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汇报模式体系的建立

2017-10-16 07:32刘莺莺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8期
关键词:梁某汇报嫌疑人

文◎刘莺莺

案件汇报模式体系的建立

文◎刘莺莺*

案件汇报模式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聚焦案件的重点、理清汇报的层次、避免偏颇示证等问题的出现。相互印证的模式、矛盾分析的模式、全面论证的模式,可以作为有益的尝试,在案件汇报中加以运用。

相互印证 矛盾分析 全面论证

“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是一种理性的工作,它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整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1]而案件汇报是法律职业人的基本功。提高案件汇报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对案件汇报的模式化思考和总结,无疑是必要的探索。

一、案件汇报存在的五个问题

案件汇报当中,容易出现焦点模糊、层次不清、言之无据、示证偏颇、语言失当这五个主要问题,对案件汇报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应当予以充分的注意。

(一)焦点模糊,介绍案件面面俱到无重点

这是案件汇报中常见的问题,尤其常见于新人当中。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经办人在检察委员会汇报时,出示了PPT,详细再现了事故的经过。但最终讨论的目的是做罪轻不起诉。显然案件焦点模糊,降低了案件汇报的效率。

(二)层次不清,汇报案件顾此失彼不清晰

层次不清,主要体现在汇报案件的过程中没有逻辑层次。例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经办人汇报层次混乱,一时汇报其主观方面存在问题的证据,一时又汇报反映数额无法认定的证据,思路不清晰。

(三)言之无据,客观证据与主观臆断混同

一方面,案件证据的复杂性,容易导致人记忆的混乱,将有客观证据支持的事实,与自由心证的确信混同,容易误导本人和听众。另一方面,以不良的品格证据的存在,而降低案件证明标准的现象,值得警惕。“在那些作为频繁出现的相关性难题中,有一些是关于品格证据的。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说法,不是得到承认的法律原则”。[2]

(四)示证偏颇,容易淡化不利证据的存在

不考虑极少数人为因素的影响,心理学认为:重点介绍有利己方观点的证据,淡化不利证据的存在,是正常的现象。在《半信半疑: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学》一书中,作者对此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所有推理过程都是建立在人们既有的知识与观念的基础之上的,而人们总是没有根据地希望所接受到的信息与自己的前见一致。”“那些不符合人们前见得证据就被视为证明力微弱,因此要打消人们的前见几乎不可能。 ”[3]

(五)语言失当,缺乏法言法语与法理支持

汇报案件,尤其在汇报法律适用问题时,法言法语的运用不可或缺,这与法律人的基本素养有关。同时,讨论法律适用,常见现象是仅关注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身的规定,忽视法条背后的法理,导致法律适用的认识错误。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为学之道》一文中,提出要在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刑法之上学习,对法理的学习和运用不容忽视。

二、导致问题出现的三个根源

(一)理念缺失:客观中立义务的忽视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的指引下,检察官客观中立的义务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囿于当前打击犯罪的客观要求和公安机关考核数字的压力,并受到公检机关之间长期的重配合、轻监督这一惯例的影响,客观中立义务的实现有其现实的困境,因此,制度化的保障是思考的方向。

(二)能力缺失:法律素养提升的忽视

能力建设,始终在路上。要提高案件汇报的能力,必须提高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解释能力。2017年,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检察官学院,组织了两期为期两周的公诉实训课程班,设计了证据审查、案件汇报、法庭示证、法庭辩论等实训课程,对于提升公诉人的法律素养具有重要的功效。[4]像钢琴师练琴一样。律师应该练习运用,既要练写,也要练说。检察官亦复如是。

(三)模式缺失:经验体系总结的忽视

案件汇报,长期以经验为指导,以口口相传为主。笔者所在单位的案件汇报,一般包括以下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案的证据、经办人的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意见。但实践当中,缺乏对于证据部分汇报模式的总结,不利于新进入检察系统或办案部门的检察官快速掌握案件汇报的方法和技巧 。

三、案件汇报模式体系建立的设想

案件汇报模式建立的前提,是提炼案件存在的问题——包括事实认定的问题、法律适用的问题、程序合法的问题。而模式体系的建立,更多的是针对事实认定的问题,来选择不同的汇报模式。龙宗智教授对证据分析判断的方法,颇有思考与总结,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侦查监督厅的检察官讲课时,提到了多种证据分析的方法,包括:印证证明方法、心证证明方法、证据矛盾的分析方法、推论与推定的方法、证据锁链分析方法与证据构造分析方法,对构建案件汇报的模式很有启发。

笔者结合在单位办理的真实案例,探索了如下三种证据分析的模式,以表格法进行展示,以供参考:

