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恒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实现机制、运行困境及其推进策略
任恒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是积极探索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过程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建立多元化决策咨询服务供给体系的内在要求。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组成部分的社会智库,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独立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能够为政府提供客观中立且富有价值的决策咨询服务。理论上,这套购买服务的机制通过一套囊括服务购买者-承接者-使用者-评估者四大主体的协作体系得以运行,可是由于社会智库承接服务能力不足、政府过度依赖体制内智库和购买决策服务的制度安排缺失等困境的存在,导致我国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实践受阻。推进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需要营造对社会智库的信任环境、重视社会智库的决策咨询能力建设和完善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
社会智库;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内卷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攻坚期以及行政体制改革渐趋复杂化,国家社会发展不确定和风险性因素不断增多,加之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使得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面临的挑战愈益凸显。在我国公共治理的环境和条件均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各类智库作为国家宝贵的智力资源为政府供给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显得尤为必要。有鉴于此,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社会智库”的概念并明确其从属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建设范畴,而且强调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咨询服务市场,完善社会智库产品供给机制。探索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营造有利于社会智库发展的良好环境。”[1](p9)此后为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四个尊重”氛围,两办于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明“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①关于政府可以向智库购买服务的文件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2015.01)其第二十一条指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决策咨询服务供给体系……研究制定政府向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购买方和服务方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2016.10)在“科研人员激励计划”的部署中提出“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应该说,上述指导思想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我国包括社会智库在内的智库总体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指明了方向与途径,即通过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完善和拓宽我国决策咨询服务的供给格局。可是反观现实,有利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机制尚未构建完成,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决策咨询的制度也没有顺畅。鉴于此,本文以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为研究主线,以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机制安排及其运行困境为分析对象,并通过阐释社会智库的内涵、廓清其承接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优势,探求实现社会智库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以期促进智库之间的良性竞争,同时改变政府较为单一的咨询供给模式,最终为提升政府决策水平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贡献。
当前国内智库研究界对于社会智库的概念及其内涵、边界等系列问题莫衷一是,而鉴于《意见》将社会智库归属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将其与其他类型的智库予以对比研究,以探求社会智库的独特内涵及其外在特征。
(一)社会智库的内涵。
首先,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组成部分的社会智库。《意见》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界定为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那么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社会智库,其研究对象、服务宗旨和组织性质自然也同样需满足上述界定。就此维度而言,“社会智库是以公益性为导向,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思想产品和决策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2](p57)其次,不同于其他新型智库的关键在于经费来源。当前我国社会智库其主要依靠自筹资金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独立运转,并通过咨询报告等智力产品在思想市场中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来获取报酬。此外,社会智库的经费还可能来自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公益捐赠。而党政智库、社科院智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直接拨款,高校智库则依靠高等院校的财政支持,其实亦属于政府间接拨款的范畴。就此维度而言,“社会智库是经费自筹、人事独立、利益中立的非官方的第三方研究机构。”[3](p21)最后,社会智库较之民间智库的内涵,其范围明显缩小。我国民间智库一般包含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和企业智库等几类,而参照《意见》中将科研院创办的科技智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创办的企业智库单列的做法,可知社会智库与企业智库有一定的区别,前者是有别于政府与市场的“第三部门”。那么总体上可以说社会智库是民间智库的子集概念,其原则上不包含营利性质的企业智库。
