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际业务图景

2017-09-20 14:17阎之大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2期
关键词:保函信用证贸易

文/阎之大 编辑/韩英彤

文/仲昕 编辑/韩英彤

文/周红军 编辑/韩英彤

文/韩捷晨 吴娜 编辑/韩英彤

2017国际业务图景

远离了高歌猛进,2016年各家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稍显寂寥,稳中求进、控质量、控风险成为主基调。同时,国际业务各个业务板块的发展也呈现冰火两重天:保理业务如火如荼,贸易融资则低位徘徊,信用证业务波澜不惊,保函业务在创新求变……这些业务变化值得回味与总结。2017年,业务发展又将展示出哪些新的图景?对于2017年的国际业务发展,我们需要关注什么?又需要把控哪些业务核心要素?本期实务专题将一一为您揭晓。

1 信用证:波澜不惊

文/阎之大 编辑/韩英彤

由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方式,是贸易融资产品的孵化器,份额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绝对额的下降。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信用证的平稳运行仍是一种趋势。

信用证是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的晴雨表;而国际贸易与贸易融资的兴衰,又决定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根据国际商会《2016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2016年全球投资走势低迷,贸易市场缺少开放性进展,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增加,防范金融犯罪的合规要求,以及中国以去产能为主要特征的再平衡,对银行满足客户贸易融资需求造成了一定阻碍。受此影响,信用证在贸易金融产品中的平均占比从2014年的近45%下降到2015年的38%, 2016年占比则更低。随着大宗商品交易的疲软,开立信用证的平均金额也从2014年的64.3万美元下降为35万美元。信用证下首次交单拒付率虽然没有改变,但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15%的银行报告显示,法院止付令增多。可见,欺诈或欺诈纠纷导致法院对信用证止付这种令人忧虑的趋势,依然在持续。

有些萧索的2016年

回顾2016年,信用证业务有几个重要方面值得一提,分别是业界出现了关于UCP600修订的咨询或建议;韩进破产给信用证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等待多年的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关于处理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发布。

关键语:UCP600修订

2016年与信用证相关的重要议题之一是UCP600的修订。按照以往惯例,UCP每10年左右修订一次。UCP600自2007年实施至今已近10年,因此,业界出现了关于UCP600修订的咨询或建议。ICC认为,对UCP进行修订,是为了反映银行、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以使这些变化传导到信用证方面。如果UCP已经因这些行业的进步而对信用证形成了阻碍,则有必要修订;如果仅仅是UCP惯例本身出现错误或对其条款运用产生误解,则仅需要修订ISBP或发布案例意见,而非修订UCP。ICC经过分析UCP600实施以来反映的问题后发现,关于UCP600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签字、单据功能、货物描述等技术层面,均属于对惯例与信用证实务进一步理解的问题,而不是UCP600过时的问题。因此,经过综合考虑所反映的信息,ICC认为,对UCP600进行修订的时机并不成熟。虽然仍在进一步征求各国家银行委员会的意见,但从调查反映的事实到ICC的观点可以看出,新的一年很难启动对UCP600的修订。

关键语:韩进事件

纵观UCP发展史,韩进破产可以说是对UCP与信用证造成巨大影响的事件之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而大凡贸易必然涉及银行融资,比如进口授信开证与出口议付。而这些融资又往往依赖于货物本身的担保或货权单据的质押。韩进事件中,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破产,导致其承运船只被法院查封,甚至连带其所承运的货物被扣押,直接影响了贸易货物的运输与交接,并最终危及到银行融资的安全。然而,按照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货物与合同层面的问题本不应影响相符单据下开证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但是,破产、扣船、扣货、船舶滞留等连锁反应,最终扣动了银行拒付的扳机。不少银行因考虑自身的融资风险,纷纷用各种理由对相符单据拒付,而法院轻易下发的止付令更是火上浇油,给信用证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显露出信用证无法从根本上独立于基础交易的问题。

