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营改增”环境的企业合同管控

2017-09-25 14:38包志法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8期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

包志法

摘要: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等行业全面纳入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特别是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对方的纳税资格、价格与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发票提供与付款方式、“三流一致”等事项。从企业合同管控要求看,如果不及时加强和改进合同管理工作,将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增加企业的税负。企业合同管控是企业完善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就相关企业在“营改增”后如何强化企业的合同管控进行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合同管控

一、慎重签订业务合同

企业在签订业务合同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内容、税率、信息和金额等管控要点。

(一)内容管控

在草拟合同环节,合同签订双方应根据增值税管理规定,合理约定有关合同条款需明确的销售收款(或采购付款)的时间,发票开具(或取得)时间,合理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合同,正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额等内容。同时,确保同一会计期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合理匹配,避免进项税额滞后、销项税额提前的不合理现象发生,防止对企业资金造成不必要的占用,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税率管控

“营改增”之后,公司发生的所有业务均按增值税进行征收,同一家公司往往存在提供多种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或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增值税的多种税率。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兼营不同货物或劳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公司在签订甲方合同过程中,应在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并根据交易的实质在合同中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因税率和金额等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

(三)信息管控

从总体上看,“营改增”后国家对增值税管理的要求明显提高,如对企业合同中双方名称、地址等当事人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要求,大大高于营业税的征管规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管规范对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更为严格,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货物采购方或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详细信息主动提供给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用于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金额管控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是两个不同的金额要素。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价格不按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做出特别约定,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收入和费用等产生影响,而且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价格纠纷。另外,在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的不含税单价、总价、相应的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相关金额要素的内容。

(五)支付管控

合同中应对约定适用票据种类、税目、税率、以及发票提供和付款方式等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税务风险。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环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在签订甲方合同时,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增加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条款(如由对方赔偿无法抵扣销项税额的损失等)。同时,规定开票的时间和送达时限等要求,以防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不能认证、虚假发票等涉税风险。

二、严格执行“三流一致”规定

“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支付款项的单位)、发票流(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和货物流(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单位)三者相一致。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服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三流不一致”,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甚至涉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三流一致”,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三流一致”的规定,在交易合同中落实以下控管措施。

(一)提供完整的物流信息凭证

在甲方采购合同中应当约定由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其发出货物时,应提供完整的商品出库凭证及相应的送货单、运货单等物流信息凭证。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以印证实质上的“三流一致”。

(二)签订三方合同或委托协议

在经济交易中遇到需要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时,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或委托协议时,其经济交易必须是真实的。

(三)明确分批次交货开票要求

在签订甲方采购合同时,为了确保分批交货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发生,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合同中涉及到分期付款的情形时,应在采购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应方应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合同当事人协商需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形时,应关注相关变更条款是否涉及增值税事项,如果涉及增值税事项,应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规定,在变更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增值税事项的处理要求。如:变更涉及兼营不同业务时,应当在变更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金额,并进行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变更涉及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变更合同中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

四、财务参与合同管控过程

增值税管理不仅要重视事中和事后的控制,更要加强事前管控工作,企业财务部门作为增值税核算和申报的业务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公司的经营决策,参与企业合同管控的全过程。企业应明确规定财务人员应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在合同起草环节,财务部门应对有关价格和增值税事项进行把关,对价格确定、税收测算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财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业务部门搞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财务部门应负责审核合同价款、支付、变更、签证、结算、奖罚等与成本相关的条款,并对签约公司名称、价款支付方式、发票形式、税收事项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有关的条款进行认真審核把关;财务部门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瑕疵,应及时反馈给合同主管部门,并向企业领导及时汇报,以利于及时处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改进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企业合同的法律管控

企业合同管理必须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营改增”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将导致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合同谈判、起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管控,防范和控制合同的税收法律风险。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合同,合同主管部门需要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谈判;重大合同应由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参与起草,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齐备等;合同文本原则上应由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控,防范和控制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Z].2016-4.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Z].2016-9.

[4]史玉峰.营改增后破解“三流一致”新困局[N].中国税务报,2016-7-22.

(作者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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