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敛财经”

2017-09-12 03:44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7年15期
关键词:广发林某被告人

郭红敏

曾任廣东发展银行行长、董事长、党委书记,退休前担任广东省金融办副主任的李若虹(正厅级),是个“裸官”,妻子和女儿于1997年移民澳大利亚。李若虹和担任广发银行督导员的吕晓玲保持了长达30多年的情人关系。为了维持亲属、情妇等人的“体面”生活和妻子在国外的巨大开销,李若虹伙同情妇吕晓玲等人共受贿2500多万元……

退休一年后涉嫌受贿被查

李若虹,历任行长助理、副行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行长职务,2006年12月起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执掌广发银行10年。成立于1988年的广发银行,注册资本114亿元人民币,总部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发银行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李若虹的任期本应到2011年才结束,但他在2009年6月19日广发银行副行长王新涉嫌受贿被捕当日,便以“健康问题及配合上级工作调动”为由,提前辞去了广发银行董事长职务,并于当月22日获准。

2005年,在广发银行重组过程中,分管资产管理部的副行长王新在处置银行580亿元不良资产时,收受中间人侯某贿赂80万元港币,帮助侯某代理的某公司收购了广发银行不良资产中的两个地产项目——广海项目和中旅大道项目。2010年10月25日,王新因受贿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外,侯某在资产弊案中还同时与广发银行多名高管保持密切关系。2010年8月5日,他在广州中院受审,被诉受贿160万元。

那时,无论是王新或是侯某的起诉书中,均多次提到了时任董事长的李若虹。不过,根据官方说法,侦查机关并没有发现证据,证实王新之外还有其他副行长以上高管收受贿赂。结果是,李若虹不但安然无恙,而且在2009年8月被任命为正厅级的广东省金融办副主任。2013年6月,李若虹因病办理退休手续,安全着陆。

李若虹退休一年多后,反腐利箭终于射向了他。2014年9月,据广东省纪委网站消息,广东省金融办原副主任李若虹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月,广东省国资委内部刊物《国企清风》首次披露了李若虹的案情。经广东省纪委调查,广发银行原董事长、广东省金融办原副主任李若虹在任广发银行副行长、行长、董事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长期通奸。鉴于李若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已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已建议给予李若虹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并将李若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发现的有关违法线索移交广东省检察院作进一步调查。

文中披露,李若虹利用个人手中操控权力在广发银行的工程项目建设、物业装修及租赁与买卖等方面施加影响力,特别是利用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利益关联人谋取不当利益,然后个人索取或收受大宗物业或大笔钱款。其中仅登记在李若虹及其妻子名下的位于广州、深圳及澳大利亚的房子就多达6套,这还不包括以其兄弟和情妇等人名义收受和占有的房产。

文章称,李若虹当年是作为金融业务专业型人才引进的,但在逐步成长为单位主要党员领导干部之后,自以为大权在握,可以在金钱和美色之间游刃自如,最终竟堕落为广东金融界的大贪巨蠹。其主要原因是,李若虹没有把组织的培养重用当回事,在自我修身、廉洁从业,特别是党性修养方面,他视若等闲,长期以企业效益优先为由弱化党风廉政建设,忽视个人自我学习,最终导致其个人欲望膨胀,滑入腐败泥潭而难以自拔。综观其人生发展轨迹,不难看出,无论是对待业务往来,还是对待人情交往,李若虹都是以满足个人欲望为目的。

百万贿金弥补“铁杆情妇”

李若虹和吕晓玲是1982年认识的,后来二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李若虹4岁的吕晓玲,出生于辽宁省盖县。吕晓玲和李若虹的情人关系,维持时间长达30多年,可谓“铁杆情人”。

《国企清风》发文称:“在李若虹贪腐案中,有一个不可忽略的特定关系人为时任广发银行督导员的女性吕某某(注:即吕晓玲)。”二人长期姘居,李若虹常以金钱、首饰和豪车相送,作为所谓感情亏欠的补偿,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达280余万元、港币30万元。吕某则利用这种不正当关系向李若虹多个利益关联人索要好处,如向商人林某一次性索要购房资金320万元,用于购买广州市番禺区某楼盘别墅1套;还收受商人廖某房产一套及港币约60万元及其他好处。

在20世纪90年代和李若虹认识的林某,是新加坡某投资公司、珠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他还是广州某物业公司、广东某投资公司、珠海某实业公司、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珠海某物业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人私交很好,林某也深知吕晓玲和李的这层特殊关系。

