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捐助折射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以“罗一笑事件”为例

2017-09-25 08:06李寅瑞李婉贞
关键词:捐助者陌生网络平台

李寅瑞,李婉贞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陌生捐助折射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以“罗一笑事件”为例

李寅瑞,李婉贞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陌生捐助是指民众通过网络平台对求助者进行的赠与,“罗一笑事件”是陌生捐助的典型案例。陌生捐助的动机包括同情心理、熟人互惠和其他因素,捐助人同时对受助人也有道德预设。“罗一笑事件”折射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法律规则的缺失。制定或修改法律是解决陌生捐助问题的必然路径选择,可以采取的对策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保护个人的求助权和捐助者的知情权及求偿权等,惩罚虚假求助者、诈捐者和非法网络捐助平台等,以及规范网络平台的管理。

陌生捐助;罗一笑事件;个人求助;义利失衡;立法完善

一、引 言

2016年末,发生于广东深圳的“罗一笑事件”给全社会的心灵和情感带来一次强烈刺激,令人怜悯、祈福、愤怒的事件进程最终出现了令人惋惜的结果,整个事件的发展让每一个人的心灵和情感在悲、忧、喜、怒、哀、叹的极端感受中辗转,心灵的震撼和情感的落差也让每个人在理性的作用下反问他人的道德和深思自己的利益。在互联网时代,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任何信息都会借助网络的作用迅速传播,正能量传递的同时也鼓舞了每一个传递者,负能量的影响同样可能产生“蝴蝶效应”,社会发展越快,产生的新事物也就越多,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迫使人们积极面对。

当道德与利益在科技时代产生冲突,良知与理智依然促使人们思考:为何古老久远的“义利之争”会出现在如此令人遗憾的事件中?大众的善心没有被冰冷的机器降温,个人的利益考量却在本该真诚与渴求的愿望中异化。“道德跌倒了,法律是否可以将它扶起来?”[1]类似事件的发生一直驱使着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背后的真正原因和可能的解决路径,媒体、网民和专家学者的智慧尚没有汇集到共同的认识顶层,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政府在没有最优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必须“摸着石头过河”,以各种行政手段为依托,以民众追求的事实真相为动力,以平息社会矛盾为目的,以“类型化”的方式处理相似的事件。能否通过法律的规范,保持陌生捐助的道义性是这场公开辩论的焦点。

但是这些讨论都是出于信息的“滴露”或“透漏”而非完整披露,并没有纵观全局和把握整体,因而也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理性思考,加之部分捐助者的情感冲击导致讨论也加入了个人主观色彩。事件的矛盾点实际上是利与义的冲突,无论一方的道德占据怎样的制高点,也无论另一方的利益有着怎样的渴求与无奈,保持平衡是双方心理默认的共识,想要真正将对立双方的平衡呈现和维持,唯有借助法律的规则。鉴于陌生捐助是社会发展的新事物,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控,因此,若要提供解决陌生捐助的合理路径,就必须对陌生捐助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这是本文讨论的必要起点。

二、陌生捐助的现象

1.陌生捐助的独特性

陌生捐助是指民众通过网络平台对求助者进行的赠予,是对与自己无强道德联系(如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或实质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物质性的帮助,完全是出自一种纯粹道德上的利他,包含着同情、怜悯和物质利益输送。

与见危救助相比,陌生捐助的主体数量更多,而见危救助往往只有一人或少数人,陌生捐助主要形式是物质输送而见危救助多以生理救助为主;与临时施舍相比,陌生捐助的时机更有稳定性而非随机性,捐助的对象不仅具体而且特定,通常遇有突发事件如疾病,而临时施舍则可能是因为施舍对象的贫困或其是职业乞讨。陌生捐助和慈善捐赠有很大的相似性,比如都是出于道德上的善良、都有物质利益的输送,不同的是,慈善捐赠带有更强的公益性,捐赠对象以不特定群体为主,并且往往是不求任何回报;而陌生捐助不同,捐助的对象常常具体特定,受捐助者一般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向他人寻求帮助,捐助者在实施捐助行为时虽然不要求得到具体回报,但是会抱有爱心得到“物有所值”式实现的期望,因而捐助者对受助者通常会给予跟踪式的关注,暗含着自己的捐助可以帮助受助者改善境况的美好愿望,以及期待受助者某种道德上的感恩。

