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编辑部执行李之末
债务的归债务婚姻的归婚姻
策划编辑部执行李之末
“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第24条。”2016年5月,“被负债”的福建女子王锦兰在网络上发文《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泣血告诫所有人。
网络上有“24条”受害者联盟,微信上有“‘24条’公益群”,里面都是离婚后为曾经的伴侣背负上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的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诞生于2003年,它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产生利益权,由双方共同承担。简单地说就是,婚姻中,如果夫妻一方举债,将由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24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债务安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威胁到了婚姻安全。不少离异后的人发现,前配偶在婚姻存续状态下私自举债,而离婚后他或她不得不偿还这笔压根不知道从何而来的巨债。不少人说:“一段婚姻毁了我前半生,一个判决又毁了我后半生。”这些人就是俗称的“24条”受害者。
因“24条”而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反应越来越激烈,受此推动,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两种违法借贷行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划为借债人个人债务。人民法院同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实际执行中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给这些被负债的受害者们带来了希望。
这两个“补丁”一方面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益,避免了夫妻一方举债造成另一方财产被法院全部强制执行,导致孩子无钱抚养、老人无法赡养的情况。但就具体司法实践来说,这两个“补丁”的作用显然还十分有限。
审视我们的婚姻法律法规,对婚姻中弱势一方或受侵害者的权益观照不足。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大部分是女性,她们在职场和家庭的夹缝中求生,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保护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保护资产方的利益,谁有钱就利于谁,忽视了女性养育孩子、家务劳动的巨大贡献与价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却是夫妻一方举债,债务共担,使得不少女性因为配偶的过失背上沉重的债务枷锁。
从“24条”到《补充规定》和《通知》,反映出社会的发展,也映照出人性的灰色地带。除了法律的完善,我们更呼唤个人及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道德建设。只有合力提升,共同努力,生活才能呈现我们所希望的和谐、美好。
“婚姻太可怕了!”这是离婚后,梅朵唯一的感受。
梅朵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十年前,她和前夫结婚,婚后三年生下女儿。夫妻俩一个是公办教师,一个是银行职员,有住房,有小汽车,生活安稳而幸福。
一切在前夫决定下海经商时发生改变。由于两人意见不一,吵架次数越来越多并走向濒临离婚边缘,为了孩子,梅朵最终没有选择离婚,而是与前夫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关于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开的协议书。
2012年年底,因为夫妻长期没有沟通和交流并经常吵架,梅朵与前夫分居,她带着孩子居住在唯一一套房子里,前夫在外居住。
噩梦由此开始。分居期间,前夫陆续向亲朋好友借款,并做起高利贷生意,而这一切,梅朵完全不知情。不久,前夫投资失利,为了还债,要将梅朵和女儿所住的房子拿去银行抵债。看着红了眼的前夫,梅朵被迫无奈在抵押贷款上签了名,并同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梅朵以为苦难结束了,没想到这场婚姻带来的伤害还在其后——离婚后,前夫下落不明,找不到人的债主们纷纷找梅朵讨债,梅朵这才得知,前夫在和她婚姻存续期间借了上千万元债务。
就这样,梅朵成了被告。法官在判决中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梅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其前夫个人债务,不能证明他们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该约定为债权人所知晓,因此,该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梅朵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降巨债,梅朵觉得一生都被葬送了。“上千万元的债务,每个月五千多元的工资,还要养女儿,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还。”她曾经想过死,但为了年幼的女儿,她不能死。梅朵说,如今她只有一种感觉——“婚姻是件可怕的、高风险的事,一旦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
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人渣?”梁珠就是这样的。
离婚前,前夫瞒着梁珠,打着她的旗号找她身边的朋友一笔笔地借钱,在得知前夫共欠债500万元人间蒸发后,梁珠的第一反应是懵,接着是号啕大哭。
她一个人开着车,在小湖边坐了整整八个小时,从朝霞满天哭到了倦鸟归巢。后来闺密找到她,送她回家。开了家门,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回来就好!”可话音刚落,母亲也跟着哭了起来。
梁珠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梁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我们才借钱给他(梁珠前夫)的。”
抱团取暖让梁珠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除了积极应诉,应对找上门来的债主,她也成了呼吁修改“24条”的志愿者。“这已经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了。适用‘24条’的案子越来越多,意味着里面可能有更多的受害人。”
当拿到终审判决时,七尺男人余姚当即落下了热泪,事后他说,真的是“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
过去的一年对余姚来说,五味杂陈,悲喜交织。
余姚的案子很简单,一年前,前妻提出离婚,之后两人签署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余姚带着儿子生活。但几个月后,余姚被人告上了法庭,因为余姚的前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内负债15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余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即将执行余姚的唯一住房。
此后,余姚不断申诉。2017年年初,法院对案件启动复查程序,却迟迟没有判决。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理由还是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就在余姚败诉在即、唯一的住房将被查封之前,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余姚的案子虽然不适用于这两条新增补充条款,却被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的《通知》解救。《通知》提出,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鉴于此,余姚虽然败诉,却暂时保住了唯一的住房。
余姚说,一年来,每次进门后打开灯的一瞬间或出门前锁门的一瞬间,他脑子里都会冒出自己和儿子瞬间就会流落街头的想法。“房子是我唯一的寄托了,现在,我终于可以好好睡一个安稳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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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负债”的刘婷,一直庆幸自己坚持走完了整个司法程序。
离婚前,刘婷的前夫张强经营一家制衣厂,生意一度很火爆,但从2015年开始,受外部环境影响,制衣厂生意一落千丈。为了扭转不利局面,张强频繁出入澳门,寻找商机。然而不久刘婷就发现,张强去澳门的目的不是做生意而是赌博,震怒之下,2016年9月,刘婷选择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两人明确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儿子跟随刘婷生活。
然而到了年末,债主们找到了刘婷,要求她为逃跑的张强偿还一千多万元的赌债。刘婷拿出了离婚协议,但债主们表示,这笔赌债发生在她和张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属于共同债务。因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很快,刘婷和张强双双被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后,刘婷败诉,价值600多万元的房子和两辆轿车即将被法院查封。为了躲避债主,“被负债”的刘婷带着年幼的儿子东躲西藏,过得心惊胆战。在亲朋好友和“24条公益群”群友的帮助下,刘婷决定继续上诉。“首先,这是他赌博欠的债;第二,这钱也没有用于夫妻生活,凭什么让我来还?”
刘婷的坚持让她成了2月28日发布的《补充规定》的最早受益人。在3月25日的二审判决中,刘婷最终胜诉。
但刘婷承认事后依然心有余悸。如果不是《补充规定》的发布,她“被负债”将是铁板钉钉的事。不过,她的案子在“24条公益群”反响强烈,大家都为司法取得的这点进步感到高兴:“大家一起低着头走,也许走着走着,就走出一条路来。”
专家观点:
(周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系博士)
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情况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所以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了这条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夫妻双方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出台了“24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24条”最终表述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有了“24条”的约束,过去十年间,“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但从2013年开始,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24条”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开始突出,反映的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包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的诚信建设、道德建设还没有跟上社会发展步伐的结果。
不过,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而新增的两款规定,只能解决现实中所对应的问题,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之外的争执性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深思。这既需要基层法院多些探索,更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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