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特
2017年3月20日,国内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政府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消息一出,随即引发人们热议。
“教不严,师之惰”。现实教学中,老师经常遇到扰乱教学秩序、制造校园欺凌的学生,但是惩戒学生时,往往涉及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一些限制,一定程度导致现在的老师对顽劣学生不敢管、不愿管。那么,面对“熊学生”,到底该不该惩戒呢?
正方
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当学生的言行举止影响和危害到同学、班集体乃至社会利益时,教师对学生给予一定的惩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负责任的表现。这样的惩戒是为了让学生明辨是非,改正错误,并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担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适当的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从教育角度出发,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也是有必要的。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让学生受到了更好的教育保护。如果一个学生犯了错误,而没有受到惩戒,对别人就是一种伤害;如果学生犯了过错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教育或者惩戒,那就是一种放纵。有了“惩戒”这条鞭子,就让学生心里产生一种底线意识,可以让孩子自觉自律。
“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一是教给孩子们知识,二是教给孩子们规则。做错了事,就要付出代价,说服、劝导无效,就要加以惩戒,这是社会基本规则,必须让孩子明白。”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瘸腿教育”,只会培养出畸形的孩子。如今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和过于纵容的教育环境不无关系。赋予教育机构适当的惩戒权,确有必要。
南昌师范学院教育系主任、教育管理研究所所長叶存洪也认为,教育惩戒很迫切。如果连惩戒都不能施行,一些学生则完全没有了敬畏感,甚至对老师无礼。不能因为实施惩戒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就干脆取消惩戒,那样只能是因噎废食。事实上,教育没有了惩戒权,一些学生的恶习得不到改正,善恶不辨,美丑不分,是非不清,等到他们长大了,还以为这一切都理所当然,最后触犯法律进了监狱,叫人惋惜。
反方
“适当惩戒”的分寸很难把握
近年来,有关教师惩罚学生失度的报道层出不穷,有幼儿园教师将孩子打成重伤的,还有中学教师惩罚学生,导致学生跳楼自杀的。之所以导致这些严重后果,正是因为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而且教师难以掌握其中的尺度。
初中生家长刘女士认为,学生惩戒必须要明确惩戒的“程度”和“方式”,如果以损害孩子自尊心的方式來进行惩戒,那肯定不行;以惩戒的名义打孩子,也同样不行。小学生家长王女士说,“小学生心理是脆弱、敏感,惩戒绝不能有语言暴力,更不能施以体力暴力,比如让孩子在雨中站半小时,这就是绝对不行的。”
惩戒学生的方式方法很多,面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不一定非打即骂,关键是找准学生犯错误的根源,对症下药,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心理为前提,有的放矢地实施惩戒教育。鞭挞儿童,是最不适用的一种教育方法,因为这样的惩戒会使孩子从良心的责备中解脱出来,把孩子推向教育的另一端。
山西省太原市外国语学校教研室副主任武文虎表示,要促进学生改正那些虽然知道但不能主动改正的错误,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心理辅导,使学生认识到那个错误的行为不是自己的本性使然。一般来说,学生认识到这些就能改正自己的错误。令人惋惜的是,普通老师的心理学知识相对欠缺,对于学生的习惯性错误无法通过心理干预解决问题,借助一些适当的惩戒就成了势在必行的事情了。但是,在落实时,首先不能伤害受惩戒学生的身体健康。其次不能伤害受惩戒学生的心理健康,不过这一点相对较难把握。不同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一般外向型的学生相对较强,而内向的学生一般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由于每名学生的经历不同,心理经验不同,在接受惩戒时的心理状态也不尽相同。此外,学生与实施惩戒老师的亲密程度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学生与老师关系亲近,受惩戒后留下的阴影较小,关系不好则相对更容易形成心理伤害。
总结陈词
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人们之所以不赞成“惩戒教育”,是因为一个误区,他们把“惩戒教育”误以为就是“体罚”。事实上,许多不适当的惩戒惩罚教育其本质正是进行了体罚,而真正好的“惩戒教育”几乎与体罚无关,而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而教师在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时,应着眼于“戒”,而不是“惩” ,要把握好其中的“度”。惩戒不等于惩罚,更不等于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变相体罚和心罚,是通过“惩”,达到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