(一)相互印证的模式

所谓的印证,是指就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的证据源所提供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即相互印证,是证据裁判的基本方法。有罪指控,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要路径就是证据的印证。[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就体现了印证的方法: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例如,笔者在2017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过程中,就运用了相互印证的方法,向检察官联席会议汇报了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曾在某风景名胜区当电瓶车驾驶员,每天会收取数千元不等的电瓶车款,这些现金无须上交财务,而是留存在风景名胜区的值班室过夜,值班室只有一人在该处值班。在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梁某携带事先购买的管制刀具来到现场欲实施盗窃时,遇值班员惊醒并反抗,犯罪嫌疑人梁某将值班员杀害,并当场抢走了值班室内多个文件柜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之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来到某处深山,将作案工具丢弃,将作案时穿着的衣服换下并烧毁。其后,犯罪嫌疑人梁某将抢得的现金通过汇款的方式,汇到了其母亲的银行账户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先供后翻。笔者在汇报案件时结合供证关系,运用互相印证的模式分析本案:

第一,本案的供证关系是由供至证,即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的有罪供述,在其带引下,查获了本案的部分物证。公安人员让某风景名胜区的工作人员观看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后,发现梁某有涉案的重大嫌疑。抓获梁某后,梁某供述了预谋作案、实施犯罪、逃离现场、销毁痕迹、转移赃物的具体过程,并在犯罪嫌疑人梁某的带引下,在某处荒山缴获了作案工具(上有被害人的血迹)及部分烧毁的衣物。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的供述,也从梁某的母亲处缴获了大部分的赃款人民币1.8万元。

第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梁某的有罪供述自然、合理,并得到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单独或共同的印证。

第三,犯罪嫌疑人梁某翻供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但其翻供的内容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矛盾。

第四,犯罪嫌疑人先供后翻,其有罪供述的相关内容,均得到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单独或共同的印证,而其翻供的辩解均未得到印证。根据供证关系和现有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抢劫罪。

(二)矛盾分析的模式

龙宗智教授总结了证据矛盾的类型,包括:证据自身的矛盾、证据间的矛盾、证据与确定事实间的矛盾、证据与情理间的矛盾。其认为处理证据矛盾的方法,主要有:排除矛盾、容忍矛盾、合理解释矛盾和充分证明事实。[6]矛盾分析方法,同时具有解构与建构的作用。

矛盾分析的模式,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也十分普遍。例如,我院办理的一宗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办人就是使用了矛盾分析的模式,向检察长汇报了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某私立医院的医生。案发当日被害人肖某第一次前往该医院治疗椎间盘突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帮其检查。检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有多次触碰被害人肖某下体的举动,但被害人并未发觉异常。直到被害人无意看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有拉上裤链的举动,遂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自己实施了不轨。被害人在医院里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从被害人肖某的阴道内提取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精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辩解称被害人在治疗中对自己多有暗示,其表达了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后,被害人并不反对,半推半就,连呼救也没有;事后,因被害人向自己索要钱财,自己不愿意支付,才发生了争执,自己并无强奸的故意和行为。本案的经办人汇报时梳理了本案的证据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不符合常理之处,并从矛盾分析的模式着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经办人通过运用上述矛盾分析的模式汇报案件后,检察长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可以合理解释,犯罪嫌疑人辩解中的矛盾不能容忍、不能合理解释。本院依法批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后,法院也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

(三)全面论证的模式

全面论证模式由正面论证、反面论证和补充论证三部分组成。正面论证,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或是从犯罪的两阶层入手,论证某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或犯罪两阶层的符合性。反面论证,主要是从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入手,进行论证。而补充论证,则是研判除正面论证涉及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以外,案件是否还涉及到其他的犯罪手段和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一案,经办人就采用了全面论证的模式,向检察官联系会议汇报了案件,具体思路如下:

综上所述:第一,正面论证:既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租用卖淫场所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其有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的故意;第二,反面论证:无法排除卖淫场所并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租用的可能性;第三,补充论证: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和行为。因此,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唯一结论。最终,本案做出无罪化处理。

“我们的证据规则大都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宗旨只有一条,就是保证求得案件的客观真实,防止发生冤枉无辜的现象。”[7]这也是汇报案件工作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注释:

[1][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言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87页。

[3][美]丹·西蒙:《半信半疑: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学》,刘方权、陈晓云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5页、第37页。

[4]笔者有幸作为《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实训课的讲师,参与了该实训课的讲授和学习。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也组织了类似的实训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5]龙宗智:《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审查(下)》,《侦查监督指南》2016年第1期,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6页。

[6]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

[7][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84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5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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