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陶女士和丈夫在产检途中不慎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本起事故造成陶女士受伤,丈夫离世。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陶女士是高龄孕妇,舍不得放弃腹中孩子,但也很担心孩子因本起事故受到了伤害。请问,陶女士腹中孩子享有民事权利吗?
陶女士腹中孩子享有民事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是说,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活体,其继承权、受赠权、健康生存的利益均受法律保护。不仅如此,孩子的监护人还可以代其主张侵权人张某赔偿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因车祸使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在出生后还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安徽警官職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