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抑制、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
——基于煤炭采选业上市公司的研究

2017-09-18 06:05丁欣程宏伟彭茜
财政监督 2017年18期
关键词:盈利税负煤炭企业

●丁欣 程宏伟 彭茜

税负抑制、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
——基于煤炭采选业上市公司的研究

●丁欣 程宏伟 彭茜

盈利质量是衡量企业对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生态利益在企业中的支付体现为生态成本补偿。在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煤炭企业税负水平是否影响生态成本补偿?本文通过研究煤炭采选业上市公司的税费负担、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发现我国煤炭行业较重的税费负担对生态成本补偿存在抑制作用,而生态成本补偿会计处理的不合理导致盈利质量无法有效作用于企业生态成本补偿行为,最后提出改进我国煤炭行业税费现状的建议。

税负抑制生态成本补偿盈利质量

一、引言

维持煤炭企业一定的利润水平是煤炭行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煤炭企业自身具备造血功能是生态成本补偿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在经济增长维稳、经济结构做重大调整、行业前景不容乐观的发展背景下,煤炭企业盈利质量到底该如何衡量?面对日益增大的环保压力,煤炭企业生态成本补偿能力该如何保证?造成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日渐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生态成本补偿作为一种成本计量,是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还是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文献综述

一般意义上,盈利质量指的是会计学或经济学上的表述。盈利概念起源于经济学,亚当·斯密(1972)最早把盈利定义为“财富的增加”,并认为“那部分不侵蚀资本的可予消费的数额”即经济盈利。J﹒R﹒希克斯认为盈利是“一个人在某一时期可能消费的数额,并且他在期末的状况保持与期初一样好”,体现了盈利的资本保全特性。借鉴经济学含义,会计学上认为盈利代表投入价值与产出价值之比,或产出大于投入的差额,且基于“收入实现原则”和“会计分期”基本假设,按照“历史成本”属性计量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的盈利质量被认为是真实反映希克斯收益(Hickian income)的程度,接近希克斯收益程度越高,盈利质量越高;从会计学角度出发的盈利质量体现盈余信息对公司业绩的真实反映程度。投资者需要利用盈利信息来评估公司信息风险、了解公司治理和盈利水平、评估公司内在价值。围绕盈利质量学术界已经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水平、管理层能力、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公司环境报告水平、信息透明度、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一致性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影响公司盈利质量的高低。但以上对盈利质量的理解和研究均建立在会计学或经济学企业主体观的基础上,而从对企业与社会,乃至自然的角度而言,企业主体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因此盈利质量的理解需要从企业、社会与自然的角度去认知,本文所谓的盈利质量是指进行了社会必要成本与自然成本扣除之后的净收益,是企业、社会、自然在利益统筹下的盈利质量。本文所说盈利质量是基于生态成本补偿的盈利质量,是指充分考虑煤炭企业在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已造成破坏或潜在破坏因素后,煤炭企业扣除生态成本补偿后的获利能力的稳定性、增长的持续性以及生态成本补偿能力保证程度。

关于生态成本补偿与盈利质量的研究,茅于轼(2008)在《煤炭的真实成本》一书提出应将“煤炭外部成本内部化”;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能源基金会(The Energy Foundation)与世界自然基金会(WWF)(2010)共同发布研究报告《2010煤炭的真实成本——粉煤灰调查报告》认为:“我国煤炭产品定价不能全部体现其真实成本,我国目前的煤炭使用模式并没有考虑煤炭开采所造成的地质损害以及煤炭使用所带来的环境后果,环境损失等外部成本没有被纳入煤炭定价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煤炭的价格形成体制,出台碳税、能源税等政策将煤炭的外部环境等成本内部化”。

而按照可持续经济理论,现代会计原理中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得到的收益是不配比的。葛家澍、李若山(1992)认为,按照现代会计原理中的利润公式进行计算,企业利润尽管包括了经济成本,然而其他隐形的外在成本并未考虑在内……如此可能引导企业为获取利益而不惜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其看似高额的税收贡献其实是“虚假”的,应当加以改变;周守华(2011)也认为,“会计的基础性功能是通过对特定主体投入(即成本费用)与产出(即收入)的计量,‘相对’准确地确定特定主体的财富”。徐玖平、蒋洪强(2003)从管理会计关于环境成本的定义出发,认为企业环境成本不仅应包括财务会计意义上确认的内部环境成本,而且还包括企业生产活动对其他个人和经济组织造成的外部环境成本。即煤炭开发成本应包括资源取得成本、生产成本、安全成本和生态成本补偿,现行的煤炭行业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并没有考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生态成本补偿因素,价格并不能完全体现成本价值的补偿。

