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生育对城镇女性就业的影响机理研究

2017-09-09 04:21杨慧
人口与经济 2017年4期
关键词:生育工作

摘 要:由于育龄妇女同时承担人口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双重职责,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育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备受关注。本文基于角色冲突理论和帕累托改进理论,运用最新调查数据交叉分析和Logistic回归模型,对生育过程对就业影响机理研究发现,生育已对四成以上城镇女性就业带来不利影响。比较生育过程对就业各层面的影响机理发现,城镇女性因怀孕而失去工作的比例最高,分娩对收入影响最大,育婴对就业影响最具替代效应。为减少生育对就业的不利影响,建议政府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财政兜底提升城镇女性就业稳定性与个人收入;发展公共托幼事業,减轻育婴对女性就业带来的冲突。

关键词:全面二孩政策;生育;女性就业;工作-家庭冲突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4-0108-11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4.011

An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Mechanism of Fertility on Urban Female Employment

under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YANG Hui

(Womens Studies Institute of China,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 Beijing 100730, China)

Abstract:Women bear the dual responsibilities of population reproduction and social reproduction.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the impact of fertility on female employment has drawn much attention. Based on the theory of role conflict and Pareto improvement theory,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mpact of fertility procession on female employment by using the cross-analysis and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It is found that fertility has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mployment of urban women. The proportion of urban women who lose their jobs due to pregnancy is the highest, and the effect of childbirth on income is the greatest, and the impact of childrearing on employment has substitution effect.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promote the employment stability and personal income of urban women, and develop public service of child care to reduce the conflict between employment and childrearing.

Keywords: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fertility urban female employment; work-family conflict

一、引言

女性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人力资源,同时还承担人口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双重责任。由于女性依然是孩子的主要照料者[1],生育与女性就业之间普遍存在负相关关系[2]。为同时保障妇女的就业权与生育权,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规定“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3]。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进一步规定,雇主不得基于怀孕、分娩、育婴原因,解雇怀孕、产假或在销假后一定期间的妇女[4]。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早在1980年就批准通过了《消歧公约》。目前,中国已颁布多项法律法规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了“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的要求。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和生育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很多用人单位产生女性生育二孩会增加用人成本的担心,这使女性在入职、升迁和终身发展中雪上加霜[5-6]。二孩政策将使女性工资报酬更低,就业歧视加重,生育后回归职场概率减小,失业压力加大[7-9]。王培安在2015年11月10日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或将给女性就业带来更大挑战[10]。那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怀孕、分娩、育婴到底给城镇女性就业带来了哪些影响?这些影响究竟有多大?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也是基本国策,如何才能协同推进两个基本国策、消除生育对就业的不利影响?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积极探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配套措施,无论对于促进全面二孩政策落地落实,还是对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endprint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1. 文献综述

角色冲突理论认为,个体在同时扮演不同角色时,一种角色的责任可能会影响其他角色,来自工作和家庭的压力,会使工作或家庭角色难以协调[11]。职业女性在工作和生育中扮演不同角色,个人时间精力的有限性与人们对不同角色的期待,致使不同角色发生冲突[12]。

虽然部分研究认为,生育对职业女性的就业并没有带来显著影响[13-14],或者认为二者的关系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表现不同,同时这种关系会受就业环境、社会政策、儿童照料服务、性别角色分工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2,15]。但是,绝大部分研究认为,生育对女性入职、升迁和终身发展具有消极影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迫使女职工降低职位和劳动报酬,“主动”辞职,最终彻底失业[5,16-19]。

生育对劳动报酬的影响方面,以往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存在职业女性生育性工资惩罚,即生育女性的工资收入低于未生育女性,这种现象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均有存在。其中,英美国家的职业女性每生育一个孩子,其工资率就会下降10%左右[20],中国同样存在生育惩罚问题[21],中国女性生育在当年工资率会下降17.6%[22]。