关键语:国内信用证新办法与保函司法解释

2016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发布了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内信用证从以往仅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扩展到既适用货物贸易又适用于服务贸易。国内信用证既是内外贸一体的需要,也是国际信用证延续与发展的体现。可以想见,在金融与贸易供应链中,国内信用证的开展必将对国际信用证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处理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内保函可以开立为独立保函,实现了国内保函与国际保函的统一,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法律特性,达到了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国内保函与国际保函在独立性方面的一致,为国内独立保函业务及“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奠定了基础。

再领悟再学习的2017年

关键语:UCP600条款再学习

由于银行、运输及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并不大,UCP600并未对信用证业务形成阻碍,因此ICC趋向于不对UCP600进行修订。然而,正像ICC调查指出的,修订动议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来自与对UCP本身的理解,重点集中在签字、单据功能、货物描述等技术层面。可以看出,ICC的调查反映了这样事实,UCP600这样的国际惯例,越是每天运用,越可能存在人云亦云而不予深究的现象。惯例刚开始公布或员工刚入行时,会有一个培训学习热潮;风头一过,大家对惯例的学习便变成了一般性浏览,或人云亦云地顺其自然,或浅尝辄止地流于表面。而信用证业务涉及不同行业与不同知识,变化发展日新月异,使得UCP经常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即便到了大家公认的修订周期,UCP600中很多条款甚至是关键问题,不少单证人员仍未正确掌握。因此,与其对UCP600修订,还不如对其进行重新学习。

比如“5个银行日”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一般单证人员从UCP600实施伊始即认定其意思是“对相符单据开证行必须在收到单据第二天起的5个银行日内”付款。其实,仔细研究UCP600便会发现,“5个银行日”是银行审核单据及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而不是用来付款的时间。UCP600关于付款的规定是“一旦单据相符,开证行必须承付”(Provided that the stipulated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and that they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the issuing bank must honour),而对付款行为的执行并未划定具体时间尺度,即并不限于5个银行日之内。符合惯例精神的做法是,一旦确定单证相符,则须尽快付款。因此,如果仅审单便占用了5个银行日,则第六日付款并不违反UCP600的规定。

如果说对于5个银行日的误解属于全球银行“约定俗成”的错误,那么,关于议付定义中“同意预付(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也是议付”的概念,至今绝大部分银行仍然不甚理解。这完全是对UCP600的学习不够深入造成的。UCP600实施初期,大家对此定义的讨论热闹了一阵,但疑问主要集中在“同意预付而最终并未融资是否构成议付”上,最终因为没有定论而不了了之,也因此至今并未理解这一规定的真谛。

其实,“同意预付也是议付”的意义在于,当议付行同意向受益人融资而受益人当时并不急需资金时,若议付行在向开证行交单的面函上注明自己“已同意在受益人需要时随时预付”,则开证行与申请人便应将此视为一种议付,也就不能再借口欺诈随意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而对于法院而言,则即使收到止付申请,鉴于UCP600已将此视为议付,也不得擅自发出止付令,因为一旦议付行如此标注,则意味着在法院止付之前的任何时间,议付行都可能已进行了实质议付。也就是说,收到相符单据后任何时点的止付,都有可能构成对善意第三方的伤害。

除UCP600与ISBP本身不少条款需要重新学习之外,每年ICC还会围绕UCP出版大量案例意见。这些案例意见反映了UCP与ISBP不能含盖的问题,丰富了UCP关于单证审核的标准。但不少银行对此并未及时在一线员工中培训学习。比如“Hong Kong Port”是否为“any port in China”,凡此种种,不在少数。所以,新的一年有必要扎扎实实地对UCP600条款重新学习,温故而知新。

