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景川+常云铎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关注不断加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的提出,也从理论与实践上再次阐述了该制度实施的迫切性。本文重点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角度入手,不断区分重罪和轻罪的从宽处理方法,进一步吸收和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司法实践等内容,最后对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设想提供些许参考与建议。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实考察;构造路径
一、概念综述
(一)认罪
分析认罪认罚的具体含义首先要区分二者之间的概念,本文认为,认罪认罚的概念主要是指其在刑事诉讼的阶段及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认清自身的犯罪后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了清醒的认知后,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并具有对处罚付诸于行动的表现。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认罪的具体表现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一种方法是按照时间的跨度进行分析,如果从这一角度划分,认罪的表现可以分为认罪前和认罪后两种模式及情况。第二种方法是按照诉讼时效的角度进行划分,认罪可以分为追诉前、追诉中及追诉后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情况之间均可以划定为认罪范畴。
(二)认罚
相对而言,认罚与认罪有着一定的类似之处,认罚主要是折射出对处理结果的认同,其在时间跨度上基本是類似的。将认罪和认罚标定在同一个概念区间内其实也是对相应处理结果的一种赞同,在诸多刑事司法实践、立法实践中,对于公众而言,认罚的结果往往和认罪是一致的,但刑事案件往往需要被告人承担一定的后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认罪不认罚的现象,故而在此需要划定对认罚的概念。
(三)从宽
“从宽”的概念相对碎片化,其主要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三者之间的一种碎片化概念。早期司法政策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口号不仅是作为一种认罪认罚从宽的早期依据,其口号的价值在广大民众中也是颇具影响力的。不过,认罪认罚从宽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是在刑法第67条中规定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的,只要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均属于自首的情况。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适当免除相应的处罚,事实上,这也是属于从宽的处理范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刑事诉讼程序上主要将其拆分为认罪认罚程序与不认罪不认罚程序,二者属于一种截然不同的理念。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考察分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思路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思路方面,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方面,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因而案件的本身对于法官而言并不是非常重要。法院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具体罪名成立上需要按照罪名交易、罪数交易、量刑交易等三个方向入手。其与我国的国情有着巨大的差异,但其中的关于交易制度构建方面的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去学习,有利于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思路。
第二在需要将双方当事人的无原则、无底线的交易问题进行明确地证明,需要坚守对证明标准、程序正义的底线。在任何时候,我们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坚守事实底线,否则将会出现疑罪从轻的重大问题。在分析这一思路的过程中,相对于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可以在量刑法定或量刑相适应的情况及原则下,充分尊重及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态度,尽量扩大量刑交易的空间,这一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与价值。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路径
(一)制度构建路径
1、优化认罪确认制度
优化认罪确认制度首先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在总则的情况下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进行界定,具体的从宽原则可以按照刑事和解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以及简易程序进行界定。在轻罪的处罚方面,可以建立起轻罪从宽处罚制度,可建立起由繁到简的统一机制,最终的定罪量刑制度对一些简单轻微的案件适当建立起快捷化、集成化的办案理念,充分利用远程提讯、合并处理的方式,快速平复社会矛盾,有助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在具体的认罪认罚制度确立方面,需要从认罪认罚的时间跨度、程度以及实际的作为角度加以制度化的确立,根据认罪认罚的所处的阶段、主动被动性等方面可以形成一整套优先认罪确认制度的权重因素,在判定中给出一套具体的“告知清单”,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问题进行确立从而达成从宽的事实。
2、构建简易程序制度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在下列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及向受害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赔礼道歉获得受害人谅解,双方进行和解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1、涉及刑法,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2、涉及除渎职罪以外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过失犯罪案件。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存在异议的。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构建简易程序制度除了在已有的法律制度确认的基础上,还可以从司法机关的兑现从宽处理角度入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司法机关才具备从宽处理的实际处置权。
(二)实体构造路径
在具体的实体构造路径方面,可以重点从如下三个角度入手,第一是从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听证制度入手,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听证程序中充分保证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从而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报告人的权利。
第二是建立起一审终审的制度。在具体的应用场景方面,设立有限被告人的上诉权,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上,可以按照一审终审的原则,一旦出现被告人不认可指控罪名的问题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现反悔的情况时,可以允许被告人重新启动普通程序。
第三是在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方面,需要切实保障被害人对诉讼程度的参与权。具体的分析而言,可以将这一权利适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需要倾听受害人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被害人提出异议。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无论是被告人是否已经取得谅解,其还是需要允许受害人提出具体的异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谅解或赔偿到位等,这对司法机关认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具有重要的指标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失去了抗诉的机会,如果被害人不认可刑事判决的结果,仍然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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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怀远 23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