生育对女性劳动参与影响方面,贝蕾(Bailey)证明了生育对女性劳动力参与的负向影响[23]。安格里斯特(Angrist)和埃文斯(Evans)认为育婴降低了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24],布鲁姆(Bloom)等在2009年进一步发现生育对女性劳动率参与的负向影响不仅存在于育齡时期,而且具有长期性[25]。国内研究发现,在公共托幼服务短缺、社会支持不足的情况下,部分无法协调工作家庭的职业女性,只好中断就业[12]。女性因生育中断就业后,会减少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16]。女性职业中断风险与子女年龄数量密切相关,子女数量增加会显著降低城镇已婚女性劳动供给[26],家有婴幼儿或学龄前儿童会降低已婚女性就业率[27-29],此外,儿童照料服务费越高,育婴对就业的消极影响也就越大[30]。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城镇一孩、二孩妈妈“为了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的比例分别为33.58%和50.98%[12]。对2015年北京市部分女性调查发现,半数以上认为二孩政策可能会使女性就业局面更加严峻[31]。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个体从他人、群体、组织和社区得到的关心、扶持和帮助,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缓解个人与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32]。照料支持能显著削弱婴幼儿对已婚女性就业的消极影响[26]。政府应将托儿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通过增加公共托幼服务,减轻职业女性育婴负担,促进女性连续就业,推动男女两性共同发展[12,33]。

生育与就业是一个广泛而持久讨论的话题,上述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生育对就业的影响,为本文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受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的限制,以往多以较早调查数据或理论分析方式进行研究,无法回答全面二孩政策以来,生育对就业的具体影响;此外,受研究视角的限制,以往研究将生育作为一个事件,未对构成生育过程的怀孕、分娩、育婴不同阶段的影响机理进行深入分析。最后,以往尚未对女性职业培训、提拔晋升与工作岗位等职业发展的具体影响进行研究。基于上述问题,本研究在所用数据、研究视角和职业发展三个方面进行了有效改进,深入研究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怀孕、分娩、育婴分别对城镇女性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探讨了为消除不利影响应采取的配套政策措施,力图在理论和现实意义方面增砖添瓦。

2. 研究假设

机理是传统工程学概念,现频繁用于社会经济研究范畴之中,主要用来揭示社会经济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所谓机理是指系统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一定的互动、互补和互济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整合功能和综合效率[34],机理旨在说明一定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以及诸要素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和原理[35]。本文中生育对女性就业影响机理是指生育过程的各个环节(怀孕、分娩、育婴)对就业的各个层面(个人收入、职业发展、职业中断)带来的具体影响。

由于生育包含怀孕、分娩、育婴三个环节,一般而言,怀孕需要10个月时间,每位怀孕女性都需要定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另有极少数怀孕女职工可能由于身体原因需要卧床保胎,导致孕期女职工间断性脱离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效率,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

各省区市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分娩享受3—7个月产假,分娩

虽然分娩本身持续时间较短,但是产妇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才恢复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同时为了与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表述一致,本文所用分娩与产假所指时间相同。(产假)期间持续脱离工作岗位,更容易对本人就业和单位用工带来影响。育婴一般需要1—3年时间,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性别分工及孩子更需要妈妈照料等观念影响,与男职工相比,女职工更容易在育婴阶段因照料孩子而减少工作投入。生育对女性就业影响机理的分析框架见图1。

本文基于角色冲突理论及生育对就业影响机理分析框架认为,就业女性在同时扮演女职工及孕妇、产妇或母亲角色时,来自孕育新生命或照料婴幼儿的家庭角色,可能会在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方面,使女职工的工作角色受到影响。本文据此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即生育全过程以及怀孕、分娩、育婴各环节均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就业女性在一孩怀孕、分娩和育婴阶段,已经有4年左右的时间不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工作的现象,如果生育二孩,又需要经历新一轮怀孕、分娩和育婴阶段,无论是怀孕间断性脱离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效率,还是分娩(产假)期间连续脱离工作岗位,或是在育婴阶段因缺乏共同托幼服务而花费更多时间照料孩子方面,都会使得二孩女职工与一孩女职工相比,用于怀孕、分娩、照料孩子的时间更长,所需投入的精力更多,为了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的比例更高。本文据此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即二孩怀孕、分娩、育婴对城镇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大于一孩。endprint