随着李若虹职务地位晋升,李若虹利用其担任广发银行副行长、行长和广发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对林某的企业给予了大量关照,为林某谋取利益。其中,2001年至2003年间,林某挂靠其他公司承接了广发银行下属单位珠海某公司高尔夫球场会所、酒店等工程;2006年广发银行珠海分行租用林某的珠海某大厦1至6层做办公楼,并由林某的珠海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2006年广发银行重组后,林某的广州某物业公司又承接了广发银行大厦总部的物业管理工作;2008年下半年,林某将珠海某大厦1至6层转让给广发银行珠海分行。

在李若虹的“厚爱”下,林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为了表示感谢和进一步加深感情,林某则以巨额金钱和物质利益作为回报,仅林某一人总计送给李若虹人民币861.5万元、港币408.6万元。

1997年至1999年期间,林某花80万元买了两张高尔夫会员卡,送给吕晓玲,说自己给她和李若虹各买了一张高尔夫球场会员卡,要她自己去办理相关手续,吕晓玲欣然接受。林某证言证实:“我送高尔夫会员卡是为了跟李若虹搞好关系。吕晓玲不怎么打高尔夫球,她肯定明白球卡是买给李若虹的。”

2005年年底的一天,吕晓玲和林某在广州天河北路某酒店吃饭时,吕晓玲跟林某说自己想买一栋别墅。林某听后说:“可以啊,买就买吧。”吕晓玲说:“那你给拿钱啊。”林某考虑到自己出钱给吕晓玲买房子,可以搞好自己和李若虹之间的关系,慷慨地说:“行啊,拿就拿吧。”林某答应出钱之后,吕晓玲心里就有底了。endprint

后来,吕晓玲就在广州市番禺区某楼盘认购了一套别墅,价值人民币320万元。吕晓玲打电话给林某说房子已经看好了,要320万元。林某听后说,没问题,吕晓玲就把售楼部提供的账号给了林某。林某安排冯某去汇钱。冯某从他的账户划了约80万元,剩下的钱林某找旗下某公司财务周某转了140万元,林某又让自己弟弟林甲转了100万元到吕晓玲提供的账户。不久,售楼部打电话告诉吕晓玲说320万元已经到账了。

吕晓玲证言证实:之后,她跟李若虹说林某答应拿钱给她买别墅,李若虹听后也没有反对。后来,她打电话给林某说320万元收到。她用这些钱买的这栋别墅,成了她和李若虹的幽会场所。

据李若虹供述:1998年,林某送了一张高尔夫球场的会员卡给我和吕晓玲,会员卡主卡先登记在吕晓玲名下,副卡登记在我的名下,后来考虑到用我们真实的身份登记不方便,影响不好,所以将主卡吕晓玲的名字改为吕伟,将副卡我的名字改为李炳坤,拿到会员卡后两三年间,我多次用该卡到该球场打球。2006年年初,吕晓玲向林某要了320万元用于购买广州市番禺区某楼盘别墅,这件事吕晓玲和林某都告诉过我,我表示认可,后来也和吕晓玲一起去她购买的这栋别墅住过。后来,我和吕晓玲因为害怕向林某索要320万元之事日后被查,为了应对组织的调查,商量要吕晓玲在组织调查的时候就说这320万元是跟林某借的,并让吕晓玲向林某写了一张借条。

借哥弟之名索要重金和房子

李若虹是个“裸官”,他妻子和女儿于1997年移民澳大利亚。李若虹在担任广发银行一把手之后的10余年里,为了维持父母、兄弟、情妇等人在广州的“体面”生活,还为其妻子在澳洲的巨额开销,只好不择手段,大肆敛财。

广发银行虽然在企业制度流程设计上也刻意规避“一把手”在贷款和资产处置等重要环节的专权行为,譬如规定“一把手”不参与贷款审批环节,但又规定作为董事长的李若虹具有最终否决权。这让一些申请贷款的企业特别是私企对李若虹敬若神明,担心好不容易走完最后程序反而被否决了。这给李若虹利用权力寻租预留了较大空间。

李若虹不仅自己收受巨额贿赂,还授意大哥李若心、四弟李若冰参与索取利益关联人的大笔钱物。据李若虹本人交代,其兄弟都根本不缺钱用,但要防止日后有急需用钱的时候。我是我们家族的支柱,我要让他们在广州过得“体面些”。为了这种家族的所谓“体面”,李若虹处心积虑,唆使其多名家族成员参与巨额贿款的接受、分解和转移等工作,从而最大限度逃避被查处的风险。

1995年,吴某成立的广州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要从国外购置运输设备,需要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为此,吴某找时任广发银行行长的李若虹帮忙,后通过李若虹的操作,广发银行同意开出信用证。但之后由于在购置设备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导致吴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垃圾运输处理的运营,最终也没办法还广发银行的信用证款项。