关键语:UCP600精神再认识

UCP600遵循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与合同互相独立,银行仅从表面上审核单据。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毫无疑问,这一原则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基石,已经深入人心。这一原则只有得到切实维护,才能保证信用证的健康发展。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一旦这一原则妨碍了相关方的利益,便会轻易遭到挑战。这一现象在韩进事件中表现尤甚。比如,有的银行挑剔单据,用莫须有的不符点拒付;有的竟置信用证基本原则于不顾,以“申请人称承运人倒闭,货物滞留港口”为借口干脆将单据退回;还有的银行对信用证下交单已经承兑,由于韩进事件的发生,撺掇进口方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而法院也不顾开证行已承兑的事实仍然下发止付令。

此类案件充分反映,不论是企业还是法院,甚至是从事信用证专业、视信用为生命的银行,都有必要重新对UCP600的独立抽象原则重新进行学习,充分认识这一精神的重要意义,切不可对其选择性运用,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便将其弃之如敝屣。否则,将危及信用证的生存与发展。

关键语:明晰新规定的影响

其一,随着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及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标准进一步趋同。尤其是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考了UCP600的基本规定,不仅吸取了UCP600的优点,还弥补了UCP600的不足。因此,新《办法》将会对国际信用证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关于议付,根据UCP600的定义,议付行仅能对相符单据进行议付;但实务中单据完全相符的比例并不高,而因不符真正被开证行拒付的比例则更低。多数是5个银行日内开证行并未拒付,有的还发来了承兑或付款通知。此种情况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议付,本应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但是,不论UCP600还是ICC案例意见,均未对此“虽不符但开证行未拒付或已承兑”情形下的融资是否构成议付进行明确,使得实务需求与惯例规定之间出现空白,严重影响了受益人的融资需求。

基于UCP600的这一不足,新《办法》明确:单证不符情况下,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发来了到期付款通知,议付行可以议付。这种使议付不再拘泥于“相符单据”的规定,为今后国内银行国际证下的议付提供了间接依据,一旦引起纠纷时对法院的判决将会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关于信用证下的追索权,新《办法》没有像UCP600那样保持沉默,而是进行了明确: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付款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议付行议付后是否有追索权,取决于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一旦发生欺诈,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受益人均有追索权。如此明确,不仅与UCP下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的传统精神相一致,同时也丰富了欺诈例外的内涵。此前惯常的理解是,发生欺诈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可以通过法院发止付令止付,但付款之后发现欺诈,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则缺少法规依据。新《办法》如此规定,有利于遏制受益人利用付款与发现欺诈之间的时间差进行诈骗的企图。而这一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我国法院在国际证下对欺诈的处理。

其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今后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同样不容小觑。举例而言,关于保证金,《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对于按照特户管理并移交开立人占有的独立保函开立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此意味着,开立保函的保证金要具有金钱质权的性质,必须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占有”两项条件,才仅能冻结而不得扣划。该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保证金性质不明的难题,显然同样适用于关于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因此,今后业务操作中银行应务必注意对开证保证金用“特户”的方式进行特定化管理,做到不混用,不乱用,实际移交开证行。

欺诈例外是保函与信用证的共同原则。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纠纷案件止付标准低、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在止付程序的要求上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即人民法院裁定止付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证明欺诈情形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是止付申请人须证明,如不止付将给止付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止付申请人需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对于“止付令”的申请人来说,如何确定欺诈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何证明如不止付将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何判断止付令的担保金额“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的损失”,从《规定》看,要求层次较高,措辞较为严厉,无形中增加了证明的难度。而法院自由裁量时也必然趋向于高标准、严要求。不仅如此,一旦法院受理了止付申请,则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这就意味着,止付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是现实可得的,无需人民法院通过调取证据的途径获得,否则法院便无从受理。这其实是加大了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难度,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长期以来滥用止付令破坏保函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这一不良现象的蔓延。换言之,将来以欺诈例外申请止付,法院发布止付令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这就要求进口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谨慎适当地设置单据条款,通过单据对受益人进行制约,而不是一味寄希望于止付令的保护。