综合学界观点和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所谓社会智库,是指由民间力量自筹经费发起成立的、以公益性为导向的非营利性的体制外专业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其一般拥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地位,并以各类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主要职能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思想产品和决策咨询服务。
(二)社会智库的特征及其研究优势。
一般而言,社会智库由于植根于社会、机制运行较为灵活、自身并无利益诉求等因素,使得其在政策研究过程中拥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较强的自主研究能力、非营利性的特征,并且能够在国际二轨外交中发挥重要作用,因而社会智库在承接政府购买过程中拥有独特优势。
首先,社会智库植根于社会,具有较强的问题导向意识。“与一些高校学术机构相比,社会智库的研究突出以问题为导向,面向未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和建设性方案。[3](p22)因为社会智库立足于基础性研究,但侧重以应用和对策为研究导向,且植根于社会基层,使得其能够较好地反映民众的诉求、传达民间声音,并能够统筹兼顾多方利益,充当底层呼声与意愿的“传声筒”。总之,具有浓厚问题导向的社会智库,往往对社会问题的接触面更为广泛,使得其政策研究更接地气和富有创新力,并且其关注的焦点问题能否反应更为灵敏,从而为政府部门提供务实性和操作性较强的问题解决方案。
其次,社会智库自主开展政策研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所谓智库的独立性,是指智库在政策研究过程中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干扰,较为自主地运用客观、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研究课题展开调研分析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的能力。国际智库研究界往往将“独立性”作为智库存在的关键属性,因为智库的独立性无疑对研究成果质量的可信度、观点结论的中立性构成直接影响,而且被认为是寻求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可靠保障。不过在智库的实践运作中其可能受到来自利益集团、私人等因素的干扰。“所有的智库都面临着相同的挑战,即如何达到并保持其独立性,以向当权者进言或形成能够影响决策的见解、证据和意见。”[4](p5)在我国,与体制内的党政智库相比,社会智库作为前者的有益补充,由于没有行政级别的束缚而在人事安排方面具有较强自主性,并且拥有多元化的经费来源,因而更易于超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意志等因素的干扰,坚持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公共决策部门提供独立客观、理性优质的政策建议和智力服务,以此充分发挥政府理性决策外脑的功能。
再次,社会智库不以追逐利润为最终目的,具有较强的非营利性。社会智库作为以服务党政决策为宗旨的决策咨询机构,与营利性质的商业服务咨询机构相比,其更能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性、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政策研究。而商业咨询机构的成立本身即以追逐盈利为目的,是以纯商业化运作模式立足的市场化咨询机构,它们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各类企业和有需求的个人,在我国该类市场主体不属于新型智库建设的范畴。与之不同的是,社会智库往往能够突破行业利益和个人利益,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理性务实的政策建议,并且能够为政府决策咨询服务提供多种方案,整合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最终得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最后,社会智库能够在二轨外交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意识形态、政治立场等因素,相比体制内官方智库,发展基础较好的社会智库更易于同各国智库对话,并向世界发出“中国声音”,从而间接增强中国在全球治理和秩序重构过程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发挥二轨外交的独特优势。例如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期间,盘古智库举办了“G20与全球治理:中国角色与贡献”,广邀中外专家与会讨论,着力向世界各国传递中国从规则的参与者向制定者角色转变的能力和信心。
早在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从而积累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益经验,这为各级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奠定了基础。
(一)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实现机制。
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为了提升公共决策水平,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向社会智库购买研究成果,其实质是利用市场机制获得更优的智力服务和思想产品。那么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最先应界定清的是购买的对象范围。《意见》指出“凡属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1](p14)政府以购买的形式索取社会智库的研究成果,本质上是给予后者以智力资本参与社会分配的认同和支持,也是尊重智库市场规律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智库产品(服务)具有一般性商品的属性和特征,拥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并且具有可交易性和竞争性。另一方面,智库产品(服务)还具有知识性产品的特征及其独特性,尤其是智库产品的外部性及其政策性[5](p21-25)。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内涵下的社会智库,表明其智库产品的需求对象是广大党政部门,而由于社会智库不同于体制内智库,后者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使得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成为必要和合理之举。
