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生成机理与治理路径

2017-10-01 01:43张志胜
财贸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村官违纪精准

张志胜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生成机理与治理路径

张志胜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行为,侵蚀了执政党和政府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削弱了村“两委”的公信力,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阻碍了国家扶贫攻坚目标的实现。精准扶贫过程中村官违纪问题的产生,既有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也有外界监督不力、村民自治“失灵”以及农村社会人情规则等客观原因。因而,预防和遏制村官违纪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活化教育,增强村官拒腐防变能力,又应立体监督,确保村官权力的正确运用;既要“硬化”制度,规范村官行为,又应严查重惩,增加村官违纪行为的成本,积极预防村官违纪行为的发生。

精准扶贫;村官违纪;生成机理;治理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谱写了世界反贫困史上的辉煌篇章。但扶贫工作也一直存在扶贫对象识别不够准确、扶贫底数数目不够清楚、扶贫措施针对性不强、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等问题,从而导致一些贫困农民和农户并未得到应有帮扶。在精准扶贫工作推进过程中,“村官”违纪、腐败问题日益凸显。2016年1—8月中国扶贫领域问题事件325起,其中218起属于“村官”违纪,占67%*http://ehsb.hsw.cn/shtml/hsb/20161107/618427.shtml.。作为连接基层政府与农民的中介,村官不仅影响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而且在维护基层稳定、改善基层社会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村官违纪问题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一、相关文献回顾

近年来,村官违纪问题引发学者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具体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村官违纪的类型。研究者将其概括为: 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非法获利;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吃拿卡要,虚报截留;违反财经纪律“花”钱,插手工程项目“卡”钱,盯住专项资金“捞”钱,虚报冒领造假“骗”钱,凭借权力影响“赚”钱等(钟宪章 等,2012)。

(2)村官违纪的特征。村官违纪的特征可归结为四点:村“两委”班子“一把手”是高危人群;村“两委”成员集体违纪现象突出;违纪方式多样化;以经济方面的违纪为主(乔德福,2010;湛智慧,2013)。

(3)村官违纪的根源。相关研究认为,既有村官自身素质、思想意志等主观方面原因,也可能源于村级自治组织的体制弊端、有关方面的监督缺位、违纪惩戒不力以及社会治理结构失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唐学亮,2012;方继玲,2012)。

(4)村官违纪的治理。既要从思想上对村官进行正面引导,也要利用村务公开等渠道来完善村民自治,还要构建以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两委”成员相互监督的机制(钟纪研,2012;余文祥,2014)。

而作为指导中国扶贫工作的新思想,精准扶贫问题进入学者研究视野的时间还不长,相关成果亟待丰富。已有研究着重围绕精准扶贫的内涵、生成逻辑、实践困境、实现路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探讨。

(1)对于精准扶贫的内涵,学者的界定各有侧重,主要有:强调扶贫的程序(汪三贵 等,2015;李鹍 等,2015);强调扶贫的效益(李晓辉 等,2015;刘解龙,2015);强调扶贫的靶向(左停 等,2015;王宇 等,2016);强调扶贫治理体系的转向(黄承伟 等,2015;庄天慧 等,2016)。

(2)对于精准扶贫的生成逻辑,有研究认为,既是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及其中国化的指引,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价值需求,更是对己有扶贫经验与教训的反思和启示(陆汉文 等,2014)。

(3)精准扶贫的实践困境主要体现在精准识别、精准扶持两个方面。其中,精准识别是识别政策与技术困境,具体识别时存在规模排斥与区域排斥、“层级式”和“参与式”识别之间的矛盾等(唐丽霞 等,2015;邓维杰,2014);精准帮扶则面临帮扶机制不健全、产业扶贫内生动力不足、贫困群众参与度低以及存在诸多排斥等难题(李小云 等,2015;葛志军 等,2015)。

(4)精准扶贫的实现主要存在四种路径: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要完善扶贫工作制度、创新绩效考核机制以及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等(左停 等,2015;李晓辉 等,2015);从提高贫困对象素质的角度,需转变思想、培训技能,加强其自身发展能力(秦瑞芳 等,2011;全承相 等,2015);从结对帮扶和产业扶持的角度,结对帮扶应“到户到人”,产业扶贫应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张实施“公司+基地+贫困农户”等链式扶贫模式(韩斌,2015;贾文龙,2015);从精准识别的角度,自下而上的“参与式”识别方法以及借助大数据技术来确定和跟踪贫困对象等(廖小东 等,2016;赵曦 等,2016)。

综上,不难发现,既有研究对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问题关注不够。虽有部分文献对村官违纪现象进行了研究,但鲜有从精准扶贫的视角来展开探讨。因此,探讨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治理策略,有助于丰富该领域的研究内容。