与传统捐助——如熟人互相捐助、政府号召捐助、媒体宣传捐助等相比,陌生捐助是通过或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传播,虽然求助信息的每一次传递都是在熟人之间进行,但是经过信息的多次扩散之后,大多数捐助人与求助人之间处于陌生关系状态,捐助人对求助人的真实状况并不十分了解。例如:A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X,B基于与A的相识关系而了解到求助信息X,在道德或者其他因素的驱使下,B通过同一或类似的网络平台进行扩散,B的熟人C在重复B的经历后也选择使用自己的网络实名账号传播求助信息X至熟人D……重复的经历和保真的求助内容构成陌生求助信息传播的动态过程,如图1。

在整个动态传播过程中,A与B相识,B与C相识,C与D相识,但是A与C、A与D均处于陌生状态,C、D对A的了解都是基于“前手”的转发而带有间接性的,C、D(甚至B)对求助信息X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直接获取。因此,陌生性成了网络平台捐助的独有特征。

图1 陌生捐助信息传播动态过程

2.陌生捐助的动机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的一切行为活动都有着情感的作用,而情感的表达不仅有着感性的基础,理性的思考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陌生捐助并非真的“陌生”,而是有着情感、理性等基础。

第一,同情心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古老格言不仅仅是对高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号召与赞扬,更是对人类“善德”的临摹和复写。尽管荀子曾言“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2],西方学者理查德·道金斯也认为人的“基因是自私的”[3],然而在“罗一笑事件”中,很难发现公众在捐助过程中有什么样的性恶和自私夹杂其中,但这也不能简单得出荀子和理查德·道金斯理论的错误,因为人性之恶和自私确实也是存在的,只是要看具体处境和面临的对象。

当一个理性人面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处境和对象时,进行自私的思维和决策是再正常不过的选择——这既是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也是人之常情,只是这种自私的思维有时可能归于极端和目光短浅,而当所面对的事情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时,性恶与自私的基因自然让位给性善与利他的基因。根据巴西科学家的研究,人的大脑中有专门处理与同情有关的区域[4],这说明同情心作为人的本性是与生俱来的本能之一,有着天然的生理基础。在“罗一笑事件”中,求助者罗父的角色如图1中的A,大部分捐助者的角色则是C、D……,A与C、D等均为陌生关系,因此大部分捐助者在看到罗父发的求助信息X时,由于陌生距离的存在,性恶和自私的基因并未发挥作用,起作用的则是同情之心,在恻隐之心的作用下对陌生求助者进行捐助,或许这也是距离产生美的另一种体现。

第二,熟人互惠。虽然求助者罗父与大部分捐助者C、D等处于陌生关系,但是求助信息X的每一次传递却都是在熟人间进行的。如前图1所示,A与B为熟人关系,求助信息X最先由A传递至B,当B选择进行传播时,不仅B的熟人C会接受到求助信息X,B的信息源A同样会接受到信息反馈——即B选择了进行传播和捐助,如此一来,A、B间的“熟人关系”或者友谊会因此加强,因为熟人之间的互相帮助具有互惠性,而“一种由互惠关系所建构出来的秩序或许是一种大家都愿意服从的约束性义务”[5]。

同样,当C选择使用自己的网络账号传播时,会“重演”B的过程。B由于和A为熟人关系,因此会不加过多考虑而选择相信A所发出的求助信息X,C虽然和A为陌生关系,但是由于C和B为熟人关系,因此C会选择相信B所转发的求助信息X,并进而使用自己的网络账号进行继续转发求助信息X和进行捐助,希冀可以与B之间建立或者巩固“互惠”的关系……之后的信息接受者在关注到前手的转发后,在“互惠”的心理作用下继续转发和捐助,如此重演下去,求助信息X在熟人互惠的作用下,得到传播和捐助,最终扩散至社会大众并演化为跨区域性的陌生捐助。

第三,综合因素。如学者所言,决策主体追求确定的外部目标并且考虑他们自身的实力和其他决策主体行为的期望[6]。捐助行为同样是种决策,捐助主体在捐助时不仅基于同情心理和熟人互惠等因素,同样会将外界的期望加以考虑,如同位比较、同类经历、海拔优势等。