在政府购买社会智库决策咨询服务过程中,其前提条件是政府对社会智库的认同与监管,即政府与有关行业协会和智库专家合作,制定承接服务的准入门槛和职业标准。政府作为购买服务的需求者和消费者,所需求的是社会智库向其供给各类政策建议、咨询方案和项目调研,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从而构建起“政策分析市场”的初级形式。与其他物质经济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作为政策咨询服务的购买方的政府通常对于作为承接方的社会智库所供给的政策建议的优劣缺乏应有的鉴别能力,究其实质是在服务供给需求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因此需要引进第三方的评估机制,评估的主体应该包含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但考虑到购买服务的专业性,因此本文考虑设立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咨询服务办公室,或者将此项工作并入公共服务购买事项当中,即存在特定的政府购买主体,而具体购买服务的使用主体则可能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因而从政策分析的视角看,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涉及四个主体:服务购买主体、服务承接主体、服务使用主体和服务评估主体(见图1)。
图1 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实现机制模型
以服务购买方的公共决策部门(政府)为主导的,囊括服务承接方的各类社会智库、服务评估方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和媒体运用市场机制通力合作,从而使得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成为可能,并最终能够促进决策机制的完善与健全。如若上述购买机制得以实践,即社会智库成为政府的政策研究承包者,对于服务双方而言均有裨益。一方面,对于社会智库而言,除了获得正当报酬、拓宽经费来源以外,还可以借以提高自身知名度,并且获得更为丰富的政策研究经验以及提升整体工作的效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购买行为也可能使社会智库陷入自主性缺失和身份混淆的挑战之中,“迄今为止,对于那些过去从未和政府机构有过合作的智库,他们最大的担心就是自己政策的自主性将会受到制约。”[6](p302)甚至还可能因双方合同中对研究成果、数据和出版物等知识产权的严格约束,而导致社会智库自身的传播“危机”。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购买社会智库服务能够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由于购买本身可以使得政府避免长期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从而有效降低决策成本,而且能够增强其灵活性,因为政府可以依据不同主题而挑选相应合适的社会智库承接项目。
(二)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存在的运行困境。
从服务购买的承接与购买双方的角度予以分析,发现上述购买的实现机制的运行仍存在若干困境,使得各级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实践未能获得有序开展。1.社会智库承接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当前我国智库结构仍不合理,其中突出表现为社会智库数量较少、影响较弱、发育不足,成为我国智库建设中的“短板”。“我国社会智库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总体看发展还比较滞后,难以适应新阶段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难以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需求。”[2]据2013至2016年近4年来上海社科院智库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社会智库约占我国智库总数的5%-15%左右,且其综合影响力排名均比较靠后,例如2013年至2014年综合影响力排名前10的中国智库中社会智库占有2席和1席,2015年、2016年综合影响力前15的社会智库均仅有1席(见表1)。
表1 2013—2016年中国智库体系中社会智库的综合影响力排名情况(前100名)
社会智库自身能力不足还表现在缺乏高端社会智库及其专业化分工程度不足。其一,缺乏拥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高端社会智库。2015年11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并遴选25家机构作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其中只有2家基础较好的社会智库入选,远低于其他3类智库的数目。其二,社会智库的专业化分工水平不高。一般而言,智库的专业化水平表现在研究领域及研究团队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2016年中国智库报告》专业影响力情况来看,社会智库只在经济类、教育类和国关类研究领域能够上榜(见表2),而在政法类、社会类、文化类、科技类、生态类等诸领域则没有高质量的社会智库进入排名。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社会智库的组成团队中有着大量来自国内高校、社科院和政策研究室的兼职人员,由于职称问题、待遇问题,使得这类兼职人员往往无法在精力与时间上充分保障社会智库的研究需要,从而影响研究团队的专业性。
表2 2016年中国智库专业领域影响力排名(前6名)
至于是何种原因导致上述现象,有研究已从社会智库的运行体制机制的角度分析,认为智库内部决策人员的单一与固化、筹资渠道的“环境”阻隔、研究团队的结构性缺失和信息网络梗塞与传播渠道狭窄等因素导致了“其内部高校运行机制的建构困难”[7](p27-28)本文认为就智库内部因素而言,资金来源稳定性差、成果输出渠道不畅是导致社会智库能力不足的主要成因。一方面,与党政军智库、高校智库单一的经费来源比较而言,社会智库经费来源渠道更为多元化。使得社会智库能够保持更强的独立性的同时,同时也可能造成由于资金流断裂来源而造成科学调研无法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社会智库缺乏类似体制内智库的固定内参信息输送渠道,及时完成质量较佳的研究成果也很难正常呈送至政府决策部门。此外,导致我国社会智库发育不足则还有外部因素的影响。
2.政府决策咨询体制的内定化困境。
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大致包含政府机关内部所属政策研究机构、社科院和党校行政学院智库、高校智库、企业智库、社会智库等几类,不过它们并非离散分布于决策权力中心的。有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智库的发展格局实际上总体呈现圈层结构的特征,即不同形态的智库距离政治权力的核心层的距离渐趋固定,而决策者对越靠近它的知识创造者表现出越高的政治信任度,其知识的合法性程度也越高,从而更能获得潜在的政治影响力。“被吸纳近政治体制的群体对国家核心层的政治影响力随着其离核心层距离的增加而递减。……智库是否具有较强制度嵌入型成为影响政策的关键。”[8](p48-49)这意味着,在我国党和国家机构设立的体制内智库与权力中心的距离较近,而且其对政治体制的嵌入性强,因而其政治影响力高。在这个圈层之外依次是社科院智库、高校智库和社会智库(见图2)。
图2 我国智库格局中的圈层结构