三、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1. 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城镇女性就业影响机理研究”的专项调查。该调查采用PPS抽样方法:首先,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所有制构成情况,在珠江三角洲选取广州,在长江三角洲选取南京,在环渤海经济圈选择天津,在东部老工业基地选取长春,在浙闽地区选择泉州,共选取5市。其次,根据广州、南京、天津、长春、泉州5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各城市样本量,总样本量为2023人。最后,考虑人力、物力以及调查成本,每个城市抽取3个区县,每个区县抽取2个街道,每个街道抽取4个社区,每个社区确定9—25个样本。

调查方法为入户调查方式,调查对象为20—44岁城镇已婚有偶女性,调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就业情况、生育情况、生育与就业的相互影响4个部分。调查时间为2016年5—9月,调查共收回2010份有效问卷。同时,课题组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全面两孩政策与妇女就业”课题,分别在北京、哈尔滨、上海、杭州召开24场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这些座谈会包括决策部门座谈会、用人单位座谈会、职业女性座谈会、全职妈妈座谈会、男性座谈会和帮子女照看孩子的老年人座谈会,每省每类座谈会各召开一场,4省市共召开6类座谈会24场。,对石家庄、长春、南京、泉州部分因生育而影响就业的城镇女性进行深入访谈,参加座谈、访谈的被访者超过200人,座谈访谈录音文字资料130万字,为深入分析生育对女性就业影响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

2. 样本基本特征

被访者平均年龄为32.35岁,30—39岁占49.28%,30岁以下和40岁以上分别占36.15%和14.57%;被访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六成以上接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大学专科和本科及以上的女性均超过30%。从被访者户口性质看,近80%的为非农业户口。从生育状况看,有孩子的被访者占82.72%,其中,有1个孩子和有2—3个孩子的分别占74.25%和8.47%,已婚未孕和正在怀孕的分别占9.66%和7.62%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育一孩、二孩的被访女性分别为81人和7人,正在怀孕的被访女性153人。。从就业状况和就业者的单位所有制来看,有工作的占87.01%,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占20.01%,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占76.56%。可见,被访者具有以“80后”为主,受教育程度高,有工作、有孩子比例高,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比例高等特征,具体数据见表1。

3. 研究方法

本文中就业影响包括劳动报酬减少、职业发展受限、失去已有工作三个层面。其中,劳动报酬用个人收入来测量,职业发展受限用培训机会减少、提拔晋升机会减少、降低工作职位来测量;失去已有工作用辞职、辞退来测量。反映就业影响的这6个变量分别基于以下调查问题:“您是否因怀孕而减少收入?”“您是否因怀孕而失去职业培训机会?”“您是否因怀孕而失去提拔/晋升机会?”“您是否因怀孕被降低工作职位?”“您是否因怀孕而辞职?”“您是否因怀孕而被辞退?”这6个变量均为虚拟变量,0代表“否”,1代表“是”。因分娩、育婴而影响工作的具体问题只需用“您是否因生孩子”或“您是否因照料孩子”替代“您是否因怀孕”即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为了有效整合怀孕、分娩、育婴对就业的不同影响,本研究分别对相应虚拟变量进行加总处理。

本文首先利用交叉分析方法,对怀孕、分娩、育婴给城镇女性劳动报酬、职业发展、工作中断带来的影响进行描述性分析,并利用座谈访谈资料探讨其背后原因。其次,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深入分析生育过程对就业的影响。

在回归模型中,总模型的因变量为生育是否对就业产生影响,为验证生育各环节对就业的影响,本文构建了3个子模型,子模型的因变量分别为怀孕、分娩、育婴是否影响工作,总模型和子模型的因变量均为虚拟变量,0为没有影响,1为产生影响。