二、精准扶贫过程中村官违纪的典型形态及主要特征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分别于2016年8月和11月专门曝光了扶贫领域中的典型违纪案例*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cdi.gov.cn/special/jdbg3/zyjw_bgt/sffbwt_jdbg3/201608/t20160818_85502.html;http://www.ccdi.gov.cn/special/jdbg3/zyjw_bgt/sffbwt_jdbg3/201611/t20161108_89305.html.,总计18起,其中10起与“村官”直接相关。本文通过图表的形式对这10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见表1。

从表1可以发现,精准扶贫过程中村官违纪行为的典型形态及主要特征有:

(1)以经济领域违纪为主,手段多样化。上述10起典型案例都发生在经济领域,国家的扶贫资金本应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然而却成为部分村官眼中的“唐僧肉”。如湖南新化县温塘镇枫树村村干部不仅截留扶贫奖金,还虚报了7户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资金。

(2)违纪人员以村两委“一把手”为主,共同违纪特征明显,窝案、串案问题突出。上述10起案例中,“主角”为村支书兼村主任的3起,村支书或村主任的4起,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的3起。其中,不少人担任村两委“一把手”的年限都比较长,至少在一届(3年)以上。

(3)违纪发生地域以西部省份为主。本文案例中有5起发生在甘肃、宁夏、四川、云南等西部省份(区),反映出西部地区精准扶贫领域中不正之风问题严重,“小微”腐败(单起涉事金额一般不大,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问题比较突出。

(4)危房改造、低保等领域是违纪问题的“高发区”。在本文10起案例中,涉及这两个领域的案件有4起,占比40%。危房改造、低保等问题不仅关乎贫困民众的民生问题,还事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侵占、冒领或贪污这两类扶贫资金,社会负面影响极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威胁农村社会稳定。

三、精准扶贫过程中村官违纪的社会影响

村官虽然“位低权微”,但其作为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却是连接基层国家政权与农民的纽带,具体表现在:相对于基层政府和基层国家组织而言,村官是村民自治的象征,也是基层农民的代表者;相对于农民和基层群众而言,村官是基层政府政策的执行者,代表着基层政府的形象。因而,部分村官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违纪行为,不仅伤害了贫困群众的感情,也破坏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

首先,侵蚀执政党和政府在农村的群众基础。随着村民自治、村民选举的推进,村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村民代表,具备民意基础,但是其仍然是执政党农村政策、农业政策的贯彻者和落实者,肩负基层国家治理的重任。村官腐败违纪不仅会侵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会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遭受不同程度地“抹黑”,动摇执政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同时,违纪村官接近基层农村群众,违纪行为具有公开性、可见性,造成的恶劣影响具有直接性。

其次,影响村“两委”的公信力。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和执政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两委”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宣传和执行国家政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村“两委”成员违规违纪、贪污腐败,不仅会破坏村“两委”发挥正常功能,还会直接影响其在村民中的公信力。村“两委”成员“相互勾结、利益均分”式的抱团作案,不但使得村“两委”没发挥好“双带”作用(即带头致富、带领致富),而且还会成为阻碍村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绊脚石”,从而使得“两委”成员公信力丧失殆尽。长此以往,这会损害农村群众对村民自治的信心,导致村务执行可能遭遇“或明或暗”的抵制。同时,重建村“两委”组织、新“两委”班子成员磨合以及新“两委”班子获得村民的政治信任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对精准扶贫等工作的开展会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精准扶贫工作中村官违纪行为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广、危害性更大。违纪村官贪渎的低保款、危房改造补助金对身处困境、亟待脱贫的贫困群众而言,从近处是“救命口粮”,从远处是“发展命脉”。违纪村官侵占、冒领、私分或挪用扶贫资金,不仅使精准扶贫工作的顶层设计成为悬在半空中的“最后一只靴子”,还会直接侵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精准扶贫过程中村官违纪的生成机理

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还阻碍了执政党和政府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进程,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治病需要明病因”,只有准确找出村官违纪行为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犯罪心理综合动因论”认为,每个个体犯罪都是受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影响。这些相互联系的因素有内外元素之分,交错在一起并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网络。每个个案都是该网络上的一个节点,其既具有整个网络的共性,也具有自身个性。由于各构成元素相互作用,个案原因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导致其发生的外部环境虽千差万别,但总体发生原因却变化不大(罗大华,2003)。换言之,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行为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主要有:

首先,村官的素质普遍不高。对于许多脱贫任务重、经济底子薄的村庄,头脑灵活、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大都选择进城务工。在村庄精英多数进城的情况下,村官往往是“矬子里拔将军”,素质一般不高。加之待遇上“进无门、退无保、老无养、报酬低”,部分村官便开始为自己以及亲友谋取不当利益;同时,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部分村官违纪的重要原因。