关键语:电子化单据与BPO

早在UCP500实施过程中的2002年,ICC便为信用证下电子交单制定了相应规则,即eUCP。15年过去了,虽然运输、保险、银行、海关、检验等机构电子化程度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信用证下的电子交单却仍是雾里看花。究其原因,除各相关行业电子化程度参差不齐外,主要的是使用传统纸质单据的惯性使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信用证下单子单据的提交,既没有行政性要求,又没有“带头大哥”,完全顺其自然,以至于直到今天电子交单仍停留在初级阶段,电子化交单将会很快普及、单证人员将大量分流的担心也并未变成现实。

那么,近几年推出的新型电子结算产品BPO情况又如何呢?是否像ICC设想的那样不久便会取代信用证、托收等传统结算工具呢?前述ICC《2016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显示,80%的银行受访者报告,他们在BPO应用方面没有变化,最新的科技驱动变化并未比以往更深地推动BPO电子结算业务的实践。这一调查结果与我国目前的国际结算现状表明,BPO的推广和发展,乃至更新的区块链电子产品,与eUCP下的电子交单或BOLERO类似,必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取代传统信用证并非一朝一夕的事,狼一时来不了。

就我国信用证发展情况而言,虽然随着企业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信用体系越来越完善、进出口双方相互了解越来越深入,其使用与TT汇款相比,份额在逐年下降,但由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方式,是贸易融资产品的孵化器,份额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绝对额的下降。未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信用证的平稳运行仍是一种趋势。而向BPO的转型及向国内证的发展,实则是国际信用证生生不息的重要表现。

作者系ICC DOCDEX专家,ICC CHINA信用证专家、保函专家,招商

银行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组长

2 贸易融资:稳中求进

文/仲昕 编辑/韩英彤

尽管将面临众多不利因素,但2017年国内的贸易融资业务仍有望在稳定中得到一定的发展。

2016年的中国,稳中有进;2016年的世界,变化多端。在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下,2016年的全球贸易经受了挑战。传导到中国,对外贸易亦经受了洗礼,再延伸至贸易融资领域,则可用复杂多变、举步维艰、顺利收官来形容。

低位徘徊的2016年

2016年的全球贸易可谓惨淡经营,世贸组织已将2016年全球商品贸易量增速预期值从2.8%下调至1.7%,这使2016年成为近15年来贸易增速首次低于经济增速的一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亦恢复缓慢。

关键语:产品创新乏力

2016年,在实体经济增长艰难、对外贸易增长趋缓的情况下,银行也出现了贸易资产荒。具体到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并未跳出传统的藩篱,主基调依然是满足客户套利和改善资产负债表的需要。西方银行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保兑并没有得到国内银行的重视。

关键语:参与者脱实就虚

2016年,银行从业者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同业合作显著增加,同业贸易融资增长强劲,尤其是国内证的福费廷,得到众多银行的追捧。同业合作本来是利用同业之间的资金成本优势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同业业务过度发展,则有可能演进成资金只在同业范围内打转,很难下沉到实体经济中,也就无法发挥促进实体经济复苏与增长的作用。

关键语:风险涛声依旧

经过了2014年青岛港事件的折腾,银行业非常重视在国际贸易融资领域的风险及授信问题,在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小心翼翼。从这个角度看,2016年的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倒也平静。但在国内贸易融资领域(国内银行的票据业务大都归属票据中心或公司部,而非传统的国际业务部或者贸易金融部或交易银行部),则又出现了新的风险苗头,尤其是票据风险。一时间,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关键语:科技幻影重重

2016年的热词是金融科技。其实在国际贸易融资领域,科技一直在发展,如用于信用证及支付的Swift系统、电子提单以及SWIFT Net TSU等。但除了SWIFT作为信用证及支付结算的电子系统与平台获得成功之外,其他的科技发展目前进展缓慢。因为任何的科技创新都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发展,贸易融资领域也不例外。而目前对于金融科技的热捧,其实是银行贸易融资发展焦虑症的一个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2016年贸易融资领域频频提到的金融科技只是一个幻影,其前景未必如期望所许。对此,贸易融资界要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语:新规定拨开迷雾

