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忠 张董董 李胜媛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众多,由于各民族自身的特点和属性的不同致使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迥异,并在历史长河不断发展和传承当中留下了宝贵的资源,给我国的文化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关键词:少数民族 传统文化知识 现状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1-0104-01
一、从国家战略和政策方面来看呈良好的发展趋势
从立法方面来看,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第四部分特别制定了专项任务,并且明确提出涉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相关的几个任务。就有对遗传资源、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的保护和开发,这可以说是传统文化知识的福音。除此之外,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给了一个确切的界定。该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们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务和场所,并明确对其进行了分类,包括口头文学、传统技艺、医药、传统礼仪等民俗。可以说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举足轻重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意义。这也和联合国关于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不谋而合。这对于传统文化知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知识的权益得到公权力的重视和保护。有利于其发展。
二、少数民族内部本身的保护不够
众所周知,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广泛且大多居住于一些偏远的地区,信息相对闭塞,少数民族自身掌握的很多技艺都源于生活的需要。当地人把之当成理所当然的东西。作为生活必备的一项技能。或者某些民族所独有的特色产品。而当前旅游业发展迅猛,更多的外来人口接触到了特定社区才具有的东西以后就带走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盗用。以此为商机用于工业生产,更有甚者搶先注册成为商标或者申请专利用于谋利,而真正的传统文化知识的创造者对此却全然不知。只有在使用受限时才意识到此项权利已被他人恶性抢先掠夺和占有。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美国迪士尼公司找准商机以我国民间故事花木兰从军为蓝本,并把其制作成为动画电影以后。获得不菲的票房。而中国不但没有任何收益却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版权费才能取得动画花木兰的播放权。这样的例子属跨国性的例子,国内其他团体或者组织盗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并从中获益的例子也是数不胜数的。这里,笔者举一个曾经在一个讲座当中从发言人那里听来的例子作为例证:大概是这样的。在云南某某地区有一个逢年过节的习俗就是敲一种当地特有的鼓,并有专业的表演团来敲锣打鼓以表示庆贺,然而有人从中找到了商机,并把此种表演抢先注册。一旦此鼓声响起,此人便找到敲鼓者要求付给其使用费。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必定不止这一例。这首先源于少数民族本身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才给别人有机可乘的机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自身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少数民族虽然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生产出诸多的文化瑰宝。却在保护方面做得不够。我们擅长于生产知识,但是我们却没有很好地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让其在异国他乡得到了茁壮生长,这是值得我们引以为戒的。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正如前面第一、二点所说,就我国当前形势来看,传统文化知识的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机遇在于当前国际上和国内对传统文化知识的认知度不断加深,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且作为一个国家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组成部分,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能够得到很高的关注度和重视度。这对于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此外,从我国国家战略的整体方向也不难看出我国正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以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话语权。与此同时我国的中医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当中不可不提的民族医药也是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我国贵州、云南、西藏等地区的民族医药畅销海内外:如云南的三七、天麻,还有我国贵州的苗药、侗药等,在经济上都给我国的GDP做了很大贡献。与此同时,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是一种巩固和提升。然而我们都知道,事物的发展是具有两面性的,随着互联网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工业化的进程加快,这些对传统技艺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正如大家所看到的,信息的全面开放化就带来了信息复制率的上升。我们在很多地方都能看到假冒民族特有的产品或者是未经许可就私自使用具有文化特征的事物的现象。这应建全相关对真正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拥有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国家应建立相关法律。
责任编辑:杨国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