自变量为生育数量,控制变量为人口特征和就业特征。人口特征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独生子女状况;就业特征包括工作状况、就业身份和换工作状况。

回归模型方程如下:lnp1-p=B0+∑Ni=1BiXi

其中,p表示生育及其各环节影响女性就业情况的概率,B0为常数项,Bi为第i个变量Xi的偏回归系数。

四、主要研究发现

虽然无论从人类延续还是从培养新增劳动力角度看,生育都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但是城镇女性确实因生育而影响了就业和职业发展。

1. 生育对就业的总体影响

生育给45.81%的城镇女性就业带来不利影响。此次专项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女性认为生育对减少个人收入影响的比例最高,认为生育阻碍本人职业发展的比例次之,认为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的占14.10%(见图2)。具体而言,每3位已生育女性就有1位因生育而减少个人收入,每4位已生育女性就有1位因生育而阻碍个人职业发展,甚至在每7位已生育女性中,就有1位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特别是女性因生育而失去工作后,不但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劳动收入中断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人力资本贬值,进而难以再回归劳动力市场,甚至有些女性即便再就业,也容易陷入职业层次下沉、劳动收入减少的困境。

生育对女性就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与以往诸多研究发现[5,17-19,21-24,27-29]

具有較强的一致性,这不但反映了生育对就业影响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而且也再一次反映了女性因生育而付出的沉重代价。

2. 生育对就业的具体影响

怀孕、分娩、育婴作为生育过程的重要环节,均已对女性个人收入、职业发展和工作机会带来不利影响。在1814位有怀孕经历的城镇女性中,认为怀孕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比例达36.44%,在1661位有分娩和育婴经历的城镇女性中,认为分娩和育婴对就业有不利影响的比例分别为39.45%和23.09%。endprint

(1)生育减少女性个人收入。调查数据显示,认为因怀孕而减少个人收入的女性占20.26%,因分娩、育婴而减少个人收入的分别占30.19%和15.45%(见图3)。座谈访谈发现,虽然只有极少数女性由于身体原因需要在怀孕期间保胎,但是绝大部分则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承担生育成本而克扣工资,或者通过各种方法迫使怀孕女职工“主动”辞职

座谈会上,某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坦言,为了让保胎女职工主动辞职,曾经以“你如果不主动辞职,我就会在你的人事档案里,给你做出你长期违反公司规定的鉴定,看你下次找工作时还有哪个单位敢要你”为手段,逼迫该保胎女职工自动辞职。,有的甚至以各种理由辞退怀孕女职工。女性在怀孕阶段辞职或被辞退后,难以在孕期找到新工作,从而导致收入减少。该发现既与贾男和董晓媛的研究结果[21]一致,同时也弥补了以往有关怀孕、分娩、育婴对收入影响研究的空白。

此外,即使部分女性有幸在怀孕、分娩阶段保住工作,其所在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也会对分娩女性的个人收入产生重要影响。此次调研发现,一方面,虽然有些女性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由于部分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给付标准,最终导致分娩女性所能获得的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远远低于产前收入。另一方面,对于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虽然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既没有勇气依法向所在单位索取产假工资,也不敢到相关部门主张个人权益,最终只能接受低产假工资或无产假工资的现实

座谈会上有女性表示:“你想员工真的会去告发自己的企业吗?如果真的去告发了,你的处境是什么?第一,你的公司不会再要你。第二,同行公司也都不敢要你。”另有女性表示:“我也不愿意和单位过不去,就在生孩子前辞职,坐完月子后再回到原单位上班。”。

