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探析

2017-09-15 18:43李传翠
报刊荟萃(上) 2017年9期
关键词:创新者问责公众

李传翠

摘 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勇于创新,敢想敢干,同时治理“为官不为”。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责任政府应有的内涵。因此,在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机制内涵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路径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容错纠错机制;路径选择

李克强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随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容错纠错的意见文件,开展有关干部容错机制的探索,以此激发广大干部群众“撸起袖子加油干”的热情。

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时代背景

1.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

改革创新需要人敢想敢干,尤其是今天全面深化改革,改革进入深水期、攻坚期,需要一大批敢于担当、有创新精神的领导干部冲锋陷阵,发挥他们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改革、创新必然要承担风险,就必须有一个允许创新的环境和机制,形成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政治氛围。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能够激发全面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

2.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责任政府的应有内涵

容许试错、敢于承认过错、敢于纠正过错,是责任政府理念下权责一致的必然要求,是责任政府应有的内涵,体现出责任政府行为的进步。可以说,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情况及效果已经成为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不仅是对干部改革创新和行政有为的鼓励和保障,更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3.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治理为官不为的坚强利器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力推进,从严治吏成为常态。在这种形势下,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怕出错、怕问责”等思想包袱,于是出现了一些“不作为”和“懒政”现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助于培育各级领导干部的良好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作为空间,有效保护认真履职的干部的积极性,消除为官不为行为。

二、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机制内涵

1.容错纠错机制内涵

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谋取私利,无主观故意,且能及时纠错改正,可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的一种机制。

2.厘清容错与纠错的关系

容错容的是因公敢为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但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不在容错范围之内。容错重在更加科学地认知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或者错误,纠错则重在纠正这些失误或者错误,有效解决改革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与障碍,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容错、纠错是缺一不可的整体,是保障改革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结合,互为因果。

三、容错纠错机制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

1.容错免责条件(情形)规定相对笼统

各地在规定党员干部容错免责范围时,或采用规定条件法,或采用清单式列举法,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意在为容错免责划定清晰边界,但该制度仍存在不清晰不严谨的地方。如某自治州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符合六种条件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某省规定,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等7种情形可以容错免责。

2.容错免责的评判主体过于单一

当前,多地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主要的评判主体。但是,在具体情况中判断一项情形能否免责,需综合判斷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客观条件、过程、结果等因素,这需要一定的科学性、精准性甚或是专业性。而且,在容错免责条件、情形不完善的情况下,评判主体尚具有较大的自由载量权。

3.容错免责机制公信力不足

尽管各地纷纷出台容错免责制度文件,但它只是传递了鼓励改革创新,为改革创新者撑腰的信号,人们认识这一新事物还需要时间与实践。当前,人们对于容错免责机制尚存疑虑。疑虑一是当前情况下,“申请免责不一定就能免责”。特别是我国当前的社会氛围对改革创新失误的宽容度并不是很高,当失误出现后,部分“仇官”的不利舆论很可能会影响到评判主体的认定。疑虑二是受惯性思维影响,认为即使做出免责的认定,也可能成为自己政治前程的污点。另外,实践中纪检、组织部门存在“观望”态度,积极性不高。甚至有干部认为,容错免责机制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单凭地市级党委很难制定出一个完善的制度。

四、建立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路径选择

目前,全国各地各地相继出台了鼓励改革创新、干部容错免责的制度文件,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容错纠错机制,制度建设仅于宣传引导阶段,距离容错纠错机制真正建立与落实还有一个过程。笔者认为,建立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细化容错纠错的内容

容错纠错要在坚持实事求是、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为原则下,把容错的内容具体细化以便实践中可操作。各行各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在坚持容错纠错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干部队伍现状,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细化容错纠错内容,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让容错纠错机制科学,公正,确实可行,成为改革创新者的“保护伞”。

2.科学合理设置容错纠错程序

科学的程序能够提高办事效率,还能够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容错纠错一定要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将程序放在重要的地位。只有合理设置规范、具体的操作程序,才能有效发挥容错机制的制度效能。

3.容错纠错机制制定与执行过程公开透明

一是制定容错纠错机制过程要公开透明。在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准则时,要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多方征求、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义,让好的制度的可操作性强,同时保证制度内容设置的科学合理,体现民主性;二是细则和操作准则出台实施后,要及时发布在报刊、媒体等,以多种渠道公开让更多公众知晓;要公开容错纠错对象、事件、原因等,不仅让公众了解新制度,避免误会公众对新制度的误解,还可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监督,杜绝调查处理卖人情、讲关系。三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结果要公开。一定范围内公开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结果,通过典型宣传、政策解释等方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让干部与公众更具体理解制度,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从而使公众认可、支持与容错纠错机制相关的工作,保障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从而激发干部创新的积极性。

4.建立健全申诉救济机制

容错纠错机制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正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工作程序,接受公众的监督,既要保护创新干部的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要防止权力滥用,让制度成为乱作为的“保护伞”。

5.激励、问责机制进一步跟进

2003年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制度问责的开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6年7月8日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的问责制度更加完善。问责制度就是不作为、乱作为受到处罚,让干部更有责任感,更有担当。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就是激励创新,容忍改革出现的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让创新者无后顾之忧。干部队伍的良好运作离不开激励、问责,激励是动力,问责是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与问责机制相配套,使容错纠错机制科学化、可操作化。

6.引入更充分的外部监督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制度的执行需要外部的监督。可以考虑更多的引入评议监督力量,综合评判“容误”事实,引入第三方评价,重点评价改革的必要性、民意认可程度、改革失败的价值,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要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看“犯错者”所犯之错是否能被容许,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判定结果。

7.注重容错纠错机制运行的文化氛围的培育

任何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文化氛围。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与全面落实,只有在相应的宽容文化氛围宽容文化呈现出来的是宽松、包容的氛围中,有才能够充分彰显对创新者的放权和充分信任,才能真正让创新者卸下思想包袱,全身心在投入国家的改革发展的建设中去。宽容是一种巨大的人格力量,它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感染力。宽容文化会激发强大的创造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行为在宽容的社会环境中会更加被激发出来,积极性就会最大限度地被调动起来。

总之,建立与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薛瑞汉.建立健全干部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容错纠错机制[J]中州学刊,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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