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

2017-10-19 02:03敏,全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量刑律师嫌疑人

张 敏,全 亮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成都 610068)

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

张 敏,全 亮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成都 610068)

关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研究目前较为不足。事实上,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表现在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推进繁简分流;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解决被害人合理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前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在侦查阶段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其主要从侦查阶段即公安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着手,着眼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举措,结合现阶段在试点地区已经初步形成的成果。构建起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化、制度化改革方案。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收集;量刑情节

一、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在我国启动。该制度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1]。目前学界很少提及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不免造成视角偏颇。

当前背景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和纠纷错综复杂,犯罪率呈上升趋势①[2]。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在有限的资源配置下,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增加对司法机关提高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当下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诉讼程序更加的完善,对证据要求也更加规范。新刑诉的修改从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效率与公正的矛盾[3]。中国刑事诉讼面临的任务与困难,迫使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最大程度实现公平与正义。与此同时,国外的辩诉交易成功经验给予我们很多启示。2016年,中央政法委明确提出要合理的借鉴辩诉交易,同时研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地区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同时提出,2016年在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中,进一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

二、完善侦查阶段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一)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推进繁简分流

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关于年盗窃、诈骗立案数明显增多,呈持续上升趋势。但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型犯罪呈下降趋势。其中“盗抢骗”案件大部分是涉及财产型轻微犯罪案件,一部分案件是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015年电信诈骗案件快速增长,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空间广泛化,受害群众人数众多[2]。

在侦查阶段实施认罪认罚可以很好的将刑事案件分流处理,在解决简单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快速处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在解决疑难重大刑事案件集中办理,司法资源给予充分保障,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大大提升司法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难题。

(二)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随着犯罪方法的不断更新,当前侦查机关在破获案件面临着多层次的挑战。首先,大量新型犯罪模式涌现,例如:电信诈骗、网络信息犯罪、流窜型犯罪等犯罪类型。在及时立案情况下破案率一般也维持在30%左右。其次,追捕犯罪嫌疑人难。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迅速逃离,流窜多省。最后,追缴赃物难。赃物既可以挽回被害人损失,又能在以后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其赃款可能早已挥霍所剩无几,使得侦查机关再花费侦查资源去追缴赃款已无较大的意义。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4]。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可以及时、有效的提高案件侦破效率,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程序前端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这对于证据搜集和完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及时侦破案件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和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由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就可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合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效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间接的节约了诉讼资源。

(三)解决被害人合理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前端

侦查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时,应当耐心的听取被害人意见,询问被害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和解等应及时记录在案。被害人的谅解协议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是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在侦查阶段及时督促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退赃赔款、赔偿损失等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安抚被害人受伤的心理,有效减轻诉讼负担,修复社会关系。如果在侦查阶段不重视被害人合理诉求,不积极化解矛盾,被害人一方由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导致长时间受到冷落,案件随着时间积累矛盾更加恶化,在随后的庭审活动中根本无法化解矛盾,受害人权益在诉讼活动程序前端就不能得到重视,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

(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司法政策,这使得刑事司法政策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其核心就是对犯罪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别,同时也要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而且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重视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的情节。从侦查源头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感化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效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权威相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和谐。同时,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既有效打击犯罪,又要减少对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开展教育工作,感化犯罪嫌疑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此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5]。

三、完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

有学者认为侦查阶段不宜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其主要认为: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会对证据的搜集、证明力的大小大打折扣;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导致侦查机关快速结案,其可能会采用一些不当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迫承认。侦查阶段也不能很好的保障律师知情权,律师在知悉度不高的情况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帮助[6]。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其合理性。首先,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意味着会降低侦查机关的侦查职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是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及时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这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开展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直接从诉讼程序前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如果侦查阶段不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死活不认罪,不相信法律,这无疑会增加侦查机关办案压力。同时,对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信力大打折扣。然后,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及时介入可以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协助侦查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协助侦查机关找到证据、破案等书面报告的证据由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确认,这无疑在后面的诉讼程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良好的保障。最后,该决定关于完善诉讼程序中明确提出: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这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提供保障。

四、完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举措

(一)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

1.完善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方式。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的及时介入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动诉讼程序顺利开展都产生积极的影响。侦查阶段的律师及时介入可以更好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掌握、法律问题提供良好的帮助,在诉讼程序前端有效促进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认罚。

在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时,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当及时申请为其指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同时,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介入的过程中,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明确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在律师及时介入时,应当充分保证律师的权利,例如:允许查阅全部卷宗、核实口供、自首或坦白是否记录在案等。

