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美国移民法(INA)的确没有规定主申请人的最低年龄。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所谓民事行为能力都有最低年龄要求。中美两国的法律在这一点上基本原则一致:年龄低于18岁的人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同时,两国的法律又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弥补独立签约导致的行为能力不足,从而使签署的协议仍旧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美国的投资移民是由美国移民法(1NA),证券法(Securities Act),各州的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申请人签约国家(地区)的民法和公司法等复杂法律框架共同规范的,即便美国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最低年龄的要求,在不了解签约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特别是不了解在签约人年龄不到18岁情况下如何“弥补”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最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也不敢轻易鼓励年龄未满18岁人以主申请人名义签约。
以下简单梳理一下与投资移民相关的法律中对于最低年龄的相关规定:
(1)美国移民法(1NA)。确认身份的“收集指纹”(Biometrics)法定最低年龄是14岁。不过该法律也同时规定,申请人年龄低于14岁,无法收集指纹并不构成移民局拒绝移民申请的理由。收集指纹的时间是在调整身份阶段。以目前移民局公布的I-526平均审批时间来看,从签约开始,到收集指纹至少需要一年半,目口便有些情况下I-526审批飞快,这个过程也通常不会短于一年。
(2)美国EB-5项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如果EB-5项目的投资法律构架是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美国各州的有限合伙法对加入有限合伙的所有合伙人(Partner)都沒有任何年龄限制,而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EB-5投资人由于不承担有限合伙的决策职责,就更没有任何年龄限制了。如果项目的投资法律构架是有限责任公司(LLC),那么就要看项目具体在哪个州了,美国有些州确实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Member)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比如年满18周岁
(3)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该法对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没有明确年龄限定,投资人只要达到一定的资产和收入水平,符合合格投资者若干条件之一,就可以签约。而对于大多数低龄申请人而言,投资款可以来自父母或者亲友的赠与,自己无须拥有任何收入。
(4)签约地民法或公司法。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如果签约人年龄不足18岁,保守方案只须父母中一人或者一位法定监护人,同时在同一协议上签字即可形成有效的“民事代理”,保证签约的法律效力。
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看出,只要在签约时申请人年满13周岁(保证一年后可以顺利提取指纹),项目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法律构架,签约同时有父母或监护人中至少一人同时签字,则所有签约文件仍将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并被美国移民局充分认可。需要强调的是,是否能接受低龄申请人,本质上还要看美国区域中心和经办律师的态度。有类似需求的家庭,申请前一定要与你所要投资的区域中心及项目方沟通,需要区域中心或项目方的律师认可并且在项目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满足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能力不足,而通过其监护人代为行使EB-5项目管理的问题。
可怜天下父母心,办理美国EB-5移民的投资者大部分是为子女教育。通常来讲父母主申,小孩随行。但有些父母因为各方面原因不考虑出国,随着EB-5移民签证或绿卡申请审理排期延长,很多父母担心其子女在最终获得绿卡面试机会之前就已经处于21周岁的“超龄”状态,无法以衍生受益人的身份移民美国,纷纷考虑让子女做主申请人,令移民计划更安全。那么,孩子未满18周岁是否能做主申请人呢?主申请人有最低年龄的限制吗?如果有,这个年龄是几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