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福建漳州经济开发区大径村的实证调查

2017-09-29 09:04陈雪琴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纠纷司法村民

陈雪琴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5)

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福建漳州经济开发区大径村的实证调查

陈雪琴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5)

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农村村民之间的纠纷既体现为传统的“熟人”之间的接触型纠纷,也有大量的“陌生人”之间以利益为表象的的侵害型纠纷。与此相适应,对于农村纠纷的解决,既不同于以单纯以法律为评判标准的现代司法纠纷解决方式,亦不再是以往传统农村运用礼义等规则,通过内部权威来解决的方式。在当前的农村,应通过司法和行政等正式制度来解决村民之间的重大纠纷,同时,完善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制度,加强私力调解等乡村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此化解村民之间的接触型小纠纷。

社会转型期;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引言

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村经济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农业不是单纯的农村主要经济来源,大量富裕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外溢。农村居民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流动性极大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他们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迁徙的‘两栖’生活。①1978年乡村人口79014万人,其中乡村就业人员30638万人,从事第一产业的28318万人,占的比重是92.4%;2000年乡村人口80837万人,其中乡村就业人员68934万人,从事第一产业的36043万人,占的比重是73.7%;截止2012年末,乡村人口64222万人,其中乡村就业人员39602万人,从事第一产业的25773万人,占的比重是65.1%。②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有文化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这些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往来,带来了城市的现代化思想。在政治上,村民自治在全国农村确立,国家行政权力基本退出农村,村民自我管理成为农村政治主要表达方式,国家权威逐步削弱。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农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加强,民主、自由、法治、人权观念也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渗透和影响着乡村社会,并使其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乡村生活中的伦理色彩淡化,乡村交往中不单纯是熟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陌生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利益规则不断显现。但是,农村以血缘和地缘为主的“熟人社会”没有根本变化。这使农村村民之间的纠纷呈现出多样化,既有熟人之间因为日常生活摩擦而带来的接触型侵害,还有很大一部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侵权型纠纷。③

本文调查的对象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厦门湾南岸,与厦门经济特区仅一水之隔,属于国家一类开放口岸。而大径村距离港口8公里,周边建有占地12万平方米的具有国际标准的高尔夫球场、国际四星级标准的商务酒店,正在建设的大量中高档现代海岸住宅风格的公寓、写字楼。由于建设的发展,大量的土地被征收,部分闲置劳动力进入企业工作。同时,厦门大学漳州校区正位于该行政村所在地,部分村民围绕学校,开设了餐饮店、超市、精品店、休闲屋、生活馆、书店等,形成一个学生商圈。可以说,传统的农业生产已经不是该地区的主要生活方式,社会经济交往频繁,流动人口增加,人们交往的对象较其它农村有更多的变化和多样性,属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型的典型代表。本次调查发放样本100份,有效样本95份。其中男性和女性分别为47人、48人,18-25岁的21人,26-35岁的37人,36-45岁的22人,45岁以上的15人。调查对象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对100个村民进行问卷调查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数据来说明当前村民对纠纷的态度,以期能建立起符合当前既保有传统,又有受现代理念影响的农村纠纷解决方式。

一、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农村纠纷形式及村民解决方式的选择

(一)接触型纠纷与侵害型纠纷并存的纠纷形式

一般认为,传统农村的人际关系是以血缘和地域为中心展开的,较为封闭,因此,农村的纠纷主要呈现出的是接触型纠纷。而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农村生活方式较以前有较大的变化,其纠纷的表现方式是“日渐减少的接触型纠纷”。④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在当前农村接触型纠纷和侵害型纠纷并存,侵害型纠纷不断上升,而传统的接触型纠纷也并没有显著减少。从问卷调查表中可以发现,认为夫妻、邻里关系导致的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有所增加的有58人,同时,认为本村主要的纠纷为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的村民有48人,占问卷总数的50%左右。可见,即使当前村民之间关系呈现出“外化”和“陌生化”的形态,而且拥有大量外来人口的转型期农村,村民之间的纠纷并不都是陌生人之间的侵害型纠纷,熟人之间的接触型纠纷仍然占了村民纠纷的一半左右,而且是成增长态势的。