国内信用证2016年再度成为热点,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新的《国内证管理办法》。新的《国内证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比如议付的定义、范围以及融资的期限等方面作了一些改变,对于客户与银行在国内交易中的需求提供了一些便利与支持。此外,201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引起国内实务界、法律界的热议。对于提供贸易融资的主体——银行来说,长期的迷雾拨开了,至于多大,有待时间与实践的验证。

关键语:合规征程路漫漫

影响贸易融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合规问题。以前我们一般只重视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现在的观念必须要改变。贸易融资合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目前国内的银行都开始注意贸易融资领域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问题,但离国际标准,仍有一段距离。合规问题,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从事贸易融资的积极性。

稳中有变的2017年

尽管将面临众多不利因素,2017年的贸易融资业务相信依然能够在稳定中得到一定的发展。贸易的发展虽然存在变数,但也会孕育很多能量,随时可以反弹:一方面,《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提供了新的国内贸易融资增长机会,将会填补对外贸易融资发展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缺口;另一方面,汇率的变动可能导致流动性紧张(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机会就是资金紧张的时候),也会给银行的贸易融资带来一定的机遇。此外,在中国外汇储备减少、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存在贬值压力的情况下,发展同业代付业务可以延缓中国的对外债务偿付的期限,为宏观外汇管理赢得缓冲的机会。预计2017年的同业代付,特别是海外代付,将会好于2016年。最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将会给银行的涉外独立保函业务带来新的激励;在国内业务中,独立保函业务也有可能因此获得较大的增长。

每一个无根萍植物体都是一个椭圆形的叶状体,与其他进化得更为高级的植物相比,无根萍的结构原始而又简单:没有茎和叶,没有维管结构,主要依靠无性分裂(出芽法)进行繁殖。叶状体的一端有一个芽囊,子芽就在这里生长,在外力的撞击下,子芽掉落,形成一株新的浮萍。这种繁殖方式非常高效,通常在48小时以内,植物体的数量就可以翻倍。在无根萍生长最旺盛的时节,每平方米的水域中可以生长大约100万个植物体,是不是很惊人呢?

关键语:合规日趋严格

从全球来看,各国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规日趋严格。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处罚非常严厉;其他欧洲国家和一些亚洲国家(如新加坡)也纷纷加大了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处罚力度。从中国来看,针对贸易背景不真实的处罚力度也非常严厉。2017年,监管当局还将在以下方面加强合规监管力度:一是毫不放松对转口贸易下的融资监测;二是不断完善自贸区的贸易融资;三是针对利用在岸、离岸的汇率差、利率差,通过贸易融资进行套汇、套利的行为持续加强监管;四是关注内保外贷下由于汇率变动而造成的强行履约,或者利用内保外贷进行资金外逃的行为,相关监管会进一步收紧。

关键语:同业贸易融资谨慎发展

尽管同业融资存在资金在银行体系内循环,难以流入到实体经济中去,但同业贸易融资带来的便宜资金,仍会大部分输入到实体贸易中,促进实体贸易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出于管理风险的需要,也会对同业贸易融资投入越来越多的资源,促进同业贸易融资的发展。2017年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控制同业融资的总规模,防止同业贸易融资产品变成交易类产品、投机类产品。交易、投机的过度频繁,将会导致贸易融资的虚幻繁荣与资金需求的泡沫,扭曲人们对市场的判断,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决策与部署。

关键语:金融科技炒作继续

2017年,银行业的焦虑不会结束,对业务发展的渴求将演变成为对幻影的追逐。区块链、大数据会继续吸引人们的视线。希望银行业在金融科技炒作的喧嚣中,逐渐冷静思考,在人才的引进、培训、培养上下功夫,在贸易融资的软实力上下功夫,把科技作为支持银行贸易融资发展的一个辅助工具,而不是把银行贸易融资的发展寄托在科技创新上。主次分明、进退有据,重点拓展客户群体,把握贸易融资运行规律,抓住产品投放时机,促进贸易融资及贸易的发展。