其次,外界对村官的监督不力。综观10起案例,村官违纪行为与监督不力也有一定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是直接管理者(乡镇)监督不力。有些乡镇领导未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村官违纪行为,对违纪村官也多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退赔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乡镇纪检组织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纪委相关负责人还分管其他工作,尚未实现专职化,导致聚焦主业的力度不够。二是村民监督无力。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以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文化素质低,维权意识较弱。三是法律监督滞后。村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难以约束其行为。只有当其协助政府办理有关公务时贪污、挪用或受贿,司法部门才能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制裁。而处理本村扶贫事宜属于村官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加上单笔违纪行为所涉及的资金与法定贪污、受贿定刑数额的差距较大,各级检察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介入。

再次,村民自治“失灵”。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虽然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发挥村民自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自治“失灵”、“两委”组织涣散等问题,从而造成精准扶贫工作成效不显著。所谓村民自治“失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 “一肩挑”为村支书(村主任)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为了提高效率,强化执行力,不少村级组织实行“一肩挑”领导模式,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村支书(村主任)一身。这虽然有利于协调和推动工作,但也容易使个人借机违纪、专权。(2)村“两委”成员之间监督乏力。由于“两委”成员一般有亲缘、血缘的关系,相互间存在利益纠葛,部分村官虽有轻微的违纪行为,其他人也很少会阻止,甚至共同作案;或者“两委”成员关系不和谐,相互扯皮甚至拆台,彼此间不仅无法实现监督,反而一出现问题便互相推诿。(3)村级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监督功能“边缘化”,且缺乏实效。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构形同虚设,很少能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虚设。(4)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虽然《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内容、期限和时间,一些村级组织也有较全面的“文本”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却流于形式、执行不力。不仅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周期过长(半年或一年),而且往往只公布结果而忽略过程,致使有些村民即便想要监督也无从下手。

最后,农村社会的人情规则助长了村官的违纪行为。费孝通曾对农村的人情文化进行了如下描绘: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间无法分一笔一笔的清算往回,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费孝通,2011)。因此,在一些村民看来,扶贫事宜办成之后,为了表示感谢而给村官送点礼、给点“跑路费”乃是人之常情,这也助长了部分村官的违纪“气焰”。同时,农村社区很大程度上仍是熟人社会,农村民众对村官违纪行为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加上传统的裙带观念和盘根错节的血缘关系,在没有触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农村民众对村官违纪行为往往选择沉默和容忍。

五、精准扶贫过程中村官违纪的治理路径

由于精准扶贫工作任务繁重,涉及环节较多,村官违纪的原因又比较复杂。因此,要想有效预防和遏制村官的违纪行为,必须多角度思考、全方位防范,着力构建教育、监督、制度、惩治以及完善管理并举的治理机制。

第一,“活化”教育,增强村官拒腐防变能力。预防与惩治村官违纪的基础是教育,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强化村官的法治观念教育。针对涉案村官法治观念淡薄问题,可以依托县、乡、村三级党员活动中心,通过廉政党课、案件通报、观看警示片等形式定期进行廉洁自律和法制教育,打好“预防针”,增强村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另外,各地检察机关应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促使广大村官自觉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将廉政教育纳入村官的年度培训计划。通过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优秀村官的事迹报告会等途径,使广大村官明晰利害得失,汲取经验教训;同时,通过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家庭等形式,形成以廉洁奉公为荣、以腐败违纪为耻的农村社会风尚,从而为防范村官违纪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提升村官的整体素质。鉴于违纪村官素质普遍不高,县、乡有关部门应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法律、经济、科技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立体监督,确保村官权力的正确运用。立体监督,即村“两委”的内部监督、乡镇纪检监察、群众的民主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方面协同共治的监督模式。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村“两委”的职权范围,落实各职责权力,使两者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相互协作、彼此监督。二是强化乡镇纪委的监督职能,坚持纪委专职专用,突出主业主责,抓好扶贫工作的执纪监督;对那些因监督不到位而给精准扶贫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村官违纪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依纪依法查处有关村官,也要追究乡镇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健全村务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制度,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把关纠偏作用,将精准扶贫对象的确定、资金的发放以及项目的建设等全部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四是活用媒体监督。

第三,“硬化”制度,规范村官的廉洁从政行为。若要深层次解决精准扶贫领域中的村官违纪问题,须在加强监督之余,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漏洞,筑好“防火墙”。制度不完善必然导致违法违纪现象的滋生与蔓延,健全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村官的选拔与任用机制。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并从优秀村官中招录部分乡镇公务员。提高村官的福利待遇,提高误工补贴、离职待遇、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障水平,调动扶贫村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落实村务公开制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等途径,将精准扶贫工作的各个环节置于村民监督之下,确保扶贫对象无遗漏、扶贫项目监管无死角、扶贫资金发放无违纪。三是建立“小微权力”清单,将村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所谓权力清单,就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程文浩,2014)。“小微权力”清单,是借鉴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对村级组织和村官的权力与责任以清单的形式依法予以列举、界定、公开,以限制和规范村级组织及村官的权力运行。“小微权力”清单的建立,应在听取村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村级组织和村官的权力、责任进行梳理、归类及汇总,形成目录清单后要结合具体的精准扶贫工作流程加以公开。

