。目前按照第三方平台的收费政策,对于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是免收手续费的,一旦第三方平台开始收取手续费,可以参照企业向客户发放代金券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针对企业向自己的普通员工发放现金红包时,以微信平台为例,企业通过微信把红包分别发放给每位员工,这实质上是对员工的一种物质奖励,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服务——发放一定形式的报酬的支出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来处理。因此,当企业发放现金红包时,按照员工的岗位和提供的服务不同,借方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等费用成本类科目;贷方计入 “应付職工薪酬——某某平台”科目。当企业的员工在通过微信成功领取红包后,企业应做以下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某某平台,贷:“其他货币资金或者银行存款——某某平台”。

针对企业向企业高管发放现金红包,当企业把现金红包当作绩效或者奖金向高管发放时,红包可以理解为高管的月薪,其账务处理方式可以同向普通员工的发放现金红包的处理方式一样。但是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和高管的任职年限有一定联系的,其账户处理就和普通员工的处理有所不同,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先按年计提薪金费用。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某某平台。等到高管满足任职年限后,满足红包发放条件,企业应先把薪酬通过银行存款拨付给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进行发放,其账户处理如上面所述。但是,如果高管没有满足红包发放条件,那么应冲减前期计提的管理费用,同时做管理费用计提的相反科目。

三、总结及建议

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目前,在互联网创新的环境下,一些制约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政策尚未出台,网络红包的发放企业是否应缴税,其第三方平台的资金沉淀利息归属问题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针对第三方平台的管理政策应尽快出台,防止网络交易漏洞的出现。在政府不断推进“互联网+”的创业模式下,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一样出现了,但是针对这些新兴的和互联网结合的业务模式,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一些操作指南并没有及时明确这些业务该如何处理,每个企业针对新的业务的账务处理方式可能不一致,最终会导致会计信息无可比性。因此,会计理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学者去进行研究和探索,从而才能促进我国会计实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明涛,杨净,陈冲.网络红包涉税问题浅见[J].财会月刊,2015(08):28-29.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山东鲁抗中和环保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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