关键语: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业的发展主要依据稳健的经营与良好的经济前景。在经济循环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任何的业务激进措施都可能会带来致命的错误。贸易融资也不例外。尽管许多银行已经尝到了粗放发展贸易融资的苦果,尽管监管当局一再提醒贸易融资中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但业绩的压力往往在业务与风险的天平上站到业务一边。2017年,全球政治经济贸易环境依然严峻,出现新的黑天鹅事件的概率非常大,交易对手的违约乃至国家的违约都有可能。所以对于国内银行来说,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仍会发生。这就需要银行业未雨绸缪,强化内功,扩展视角:宏观上注意分析世界政治经济大势,微观上要注意对操作流程、操作风险的把控。只有内外兼修,才能平衡经营、控制局势。2016年,国际贸易融资领域一件非常大的事件,就是涉及2014年青岛港事件的花旗银行与麦考瑞的仓单回购纠纷案件以和解告终,但长时间的诉讼及潜在的和现成的损失,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损失,远远超过诉讼标的。所以,展望2017年,银行业对贸易融资的业务风险管理不能放松,更不能把解决贸易融资风险的希望寄于法律诉讼。“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银行业把控贸易融资风险的艺术。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系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交易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中国区金融机

构贸易融资及咨询业务销售总监

3 保函业务:创新求变

文/周红军 编辑/韩英彤

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增信方式,越来越为众多行业、企业所熟知,并运用于日常经贸活动中。回顾2016年,对保函而言有三个关注点:一是跨境保函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支持作用显著;二是期盼已久的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出台;三是接近年底发生了浙商财险与广发银行假保函“黑天鹅”事件。展望2017年,保函业务运用将更加广泛,信用保险与银行保函将互动发展,而“互联网+保函/保险”或将有新的突破。

稳步发展的2016年

2016年,我国经济呈现回稳向好、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的态势,为保函业务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全年保函业务获得了稳步发展。

关键语:支持“一带一路”

2016年,跨境保函业务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支持、服务的作用愈发凸显。商务部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1—11月,我国企业与“一带一路”相关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7367份,新签合同额达1003.6亿美元,同比增长40.1%,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2.1%;完成营业额616.3亿美元,同比增长7.5%,占同期总额的46.6%。而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则成为“刚需”和“标配”。2016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取得不俗的业绩,与保函业务的支持密不可分。

关键语:统一独立保函效力

期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历经四年、八易其稿,终于在2016年11月22日发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明确统一了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治保障,是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该规定还起到了司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的作用,也体现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原则。规定的出台,对充分发挥保函业务这一金融工具的功能和作用,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关键语:惊现“黑天鹅”事件

接近2016年末,一私募债券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的下,启动当初对债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程序,保险承保方浙商财险又找到当初提供履约保函反担保的广发银行进行索赔。而广发银行经核验发现,该履约保函并非该行出具,属不法分子假冒该行名义出具的虚假银行履约保函,广发银行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此事件再次警示我们,低级的虚假保函案件,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试想如果私募债券到期兑付了,不启动保险、保函赔付程序,可能最终也无法确认保函是真是假,甚至连是否有保函存在都可能无法确定。

创新突破的2017年

2017年,我国经济将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健增长和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这将为保函业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

关键语:运用更加广泛

国际方面,如今“一带一路”建设已在亚、非、欧各国取得了可喜的新进展,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热潮正在沿线各国涌动。“一带一路”战略与有关国家发展战略的深入对接,将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强大活力,也为保函业务进一步发挥对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对非融资性跨境保函而言,随着对外工程承包、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拓展,对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等保函的需求将会日趋扩大;对融资性保函而言,伴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和跨境并购步伐的加快,以及欧元维持低利率水平、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等因素,采用融资性保函开展外币融资或将成为企业的首选。此外,随着2017年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施,跨境保函中的“外保内贷”可能顺势获得较快发展。