同位比较是指关系相熟、地位相近的两个熟人E、F,假设E和F都是甚至同时从D处接受到求助信息X,E基于同情心理和与D的熟人互惠作用率先选择捐助并且转发X,当F发现E的捐助和转发行为时会产生比较心理,因为E、F与D的关系、二者间的社会地位、财力等均处于均衡状态,那么F会在与E进行比较的情况下,为了在“陌生捐助”的竞赛中不输给E,也会选择进行捐助和转发。同类经历,是指某个人G曾经或者正在经历和A相类似的经历,由于触景生情式的感受,能够体会和理解求助者的困境,在大脑记忆区里唤起了设身处地式替代感受的本能,激增了捐助的动机,同时也希望自己的善行能够得到善报。海拔优势则是指经济相当富裕的主体H,源于经济富裕后的“散财”或者“理财”之心,在接收到求助信息X后,处于经济上的优势而增加了捐助行善的动机。

3.陌生捐助的道德预设

《礼记》云:“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讲的是人与人的交往崇尚礼尚往来,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国人的“施报观”。据杨联陞研究,中国人相信行动的交互性,认为在人与人之间,乃至人与超自然之间,应当有一种确定的因果关系存在——即“报”的观念,这也成了中国社会关系中重要的基础[6]。陌生捐助中捐助者和求助者虽然是陌生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尤其是捐助者对受助者仍存有“报”的期望。按费孝通之言,传统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是差序格局式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考量多用利益分析法。利益分析法是指人们对于行为性质的评价主要不是根据道德,而是根据利益。中国人的施报行为就是这种利益分析法的表现[7]。熟人互惠虽然发生在相互熟识的B和C、C和D等之间,但是C、D等对于陌生人A依然会存有某种反馈性的期望,这也是熟人社会利益考量的间接体现。

具体而言,捐助者在捐助时不会要求受助者及时对等的物质性回报,但是对于受助者依然会怀有以下几点期望:首先是希望受助者能够对捐助者的善行给予感谢,这既是合乎礼貌的要求,也是浅层的回报期望;其次是希望受助者的境况能够得到改善,比如身体的康复,这也是捐助者对自己捐助行为的“投资性”肯定,这是中层的回报期望;第三是希望受助者能够善用捐款,也即希望自己的捐助是真实的,受助者确实需要这些捐助,这是最深层的回报期望,也是对求助者的附加性道德要求。

三、陌生捐助背后的问题与成因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但是社会现象却不是产生于个人意识,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也只有从探寻社会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求,也就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8]。作为社会新事物,陌生捐助在给求助者带来爱心希望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捐助者造成爱心负担,甚至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危机。考察“罗一笑事件”的整体过程可以发现,原本是传递社会爱心的事情最终演化为了社会信任危机。凡事皆有因果,以事件为序,考察事件的节点和转折可以发现,事件折射出的是社会中义与利的失衡。

1.陌生捐助背后的问题——社会义利失衡

回溯事件,开端于罗父因罗一笑身患重疾而选择向社会求助,从罗父所公开表达的信息来看,其选择向社会求助的原因在于医疗费用的高昂和医疗保障的不充分,尽管深圳的医保报销比例较高,但是面对病情的变化和未来的担忧,罗父的心里依然对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感到恐惧,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可以说是罗一笑父亲选择向社会求助的的经济压力源之一。

另外,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虽然罗父名下拥有三套住房和一部车等足以支付求助医疗费用的财产,但是由于后续医疗费用的不确定、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压力,以及担心当前生活水准下降等原因,导致罗父对自己现有的财产失去安全感,进而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权感到不安,使得其在权衡之后希望借助社会力量缓解自己对财产权的潜在不安。

在决定选择向社会求助后,罗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筹款,一来操作便利,二是可以迅速传播,筹款速度快,然而,罗父在具体操作筹款时并没有设定具体额度,加之背后商业公司的运作,致使募捐款项远远超过所需医疗费用,这其中也不排除罗父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对于医疗费用的保障,多多益善,因而没有采取足够的技术措施来避免捐助的风险。

在罗父所发的网络求助信息中,罗父所写的“美文”足够感人,在商业公司的推动下,导致求助信息大量转发,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远远超过一般网络求助信息。“给罗一笑捐款”一时间成为了社会民众自发追求的热点,捐助的金额也爆发增长,终究引起“知情人”的不满,并在网络上开始披露事件的部分真相。部分网友的好奇和直觉怀疑开始发酵后,网络“人肉”挖出了更多的真相,直接导致事件的发展出现反转。

