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

2017-10-14 20:56杨蕾张明烨
银行家 2017年10期
关键词:三权经营权金融机构

杨蕾+张明烨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一不变特点,满足农户意愿,稳定了其承包权;又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激活,避免了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地,解决的是农业生产中的效率问题,即现代农业资源配置问题。

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大约2.3亿农户中有超过7084万户办理了土地流转,占比已达30.8%,而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已超过50%,农村流转土地面积已超过35%,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目前,经营50亩以上的新型主体约为350万个,经营总面积为3.5亿亩,平均每个新型主体经营100亩。这些都是放活农地经营权已取得的重要成绩。

“三权分置”政策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这将极大地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提了新路径。深刻理解“三权分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带来的影响,总结“三权分置”下试验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金融创新模式,梳理存在的问题及瓶颈,探讨 “三权分置”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的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权分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影响

提供法律依据

“三权分置”改革之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将会像雨后春笋般获得快速的增长,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将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要保持蓬勃的发展活力,仅仅依靠自身的资金显得杯水车薪,因此,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作用尤为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如果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可以解决其迫切的资金需求。但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流转方面尚属空白,这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的发展积极性:一是《担保法》明确提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延续这一规定,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经营权流转的金融服务有“打擦边球”之嫌,易因触及法律底线被叫停;二是虽有部分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地区发布文件允许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判定土地经营权归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将会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权分置”政策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2017年的“一号文件”对“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划和阐述,各地政府也将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体系。随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应法律将逐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确权、签订合同、土地发包、抵押物收回等步骤以法律形式确定,每一步都有法可依。可以说,“三权分置”政策解开了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的束缚,减少了其承受损失的风险。

提供新思路

在“三权分置”的大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独立的经营权,面对其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可以在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入手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解决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问题。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面向规模经营主体设立大额贷款、中长期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开发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融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多种金融业务,满足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破解新型经营主体担保难题。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庞大的需求群体,结合Fintech的背景,利用大数据,对各地区土地流转的规模、强度和农户对于土地流转的需求做到有效统计、准确记录,并且经过详细分析后确定资金规模和资金扶持力度,使金融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控性和专业性。

提供多方合作平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市场化发展将在“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获得多平台的推动。首先,地方政府建立专业规范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确定相关的评估参考指标,并加强立法,严格规范评估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形成一定范围内统一的农地价值评估标准并公示,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估价参考。其次,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现有征信体系的基础之上,完善各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管理工作。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农户定期报告其基本情况,安排专人定期下乡调查并统计农户信息,以及时更新农户资产现状、经营状况乃至农户自身信用记录的数据库。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使农户信息公开化。最后,开展“線上+线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采用“互联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金融机构”的思维,发展网络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并与传统的线下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流转相结合,通过建立规范、透明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扩大流转范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市场化发展。

为解决贷款难、贷款贵提供新路径

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后,可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因缺少抵押物造成的贷款难问题。同时,“三权分置”政策促使金融机构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推出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贷款优惠,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贵的问题。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经营者直接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放贷人融资,这是土地经营权作为农民财产性权利最基本的运用方式。二是以承包土地经营收入和转让权作为抵押融资担保。三是将土地经营权与附着物等相关权益或者第三方担保、保证捆绑在一起进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

“三权分置”下金融创新模式的地方经验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一些省市也早已走在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验的前列,探索出适宜当地发展并富有特色的贷款模式。以下总结了四种典型模式。endprint

黑龙江佳木斯市“新+政+银+担”的“金成模式”

基本模式。黑龙江佳木斯市政银企合作首创土地经营流转保证贷款“金成”模式,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银行+担保公司”模式。2013年12月,佳木斯市将桦川县作为农村物权融资服务试点县,确定了土地经营流转保证贷款模式。具体模式为:贷款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金成公司,并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经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登记后,贷款农户获得金成公司的担保,金融机构向贷款农户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限定在“农户转让土地面积×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剩余承包经营年限”的50%以内)。若贷款到期后农户无力偿还,3个月内,金成公司将会把逾期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合适的土地流入方,获得的转让收益优先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若没有成功转让,逾期贷款由金成公司代偿。

