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美玉+张君妍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三期叠加”时期,宏观经济的发展速度从高速增长逐渐趋于稳步发展,企业杠杆率不断升高,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出现断崖式下跌,不良贷款问题再一次凸显,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新一轮债转股应运而生。新一轮债转股的开展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既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银企信息博弈、流动性风险加大等挑战。这些挑战的存在要求债转股的运行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商业银行加强对参与企业的甄别能力和股权投资能力作为支撑,多方机构的参与作为辅助。
【关键词】债转股 商业银行 信息博弈 股权投资
一、新一轮债转股实行的必要性
债转股是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债转股也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回顾1999年第一轮债转股可以发现,由于政府的主导控制、资产管理公司(AMC)与企业的目标冲突以及股权退出渠道局限等原因,使得第一轮债转股并没能完全达到预期目标,国企的内部治理结构没有得到改善,其经营业绩也没有得到有效提高。然而,1999年的债转股却在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參与债转股的企业达580家,而债转股的总额共计4050亿元,占据了当时银行剥离不良贷款总数的29%[1]。
为了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的政策部署,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2016年10月,国务院秉着遵循市场化、法制化、改革化原则,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拉开了新一轮债转股的帷幕[2]。新一轮债转股为商业银行进行债务重组提供了重要手段。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自2012年来呈递增趋势,不良贷款率在2016年9月达到最高点1.76%,而在2016年10月实行新一轮债转股后,商业银行第四季度的不良贷款率下降了0.02%。可见,新一轮债转股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在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新一轮债转股实施的主要模式
(一)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
目前,我国有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国有AMC,然后由国有AMC对企业进行控股,参与企业的治理,待企业盈利后,再以股权回购、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等方式退出。回顾上一轮债转股,在该模式下,虽然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出售给国有AMC获得了短期收益,但企业债务的出售也使得银行与企业脱离了关系,导致了银行利益外流。
(二)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间接参与债转股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3]。因此,商业银行只能通过第三方实施机构(主要是国有AMC)将企业债权转换为股权。然而银行和AMC对企业掌握的信息有很大差异,对企业债权价值的估算也存在较大争议,银行与AMC之间的讨价还价会使银行面临债权价格被严重削弱的风险。如果商业银行组建自己的AMC,就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保证后续收益回到银行体系内,使银行实现超额收益,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如表2所示,自2016年11月开始,农、工、建、中、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全资组建了自己的AMC。由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旗下的子公司转让企业的债权,再由子公司将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实现对企业的间接控股。
三、新一轮债转股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一直攀升,已突破15000亿元大关。然而自2016年10月推行债转股以来,2016年第四季度良贷款余额的增长同比上一季度已有大幅度减少,虽然2017年一季度由于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不良贷款有所回升,但总体来看不良资产的增长还是受到了较好控制。相关数据显示,商业银行2016年核销的不良贷款为5840亿元,同比增加了28.98%;2017年一季度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28236亿元,较年初增加1560亿元,贷款拨备覆盖率也由年初的 176.4%上升至178.8%,商业银行的风险补偿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4]。此外,本轮债转股商业银行的转股对象并不局限于不良贷款,还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由此商业银行可以对企业的贷款风险做到防微杜渐,降低不良资产损失机率。
2.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混业经营。尽管《商业银行法》限制商业银行不可以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但国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设立自己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债转股,以此,银行实现了对企业间接的股权投资,开拓了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债转股的实施,也意味着银行从过去传统的存贷业务转向了投资业务。我国一直以来为了分散金融系统风险,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专业化发展而实行分业经营,然而分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的隔离,阻碍了资金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增加了社会成本,影响了金融体系效率。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分业经营已不能满足银行未来发展要求,而债转股的实行为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提供了契机。
(二)消极影响
1.银企之间的信息博弈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等难以掌控全面、有效的信息,企业为了能够成为债转股的帮扶对象会故意隐瞒自身实际情况。由此,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进行信息的动态博弈。盈利较好或者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并不希望进行债转股,因为债转股后所支付的股息往往要高于贷款利息。而濒临破产的企业或者几乎没有盈利能力但又期望继续存活的“僵尸企业”往往会向银行提供粉饰后的信息,以期望能符合债转股扶持的要求。如果银行没有察觉该类企业的意图,将面临“双重”损失。一方面银行面临将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而丧失优先求偿以及抵押担保对贷款保护的损失;另一方面一旦扶持企业经营不善没有扭转亏损局面,最后仍以破产收场,银行将面临更大损失。此外,如果商业银行不能甄别出“僵尸企业”,其结果将导致资金浪费,违背供给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endprint