在反转过程中,真相的逐渐披露终于引起民众的不满,开始怀疑罗父的动机与手段,并对自己的捐助行为产生“后悔”心理,认为自己可能上当受骗,捐助时对求助人罗父的道德期望在真相的催化作用下转化为了愤怒,最初的爱心接力在信任转变为愤慨后也突变为大众事件。

最后,当民众的不满在网络舆论中爆发出来,政府也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原本个体自发的网络捐助已经演变成了一场社会信任危机,政府出于自身职能和平息社会舆论等多方原因的考虑开始介入事件的处置,然而在依法行政的思想指导下,政府部门却援法无据,并不能对罗父的不实求助依据法律作出任何有效的处理,只能以指导的方式建议罗父回应广大民众的要求。整个事件发展进程如图2所示:

图2 罗一笑事件的发展进程

2.社会义利失衡之成因

“社会不公的环境容易诱发人们的弱者心理”[8],罗父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环境的失衡。回顾我国医疗保障的发展历程,其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尤其是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即便有着全民免费医疗,民众依然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需要向社会求助。互联网的发展注定了陌生捐助的新兴性和长期性,既然陌生捐助这一社会新事物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那么只有追本溯源地找到产生社会问题的原因所在,才可能削减甚至消灭陌生捐助引起的负面影响,并进而推动社会善心的传播。

众所周知,法治是社会发展的文明重要标志,在法治时代,新事物产生的社会问题归根结底就在于规制新事物的法律尚未制定。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状态下是无法律的状态,这常常招致分析法学派的批评,认为所谓的自然状态是根本不存在的,这只是自然法学派的假设而已。从实然角度来看,分析法学派的批评不无道理,现有的历史资料和考古发现确实不能为我们呈现一个“真实的历史中的自然状态”,然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也不无问题,自然法是理性之法,自然状态也同样是理性中的自然状态,分析法学派以历史痕迹的客观缺乏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理性思考,难免给人不在一个“视界”的印象。犹如老子所言,“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恍惚。”[9]自然状态恰如“恍惚之物”,无状无象,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源头和母细胞。自然状态虽然不能在历史中确切地找到存在的实体,但是不能以实物的不存在来否定观念和逻辑的正确。自然法学派的自然状态假设不仅符合理性思维的逻辑,在发达文明的今天依然可以用来考察社会的发展变化。

法律的产生源于社会的发展需要,自然状态的假设反映了宏观社会的法律需求。微观视角下,在社会新事物的产生和孕育之际,假如没有适合的法律存在,新事物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依然犹如“自然状态”般恍惚,陌生捐助显现的矛盾就是典型例子。在“自然状态”下,求助者A(罗一笑)和知情人间进行的完全是个心理博弈的决策过程:

表1 罗父与知情人博弈过程

在博弈过程中,罗父说真话可以获得5分的捐助(面对这样一种境况,不管罗父家庭如何,民众仍然会基于同情心理进行捐助),说假话可能会获得10分的捐助。而知情人说真话会获得1分的道德加分,说假话则为0分。

首先来看知情人的选择,在罗父选择说真话的情况下,知情人选择说真话的结果最佳(选择说真话,他将会得1分;选择说假话,他将会得0分)。在罗父选择假话的情况下,知情人选择说真话的结果仍然最佳(选择说真话,他将会得1分;选择说假话,他将会得0分)。所以无论罗父怎样选择,说真话都是知情人的优势选择。罗父的逻辑则不同,当知情人选择说真话时,罗父选择说真话的结果最优(选择真话,他将会得5分;选择假话,他将的0分),当知情人选择说假话时,罗父选择说假话的结果最优(选择真话,他将会得5分;选择假话,他将会得10分)。可见,对于知情人来说,说真话是最优势的选择,而罗父假如也对此过程进行理性分析的话,应当会据此作出说真话的最优选择,显然,罗父的实际选择是场赌注,不幸的是他的选择注定是要失败的。

