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

2017-09-22 11:36陈炜栋
学周刊·上旬刊 2017年28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约翰

陈炜栋

摘 要:言论自由意指个体的思想能够以某种形式外显于外的自由。言论自由涉及个体的精神和物质生存状态,一直备受思想家的关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约翰·密尔的言论自由理论。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论述了其带有权利性质的言论自由理论,认为言论自由是个体思想自由的外在体现,是一种属于个体外在领域的自由。密尔以功利主义来设定言论自由的最终目的,认为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在于促进社会的总功利的增加。言论自由是维持真理的必要条件,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其能够维护知识真理、健全民主政治,促进个人价值。但言论自由并非不受约束的自由,而是被法律框定了必要限度的自由,同时法律也为言论自由提供了保证。

关键词:言论自由;必要限度;约翰·密尔;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7)28-0177-03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7.28.111

自由是人的天性,保证了一个人可以在面对真假、美丑、善恶时,依靠自身形成见解,发表意见,付诸行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是一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认可和捍卫的自由观念,已然成为一种普世价值意识。那么如何界定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何以可能?言论自由是否有其必要限度?想要得到答案,就有必要回到最初确定言论自由的文本中,寻求对这些问题的论述。

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承继前辈自由主义学者对于社会自由的思考,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自由主义理论,深刻影响了当时的思想界。在其代表作《论自由》中,密尔着重言说论述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界定和内涵,并提出具有个人基本权利性质的言论自由理论。密尔的言论自由理论在西方言论自由思想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誉为“英语世界最经典的关于言论自由的辩护词”。

一、言論自由的界定和内涵

密尔的《论自由》主要着眼于个体自由,“这里所要谈论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1]1密尔视域中的个体自由,不是天赋人权意义上的自由,而是一种公民自由或者说社会自由,其目的在于划定个体与社会的权利界限,也即“群己权界”。

在这种布景下,所谓的个体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符合个体幸福的自由,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1]12从密尔的言说中能够看出,个体自由的主旨在于思想自由,思想自由表现于外成为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或称为表达自由,是一种获得和表达各种意见的自由,包括了收集、了解和发表各种事实意见的自由,其核心内涵在于个人的所思所想能够以某种形式体例表现于外而不受桎梏。

尽管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但言论自由不完全同于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是一种己向性自由,属于个体的内在领域。言论自由则是一种他向性自由,属于个体的外在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特质。通过语言、媒体等中介所执行的言论自由,势必对社会其他成员造成影响,故而密尔宣称,“当发表意见的情况足以使意见的发表成为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时,也要失去其特权”。[1]59在密尔看来,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可能的前设条件,对于其他自由的彻底考虑是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公民个体的自由体系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得以建立。言论自由的丧失将导致个体所享有的其余自由权利遭到限制乃至褫夺,使得整个公民权利自由体系面临解体和崩塌的危险。因此,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高呼,“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2]45

二、言论自由何以可能

对于言论自由何以可能的回答,密尔主要从功利主义角度和维护真理角度两方面加以论述。

一方面,密尔以功利主义设定言论自由的最终目的,认为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在于使得社会的总功利达到最大化。“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1]19压制一个意见,如果意见是正当的,那么人们就被褫夺了认识真理的机会,如果意见是谬错的,那么人们就失去了从错误中进一步认识真理的机会。不论是哪种情况,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都将造成社会总功利的损失。为了谋求知识方面的统一而压制言论的发表,最终的代价是人类勇敢德性的消解。压制言论自由还将致使人们创造活动的减少,使得人们因为惧怕被冠上异端的称号而主动限定自身钻研精神的发展,最终导致的是精神活跃性的亏损和活动创造性的丧失。

另一方面,密尔认为言论自由是维持真理的必要条件。密尔区分了意见表达者观点与社会公认观点,认为存在三种境地:表达者观点正确而社会观点错误;表达者观点和社会观点均是错误的;表达者观点和社会观点部分正确的。对于第一种境地,密尔认为,“我们永远也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那个观点是谬误的,要窒闭它也是一个罪恶”。[1]20在无法确证一个观点正确谬错与否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压制,往往会致使与真理的失之交臂。对于第二种境地,密尔认为,“意见不论怎样真确,若不试图接受充分的无所谓的谈论,那么它虽得到主张也只是作为死的教条而不是作为活的真理”。[1]40假若社会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其正当性将在与错误观点的对立碰撞中显现出来,使得人们真正地理解和感知,从而发自内心地信服。对于第三种境地,密尔认为,在两种观点都部分为真的情形下,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处于真理的两端,都需要吸纳对方来补充和完善自身,这时言论自由就显得弥足珍贵,言论自由使人们得以通过公开地讨论,对照不同意见修正自己的观点,从而达致对真理的进一步接近。

