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声俊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研读笔记
——兼论严格治理土地流转中的乱象
□ 丁声俊
(接上期)
(三)采取必要措施严治土地流转“乱象”。土地流转中的乱象产生了多方面危害,必须加以严格治理。
1、土地流转“乱象”的危害不可忽视。由于违背土地流转的原则和策略,造成了乱象丛生,埋下多种隐患:一是侵害了农民权益,埋下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即导致不少农民未得到应有的收益,甚至沦为“无地、无钱、无业”的“三无”贫民,导致农民失地又没有生活保障,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二是大量土地转向“非农非粮”产业,埋下影响粮食安全的隐患。在许多地方,土地流转后“非农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包括用来建坟、建房、建窑、办企业或发展公益事业,甚至搞房地产经营。这势必突破18亿亩的耕地红线,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隐忧。三是扰乱土地制度改革的秩序,埋下对土地制度改革带来消极影响的隐忧。当前,为健康顺利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必须采取有效、有力的治理手段和纠正纷扰的“乱象”。
2、有效治理土地流转乱象的必要措施。当前,我国需要采取以下治乱措施: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协调机制,加大对纠纷的协调处理力度。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户、村镇干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和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政策法律。三是引导村镇管理部门强化合同意识,规范承包经营证书的发放。四是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及土地流转情况的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沟通和处理,把土地流转的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五是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以公正、及时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与土地流转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加快相对应,新型经营主体和流转形式也越来越增多,诸如农业大户、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着“三权分置”制度的实行,坚持了土地属性的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的承包权,放活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伴随改革的深化,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更是变化快速和明显,难免产生新问题和新矛盾。为进一步稳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策略成为首要举措。
(一)全面把握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创新。稳健实施这一重大改革措施,必须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和指导思想。要在“五大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及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通过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开拓现代农业发展的广阔道路,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粮食优质产能,增大中高档优质农产品供给,以适应“需求侧”结构升级的需要。
(二)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策略、原则和目标。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服务于国家整体改革目标的制度安排,必须遵照国家确定的改革的策略、原则和目标。
1、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二线”。我国土地属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性质,土地所有权不许买卖。《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条款规定,土地流转或土地市场的交易,包括出租、入股、转让、出让、抵押、担保等,都只限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完善“三权分置”措施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坚守“二线”。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可动摇,这是一条“底线”;划定基本农田不可突破,这是一条“红线”。这两条“线”又称为“高压线”,与“二线”相一致。
2、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六原则”。与上述“底线”和“红线”的策略相一致,本轮改革又明确了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二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配置资源;四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可损害农民的权益;五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六是坚持严格保护与加强土地治理,土地资源不可浪费,土地禀赋不可劣化。
3、深化改革必须做到“四有利”。坚持“二线”和“六原则”,就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创造了环境条件。为成功实现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必须看准方向、认准路径,抓准重点,做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各种合理权益;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民平等享受土地承包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推广土地流转的最佳形式股份合作制。实施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举措,必须采取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适宜的土地流转形式。内容与形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主人地位出发,农民最易接受的形式是股份合作制。截止2016年6月,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270万多个,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对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农民股份合作制是区别于传统型的新型合作制,具有普遍的持久的生命力,对于健康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对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站在新时代的高度,可以满怀信心地展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再次从制度层面界定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有利于各项权能独立行使,以发挥各自独特效用:明确集体所有权的核心——行使处置权;明晰农户承包权的核心——保有财产权;明示土地经营权的核心——享有收益权。以此重要农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为契机,必将更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必将有力推动农业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产能,增加中高档农产品供应;必将增强科技创新和推进技物结合、提升土地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农业粮食提质增效;必将真正开拓“农地农民承包、农地农业利用、农益农民共享”的新景象。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首席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