2.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对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从中获取利润。存款是银行负债业务,对企业贷款是银行的资产业务。只有管理好资产和负债业务的关系,银行才能优化资产负债组合配置的成本收益结构和期限结构。银行对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是立足于资产负债管理,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等为约束条件[5]。《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对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1250%,而银行的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仅为100%[6]。由此可见,银行将企业债权大规模转为股权后,需要计提更多资本金来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这无疑会减少银行自有资本金,使可流动资金减少,银行的盈利空间将会缩小。此外,与贷款相比,股权投资的风险大、周期长、红利不确定等特点要求银行必须在短期内将所持有的股权变现,否则会消耗大量资本占用,加大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3.股权投资能力有限的风险。自商业银行被允许设立和参投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来,银行在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相比,仍欠缺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经验。与传统信贷业务和间接股权投资业务相比,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将面临法律政策和内部结构控制等多重风险,而银行对这些风险的管理能力有限。而且,商业银行在以往股权投资中扮演的是中介或者通道角色,这种业务模式不适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此外,由于银行参与的间接股权投资业务大多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展开,在专业人员和部门配置上没有严格要求,导致银行在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业务时欠缺大量的专业人才和配套机制,限制了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能力。
四、新一轮债转股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甄选合格企业
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四类企业,即“僵尸企业”、恶意逃债企业、债务债权关系繁杂且不清晰企业以及违背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目标的企业参与债转股,但由于银行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参与企业的真实有效信息,很难辨别出债转股的企业参与对象是否属于“四禁”企业。这就需要国家健全债转股的法律法规,加快债转股顶层制度设计,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并对有道德风险倾向或已经出现道德风险企业予以严惩,强制参与债转股的企业披露企业内部的可靠信息,以便于银行对参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充分了解,利于银行针对参与企业的不同状况设计不同的债转股方案;使银行能有效甄别出“四禁”企业,防止“四禁”企业混入债转股。此外,债转股的运行还应充分利用债委会的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风险防范等机制,确保商业银行能够获取企业有效信息,破解工作难题,协调好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三方的利益关系。
(二)引导多方机构参与债转股的运营
本轮债转股政府秉着市场化为主的原则,不对债转股进行兜底,也不强制债转股的具体实行。然而政府的不兜底,意味着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大规模实行需要依托银行的自有资本,而获得股权投资收益是一个长期过程,银行自有资本的减少,收益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流动资金锐减,使得银行面临重大的流动性风险,而良好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平稳健康运营的基础[7]。债转股的实际运行本身需要多方参与,不应只局限于商业银行、AMC和企业三方。引导多方机构参与债转股不仅可以解决银行消耗大量资本运营债转股的难题,还可以制衡AMC,更好的帮助优质企业渡过难关。譬如,私募机构不仅可以作为独立机构参与债转股的运营,还可以凭借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募投管退”领域的投资经验,为银行提供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债转股中,解决银行资本占用过多问题。此外,以保险金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发起设立债转股专项基金,也可以扶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援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
(三)增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能力
在债转股的运行中,商业银行首先应根据自身实力决定债转股规模,不应盲目扩大企业转股数量。在选择股权投资对象时,应优先选择与银行未来发展计划和供给侧改革目标相关的优质企业进行债转股;其次,对企业的股权投资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的风险管理,完善业务流程和配套机制,提高银行对股权投资的风险防控能力。在股权投资业务的产品设计上也要根据风险等级作划分,避免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银行还应积极与第三方评级和会计机构合作,对企业的信誉和信息有高度掌握;第三,商业银行应鼓励境外子公司与国外实力雄厚的股权投资机构展开合作,吸收国外机构先进的投资经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高薪聘请证券公司、创投公司等机构的具有丰富业务经验的人才或者培养行内优秀员工,组建专业化投资业务团队。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崛起,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已成为必然趋势,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展开股权投资业务。
新一轮债转股虽然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工具。但从长远看,债转股的运行可以视为商业银行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试水。随着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完成和上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以及股权投资市场的迅速发展,对股权市场的直接投资不仅是商业银行扩展业务空间,增加盈利的首要选择,也反映出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成必然。
参考文献
[1]国家经贸委深化企业改革研究组.债转股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三年目标的重要措施[J].中国经贸导刊.2001(15).
[2]张振.政府不兜底市场来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解读“债转股”.[J].中国经贸导刊.2016(30).
[3]张坤.商业银行的投行之路.[J].银行家.2015(06).
[4]中国银监会网站.银监会发布2017年一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EB/OL].http://www.cbrc.gov.cn.2017-05-10.
[5]于东智.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论.[J].农村金融研究.2013(08).
[6]刘链.债转股难改银行资产困境.[J].证券市场周刊.2016(09).
[7]徐堃.商业银行实行债转股的利弊分析.[J].金融视线.2017(01).
作者简介:贾美玉(1990-),女,汉族,安徽太和人,研究方向: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张君妍(1990-),女,汉族,北京人,单位:黑龍江大学,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证券投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