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冰洁+王秋菲+秦爽
【摘要】由于科技资金对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创建创新型国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及广大学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情况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德国科技资金监管体系中科技资金投入主体、监管模式、评价制度的研究,并对中国科技资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中国完善科技项目资金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科技项目资金 监管体系 德国 中国
一、德国科技资金监管体系的特点
(1)科技资金投入主体分级管理。德国的科技管理主体实行分级管理,确定一个级别最高的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总管,下级的各部门相互协调,合作完成经费管理任务。科研经费分配管理模式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最高管理部门,即主管部门对经费进行管理;第二层级是下设的各科学技术发展机构管理经费;第三层级是对具体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细化管理。
(2)科技项目资金分类监管。德国联邦政府的监管模式是分类管理,根据委托管理程序和决策权下放程度,组织实施模式归纳为以下三类:一级委托管理模式,二级委托管理模式,以及集中协调管理模式:“一级委托管理模式”是指由主管机关直接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单个部门负责的、资助方向明确的科技计划。“二级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主管部门与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两次委托行为。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多部委联合参与、资助方向不明确的科技计划。“集中协调管理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协同管理的模式。该模式适用于管理体系比单部门和跨部门的科技计划更为复杂的专项计划。
(3)全方位、全过程的绩效评价制度。德国科技资金评价制度的特点可概括为:①评价组织划分层次。德国的科技资金评价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学委员会评估。第二层次,研究项目将由研究资助组织进行评估,并对系统内研究单位进行评审。第三层次,各研究所、课题组进行自我评估。②评价内容及方法客观全面。德国联邦政府要求科研项目机构提交项目评价报告。该报告要求涉及研究课题本身、管理控制与外部协调三个方面。对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采用行业专家进行评议的的评价方法。并且联邦政府、州政府会根据不同研究性质、内容和水平的研究所确定不同比例的国际同行专家。③监督评价结果处理得当。根据相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监督评价结果进行针对性处理。大部分的科技协会将根据结果做出是否减少资金投入的决定,对于评价结果严重不良甚至违反科研经费使用条款的研究所,应收回全部或部分拨发资金,甚至提交司法机构。
综上所述,德国科技资金在一个良性状态下有效周转利用,与其完善的监管体系密不可分:科技资金监督主体明确,宏观调控和具体实施的配合执行;分类监管制度严格有效;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评价制度。
二、中国科技项目资金监管体系现状
(1)中国科技资金投入情況。近年,我国科技经费投入持续增长,2010年为4196.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4.7%,2011年为479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4.9%,2012年为5600.1亿元,占财政支出的4.5%,2013年为6184.9亿元,占财政支出的4.4%,2014年为6454.5亿元,占财政支出的4.3%。年平均增长471.56亿元。
(2)科技资金投入主体多元化。中国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管主体由中央和地方两部分组成。地方科技资金主要应用到管辖内具体科研项目的研究等,中央科技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运行以及科学宣传等。经过长期探索及实践,中国基本形成了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财政科研项目监管体系。
(3)科技资金监管制度多样化。经过中央和地方近几年的积极探索实践,中国形成了一套富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资金监管制度及模式。监管模式包括:目标及过程共同监管模式,分类监管模式,关键职能适度分离模式等。监管制度包括:信息透明化制度、相关责任人承担制、专家问询制度等。同时,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创造了独具地方特色的监管模式及制度。
三、中、德科技资金监管体系比较分析
(1)中国科技资金管理主体缺乏协同性。德国科技资金主体分级管理,使得各级管理部门可以协同合作,而中国虽已形成多元化的科研项目监管体系,但当前的科技资金计划主要采取的是“各司其职”的方法,众多的管理部门,各管一块,各治一部,互不合作互动。各管理主体因缺乏有效的沟通商议,在进行实际的的管理工作时会出现“重复监管”及“监管空白”的现象。
(2)中国科技资金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德国科技资金进行分类管理,这样就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负担,也可以使各类科研项目有针对定的实施。而中国现行的科技资金监管机制注重项目的事后监管,而忽略了事前及事中监管,这种监管机制往往造成“亡羊补牢”的局面。
(3)中国的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不够健全。德国的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其评价组织、方法、内容以及结果处理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结果处理方面更是严谨而有效。而中国仍缺少足够健全的、科学合理的科技项目资金评价制度及违规行为处理机制。科研项目对于科技资金的使用情况缺少精准的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不完整。
四、完善中国科技项目资金监管体系的建议
(1)建立协同合作的分级管理主体。就如德国的三级管理主体,中国也应建立一个分级进行且协同合作的管理体系:第一级是中央政府;第二级是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三级是特定的科研项目;第四级则是项目组里的组长及成员。这样将管理主体自上而下细分为四个等级,涉及到使用科技资金的具体人员,各层级之间进行协同交流相互评价监督。
(2)建立健全的全过程监督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事中监督机制,发挥各科研项目组的执行作用,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开展监督活动。完善事后监督机制,深入推进绩效评价工作,使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更加紧密结合。
(3)建立完善的评价制度及结果处理制度。中国也应从德国有效地评价制度中汲取经验,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国的评价制度。在方法上,中国应聘请国际上的相关专家对科研项目资金应用进行评价。也可以进行四个等级主体互评的制度。同时建立明确、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在时间上,应进行全过程的覆盖评价,从项目的立项阶段到最后的完成阶段都应有合理的资金监督。在评价结果上,加大奖惩力度。
参考文献:
[1]林平.德国政府对科技的宏观管理[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3.
[2]李晓轩.德国科研机构的评价实践与启示[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4.
[3]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调研小组. 关于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问题的报告[J].中国软科学, 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