从表1-1可以看出当前的接触型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从表1-2可以看到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的增长同征地纠纷的增长量是相当的。在侵权型纠纷中主要是表现为征地纠纷、买卖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其中征地纠纷是当前数量最大的,占所有问卷总量的44%,这主要是因为所调查的村庄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与美丽的鹭岛隔海相望,周边正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大量农业用地被征收或征用为建设用地。同时买卖纠纷同以前相比增加较为明显,主要是因为该村庄属于大学园区,学生消费者多,商业行为成为当地的一个很重要的生活来源,而非传统的农业生产。这两类纠纷大量增加,表明农村受现代市场经济影响逐渐加大,村民的权利意识加强,村民之间的交往更呈现出了理性化和利益化的现代性脸谱。同时值得重视的是,农村纠纷中比重最大的征地拆迁纠纷除了部分是村民同开发商之间的普通民事争议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表现为村民与政府就补偿方案引发的行政纠纷,可见村民对政府的决定不再是之前的绝对服从。从表1-3还可以看出,引起纠纷原因开始包含了噪音、环境卫生和村务管理造成纠纷的公共事务,说明了当前村民的关系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而是逐步重视生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呈现出现代社会的团体格局。同时,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可以看到当前农村村庄呈现出多元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村民之间,村民同外人之间,村民同政府、企业之间,而这种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仅依靠传统礼治肯定是不足以解决的,更需要现代的利益规则进行调整。

表1 -1现在纠纷类型

表1 -2纠纷增加类型

表1 -3纠纷产生原因

(二)村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很多学者认为乡村由于传统的礼治和熟人之间的社会形态,所以乡村是排斥诉讼的,更多希望通过乡村内部权威和私下调解方式来解决乡村村民之间的纠纷。⑤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农村村民并不排斥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这表现农村村民受现代思想影响,已经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从表2-1数字可以看到,当前的纠纷解决中单方私下解决的比例减少50%左右,第三人调解数量减少将近一半,而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和行政机构(包含政府出面和打110或找派出所)介入数量增加明显。一方面可以认为用熟人、情面的传统规则已经不是农村主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另一方面可以看到农村传统的权威的话语权逐渐受到挑战,越来越少介入村民之间的矛盾的解决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在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时,政府出面和打110或找派出所比例上升,说明经过农村人民公社和政社合一,国家权力在建国以后,在中国农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威。即使在村民自治已经在中国农村基本确立,国家权力退出农村很长一段时间,政府的权威仍然存在较大的影响。

表2 -1以前和现在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较

现代性主要表现为主体性的核心原则,理性主义的主导思维和市场逻辑下的“经济人”。当前农村村民在进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时,已经不完全受传统的人情、面子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是经过权衡和理性的思考后作出选择。在表2-2中可以看到,对于家庭、邻里等一般纠纷主要是通过双方和解、第三人评理和村干部等传统方式来解决。可见,对于熟人之间因为长期的生活和交往中产生的接触型纠纷,通过农村传统的礼俗、习惯和人情等规则来解决仍是村民的首选。这也在一定层面上说明了农村仍是熟人社会,同城市主要是以“陌生人”组成的社会有明显区别。而在重大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村民基本选择公力救济,包含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数量上升比例达到150%以上。除了表明国家大力宣传法制取得的成果之外,也表明村民认可司法救济有效性和最终权威性。反映了村民对于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问题愿意通过国家制度来解决,从而最终解决矛盾和冲突。

表2 -2一般纠纷和重大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比较

二、当前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供给不足

在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发展的过程中,自行和解、各种形式的调解、行政介入和司法诉讼等作为村民解决纠纷的选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发挥作用。然而也正因为多种解决方式并存,而且每种方式都没有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反而使其解决纠纷的作用不断减弱或者形同虚设。

(一)传统乡村内部纠纷解决方式权威消弱

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宗族和德高望重的乡老对村里大小事务有着决定权,并且因为其所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对纠纷解决的意见基本能得到认可和执行。新中国的成立,农村宗族体系消灭,国家权力成为乡村社会权威的代表。长期以来,农村纠纷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来解决。

但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确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的组织,并不具有国家权力这种天然的权威性。尤其在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发展过程中,乡土社会逐步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农民权利主体意识的加强,村委会本身异化、虚置化现象严重,村委会的权威不断受到挑战。从表3-1中即可看出,在调查的村民中,有将近一半的人认为村委会在解决纠纷是没有用的。同时随着农村形态的变化,经济利益也成为了村民人际交往中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原先德高望重的乡老权威性也不断受到挑战,而乡村的经济能人基于经济上的优势取代了原先的村老,但在纠纷解决时又往往因为个人品德问题无法树立新的权威。这些都无疑使乡村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受到质疑,其解决纠纷的意见难以得到认可。

表3 -1村民对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看法

(二)大部分行政解决纠纷方式形同虚设

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指“国家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基本形式。”⑥在我国,行政机关拥有大量解决纠纷的制度资源,其中涉及农村纠纷的包括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和乡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等。