国内方面,银监会可能实施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新指引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旨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新型表外业务,如数量庞大的表外理财业务,要么打破刚兑,要么通过提供保函进行增信兜底。而在提供保函增信兜底的情况下,需要纳入银行“或有负债”进行管理,并按监管规定计算资本占用和计提风险准备金。按现行的资本占用计算标准,非融资性保函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0.5、融资性保函为1.0。通过资本的约束可以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有利于推动保函业务更加稳健地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新出台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内保函与跨境保函均可是独立保函,从而极大地提升了国内保函的市场可接受程度,保函业务将会因此在国内的工程承包、贸易、投资以及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个人消费信贷等领域获得更加广泛的应用。

关键语:业务互动发展

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信用保险与银行保函是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两个重要增信工具。相较只管单据而不管单据相关商务的独立保函业务,信用保险在保持索赔与赔付独立性的同时,还可为客户提供全套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如与信用保险相关的收账管理、账款催收、资信调查、反欺诈保险和再保险等服务。正如五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所指出的,要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随着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快速发展,必将有越来越多的贴近客户、贴近市场的特色产品问世,为企业、个人及其交易对手、融资银行、投资人等,提供定制化的精准解决方案,从而实现与银行保函的互动发展,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的供给侧改革。在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形势下,充分发挥信用保险和银行保函的融资增信功能,有利于帮助企业管理其在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语:“互联网+”或有新突破

针对浙商财险与广发银行假保函“黑天鹅”事件的发生,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未来均需加强对保函出具与核验方面的风险控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解决此类问题应是该技术最基本的运用。而在区块链技术未达到成熟运用前,各家银行或保险公司或将开发“互联网+保函”“互联网+保险”等产品,运用互联网思维、平台思维,打造“一站式”共享平台,以增强保函、保险的服务功能和效率,更加便捷、高效地为实体经济及新经济业态提供增信服务。

“假保函”事件不仅仅对保函开立与核保的操作风险提出了警示,还有可能使相关机构对手中持有的保函、保单真实性产生怀疑,这显然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鉴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便利的互联网平台,通过对保函、保险办理与核验服务模式的创新,优化业务操作流程,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全方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同时,通过平台实现银行与保险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客户信息与业务需求,共同为客户提供增信与融资服务,推动“互联网+保函”“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作者系安邦保险集团全球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成员

4 保理业务:破浪前行

文/韩捷晨 吴娜 编辑/韩英彤

展望2017年,保理业务市场仍然广阔:保理业务与供应链融资将进一步融合,电子保理将成为趋势,应收账款融资的资产证券化也将加快创新步伐。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应收账款上升。服务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市场依旧火热,产品创新不断涌现,业务模式可圈可点,业务量稳步增长。展望2017年,保理业务市场仍然广阔:保理业务与供应链融资将进一步融合,互联网技术在保理业务中的进一步运用和普及将使电子保理成为趋势,应收账款融资的资产证券化也将加快创新步伐。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双轮驱动的模式有望进一步平衡。

稳步发展的2016年

2016年初,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作为围绕企业应收账款的产品,以其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综合性服务,取得了较好的发展。

关键语:商业保理爆发式增长

从参与主体来看,保理业务主要由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组成。我国的银行保理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分别于1993、1994年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2000年后,开始呈几何级数增长,并于2013年达到3万亿元的高点;2014—2015年有所回落。2016年,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银行保理约达2万余亿。其中国际保理同比基本持平,国内保理同比降幅明显。

商业保理始于2012年商务部在部分地区开展的试点。自此,商业保理公司蓬勃发展,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的数据,2016年上半年,我国已累计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近4000家,较2015年底增长了60%;商业保理业务量达3000多亿元。2016年商业保理全年业务量约达6000余亿元,是2015年业务量的三倍。