正如桑本谦所说:“当侵犯行为在侵犯人看来有利可图并且比劳动更加有利可图的时候,侵犯行为就会发生。”[10]罗父隐瞒财产真相募捐的行为多少有点“侵犯”他人“善意”的意味,尽管实际上罗父向社会求助的目的不在于不劳而获,而是为罗一笑的医疗费用筹集资金。“发生学意义上的整个人类制度文明的最早源头不是规则,而是契约。”[11]当现有法律并不能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时,可以认为这种新的社会关系即处于“自然状态”之下,罗父与知情人的博弈就是心理契约的体现,可惜的是罗父忽视了对方——知情人的利益,只考虑了自己的得失,因而遭到了知情人的“背叛”。

“罗一笑事件”体现出来的各种问题和罗父与知情人的心理博弈表明,未知的恐惧会使民众对自身的财产失去安全感,而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平并没有上升与滑坡,总体上就一直是这样[8]。民众对私有财产没有安全感的深层原因则是政府对公民医疗保障的不足,罗父冒险选择的背后则反映出相关部门对个人求助的相关法律监管的缺失。

四、解决陌生捐助问题的路径选择

陌生捐助所引发的社会信任危机并不能作为社会道德滑坡甚至倒退的证明,如果社会矛盾是和社会存在相伴相生的,那么,高科技背景下的社会矛盾恰恰是社会前进的另一种标志。“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2]梅因的论断精确地反映了文明社会的进步规律,陌生捐助的陌生性正是社会发展“去身份性”转向的有力证明,然而,仅仅去除或者减少社会中的身份性因素是不够的,熟人社会的存在自有其道理,道德伦理是其支撑社会发展的内在秩序,在转向或者步入陌生社会后,假如没有传统社会中道德伦理的替代物,社会很可能退回至“自然状态”,因此,必须建立新的社会秩序规范才能避免陌生社会的失序,也更能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契约——正如梅因的论断,是目前为止所有进步社会新秩序规范的共同选择。

抽象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并非考察契约建立的最佳视角。逻辑上,契约完全可能(甚至必然)会产生于一个没有制度背景的环境之中[13]。在发生学意义上,契约有两方面的功能,既是构成整个社会制度的最小细胞,也是生成这个庞大的制度有机体的最小单位,因此,契约也是整个人类制度文明的最早源头[11]。契约最初是在两个个体之间达成,当参加契约的个体数量增多后就形成了多边契约——规则。规则的形成就是参与立约的个体数量不断增加从而使双边契约演化为多边契约的自然结果,空间上的延伸和在时间上的持续使得契约最终扩大并固定为规则。因此,规则是由所有受控个体中每两个人相互之间的要求与承诺共同组成的封闭自足的制度系统[11]。经过权力的组织和表达,规则便固化为法律。由此可见,通过法律的规治解决陌生捐助背后的社会问题是必然的路径选择。

1.陌生捐助的法律规范现状

陌生捐助的矛盾必须由规则制度予以化解,而法律制度则是必然的选择,这也是所有进步社会的共同经验,符合社会进步的公式[14]。可惜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个人求助行为尚缺乏具体专门的规定。

首先,很多人根据《慈善法》第2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认为罗父的行为是自然人开展的慈善活动,属于《慈善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而解释的第一步便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单从字义来看似乎罗父的行为确实属于“自然人开展的慈善活动”,然而,这仅仅是对罗父属于自然人的解释。从《慈善法》第2条可知,该法规定的对象重点为“慈善活动”行为而非活动的主体上。何为“慈善”,根据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显然,《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活动特征在于“公益性”,罗父向社会求助的目的在于帮助自己的家人而非不特定的大众。因此,罗父的行为不是《慈善法》规定的慈善行为,而属于个人求助行为[15]。

其次,排除《慈善法》适用的可能性后,罗父的个人求助行为应当认定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根据《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罗一笑在遭遇疾病的情况下享有向社会请求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罗父作为罗一笑的法定监护人自然可以代行之。而民众通过网络平台的捐助则是民事合同领域内的个人捐赠,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民众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罗父后,赠与合同便履行完毕。虽然随着事件的进展,部分民众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认为罗父有能力自己承担医药费用,产生“讨回”捐款的想法,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89条,只有在“(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下,捐助人才享有撤销权,从罗父的行为来看,并没有《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因而公众也就不能对罗父行使撤销权。