模式成效。2014年,佳木斯市累计发放贷款21.59亿元,受益农户超过2.5万户。另外,在该模式下,金融机构发放农贷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农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金成模式”开启后,邮储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下调至10.8%,较2013年减少了2.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1年期贷款平均利率下调至9.68%,较2013年减少了0.65个百分点。

基本经验。“金成模式”之所以取得成功,其根本原因是避免了直接利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借助市场机制来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一是以保证贷款形式间接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农户首先与金成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金成公司为对价,换取金成公司为农户的贷款债务提供一般担保;同时,金成公司再将该土地转包给该农户,由该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农户履行债务后,土地流转关系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到农户手中;一旦农户逾期不履行债务,金成公司按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取得收益以履行保证责任。因此,“金成模式”下并未发生土地经营权抵押,而是借助合同关系由物权服务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二是建立市场化风险承担机制。佳木斯“金成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由民间资本成立物权融资公司,进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实现了市场化运作,能够以自有资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避免过度的风险积聚。

甘肃省庆城县的“三换三变”模式

基本模式。甘肃庆城县把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结合。苹果产业是庆城县重要的支柱产业,庆城县政府为此进行了统一规划和设计,通过“三换三变”(推广换租模式,使农民变工人;推广入股模式,使农民变股东;推广先租再回购模式,使农民变经营大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充分调动农户进行产业升级的积极性,为农业发展注入活力。同时,在贫瘠的丘陵和山坡上,吸引外来投资,扩大种植苹果苗木、森林、药材等特色农业的规模。

模式成效。截至目前,通过企业、合作社和大户流转土地已达到1.76万亩以上,占总栽植面积的43.4%。其中,苹果产业基地栽植流转土地已达到1万亩,苗林产业流转5600亩,中药材种植流转2000亩。庆城县在积极推进土地流转的同时,使其特色农业产业也获得了大发展,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带动群众获取相应权益,为农民脱贫致富增加了后续力量。

基本经验。甘肃庆城县获得成功的经验在于:一是从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农民将土地进行流转后,又被雇佣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人,既获得租金收入又获得劳务收入,若农民以资金入股,又将获得分红收入,开拓了农民收入的来源。以土地换经营权,让农民变成经营大户。这种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农民在就近务工过程中学到了栽植管理技术,并在获得经营权后,让传统农民转变成经营大户、企业老板。可观的效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積极性,增加其发展农业的动力。二是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庆城县多丘陵和山地,土地较为贫瘠,土地状况制约发展种植粮食作物,但适宜种植苹果和各种药材。庆城县政府充分分析了当地的土地状况,决定将苹果、药材种植发展成为当地的特色农业产业,将当地多年的苹果、药材种植经验进行了有效推广。

安徽省铜陵市农业产业链金融支持模式

基本模式。安徽省铜陵市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面,以农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采用“户社企”模式或者“企户地”模式,积极探索农业产业链金融模式。在“三权分置”下,加快土地经营权向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和集聚,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步伐。农业产业链金融模式:第一种是“户社企”模式,即“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模式。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是农业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全产业链服务,包含生产资料的购买,生产技术的指导,农产品的运输与销售,相关信息提供等领域。除此之外,为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铜陵市涉农金融机构对农业合作社的贷款优先满足,并在贷款利率方面提供优惠。第二种是“企户地”模式,即“龙头企业+农户+产业基地”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加快产业基地的建设,为农民增收助力。此外,铜陵市开拓创新,建设了农村金融服务站。一方面,本村农户的借款申请将首先汇集到农村金融服务站,服务站在初步审核农户信用和钱款用途后,统一打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打包贷款方式降低了贷款成本,提高了办理效率; 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穿针引线,加大二者的信息对接,促进了农户贷款成功。另一方面服务站为土地流转提供土地登记、需求信息,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模式成效。截至2016年11月末,铜陵市累计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50笔,共计达2055万元,比2015年末增长904万元,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全市规模以上龙头企业达152家,农业合作社1162个,新创建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个,新创建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2个,金融服务效果显著。