然而在司法终局原则影响下,行政解决功能逐渐式微,淡出了很多纠纷解决领域。如在不涉及治安及刑事案件的纠纷,村民报警得到的答复基本是民事纠纷通过司法解决,从表3-1中也可看出村民对派出所解决纠纷能力的失望。而同村民接触最多的乡镇司法所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法律进乡村,包含就地解决纠纷和解答问题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大部分乡镇司法所不仅没有做到送法下乡,反而是坐等纠纷上门。同时人力的不足,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化和程序化等也使乡镇司法所解决纠纷功能减弱。同样在负有化解矛盾,解决乡村纠纷功能的一些行政机关往往是仅仅走个程序为目的,对于村民纠纷通过司法方式解决成为其推卸责任,摆脱麻烦的一个护身符。这样的行政解决纠纷方式仅仅是完成任务为目的,而非解决问题,最终导致其形同虚设。

(三)司法解决机制同村民之间仍存在一定距离

随着法制宣传在农村的深入和现代信息的传播,可能很多农民随口能说出到法院打官司,或者法律规定等词汇,但是他们所掌握法律知识和所能拥有的司法资源很匮乏的,如在调查中有相当部分村民选择了律师事务所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律师事务所这类功能是很微弱的。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村民就什么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多数着眼于财产保护和人身安全两方面,对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旧缺乏全面地了解(4个都选的人极少,见表3-2)。同时认为打官司高效和麻烦的看法数量几乎相近(见表3-3)。

表3 -2村民对法院管辖范围的认知

由此可见,村民认可通过司法解决纠纷,但是并不真正理解诉讼的内涵。因为,以诉讼为中心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本身是商业发展的产物,适合于城市所在的工商社会,其所运行的各项设施都存在于城市。司法解决机制所依据的法律制度同农村社会的生活逻辑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其运用的规则是农民所不熟悉的,村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和传统法律文化心理也决定了司法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其需要。同时,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对农民而言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诉讼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繁杂的手续,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都使司法救济这种现代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实现。

表3 -3打官司效果的认识

三、构建多元化乡村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

当前农村的社会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村司法的讨论不宜墨守于熟人社会的传统语境。但是,毕竟传统是根深蒂固的,“乡土社会一直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所有这些变化不足以使它消逝,至今乡土社会的轮廓仍然清晰可辨。”⑦因此,我们要立足现实,寻找适合当前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路径。

(一)重塑基层自治组织的权威以完善乡村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

乡村自我解决纠纷的方式包含双方私下和解、村委会调解和第三人调解。一般认为双方私下和解主要是用于解决家庭矛盾造成的纠纷,或邻里之间的简单纠纷。在《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各村委会设立了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在对村民之家的纠纷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效力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有必要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增强村民对自治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村委会重新获得权威,增强村委会解决纠纷的能力。培育村委会成员和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法治精神,以保证村委会的调解和村规民约在法律的框架内发生作用。

(二)充分发挥行政解决纠纷机制的优势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成本低等特点。同时,行政机关涉及领域广泛,公信力较强,当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大量法律都规定了相应行政机关在权属认定、侵权行为等方面具有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功能。因此,应当重视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行业管理中的解决纠纷作用。

重视和加强被称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乡镇司法所在解决乡村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作用。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等职能。近年来,国务院、司法部发布一系列文件,加强了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人员、职责等方面。对此,应当充分利用司法所存在覆盖面广,工作人员法律素质较高,有一定的专业性等优势。改善司法所仅仅在办公室坐等纠纷上门的工作方式,通过定人挂村,每月一访,各村委会设置司法助理,在矛盾双方所在地直接进行调解等接地气的方式及时解决乡村纠纷。同时,司法所在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前提下,重视尽量淡化调解过程中的程序化和司法化,运用农民熟悉的话语,将村民的情理观同法律规定相结合,从而最终解决实际纠纷。

(三)完善司法救济方式以缩小乡村同司法之间的距离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当前的大势所趋,农村不可能脱离这个时代发展的主旋律,法律的现代化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化。当前农村社会结构、文化、思想观点已经逐步出现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理性判断等现代特征。通过熟人社会的内在机制解决了生活中的一般的纠纷,以维持原有的和谐关系,但是在争端激烈或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仍然要付诸法律,以获取司法救济。从调查中可以发现,农村村民“厌讼”情节并不明显,大多数村民认为打官司已经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无损于熟人之间的面子和人情(见表4-1)。同时,对于司法解决纠纷的终极性和权威性认可度极高(见表3-3)。

