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
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监护照料、入学就学、身心健康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及时发现报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受虐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和临时监护照料工作。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和关爱服务。
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制宣传和家庭暴力预防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正确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协助中小学校和农村社区做好安全教育。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提供社会融入服务,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不良行为临界预防。
鼓励城市相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街道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将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村“两委”成员、家庭关系调解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未成年人保护专干、基层青少年事务工作者、基层团干部、基层妇女干部等纳入相关部门社会工作培训范围、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加快发展以农村留守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免费提供场所、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延伸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臂力。
推动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依托民政事务办公室、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现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社会工作站(室)。配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团队,为乡镇(街道)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通过开发设置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各地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鼓励中小学校、青少年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安排,作为加强和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重要举措。
教育部门要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发挥作用,为在校留守儿童提供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力度。
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农村地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妇联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和相关单位中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民政部将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城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等方式,为各地探索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提供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将由政府提供且适宜社会承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选择一批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开展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创建一批示范地区和单位,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由点及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