上述圈层结构表明在政府的决策咨询过程中,其主要表现为依靠官方智库或半官方智库,较为依赖通过内参或课题的形式获得决策咨询服务,且上述渠道逐渐处于“锁定”及“自闭”状态。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机制创新将较难突破原有渠道的固化形式,“政府的‘自利性’的趋利动机,在执行公共政策时考虑其自身的偏好而使决策成为政府‘内定化’操作,从而挤压了社会智库参与的空间。”[9](p142)我国正处在传统决策体制向现代决策体制的转型进程当中,政府的决策体制呈现出半开放状态,政府的决策体制依然还是一种存在自身“内在逻辑”的决策模式,可是此种内在模式中智库往往难以平衡体制属性与政策研究独立性之间的关系,造成的结果往往是社会智库无法获得与体制内智库同等的待遇和发展空间,因为体制内智库往往可以通过“内定”、“任务式”的方式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活动,从而造成了社会智库与体制内智库竞争过程中出于劣势地位。应指出的是,上述决策咨询体制的圈层结构及其内定化现象在我国有其形成的历史因素和现实考虑,并非轻易能够改变的,因而当前来看,社会智库应作为体制内智库的有益补充而存在。
3.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制度缺失。
我国将国外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及其实践引入国内已有十几年,不过其购买服务的过程更多呈现的是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而向各类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制度和实践则并不充分,尤其是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实践活动存在一定的制度缺失。首先,缺乏供需信息互通机制。当前,我国政府的决策咨询服务需求信息往往通过上述“内定化”的途径定向发布给了体制内智库,或者以课题的形式发布给社科院智库和高校智库等机构,这一过程中,位于决策权力距离较远的社会智库无法及时获得政府决策咨询的需求信息,从而较难建立满足政府真实决策需求的选题策划和研究指向。与此同时,社会智库也很难将自己的决策咨询意见传输到政府决策部门。其次,缺乏社会智库的评价与监督机制。政府在选择社会智库进行购买服务时,需要对社会智库本身研究能力和可信任程度,以及合同签订后的服务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活动,而目前由于评估决策咨询服务质量等技术性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所以需要思考如何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体系。最后,缺乏服务购买的办法细则。在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其第二条及第三章有关采购服务类对象的解释中,并未明确将决策咨询类服务耐入采购范围。而在2015年1月正式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的第十四条罗列了包括“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在内的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可谓为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决策咨询类服务提供了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不过上述办法对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尚且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至少应包括具体的购买流程程序、预算经费管理、购买合同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总之,当前我国缺乏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智力服务的长效机制,从而抑制了社会智库提供决策咨询功能的发挥。
基于上述购买机制的运行困境分析,本文认为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并与社会智库形成合力,不断为购买机制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的社会与制度环境,而且须就具体购买流程进行详细制度设计,以期促进社会智库的繁荣发展,并为提升我国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提供力量。
(一)营造信任环境:构建政府与社会智库的合作伙伴关系。
与传统公共行政范式强调等级制的官僚体制、严格的社会管控不同的是,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政府应该是掌舵者而非划桨人,并主张政府应该采取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精简自身职能,而且需要与包括社会智库在内的社会组织结成伙伴关系。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决策咨询体制的内定化倾向十分突出,加之社会智库与权力中心的“政治距离”较远,导致了政府对社会智库的陌生感与不信任感,所以欲意构建政府与社会智库的合作伙伴关系,本质上就是理顺政府、体制内智库与社会智库的关系,构建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来看,迫切需要在公共决策体制下培育思想市场,利用竞争机制整合和配置体制内外的决策资源,形成‘体制外’智库和‘体制内’智库同台竞争的局面。”[10](p95)
理顺政府与社会智库之间的关系,同样以构建二者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方向,具体路径可以是:第一,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积极寻求二者的沟通、合作路径,树立允许党政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第二,政府应该鼓励支持有发展潜质的社会力量创建社会智库,增强对社会智库的认可度和扶持力度,接下来的立法规划中可以考虑启动《公益法人法》的研究制定,其中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益法人的范围、税收政策,并赋予社会智库公益法人的地位。第三,营造有利于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使得社会智库拥有更多提供公共决策咨询的方式和渠道。例如允许社会智库的各类研究成果以内参的形式呈送至政府决策部门,以及将社会智库内部的知名专家纳入决策咨询专家库。
(二)重视能力建设:提升社会智库自身决策咨询研究水平。
众所周知,智库的生命力在于政策研究的质量以及为政府提供优质的决策咨询服务的水平。我国社会智库承接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与其自身人才任用机制、政策研究机制和资金筹集机制的不健全有一定关系,因此社会智库应该着力完善研究团队的知识结构,并明晰自身定位,塑造鲜明特色的研究方向,以此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将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时的发挥自身优势。例如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在成立以来的近三十年间,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家宏观战略与区域经济,并不断探索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改革路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运作模式,致力于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具有创新性、实操性和前瞻性的研究咨询服务。
