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监督权

2017-10-14 14:27陈明学
魅力中国 2017年23期
关键词:监督权行政政府

摘要:公民監督权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政府依法行政两者间相互协调的重要途径。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公民监督权能否得到充分实现和发挥,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监督权;政府;行政

监督权,是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其中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国家权力行使的实质就是控制特别群体的行为,使其活动遵循权力控制者的意识,而不管这一特别群体的是否出于自身意愿。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权力行使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其中最核心的变化是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受到法律约束及公民的监督。在社会运转的过程中,政府与公民实际上就是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只不过政府层面表现为对国家的管理,主要管理形式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于政府,公民个体是弱势群体,两者之间从古至今都不是平衡关系,而是向政府方面倾斜。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公民权利得到了加强与保护,社会舆论也在强调公民权利,尤其是对政府的监督权,但政府仍在生活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和控制力。

2016年4月30日,海南海口秀英区琼华村拆除违建,当地地方政府组织的城管、警察、消防和联防等组成拆迁队伍过程中出现了“暴力抗法”,在制止暴力抗法时,个别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殴打群众。一些身着黑色短袖、长裤的执法人员,戴着头盔、手执棍棒,甚至殴打了妇女,更有三人对一个看上去只有十来岁的男孩棍打脚踢,直到男孩最终坐倒在地。随即公安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处置,对7名参与殴打群众人员进行治安拘留,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置。在海口长流琼华村暴力事件,执法人员赤裸裸地对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进行殴打就是政府权力滥用的现象,反映出我国公民监督权在操作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国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首先,海口长流琼华村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就是失职行为,这一性质的定性不可能因为存在违建问题而消逝,如果在拆迁之前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村民对于执法人员的敌对情绪以及申诉,就不会发生政府以暴治暴的恶劣执法的发生。其次,就算存在违建问题,政府从一开始对违建现象不进行阻止,任其自由发展,最终导致违建现象大规模的形成,对于政府本身而言,这也是一种失职行为。

反观西方国家治理,其治理方式主要通过以分权和法治为核心的宪政之治,分权针对的是国家机构的设置,法治主要赋予群众与国家机关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两种特点都是围绕监督、约束权力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不同点在于前者注重内部监督,后者强调外部约束。由于我国根本的政治体制已经建成并巩固,各种权力机关相互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统一依赖于执政党的领导之下,因此,不管各机关如何调整权力分配或改变彼此间职责关系都不可能使权力从内部机构的设置中得到有效监督,而只剩下法治这一外部监督途径。当然,在海口长流琼华村暴力拆迁事件,执法人员应该受到处罚,但一方罪恶不代表另一方正义。公民的监督权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的权利,不存在建立在歪曲或忽视现实存在的监督权。海口长流琼华村暴力拆迁事件中,暴力执法人员必须得到法律的从严判罚,对于违建这一问题,也应毫不犹豫依法处理。对于因政府失职行为导致的违建,政府要赔偿公民的财产损失,而公民恶意抢建和主动挑衅、袭击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拆迁过程是政府与公民个人利益相互协调、协商而逐渐达到共赢目的的过程,政府不能依靠自身的强势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日本皇军式拆迁,必须重视公民的个人利益。公民享受的权利是建立在合法、客观的现实基础上,公民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违背法律,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管政府还是公民个人,两者之间的任何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不得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

法律是维护公民监督权的有力工具,但法律同时也是公平的保障,是衡量是非的唯一标准。法治是我国社会转变治理方式的重要途径,只有政府和公民都加强法律意识,自觉树立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磊.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谷鹏.行政管理与民主参与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3]王月明.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价值实现[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03:38-44.

作者简介:陈明学,男,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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