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儲备物资》(简称6号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号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在应对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6号准则明确,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6号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物料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