最后,有部分民众认为罗父在有充足财产的情况下依然向社会大众筹集医疗费用,涉嫌“骗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罗一笑事件而言,能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罗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目的在于将他人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关键在于行为前便有将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目的,而罗父的求助行为目的在于为女儿筹集医疗费用,只是因为筹集过程的技术失当和筹款过高才引起民众的反感,因此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求助信息中,罗父虽然没有全部列出个人财产事项,但是因为个人财产事项属于个人隐私,罗父的求助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也并没有申明自己是因为贫穷而向公众求助,因此,罗父的行为也构不成诈骗。

2.陌生捐助的立法完善

众所周知,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而利益的背后则是人的情感,当一个社会现象侵犯了社会大众的情感,法律也不能再坐视不管。惩罚和保护则是规范陌生捐助行为的两个立法价值取向。

首先,应当保护个人的求助权和捐助者的权利。个人求助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其他下位法律应当根据宪法的精神,规范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求助权。而对捐助者的知情权和求偿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明确。对于网络平台,可以起草一部《网络平台捐助管理办法》,或者基于立法成本的考量在《慈善法》中修订增加关于网络平台个人求助的规定。应当明确的是,求助者应当对发布的信息真实性进行负责;同时,应当对网络捐助平台进行规范,确定一定数量的合格平台享有陌生捐助经营资格,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审查核实求助信息的义务,并且在出现虚假求助的嫌疑时,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的监管,及时对网络捐助平台进行代位管理、中止捐助等。

其次,应当对虚假求助、诈捐行为和非法网络捐助平台进行惩罚。陌生捐助实质是私人间的捐赠行为,目的在于救贫济困,虚假求助是利用了社会大众的善良之心,目的在于骗取财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诈捐行为同样可耻,就“罗一笑事件”而言,诈捐主要可能发生在“小铜人”之类的商业机构中,利用慈善的名义进行“病毒营销”,对于假借慈善之名的商业机构,应当对其诈捐行为进行处罚。非法网络平台是指没bbb有取得相关资质的网络平台,非法开展陌生捐助活动,其潜在危害是既可能侵害求助人的利益,也可能会侵害捐助人的利益,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防止非法网络平台对公众利益的侵害。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也没有人愿意回到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生活,因为生存的安全感是法律能够保护的,侵犯自由和安全的行为在法律的惩罚威慑下得到控制,陌生捐助也需要法律从保护和惩罚两个方面来规范。

五、结 语

末笔之际,依然为罗一笑的离去感到悲痛,病魔是人类共同的敌人!病魔无情人有情,团结互助战胜病魔是每个人类个体的共同责任,陌生捐助就是科技时代人类社会命运共同体的体现。然而必须理性地认识到,面对利益的巨大诱惑,人性并不能完全交给道德去衡量,而应当根据法律来裁量,依法治善同样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时代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建立起新的社会关系,对于规范社会的法律的时代性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这种时代性的实现应当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基础,进而对蕴含科技因素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终实现也必须以法治为其鹄的。因此,完成对陌生捐助的法律供给是科技时代法律的一点进步,但是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还须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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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蒲晓磊.慈善法对个人求助行为不禁止[N].法制日报,2016-3-22(9).

(责任编辑 蒋涛涌)

Problems in Stranger Donation and the Solution:Taking “Luo Yixiao Event” as an Example

LI Yinrui,LI Wanzhen

(School of Law,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233030,China)

Stranger donation refers to the donation to the help-seeker from the public through the network platform,of which “Luo Yixiao Event” is a typical case.The motivations of stranger donation include compassion,interpersonal reciprocity and so on,and the donor has a moral presupposition for the recipient.“Luo Yixiao Event” reflects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resulting from the lack of legal rules.The development or modification of the law is the inevitabl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stranger donation.The countermeasures can be take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unishment and protection,namely protecting the individual's right of seeking help and the right to know and the right to recourse of the donor,punishing the false counselor and illegal online donation platform,and standardiz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stranger donation; Luo Yixiao Event; individual help-seeking; imbalance of justice and benefit;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C911;DF0-052

:A

:1008-3634(2017)04-0040-08

2017-02-28

2015年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5JZD006);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SK2016A0011);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ACYC2015247)

收稿日期:李寅瑞(1987-),男,安徽蚌埠人,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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