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皓
摘 要:联合作战是当前最能发挥军队实力的作战方式,在我国已经开始快速发展。联合作战法律法规是联合作战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和促进联合作战发展的重要体系。美军联合作战法规建设具有以下特点:联合作战法规地位显著,法规内容集中,法规框架分明,法规开发的过程完善,法规指导性强。认真研究美军的经验与成果,对于我军联合作战法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只有不断借鉴国外经验,摸索并建立适合我军作战任务和特点的联合作战法律法规体系,用这些联合作战法规统一我军各军种的作战思想、作战行动乃至关于联合作战的语言和术语,才能为联合作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增强联合作战的协同性和作战能力。
关键词:联合作战;法律意识; 指挥人才; 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现代联合作战,海、陆、空、天、电五维一体,作战单元众多,部队编成和战争样式发生重大改变,要形成协同力,就需要严格的法规制度、条令条例。我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纪律严明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和鲜明特征。现代一体化联合作战背景下的条令法规建设,还有许多需要加强的地方,如联合作战条令、信息战条令、网络战条令等,需要在形势的变化发展中不断创新。
一、联合作战指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及现状
当前,各个军、兵种在我军联合作战训练体系的指挥编制体制中内在统一,平行而设。这种组织形式在和平时期军队建设有一定的优势,能够较好地协调军种内部作战与训练中的矛盾,完成以单一军、兵种为核心的协同作战任务。但是,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军事组织体制实现从机械化时代向信息化时代的跃升,军事领域出现多种变化,作战领域广,遍及陆、海、空、天、电磁和网络等多维空间;参战力量多元,有各军、兵种部队参加,有时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参加,甚至他国或国际机构的军事力量也可能参与;行动范围广,涉及战争与非战争军事行动。这些特征使联合作战成为战争的重要样式之一。联合作战要求作战中各指挥要素、作战单元及参战个体的无缝联结与顺畅一致动作,形成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体系。在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动态运行体系中,离开联合作战法规的明确要求和强制约束,将很难顺利地保证与实现作战意图。
当前,我军联合作战法律法规尚处在起步阶段,联合作战行动需要在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设立权威性高、聚合力强的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加强对联合作战课题的领导、开发、组织与管理,不断推进我军联合作战的法规建设。开发以《联合作战条令》为脊柱的联合作战法规群,这些法规是位于《国防法》下的军事法规,是统领军队联合作战的纲领性文件,在作战行动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优先行使权,达到与《共同条令》对等的地位。因此,只有不断完善联合作战法律法规体系,用这些联合作战法规统一我军各军种的作战思想、作战行动乃至关于联合作战的语言和术语,才能为联合作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增强联合作战的协同性和作战能力。
二、美军联合作战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经验
1986年9月,美国参议院以95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著名的《戈德华特-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简称《改组法》)。“这是1775年大陆会议创建大陆军以来,美国军事史上最伟大、最彻底的一次改革”,时任众议院武装力量委员会主席莱斯这样评价。《改组法》在引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其宗旨:重组国防部,加强文官治理;明确统一司令部和特种司令部指挥官的职责;提高国防资源利用率;完善联合军官管理政策等。这部法案的最大意义,是它扫清了美军联合作战指挥体制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障碍,为美军联合作战能力快速提升打下了法律基础。
(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联合作战指挥体制
由于美军自一战起,在实战中文官和参联会干涉战场指挥的权力过大,美军在1980年伊朗人质营救事件和1983年入侵格林纳达行动中付出了惨痛代价。《改组法》明确规定,参联会在国家级指挥系统中没有作战指挥权,只有建议和沟通权,缩短了指挥链条,明确了指挥职权,减少了部门内耗。此外,该法案赋予战区指挥官独立指挥职能及指挥战区内所有军种部队的权力,摆脱了军种领导人的影响,使聯合部队编组、联合计划拟制、联合作战指挥等问题迎刃而解。
(二)催生了美军联合职业军事教育
该法案首次设立“联合职责军官”岗位,明确规定了其地位作用、职能角色、选拔任用,有效解决了联合作战军官的培养、使用和发展问题。“联合职责军官”岗位的设立,推动了美军建立联合职业军事教育体制的发展,为美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联合作战指挥参谋人才队伍提供了法律基础。
美军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美参联会主席指导下编写制定,对全军联合作战起指导作用。为了使全军能够更好地掌握联合作战法规,美军在高度重视对联合作战理论研究的同时,及时形成指导联合作战行动的一系列刊物——联合出版物。这种立体的全方位的渗透,使得在作战中以效率为主的作战观念深入人心,值得我国在制定联合作战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加以借鉴。
三、更深层次建设我军联合作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在构架联合作战法规程序上,按联合作战的规模,区分战略、战役、战术等多层次的作战行动配合模式,各战区提出符合本战区实际的联合作战原则、参战部队联合准则,由总部开发联合作战法规的专门机关,组织部队、院校和机关等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论证,还要组织实兵进行演练验证,科学评估。通过这些严格的程序,再行审核颁布,使其内容更加完善,程序符合要求,达到理论基础坚实,逻辑缜密合理,最大限度地接近实战要求。
(一)建设联合作战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各国作战任务、作战战略不同,我军应当建设一套符合作战体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联合作战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具有幅原辽阔,各战区地形、天候差异大,作战任务不尽相同的特点,应当突出战区在联合作战中所发挥的作用,加强对战区联合作战的指导和规范。战区既是我军联合作战指挥的高级战役指挥实体,又是联接战略和战术指挥的关键环节。我军应着力在战区联合作战体系建设上下功夫,这也是完善集团军以下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的基础和前提。我军按照国家《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按照计划、起草、呈报、审批的步骤,同时吸收美军“评估”和“定期修订”的经验,不断促进开发和制定工作的完善。因为是初次进行开发,在构架联合作战法规体系内容时,应当注意:按建立一体化联合作战体系要求,对侦察预警、指挥控制、机动、打击、防护、保障六大子系统进行设置,使其融为一体,实现各作战单元、各类武器系统相互联通。
(二)建立监督评价体系
同时,由于我国当前特殊的军队建设体系,各个军、兵种及战区承担着各自的任务。这种明确的分工机制使得法律因规范的任务不同需要更加具体而明确。因而,如何评判各个军兵种及战区的联合作战普及和发展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督体系着重强化联合作战的实时评价,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作战的实时分析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等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各类作战方式的改进方案,实现作战体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并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前提,实现适当的时间、地点对部队实施恰当而精确的分析,达到提高一体化作战体系的整体作战能力目标。未来,我军需要更加严格地设立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解决我军目前各军种自下而上逐级合成,军种之间缺少沟通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强联合作战法规的实用效能。在此基础上,可考虑集中全军智慧,建立跨总部、军种的作战能力形成机制,首先生成体系作战能力的顶层需求目标,各军种据此细化和落实,使我军作战需求的生成“由下而上”变为“由上而下”,最终形成我军作战能力的真正“联合性”。刚开始进行探索,宜粗不宜细,在建立起框架、理顺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边探索、边试验、边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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