朱学义(2007)从矿山企业矿区现实问题出发,对如何建立相应的成本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其基于现实问题反映的几个方面的本质——资源、生态、安全、转产,提出基于这四个方面构建的矿区成本补偿机制。而这其中,矿区生态成本补偿机制的目标是:扩展现有的产品成本概念外延,将用于企业矿区生态恢复、环境治理等的资金投入,也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形成广义的、矿区真实的成本核算。但潘伟尔、王勇(2009)却认为煤炭外部成本不应通过征收碳税、能源税等进行“内部化”,否则必然挤占合理的内部成本,如煤炭资源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等;且他们认为我国煤炭行业的成本核算机制受行政政策干预较大,目前的企业成本仅能部分反映其真实应承担的成本,外在的众多真实成本没有成本化,导致煤炭行业整体处于高利润假象、高税费状态、煤炭成本不公平的状态;与此同时,不应单纯地提出要增加煤炭行业税收,而是要改革煤炭行业的成本核算机制,使其合理化,并在此基础上做到税负公平化。陈学明(2012)也认为将自然市场化、经济化只是一个“生态幻想”,无法根本解决资本逐利和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

现有研究关于盈利质量、生态成本补偿以及二者关系的描述,均是基于企业契约观、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主体观的具体体现,而从企业、社会、乃至自然的角度去看,企业主体是一个动态开发的系统;从自然契约观出发,“企业以社会企业契约集合嵌入自然契约,企业是自然契约与社会契约的复合体”;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生为基础,那么盈利质量的“利”应是承担社会责任、自然责任基础的利,企业盈利质量应是统筹与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企业的发展应是利益相关者和谐共生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生态成本补偿不应“成本化”成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在造成环境破坏之后再进行事后治理,甚至为取得更大的利润空间而采取牺牲生态环境式的发展方式。

三、税负抑制、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的作用机制

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契约不断履行的过程。煤炭企业自身的发展受供应商、客户、投资者、政府、社区和公众以及同行七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力量的影响。目前,在宏观市场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煤炭市场供求严重失衡,煤炭价格持续下跌,煤炭行业陷入“寒冰期”,表面直观来看,是因为煤炭市场过热时释放的产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无法及时吸收,加之市场经济持续下行,需求不足,进一步导致库存居高不下;而实质是忽略生态环境保护因素的粗放式开采使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博弈失衡,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集中凸显。

图1反映了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影响情况,亦反映了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生态成本补偿与盈利质量的相互作用机制。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煤炭资源勘探及采选,再进入初级加工、乃至深加工,最终以原煤或煤炭相关产品形式输出到市场取得营业收入;在此过程中,煤炭的开采及洗选导致矿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从而对社区居民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社区居民环保诉求,导致煤炭企业需支付相关生态成本补偿,增加煤炭企业产品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使盈利质量受到负面影响;若社区居民利益博弈力明显小于煤炭企业博弈力,极易造成企业以毁坏矿区生态环境的生产方式来换取企业利润空间。

税收作为企业盈利的另一种调节,当税收增加、税负过重时,一方面,企业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优先用于满足生产需求,生态成本补偿资金短缺;另一方面,企业出于成本控制的考量,利用环境规制的漏洞尽可能逃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降低企业生态成本补偿,以弥补税负带来的损失,维持企业处于盈利状态。由于自然作为一个特殊主体,其博弈能力相对很弱,在环境规制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条件下,对企业征收过高的税负抑制了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主动性、能动性,导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是为税负抑制(Tax Repression)。税负挤压了生态成本补偿的空间,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不足,拖欠生态成本补偿,同时负面影响生态成本补偿效果,使生态成本补偿流于形式,但实际上生态环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根据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税负水平与生态成本补偿负相关。

根据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煤炭转产发展基金等的会计处理,它们提取时计入“专项储备”,专项储备是一个权益类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其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由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生态成本补偿的提取即可视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若把生态环境作为独立权利主体,应向资源获利主体索取生态权,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一种补偿。企业能否履行、能履行多少环境恢复义务,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数直接相关,而作为企业剩余权益的一部分,生态成本补偿的提取又与煤炭企业自身盈利能力密切相关。因此,税负也能通过盈利质量,间接影响生态成本补偿。盈利质量越高,企业盈利持续性、稳定性越高,企业越能够从收入端吸纳资金,此时企业注重开拓市场、提升产品质量,通过声誉机制的良性循环提高产品竞争力,而逃避生态成本补偿义务会使企业面临陷入声誉危机的风险,因此企业更少倾向于缩减生态成本补偿。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现行税费体系存在结构不合理、税负水平较高等现象,导致煤炭企业盈利质量可持续性和稳定性较差,即盈利质量较低。根据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2。

假设2: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正相关。

四、煤炭企业税负、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本文选取2007—2014年我国全部27家A股“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简称“煤炭采选业”)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我国煤炭行业税负抑制、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的关系。

图1 煤炭企业生态成本补偿与盈利质量相互作用机制

表1 变量说明定义表

本文所涉及的煤炭采选业上市公司全部数据均通过手工翻阅查找27家煤炭采选业上市公司2007—2014年年度报告及报表附注相关注释项目获得。全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自2007年才开始逐步全面实施,导致选取的样本中2007年、2008年相关生态成本补偿数据缺失严重,且由于地区政策落实差异,最终有效样本为12家,选择的数据时间区间为2009—2014年。

