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巧
元朝末年经济凋敝,自然灾害频仍,社会动荡,民不聊生,明朝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的。所以明朝建国初期,就以元朝灭亡为镜鉴,在治国理政各方面都有所改进。这里说一说,在经济上,明朝初年设想是建立实物经济制,如《明史》中记载,明朝初年并没有“银法”(即用白银作为货币的规定)。
首先是田赋征收实物。明朝缔造者朱元璋出自贫困的社会最底层,深知百姓疾苦,憎恨官吏贪渎,鉴于前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一开国就着意减轻百姓负担,借鉴唐代的两税法征收田赋,实行实物征收制。根据洪武年间相关文献记载,明朝的夏秋二税,百姓可以缴纳米、麦、绢、丝、麻布、苎布和大明宝钞(当时百姓不太喜欢用这种法定纸币,在明初田赋中数额也很少),甚至草料。如在1384年,徽州歙县的最大地主有田1200亩,缴纳的田赋是600担米;浙江地区农民可用草作缴付田赋的一种物资。
明初对农民征收田赋,不让州县官吏插手,采用粮长征收制度。所谓“粮长”,是指从农村每一万石(容量单位,十斗为一石)征收区中产生一名大户“粮长”,由粮长与里长、甲首等乡间自治“领袖”共同完成明帝国在农村夏秋两季的粮食征收任务,再将征收来的粮食运到指定的国家粮仓。洪武四年(1371年),长江下游区域首先任命一批“粮长”,朝廷非常重视,粮长曾经获准穿官员才有资格穿的蓝袍,这一不起眼的职位甚至成为当时一些乡绅直接进入官场的踏脚石。
需要说明的是,朱元璋早期为了推行纸钞,除了实物征收田赋外,为了回收铜和白银,有时也偶尔允许百姓以铜钱、银两缴纳田赋,但是实物缴付田赋是明代早期主要的征收政策。
明朝初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税赋份额较低,而那些繁荣程度较高经济发达地区承担了大部分的帝国赋税来源,比如江南苏州、松江、杭州等地区的田赋很重,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该地一贯以来的农业、手工业等自然经济时期代表性产出的富饶。也有学者认为,明朝统治者认为江南地区的大米、丝、绢等物品质优,需求量大,所以对江南地区征收高田赋,而在明朝初年,这些都是实物征收,被称为“本色”。
明代16世纪初,民间大部分的田地交易是使用粮食、棉布。在江南,有些产棉区的地租是以棉花缴纳给地主的。从1433年起,江南地区生产的优质棉布也可以用来缴纳田赋。因为,朝廷需要大量的棉布供应北方的守军,同时也用来参与边境贸易。
同时,按照朝廷的要求,乡间的里长还向各户征收额外的朝廷要求的物品,如动物、裘皮、鸟禽、地方特产、药品、颜料、文房四宝、茶、漆器以及各种军需品等。
其次,国家发给官员的俸禄,以及朝廷与民间交易也包含很大比例实物。明朝初年,国家发给官员的俸禄包含了很多实物,经常将米、盐、棉布、胡椒、苏木等等与钱钞搭配起来发放。如《明宣宗实录》中有记载,宣德八年(1433年)“京司(北京和南京的官厅)文武官俸米折钞,请给与胡椒、苏木”。对军人也如此,“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明史》),而且还给军人发盐,“又给军士月盐,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这是朝廷的明文规定。
同时,国家用掌控的实物交换自己需要的物资。明代初年,为了确保驻扎边境的军队得到充足的粮草供应,朝廷不是用白银、铜钱购买粮草,而是利用国家牢牢掌控的食盐资源,动员、吸引商人们将粮食、草料,有时还包含棉布等一些军用物资,自行运输到边境地区的朝廷机构交换盐引。此举实现了“双赢”,商人获得能牟厚利的食盐专卖权,朝廷轻松省心地为军队调拨来了粮草物资,巩固了边防,这就是有名的“开中法”。1370年在山西,1382年在云南(《明清时代:海与帝国》),1419年在贵州,明朝廷先后实行了“开中法”,效果很好。明人郑晓的《今言》中记载:明朝初年,召商于密云“中淮盐者,引米七斗,豆五斗,草四十束。”意思是,商人运米七斗(或者是五斗豆子,或者是四十束草料)到密云地区,可到朝廷专设机构换得淮盐的专卖权。“开中法”根据运粮草兑换点的不同制定了不等的粮草实物与盐引的兑换比例,越是偏远难至的地区,粮草兑换盐引的比例越高,这是很务实的措施。同时,“开中法”引发了边境建立“商屯”的热潮,促进了边境开发,这后世所借鉴。
明代中后期,国家废除以粮换盐,实行了以银换盐,当产生边境危机时,官员们常常提起“开中法”的好处。史学家孟森就非常赞赏明朝以粮换盐政策:盐既开中,又兴商屯,既给军,又垦荒,孔子所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惠而不费”,真谋国之至计也。
再者,在朝贡体系中,明帝国以实物“赏赐”进贡方,实际上就是一种官方交换。永乐年间,明朝收降越南,规定越南缴付帝国的租税的一部分可以用当地的特产苏木——豆科小乔木充当。此外,明朝初年也将丝、瓷器、棉花、漆器、糖、茶叶向东南亚、琉球、日本出口,换来所需的铜、苏木、香料等,这些不属于官方朝贡体系,说白了是一种以物易物的互市贸易。明代初年还用棉布与西北亚的民族交换马匹。
到了1436年之后,朝廷同意用白银缴付田赋,矿工、工匠也可以缴付白银代替徭役。而完全以白银作为最底层的征税结算手段是在明帝国中期,即16世纪20年代前后。原因是白银的量小价值高,便于运输流通、大额交易,适應了当时商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朝廷也认同此点,所以白银缴付田赋税收最终取代了实物。
明朝初年的实物经济制,主要是统治者鉴于历史经验的顶层设计,同时跟当时国内缺少白银、铜钱也密切相关,所以,明朝初年的统治者尤其是朱元璋的“朴素经济思想”就是征收各行各业百姓所得为赋税,以赋税实物作为与百姓、商人甚至外国的交易物,作为帝国支付给所有公职人员薪水的一部分等等,藉此维系国家机器运转,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在历史上很有个性。然而,从历史角度来看,一切经济政策,在某一阶段而言,只要顺应发展,且兼顾民生的话,那么就是好政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