三、言论自由的价值

言论自由的首要价值在于认识并达致知识真理。当人们能够自由地认识事物并抒发对于事物的认知时,真理得以在与谬误的对立中显现,为人们的理性所确证。在一个判断过程中,广泛倾听各种事实与意见,将判断暴露于各种质疑之下,进行不断的修正,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得以不断增进真知实见,认识并达致真理。真理浮现彰显的必要条件在于言论的多样性。在言论多样的环境中,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我厘正的过程,压制言论自由只能是对这一过程的败坏。言论自由是发现真理的根本。正如密尔所论证,“假使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1]17当今是一个价值與言论多元化、复杂化的时代,言论自由对于认识真理和传播真理的重要性更加显得弥足珍贵。

言论自由在维持和健全民主政治方面也有着重要价值。只有允许不同意见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辩论和斗争,才能在不同的言论中博采众长,真正使得公民成为社会的主人。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前设,其之于民主政治的首要效力在于民主对话。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是同质的社会,社会中不同的阶层在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对话达致共识。这种对话不仅应该是平等,而且必须是自由的,否则所达致的共识便是不实的。言论自由为公民之间、群体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必要的自由空间。其次,言论自由保证了个体意志不为公共意志所压制。当公共意志通过压制言论自由来抹杀个体意志,由于其对生活的渗透如此深入,奴役到的实际上是个体的灵魂,民主的体制就遭受到破坏。言论自由的可贵之处不仅仅在于其允许人们表达与公众观点相一致的意见,更多的在于允许人们表达为社会大众反对的意见。再次,言论自由促进了不同群体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成为民主秩序稳定的基础。言论自由使得大众在接受何谓真理之前,不同的定见得到公平的表达机会,这种言论自由所具有的内在正当性使得其导向的结果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从而促进了不同群体之间的信任。此外,通过言论自由,公民可以自由地了解和传播有关政府的信息,自由地评价政府,公民和政府的信任得以建立。

正如密尔所说,“这个自由若不得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1]59言论自由使得个体能够在现代社会中保有自我的独特性,并发扬个体德性,健全道德人格。没有言论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人格扭曲和道德沦丧的时代。压制言论自由还不利于个体智性的演进。人都有一种自我实现的趋向,期望着通过行动和语言来加以表达。压制言论自由,阻碍了个体潜能的实现和智性的发展。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中,个体盲目相信别人所信奉的信条,其理性和情感日趋惰怠,逐渐丧失自我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最终沦落为听凭外界主宰的奴隶。

四、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

个体的言论自由只有在涉及个体的行为时才具有绝对的意义,当言论自由触及他人时所具有的是相对的意义。任何支持言论自由的学说若是不能恰当地界定并阐明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就都是片面的且缺乏说服力的。

密尔主张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密尔认为,言论发表的方式应该遵守公共讨论的道德。这种公共讨论的道德,要求我们所进行的是一种公平的讨论,而不是对他人的攻击谩骂,“一切意见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但在方式上必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1]62如果言论之间的交流以强有力的攻击形式所进行,那么导向的是一种言论的暴政,直接或间接致使反对意见不敢发表,从而破坏了言论自由。其次,密尔认为社会有权禁止和惩罚那些具有较强煽动性,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言论。在这里密尔所说的应当予以禁止和惩罚的是以言论表达方式所进行的煽动性行为,而非禁止言论本身的内容。

在依据什么原则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问题上,密尔所依据的是一种“伤害原则”。密尔规定了“伤害原则”的条件,“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1]81当个人的行为损害到他人的利益,社会便具有了对其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制裁权。故当言论自由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或权利时,社会对其所施行的强制便具有了正当性。

言论自由固然可贵,但言论自由有其必要的限度。言论自由并非放纵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框定下的自由。言论自由的界限是法律,同时法律是言论自由的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为人的底线在于遵照公认道德和法律所确立的行为准则,言论自由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利自由为前提,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道德。如果公民的言论自由越出了法律的范围,那么其言论自由便失去了正当性。一个真正言论自由的社会,应该是人人敢于发声,能够发声的社会,且这种发声不以妨碍他人言论自由和侵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

参考文献:

[1] 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 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M].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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