关键语:产品创新层出不穷

其一,资产证券化。保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将保理项下资产打包出售给发行人,再由发行人将资产进行分类、增信,以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目前市场上保理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银行以其保理应收账款发行的资产计划;二是由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资产计划;三是互联网金融依托其供应链上的保理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

其二,国内双保理。近年来,银行间开展国内双保理的业务需求日趋强烈。双保理是将两家保理机构的优势进行融合互补,为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但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未形成统一的行业协议文本,增加了双方的沟通成本。为推进双保理业务的发展,由交通银行牵头制定的协议文本,经同业反复研究定稿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予以发布,填补了行业文本的空白,进而提升了银行间开展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的效率。

其三,“互联网+”。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发展为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保理公司以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通过P2P平台获取较低成本的资金,扩大业务规模。

依旧乐观的2017年

展望2017年,保理业务将有更多机会,通过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综合性服务,为实体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语:保理市场需求仍很大

赊销已成为近几年最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9%,而目前保理渗透率尚不足20%。尽管银行保理凭借先发优势已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比,但银行保理通常基于传统征信系统与抵押担保进行风控审查,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趋于保守;而商业保理则更看重应收账款的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其对于民营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渗透,将形成银行保理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并从中获得较大的发展机会。

关键语:“互联网+供应链”新助力

在传统供应链中,利用核心企业向其上下游渗透并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已较为常见;未来,借助互联网金融,与在线供应链平台合作将成为保理创新发展的又一趋势。在线供应链平台沉淀了完整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信息,联结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及最后用户网络,可以为保理机构提供客户、贸易背景等基础信息。而保理商则可根据核心企业的信用增级,提供融资服务,从而优化整个链条。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供应链金融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2015年,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市场空间已超10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5万亿元。借助在线供应链平台,保理商可以深入了解企业运营状况、细化应收账款管理,在扩大业务的同时能更好地把控业务风险。

进一步来说,随着“走出去”国家战略的推进,在线供应链金融将突破地域的限制向国际化发展,国际保理也将受益于此。随着与沿线国家的互动融合不断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规模、层次和水平也会不断提升。预计到2020年,亚洲每年需要开展大约750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到2025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将突破8000亿美元。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将随之不断提高,为保理融资服务提供了更广泛的客户群体以及难得的战略机遇。

关键语:在线保理进程加快

交银金研中心的数据显示,2014年,银行业的IT投资规模达到892.4亿元,同比增长14.78%;预计到2019年,将达到1579.75亿元,2015—2019年的年均增长率达12.10%。商业银行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将支持在线保理得到更快的发展。在线保理是指客户在线提交申请,保理机构进行线上处理并反馈进展,即客户无需面对面提供所需材料即可完成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还款、对账等操作。可以预见,在线保理以其操作便捷、用户体验良好的优势,将会获得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语:保理资产证券化将进一步发展

从政策层面看,《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鼓励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包括: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从银行保理来看,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银行获得了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银行保理通过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多方共赢。从商业保理来看,资产证券化可盘活商业保理公司存量保理资产,提升其知名度,且资金属于保理公司自有资金,有利于其扩大运营。不难看出,保理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更有效地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从目前的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情况看,保理资产主要集中于企业中长期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而贸易融资类资产的证券化则因其期限较短、回款形式多样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发展受到一定限制。未来,随着资产证券化步伐的加快,有望推出更多的贸易融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关键语:注意防控业务风险

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卖方履约风险、买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2016年,部分行业的信用风险逐步显现,尤其是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加速暴露。企业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应收账款账期拉长,买、卖方欺诈案例也有所增多。在此背景下,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面临挑战。2017年,保理机构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业务风险:一是严把客户准入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加强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对于买卖双方履约记录做好尽职调查;二是强化业务审核,防范操作风险;三是密切监控买卖双方经营状况的变动及回款情况,及时发现异常。

作者韩捷晨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部国际结算融资部副高级经理、中国国际商会保理福费廷专家

作者吴娜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部国际结算融资部高级对公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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