第四,严查重惩,增加村官违纪行为的成本。惩治就是最有效的预防。只有当县、乡(镇)纪检组织拉好“高压线”,高举惩治的“鞭子”,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精准扶贫领域的村官违纪案件,方能起到震慑作用。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协调好信访、纪检、司法、审计等部门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整体办案的效果。县、乡纪检机关应重视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司法、审计等部门要善于从扶贫项目的执法监察、资金审计、专项检查中发现违纪线索;同时,这些部门还应协同作战,通过案件联席会、重要线索定期通报和移送等制度,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查案、办案水平。二要以查促建,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在查办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违纪案件时,既要及时总结其特点、规律以及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也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三要以查促管,防范村官违纪。在查办相关案件时,针对那些已经暴露并具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要督促县、乡纪检组织及时修订有关制度,不断强化扶贫工作中的纪律要求,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以避免村官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完善管理,预防村官违纪行为发生。健全精准扶贫管理制度,细化操作流程,及时强化薄弱环节,以期有效防范村官违纪问题发生。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完善精准扶贫对象识别与管理制度。识别扶贫对象时,程序要公开透明,并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确定扶贫对象时,应发扬基层民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管理扶贫对象时,可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动态跟进,并及时将帮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而有效掌握第一手情况。二要加强扶贫资金与项目的监管。应建立扶贫资金与项目的专项管理制度,对于村级扶贫资金的申领、审批、发放以及扶贫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和报账的全过程,均应实现从“上墙”向“上网”转变,多渠道、全方位予以公示。同时,协调县乡纪检组织、扶贫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与项目实施联动监管和动态审计,确保扶贫资金精准发放、扶贫项目取得实效。三要创新扶贫工作的绩效考核。科学的绩效考核是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扶贫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对创新扶贫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时,既要科学的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也要创新扶贫数据的采集技术,还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更要提高扶贫对象参与绩效考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这样,考核体系和指标才会科学,考核过程才会公开透明,考核结果才会真实可信。

六、结语

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问题,不仅侵害了贫困群众的权益和获得感,还使部分群众失去了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无形中侵蚀着执政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因而,预防和遏制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违纪行为的发生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村官违纪的根源在于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违纪行为的出现。正因为上级(乡镇)监督不力、同级(村“两委”成员之间)监督失衡、村民监督无力以及法律监督滞后,才会在精准扶贫领域中出现村官违规违纪行为。虽然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村官违纪行为多属于“小微”腐败,但负面影响很大。诱发村官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违纪的原因,既有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也有外界监督不力、村民自治“失灵”以及农村社会人情规则的负面影响等客观因素。因此,治理精准扶贫中的村官违纪行为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程。为此,需要“活化”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廉政意识及个人素质,促使村官“不想违”;完善监督和“硬化”制度,织密织细立体监督网,促使村官“不能违”;严查重惩,持续传导责任压力,强化纪检监察,促使村官“不敢违”;健全管理制度,细化操作流程,强化薄弱环节,促使村官“不可以违”。唯有如此,才能在预防和遏制村官违纪问题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进而有效保障精准扶贫领域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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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建军)

Causes and Governance for the Village Official′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n Accurate Poverty Alleviation

ZHANG ZhiSheng

(School of Fi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233030)

The village official′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n accurate poverty alleviation, not only erode the mass bas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ut also influence the rural social stability and affect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main causes basically include that some village official lack of quality, weak sense of law,inadequate external supervision, the ability weakening in rural governance, the impact of rules of humanity in rural society, and so on. The research suggests that the prevention of village official′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s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task. And in order to reduce village official′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we must take measures to activation of education, strengthen the three-dimensional supervision,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ystem, and strict punitive measures.

accurate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village official′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causes; governance path

2017-01-16

张志胜(1974-),男,安徽桐城人,博士,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表达研究”(12CZZ015)阶段性成果。

F328;D67

A

1001-6260(2017)06-0058-07

10.19337/j.cnki.34-1093/f.2017.06.006

财贸研究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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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优秀“村官”有奔头
精准的打铁
精准扶贫 齐奔小康
精准扶贫二首
高中体育专业生的违纪心理分析
官员三类形式办喜酒算违纪
广安区节后一上班 开展违纪线索“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