1998年,吴某公司向广发银行肇庆分行贷款3300万元以偿还信用证款项及向广发行增城分行贷过一笔2000万元购买设备。 在过程中,李若虹分别帮忙打电话给广发银行肇庆分行及增城分行行长,让吴某公司如愿贷款。1999年,吴某公司在李若虹的帮忙下拿到了广发银行珠海高尔夫球场填海项目,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吴某公司再次在李若虹协调下向广发银行肇庆分行贷款4000万元。

1997年期间,李若虹弟弟李若冰准备结婚,李若虹看弟弟没有房子,就以帮助弟弟解决住房问题向吴某索要房产,吴某答应了。过了两个月左右,吴某出资在广州市天河区购买两套房产送给李若虹,之后这两套房子登记在李若冰名下,由其占有和使用。后来吴某还以方便李若虹父母出入为名,贿送李若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套别墅,登记在李若冰名下,后上述房屋转至李宁名下由李若心等人居住。经鉴定,广州市天荣路两套房分别价值50多萬元、36万多元,番禺区那套别墅价值108万元。

2005年,广发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给广东某投资公司期间,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了解到在不良资产移交之前有“包前处置”政策,即可申请减债后用较低价格赎回。时任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白某和职员孙某,通过李若心、李若冰向时任广发银行董事长李若虹提出减免该公司债务并由该公司赎回的请托事项。

后来,白某、孙某在李若虹办公室向其当面提出上述请求,李若虹予以答应,并在债务移交广东某投资公司后承诺继续与该公司协调为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同时,李若虹以李若冰资金困难为由,要求白某资助人民币800万至1000万元,白某承诺以房产作为好处。

2006年3月,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拟将李若冰订购的山水庭苑一套房子贿送给李若冰并将预缴款项退回了李若冰的指定账户,后因上述房屋抵押给银行无法办理房产证,该公司遂以李若冰选中的另一套房予以调换,并将该房登记在李奇名下。后来,该公司将该套房子贿送给李若心,登记在李若心儿子李宁名下。后上述房屋被李若心以人民币298万元售出,李若心凑足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李若虹。

2007年12月,李若虹收受商人张某贿送的位于深圳的别墅一套,经鉴定该套别墅过户时价值516万多元。他通过其大哥李若心办理有关手续,将该别墅登记在嫂子马某名下,然后将该别墅交给吕晓玲的弟弟居住至案发。

2009年5月,李若虹暂住在广州军区苗木基地,他以大哥李若心资金紧张为由,向林某索要500万元人民币,并说明这笔钱由大哥李若心接收,林某当场答应。之后,林某通过陈某等人向李若心指定的马某、李宁等账户共计汇入500万元。

李若心接到钱后告诉了李若虹,李若虹说,他暂时不用这笔钱。随即,李若心将上述部分款项用于炒股、购房、归还房贷等,其中250万元用于在中山市南朗镇购买房子。2011年李若虹交代李若心转100万元到刘某的账户,用于归还李若冰的借款。2013年李若心汇款100万元至李若虹账号,案发时还有300万元。

受贿2500多万元获无期endprint

2014年9月,李若虹及其亲属和情妇相继被逮捕,李若虹为家族和情妇撑起的贪腐大厦随之倾倒。

2014年8月27日,李若心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9月2日,吕晓玲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9月3日,李若冰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9月5日,李若虹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在李若虹、吕晓玲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分别于2014年9月3日、11日在对吕晓玲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别墅进行搜查时,扣押了黑色枪状物一支(印有PTB38712字样,内有弹状物6发)、弹状物42发。同月19日,侦查人员在对李若虹居住的广州军区苗圃基地内其住房搜查时,扣押了黑色枪状物一支(印有PTB38712字样、内有弹状物4发)、银色枪状物一支(印有MOD21A-22字样)。经鉴定,侦查机关扣押的枪状物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弹状物均属于制式枪弹。

后来,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若虹、吕晓玲、李若心、李若冰犯受贿罪,被告人李若虹、吕晓玲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韶关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若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李若心、李若冰、吕晓玲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53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若虹伙同被告人吕晓玲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361.5万元,伙同被告人李若心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334万余元,伙同被告人李若冰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840万余元。

韶关市中院认定,四被告人犯罪数额均属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李若虹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若心、李若冰、吕晓玲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若虹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若虹、吕晓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枪弹48发,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李若虹、吕晓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若冰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6年11月24日,韶關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若虹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若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李若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吕晓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检察机关查封位于广州、中山、深圳的共计7套涉案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赃款,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弹药,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四人分别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若虹、吕晓玲、李若心、李若冰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2017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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