不过对于我国社会智库的发展,除了自身努力之外尚且需要政府的制度支撑。首先,完善社会智库的准入机制。当前,我国存在一批以公司形式发展而未能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类型的民间智库,此类智库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而即使是民办非企业智库类和社会团体类的社会智库,“能获得税收优惠资格的智库组织非常少,而能获得免税资格的智库机构一般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大型机构。”[11](p78)将社会智库作为单独的门类,创新社会智库的登记管理体制,适时免去登记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规定,从而简化社会智库的注册登记程序,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使得有更多的社会力量能够在较为宽松、规范的制度环境中成立社会智库。同时明确社会智库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使其获得一定的法律地位,并在成立、审核时给予方便快捷的制度设计。其次,加强针对社会智库的培育工作。政府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社会智库的培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如参照其他社会组织孵化机制,有意识地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智库。民政部门需要尽早出台《关于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托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的培育孵化机制。再次,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严格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包括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手段在内的发布平台,积极建设面向社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使得社会智库能够获得与体制内智库同步的、权威的信息资源。建立政府与包括社会智库在内的新型智库的决策咨询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社会智库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申请共享信息数据的流程,以此提高咨询报告的科学性和研究质量。最后,利用税收工具支持社会智库发展。鼓励各类基金会、企业和个人对社会智库的公益捐赠,增加社会智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加强对社会智库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社会智库财物信息的透明度进行监督,鼓励智库组织向社会公开财物会计报告,从而提高社会公信力。
(三)完善制度设计:规范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程序。
鉴于目前国内尚且缺乏一套运行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流程,本文建议国家民政部门应尽早出台有关政府向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并重点确立购买服务的范围、流程和验收标准。
第一,界定购买范围,编撰购买目录。借鉴各地较为成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成立政府购买社会智库咨询服务办公室,或者将此项工作并入公共服务购买事项当中;界定大致购买范围,编制年度购买预算,例如规定凡属于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政策方案等,均可以考虑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第二,完善购买流程,健全运行机制。制定购买服务的规范流程,其中至少包括健全需求发布机制、招投标机制、合同签订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成果验收机制。基于决策咨询服务类产品独特性的基础上,学习借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成熟做法,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的操作流程。同时,鉴于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的两种路径——预先购买与成果购买,制定的购买流程则需要兼顾两种购买方式的差异性,而制定不同的购买方式。
第三,建立服务标准,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并尝试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社会智库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审计和验收,而且在绩效考核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将咨询报告的实施结果及时反馈至社会智库。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证决策咨询的服务质量,严禁购买过程中社会智库的转包行为。
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加强包括社会智库在内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议的重要内容和战略举措。而为加快我国社会智库的建设进程,推进社会智库内涵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智库的独特优势,通过构建政府与社会智库平等伙伴关系为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借助完善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一系列制度供给和流程规范,为政府提供独立、客观的科学决策咨询服务,对于提升政府公共决策水平和国家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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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 华
D63
A
1003-8477(2017)08-0040-08
任恒(1991—),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
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政府向社会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制度供给研究”(20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