(二)实证研究设计

1、变量选择。由于我国生态成本补偿机制主要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重点,故选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应缴纳数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作为衡量企业生态成本补偿的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最重要的指标,在此为衡量盈利质量的基础变量;税负作为影响盈利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检验税负对生态成本补偿的抑制作用,此处模型将解释变量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主要税费负担情况作为代表企业税负水平的变量,各变量的名称、简写及定义详见表1。

2、模型构建。为研究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盈利质量对生态成本补偿的影响,构建了以生态成本补偿为因变量,盈利质量、税负水平(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为自变量的研究模型,同时在具体模型设计时,考虑到我国各煤炭企业显著个体差异性和时间因素的存在,选择面板数据模型中的双因素固定效应模型,模型公式如下所示:

其中,ECC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与营业成本之比,EQ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净资产收益率,MRC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之比,VAT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增值税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之比,BT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营业税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之比,RT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资源税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之比,IT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所得税与利润总额之比,RSCi,t表示研究样本中第i个企业在t时期的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之比,ui表示研究样本中的个体效应,ωt表示研究样本中的时间效应。

(三)相关性分析

利用SPSS19.0对上述模型中涉及的变量进行相关性检验,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模型中主要变量Pearson相关性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变量BT与ECC在1%的显著水平上均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RSC与ECC在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负相关关系,其他变量与ECC之间呈现的相关关系统计不显著。

(四)回归结果分析

利用Eviews5.0进行回归结果分析,模型的回归结果见下表3。

表2 模型主要变量Pearson相关性统计分析表

表3 双因素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分析表

从表3可以看出:双因素固定模型(b)的调整R2为84.50%,表明模型方程能解释因变量84.50%的变化;在5%的显著水平上,MRC与ECC呈现正相关关系,BT与ECC成负相关关系,RSC与ECC呈现负相关关系。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煤炭企业税负对生态成本补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我国煤炭企业面临税费结构不合理、税负较重的双重压力;不合理的税费结构,导致煤炭企业承担高额税负,高额税负又使煤炭企业成本负担过重,进而导致我国煤炭企业盈利质量可持续性和稳定性较差;同时削弱煤炭企业保护自然、做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从而通过对自然的掠夺,扩大企业获利空间,维持企业盈利水平。但实证并未检测出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的正相关关系,相反,实证结果显示我国煤炭企业盈利质量与生态成本补偿负相关,但这种负相关关系不显著。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属于权益类项目,而非成本扣除项,导致煤炭企业的生态成本补偿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得到足额扣除,企业留有自主管理的空间。虽然高额税负对盈利质量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由于企业尽可能缩减生态成本补偿,对生态成本补偿支出的控制抵减了一部分高额税负对盈利水平的冲击。

五、结论及建议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煤炭行业较重的税负水平对企业生态成本补偿造成损害,税负对生态成本补偿存在抑制作用。目前不合理的税负削弱了企业盈利质量,导致企业在实质上进行了毁坏生态,并规避生态恢复治理,从而将成本降低,以获取利益。因此想要提高我国煤炭企业盈利质量,促使企业进行足额生态成本补偿,核心问题在于消除税负对企业盈利与生态成本补偿的抑制作用,具体落实为优化煤炭税费结构,改善煤炭现行政策不合理之处。煤炭税费政策的不合理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矿产资源税费、地方生态成本补偿类税费征收和使用不合理。矿产资源类税费如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对于矿产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仅具有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意义,但缺乏对矿产资源开采、洗选造成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毁损的补偿意义。加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的指导性、操作性不强,导致各地地方政府开始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之后,有些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还征收了其他类似于生态成本补偿类的费用、非税收入以及政府行政性基金项目,种类繁多且存在交叉重复征收,税费征收使用用途不明确,造成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矿山环境不能得以有效恢复治理。

第二,个别税项税率过高,资源税尤为典型。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出发点为清费立税,为企业减负。但从分析结果来看,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负不减反增。可能的原因就是针对样本采选一体化的煤炭企业,若产品为精矿,资源税计税依据则为销售精矿收入按一定折算比折算成的原煤销售收入。面对煤炭价格不断下降的趋势,折算比不能及时反映价格变化,导致煤炭价格不断下跌的现状下,煤炭企业资源税负高。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制定时,在保证可操作性强的前提下,应更加具有弹性和动态性,以保证相关优惠政策更便于落实,做到真正的减负。第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尚不完善,使煤炭企业留有逃避生态责任的空间。目前我国各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存在差异,多数省份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许可证有效期、矿种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但实际上许可证登记面积并不等于矿山占用和破坏面积,不等于实际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面积。再者,保证金缴存方式单一,主要以现金拨付且预缴的形式,对于采矿权人来说构成一种负担。因此,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核心的生态成本补偿应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因主体制宜,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能够真正、有效地用于督促企业履行生态责任。■(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成本补偿与资源型企业税负公允性研究”〈14BJY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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