基本经验。安徽省铜陵市农业产业链金融支持模式有两点经验:一是金融服务资金注入农业产业链建设。无论是采用“户社企”模式还是“企户地”模式,都注重形成农业产业链,产业链上的每一环都需要金融服务的“润滑剂”。铜陵市涉农金融机构及时进行资金支持,优先对两种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提供优惠利率,发展壮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产业链链条的发展。二是政府为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线搭桥。政府设立的农村金融服务站统一打包贷款,提升了贷款的效率,同时为金融机构和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通信息,进行登记,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了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对接。endprint

“三权分置”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政策建议

加大政、银、保协同合作

地方政府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建立起推行土地经营权抵押需要的一整套完善机制,诸如土地确权颁证、土地规范流转管理、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在实践中,农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及时对接市场需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抵押贷款债务到期后,借款的农户或者农业经营主体如不能及时履行,或者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主办银行将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主办银行优先受偿获得处置抵押物后收益,有利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降低信贷风险。与此同时,政府要建立抵押物处置公示平台,使整个处置过程公开透明,发挥其监督作用。公示平台也可以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方面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鼓励金融机构依据“三权分置”政策优化现有的金融业务

一是金融机构根据农户信用表现适当向上调整贷款额度。如针对信用评级较好或者以往贷款表现好的农户,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其放贷额度。业务的灵活调整,不仅可以使农户获得更多的生产资金,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激励机制,促使农户规范自身行为,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来获取更多资金,从而相应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

二是延长贷款周期,降低贷款利率。现今农业贷款的周期绝大多数为6~8个月。在现行农业贷款回收周期下,农户因投资回收期短而被迫中断生产的情况比比皆是,使得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更无从下手。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考虑农业贷款需求“短、频、快”的特点,适当延长贷款回收周期,给农业生产多一些成长的空间。同时,要根据农户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收益能力、信用情况等指标,实行不同利率,采取优惠激励的方法,刺激农户以更低的成本获取需要的生产资金并生产高质产品。

三是优化贷款程序,并加强宣传。繁琐的贷款程序往往使农户增加鞋底成本和时间成本,各金融机构应该设身处地,在经营权抵押贷款程序上多下工夫,尽可能地完善其流程和方式,减少冗杂的流程和手续,以缩短执行手续时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同时,还要发挥媒体优势,通过报纸、广告、新闻、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对创新业务进行宣传,公示其申请流程等相关信息,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相关业务的了解。

利用Fintech进行支农产品和服务创新

“三权分置”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具有数据积累和挖掘方面的优势,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与拓展客户群。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拥有庞大的客户群,金融机构要搭上互联网金融这趟“高铁”,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第一,借鉴大数据、互联网思维模式,简洁外部操作,简化内部流程,丰富服务功能;第二,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电商服务平台,获取并分析客户资金流,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积极与当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业务合作,主动向上下游客户提供信贷、理财、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服务与产业结合。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转变思路,充分利用Fintech进行支农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Fintech主要是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创新技术进行风险控制和平台管理。抓住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科技创新等时代背景的机遇,积极探索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金融支农方面的应用。充分考量实际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担保物的现状,努力突破融资担保瓶颈;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利用大数据,对各地区土地流转的规模、强度和农户存在土地流转需求做到有效统计、准确记录并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资金规模和资金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土地流转信托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

在政府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背景下,大量的社會资本逐渐进入农村领域,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三权分置”将加快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这一政策将有效解决土地转让运营商和资本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土地可以更有效地集中在一起,拥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政策的放宽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其中。

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信托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土地流转信托是由信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要求,通过标准程序,将土地管理权在一定的时间内将自愿、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或法人进行农业管理。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后,将充分发挥其提供金融资源的优势,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个生产经营中服务。二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信托公司后,就成了一种理财产品,即信托受益权,从信托中受益权的理论上来说可以在抵押、转让和流动中实现。

基金项目:河北省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2017JDKF004);2 0 1 5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 J Y168);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6B J Y169);2017年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HB 1 7 Y J 0 5 2 ) ; 2 0 1 4 年河北省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科研项目(A201400358);2017年河北金融学院重点科研基金项目(JY2017ZB07)(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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