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方圆
【摘要】近年来,信用卡违规套现的行为屡见不鲜,这对社会的诚信氛围和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应当从法律层面对信用卡违规套现行为予以有力规制,从而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保护个人财产和经济环境的安全。
【关键词】信用卡 信用卡违规套现 法律规制
2016年,我国十二家上市银行信用卡新增发卡量总计逾亿张,信用卡业务延续了多年来的高速发展态势,该业务的业内竞争依然十分激烈。随之而来的是,利用信用卡违规套现的行为频频出现,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截至2016年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9.14 万亿元,同比增长29.06%;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4.06 万亿元,同比增长23.63%。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1.96万元,授信使用率44.4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535.68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40%,占比较上年末上升0.17个百分点。信用卡业务正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并及时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信用卡违规套现概述
信用卡违规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银行柜台或银行自动柜员机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POS终端、网络支付平台等方式,以消费名义将信用卡内的消费额度转换成现金的行为。
二、信用卡违规套现的主要原因
(一)费用低,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资金快
持卡人通过正当渠道进行信用卡取现,银行会收取1%的提现费和每日0.005%的利息,不能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期。而信用卡违规套现只需持卡人给予特约商户、网络支付平台等一定的好处,而规避掉银行提现费用和利息,几乎等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目前,在很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中,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依然存在,银行出于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多存在规模较小、风险大、资金少等问题的顾虑,往往在向其放贷前设立重重门槛,严格限制资金投放,导致企业不得不另寻门路,通过信用卡违规套现在短期内获得大量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另外,一部分个人出于合法目的(如购房、还贷)或非法目的(如赌博、放高利贷)寻求资金的快速周转,也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信用卡违规套现行为的泛滥。
(二)发卡机构审批程序不够严格
长期以来,银行以发卡数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重数量而轻质量。一部分员工为了尽快完成任务而过度简化授信审批程序,导致一些资信不良的信用卡申请人成为漏网之鱼,增加了银行的坏账风险。另外,发卡机构也存在为节约人力和物力成本,将发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的情况。这也為审批的松懈埋下了隐患。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详细调整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信用卡业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尚不明确,且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现调整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也多规定笼统,且跟不上信用卡业务的快速更新和演变,前瞻性不够。立法层面的不够完善,给信用卡违规套现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信用卡违规套现的特殊形式“空卡套现”:不法分子通过给持卡人的信用卡还入大额溢缴款,利用其已经用完的信用额度套取数倍于原信用额度的现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信用卡违规套现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事前防范: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关于信用卡违规套现行为仅有《刑法》的三个条文(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和一系列央行、银监会的通知(如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予以规定,但后者没有强制力。因此,应针对银行卡管理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整合散见于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全面、系统地规定信用卡管理的全部过程。该立法过程应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正视现实的可操作性,并具有前瞻性,以适应更新换代的信用卡业务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的需求。另外,要加快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便于银行通过该体系准确、高效地获得信用卡申请者的个人信用报告,从而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筛除资信程度过低者的申请,从而减少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浪费。
(二)事后惩罚:明确对信用卡违规套现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
信用卡违规套现通常主要涉及以下主体:持卡人、提供违规套现业务的中介机构和违规发卡的银行机构或员工。对于持卡人:应加大对产生不良信用的持卡人的处罚,如对其实施消费限制、贷款限制、出行交通工具限制、发展业务限制等,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对严重失信的持卡人予以曝光,加重对失信人的惩戒及约束作用,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促进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对于提供信用卡违规套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促使央行、银监会、工商、银联、税务、公安等单位形成联合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有力监控,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及时发现、调查和侦办已显现手段翻新、形式隐蔽趋势的信用卡违规套现行为,对虚假商户列入工商部门黑名单,必要时对其进行罚款和刑事处罚。对于违规发卡的银行机构或员工:要进一步明确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在交易中的责权利,严格界定违规发卡行为的构成要素和处罚标准,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发卡程序的审查监控机制,让银行自觉履行金融责任和社会道德责任。当然,监管部门也应设立更严格的处罚措施,让责任落实到信用卡审批环节的每一个人,以督促发卡机关严格审查申请人资信,严把发卡质量关,从源头上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管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信用卡业务在高速发展过程中,难免有管理不完善之处,但通过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多方面通力合作,信用卡市场将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钧跃. 世界各国信用相关法律译丛:北美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2]卫磊.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J].政治与法律,2009,(7).
[3]陈文玲. 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架[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32).
[4]陈玫莹.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分析与防范措施[J].中国信用卡,2007,(22).
[5]崔素芳. 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性与防范措施[J].中国信用卡,2007,(8).
[6]覃有士,邓娟闰.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J]. 法学,2000,(7).
[7]于莉.论信用卡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8]张德芬.论信用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J].金融理论与实践,1998,(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