表4 -1村民对打官司行为的态度

表4 -2村民认为法律知识对纠纷解决的效果

表4 -3打赢官司的原因

法律只有能解决人们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成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时,它才可能被信仰,才真正具有权威。对此,发展司法救济为核心的农村救济解决方式,必须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提供农村一定的司法服务。农村不具备司法资源,大部分村民因其自身能力所限,难以通过现代信息获得相应知识。除了通过法院、乡镇派出法庭的司法活动宣传之外,还可以通过律师进乡村等活动提供给农村村民一定的司法知识。

二是合理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诉讼虽然有其终极性和权威性,但是程序的复杂和成本,往往又使很多村民面对诉讼望而却步。对此,对于村民之间的纠纷应多适用简易程序。当然简易程序不是牺牲公平,而是使当事人获得更便捷的法律服务,使司法资源和法律资源得到最佳利用。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跨行政区域受理案件制度无疑为村民接近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

水下混凝土浇筑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根据槽段的尺寸设置导管,管径200 mm,采用法兰盘连接,导管安放根据规范进行。混凝土集中拌制,集中供应。为了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防止墙体夹泥渗漏,浇筑时混凝土面均匀上升,并保证上升速度不小于2.0 m/h,导管埋深在1.0 m至6 m之内。浇筑时派专人对混凝土的上升面进行测量,并及时做好记录。混凝土导管的安装与拆卸由16 t汽车吊配合进行。

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村民了解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虽然大部分村民都认为了解法律对打赢官司有很大的帮助(见表4-2),也认为打赢官司是因为自己的要求合理合法(见表4-3),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村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却是相当匮乏,从而村民败诉后容易产生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误解。对此,除了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之外,还可以将农村影响大的案件,通过在案件发生地开庭的方式等向村民直观展示诉讼过程,缩小司法救济同村民之间的距离,并向村民传达司法救济的公正性等信息。

结语

本文调查的大泾村仅仅是中国一个普通的农村,但也是千千万万中国农村的一个缩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不是要以现代取消传统,而是挖掘和发挥传统的现代潜能;也不是在对现代性的无保留追求中忽视它可能造成的分裂与悖论,而是在对其批判的基础上发挥积极作用。当前农村处于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的交汇时期,村民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上,不宜对传统的礼治解决方式视而不见,也不能忽略现代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公正。我们应当充分考察农村的现实,将激烈冲突交付给司法机关,进行制度性的解决,将生活中的纠纷通过熟人社会的内在机制和更具有情理的调解方式解决,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注 释】

①陆益龙著:《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②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版,第31页。

③本文对农村村民之间的纠纷借鉴了杨华的《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的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的划分,参见《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该文认为,接触性纠纷是因摩擦和芥蒂而起,不涉及重大伤害、财产和侵权纷争,人们是因为日常生活中进门的接触和互助合作而发生摩擦。侵害性纠纷是对他人名誉或财产的侵害而导致的村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在紧密的熟人社会较为少见,是发生在熟人中的“外人”对“自己人”侵害。本文的侵害型纠纷范围更大,还包含了村民同村民以外的人、政府和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

④许红霞:《社会自治视野中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西部法学论坛》2012年第6期,第20页。

⑤如吴毅认为调解和仲裁是维系乡村秩序的基本方式。见吴毅著:《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赵旭东认为宗教权威经管也经历变迁,但始终作为村民解决纠纷时最后诉诸的对象,与宗族的、习惯的作为国家法律的权威构成乡土社会的多元权威结构。见赵旭东著:《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⑥范愉著:《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9页。

⑦梁治平著:《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页。

⑧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责任编校:饶 敏

On Mechanism of Settling Rural Dispute in the Era of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Mingled:An Empirical Research of Dajing Village in Zhangzho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in Fujian

CHEN Xue-qin
(Xiamen University Tan Kah Kee College,Zhangzhou,Fujian,363005,China)

Chinese rural areas are in the transitional phase from a traditional society to a modern one.The rural disputes take place not only as traditional disagreements among acquaintances but also as infringement of interests among strangers.In such a situation,the rural disputes can neither be settled solely by judicial means based on the law,nor solely by traditional moral means used to be taken by internal authority in rural areas.In current rural area,a formal system should be used which integrat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means to resolve major disputes among farmers.At the meantime,some self-governing local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set up or improved to deal with minor disputes amongacquaintances within a village through reconciliation or mediation.

social transitional period;rural disputes;settlement mechanism.

D926;D422.6

A

2095-7955(2017)04-0062-05

2017-07-04

陈雪琴(1972-),女,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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