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敏
(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 都江堰 611830)
采用不同剂量丙种球蛋白治疗小儿川崎病的效果分析
周 敏
(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 都江堰 611830)
目的探究不同剂量丙种球蛋白对小儿川崎病的临床治疗效果。方法随机选取我院收治的104例小儿川崎病患儿,随机均分为A、B、C、D四组。A组26例患儿每天1次,每次静脉注射2 g/kg丙种球蛋白,B组患儿每天1次,每次静脉注射1 g/kg注射丙种球蛋白,C组患儿每天1次,每次静脉注射400 mg/kg丙种球蛋白D组患儿每天1次,常规静脉注射90 mg/kg丙种球蛋白,比较四组患儿临床治疗效果。结果四组患儿临床治愈率分别是96.2%、92.3%、88.5%、84.6%。四组患儿黏膜充血、皮疹等手足皮肤症状消退所用时间A<B<C<D。结论在早期治疗小儿川崎病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以提高有效控制患儿病情进展,促进患儿皮疹、黏膜充血等症状的消退,采用2 g/kg丙种球蛋白注射治疗对川崎病患儿的临床治疗具有操作简便,疗效显著的特点。
不同剂量丙种球蛋白注射;小儿川崎病;临床疗效
小儿川崎病是一种发病原因不明,发病率较高,临床以发热、黏膜充血、淋巴结肿大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儿童全身性血管炎性疾病。疾病具有发展进行性,在疾病急性期患儿的主要临床表现有发热、结膜充血、淋巴结肿大并伴有腹泻等表现,在亚急性期患儿会出现手足脱皮,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冠状动脉瘤,这个时期儿童病死率较高[1]。本次实验选取我院收治的96例小儿川崎病患儿分别给予2 g/kg、1 g/kg、400 mg/kg以及90 mg/kg丙种球蛋白静脉注射,比较四组患儿临床治疗效果,探究临床治疗最佳注射量,具体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随机选取我院收治的104例小儿川崎病患儿,所与患儿均处于急性发作期。随机均分为A、B、C、D四组,男性57例,女性47例,年龄在3~9岁,平均年龄在(5.2±1.2)岁,平均病程在(5.6±1.3)d。四组患儿在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上不存在任何明显的差异(P>0.05),可进行对比分析。排除标准:①排除患病前患有严重皮肤病患儿。②排除患病前患有严重心、肝、肾损伤的患儿。③排除过敏体质患儿。所有患儿在父母陪同下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1.3 方法:随机选取我院收治的104例小儿川崎病患儿,随机均分为A、B、C、D四组。四组患儿均予以阿司匹林(生产厂家: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1021076)每天1次,每次口服90 mg/kg。A组26例患儿每天1次,每次静脉注射2 g/kg丙种球蛋白(生厂产家: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S19993011),B组患儿每天1次,每次静脉注射1 g/kg注射丙种球蛋白,C组患儿每天1次,每次静脉注射400 mg/kg丙种球蛋白D组患儿每天1次,常规静脉注射90 mg/kg丙种球蛋白。观察统计四组患儿皮疹、淋巴结肿大、黏膜充血等临床症状的消退时间及临床疗效。
1.4 观察指标:小儿川崎病临床治疗效果评估标准,显效:患儿皮疹、淋巴结肿大、黏膜充血等症状和体征消失。有效:患儿皮疹、淋巴结肿大、黏膜充血等症状和体征与治疗前有明显改善。无效:患儿症状没有改善。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2]。
2.1 四组患儿皮疹、淋巴结肿大、黏膜充血等临床症状的消退时间,见表1。
2.2 四组患儿临床治疗效果,见表2。
表2 患儿临床治疗效果
小儿川崎病疾病具有发展进行性,目前所知的临床治疗是针对急性期患儿。将丙种球蛋白与阿司匹林联合治疗,丙种球蛋白可以有效解除患儿体内内皮细胞抑制状态,激发患儿体内单核细胞的免疫作用,从而有效缓解患儿淋巴结肿大、黏膜水肿的表现[3]。本次实验发现2 g/kg、1 g/kg、400 mg/kg以及90 mg/kg丙种球蛋白静脉注射的临床治愈率分别是96.2%、92.3%、88.5%、84.6%。大剂量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可以缩短患儿黏膜充血、皮疹等手足皮肤症状消退所用时间。综上所述,在早期治疗小儿川崎病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以提高有效控制患儿病情进展,促进患儿皮疹、黏膜充血等症状的消退,采用2 g/kg丙种球蛋白注射治疗对川崎病患儿的临床治疗具有操作简便,疗效显著的特点。已有临床文献认为疗效和丙种球蛋白用量问存在密切相关性,本研究也显示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在小儿川崎病治疗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参考资料
[1] 吴琴.不同剂量丙种球蛋白治疗小儿川崎病对比分析[J].基层医学论坛,2014,18(22):2938-2939.
[2] 李倩.不同剂量丙种球蛋白治疗小儿川崎病的对比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5,13(32):183-184.
[3] 王丽君,李新英.不同剂量丙种球蛋白治疗小儿川崎病的效果研究[J].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5,7(22):140-141.
表1 患儿症状消退时间(x-±s)
R72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194(2017)23-017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