2.完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十分重要,只有律师积极有效参与才能保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的自愿性、合法性。正因为在诉讼程序前端得到保障才能更好的推动认罪认罚从宽的后续诉讼活动顺利进行。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该文件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看守所、法院派驻值班律师。由于律师在看守所值班,侦查阶段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人能及时得到律师介入,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告知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流程。律师第一时间的介入十分重要,在遇到专业的问题可以凭借专业的视角进行判断,如:非法证据的排除、口供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坦白情节等问题。针对目前侦查阶段案件数量多的情况[7],笔者认为,应吸收建立专业志愿者服务队,吸收大学且法学专业的教师、研究生、博士生等高素质法律人才。并且对于志愿者每次的法律援助建立《有效辩护评估表》,这对于以后的法律援助建设起良好的参考作用。

(二)细化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推动整个诉讼程序顺利开展起着十分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具体量刑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犯罪嫌疑人会处于“自我保护”消极认罪,这对于在侦查阶段查清案件事实,强化证据收集并没有积极作用。因此,细化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很有必要,这至少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内心确认,发挥其激励作用。

1.自首量刑情节减轻幅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是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是可以从宽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刑法规定自首情节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消极认罪,对于侦查阶段查清案件事实,强化证据并没有积极促进作用。认罪与自首都有一定的共同点: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然后在量刑上考虑一定的幅度。但是,认罪与自首是有区别的。首先,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自首一般只有在庭审中才能获得减轻或者从轻的处罚,是诉讼程序的阶段,一般情况不会引起程序的变动。认罪一般会获得一定程度的减轻幅度,同时,在现阶段开展的认罪认罚程序中,认罪一般会导致程序变动。例如: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等。自首往往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去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争取宽大处理。为完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有必要细化关于自首、坦白不同情形的量刑情节。比如:自首可细化分为:轻罪自首、非轻罪自首。坦白可细化分为:坦白、避免严重后果坦白。从而提供详细系统化的量刑幅度建议表。

2.坦白量刑情节减轻幅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得出关于坦白是“可以”减轻而不是应当减轻。坦白的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则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对坦白的具体量刑幅度予以细化,鼓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效认罪,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

笔者查阅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在试点工作取得相关成效,制作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表》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表

(三)完善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制度

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程序前端及时认罪,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意味着降低侦查机关的侦查义务,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必须全面、及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这是侦查机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8]。笔者认为:首先,应转换侦查模式,过去凭强制为手段取得的口供,转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并且给予一定的保障措施。比如:减少不必要羁押;制作自首、坦白情况说明书等。公安机关应保证收集口供的真实性,在证据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供能印证其他主要证据。其次,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口供,检察机关应严格审查,必要时需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询问犯罪嫌疑人关于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同时,应搜集关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证据,督促侦查人员全面搜集证据。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侦查人员应将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估,客观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其主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侦查机关在移交证据时需书面列出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清单,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提供何种类型材料作为证据。证据需制作清单表,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和辩护律师签字。

(四)尊重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区别对待。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选择的程序有清楚的认知,同时,在律师的及时参与下,确保犯罪嫌疑人自主做出理智的决定。其次,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选择何种诉讼程序都能因律师的参与有效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较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通过与其接触能掌握其所犯的犯罪事实,对于是否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初步的判断。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适合进入认罪认罚程序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最后,允许犯罪嫌疑人反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程序权。

(五)优化移送审查起诉流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加强公、检、法、司机关联系与配合搭建“快车道”。应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快捷联动机制,例如:电子立案、办案进度、电子卷宗等信息共享平台。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集中移送,确保无缝衔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各个环节都能迅速启动、有效运行。优化移送审查起诉流程在很大程度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同时,对于提高司法审判成本、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着积极促进意义。

[注释]:

①2015年全国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1126748件;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相对以往持平,稍有下降趋势。但是,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数量明显增加。其主要的原因是由于: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加大对“两抢一盗”“电信诈骗”“集资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导致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持续增长。此外,随着扒窃、醉驾等入刑,犯罪门槛降低,比较轻微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②量刑建议表参照试点地区文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若干规定》及相应实施细则。笔者认为对于侦查阶段“认罪”量刑减轻幅度可以适当提高到40%。但这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考验。

[1]宋久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09-111.

[2]靳高风,白朋辉.2015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6年预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24-31.

[3]徐建波,王 军,王敏远,等.简易程序修改:检察公诉工作如何应变[J].人民检察,2012,(9):41-48.

[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56.

[5]杨绍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狱刑罚执行刍议[J].中国监狱学刊,2009,(1):25-28.

[6]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27.

[7]赵 鹏.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D].长春:吉林大学,2012.

[8]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J].政法论坛,2016,(1):119-124.

(责任编辑:吴良培)

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7)04-0012-05

2016年四川省社科重点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JCSF2016-04)

2017-05-03

张 敏,(1993- ),男,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全 亮,(1980- ),男,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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