(2)生育阻碍女性职业发展。

与分娩相比,怀孕不但持续的时间更长,而且还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或休养保胎,对职业发展的影响会更大。调查发现,因怀孕而阻碍职业发展的女性占21.26%,其中,因怀孕而减少职业培训机会和提拔晋升机会的分别占15.69%和17.46%,因怀孕被降低工作职位的占5.51%(见图4)。虽然城镇女性因怀孕被降低工作职位的影响远远低于对培训或提拔晋升的影响,但是考虑到女性升职更为困难,该影响足以断送女性职业发展前程。

某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HFFG在座谈会上表示,虽然单位照顾女职工,但是二孩生育问题肯定会对女职工提拔晋升产生影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有些单位甚至已经开始内部调查,一旦发现提拔晋升对象有二孩生育意愿,基本不会再给她安排重要工作,这些女性就会与提拔晋升机会失之交臂。某数码公司的BJQFZ在怀孕前已经同时兼任三项业务主管,深得领导赏识,但是在她怀孕后,其领导不但将其主管头衔全部拿走,而且还多次向她施加压力,逼其离职

BJQFZ在接受访谈时说:“一到怀孕,头上的帽子一下全被摘了,感觉工作特别不顺心,落差特别大……我当时特别愤恨,说这个社会怎么能这样?!”。怀孕给女性就业带来的影响,需要引起学界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分娩和育婴也阻碍了女性职业发展。此次专项调查数据显示,分娩和育婴分别阻碍了21.05%和13.25%的城镇女性职业发展。具体而言,由于分娩导致城镇女性失去职业培训和提拔晋升机会的比例分别占13.83%和17.98%,另有5.59%的城镇职业女性因分娩而降低工作职位(见图4)。一般而言,女职工在分娩(产假)期间持续脱离工作岗位,不但难以参加职业培训,更难以获得提拔晋升机会,甚至还有部分女性在产假后返岗时,发现原有岗位已被他人占用,只能被调整到其他较差岗位工作,职业发展因此受阻。此外,城镇女性中由于育婴而失去培训和提拔晋升机会的比例分别占8.54%和10.64%,工作职位被降低的占4.39%。与分娩相比,育婴对城镇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虽已有所减小,但是,传统性别分工观念使女性在子女照料中参与程度更高,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更多,在职场与母亲角色冲突的情况下,育婴对女性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3)生育致使部分女性失去工作。

分析生育各环节对女性失去工作的影响可以發现,由怀孕造成女性失去工作的比例最高,为10.35%,因分娩而失去工作的比例次之(8.12%),因育婴而失去工作的比例最低,为5.35%(见图5)。此次专项调查数据进一步显示,因怀孕、分娩和育婴导致女性辞职的比例分别占失去工作比例的97.87%、99.26%和99.76%。由此可见,一方面,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保护

三期保护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与本文对应的分别为怀孕、分娩、育婴三个时段。方面,较好地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一方面,5%—10%的女职工由于怀孕、分娩和育婴而辞职,既与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而采取各种措施逼迫女职工被动离职有关,更与女职工在缺乏必要的社会公共托幼服务情况下,因无法平衡生育与就业而辞职有关。

在因生育而辞职的城镇女性中,虽然有部分女性为了在怀孕期间更好地休息、在分娩后更好地照料孩子而主动辞职,但是绝大部分城镇女性并不是不想工作,而是由于没有人或机构帮助照顾孩子而不得不被动辞职。ZQF1在访谈中表示,她是因孩子没有人照顾而辞职当全职妈妈,很多全职妈妈都是这样的无奈之举。哈尔滨的全职妈妈HWFL表示,她娘家在河北、婆家在佳木斯,两边老人都在千里之外,无法帮她照顾孩子,加之保姆工资高于其劳动收入,她只好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如果说女职工怀孕、分娩是他人无法替代的话,那么,育婴则具有替代效应,家人或托幼机构可以代替女职工在工作时间照料孩子,避免女职工因育婴而失去工作。此次专项调查发现,高达92.11%的城镇女性“希望政府发展适合1—3岁孩子的公办托儿所”,天津社会科学院相关调查发现,52.1%的女性期望获得充足、优质的托儿服务[36]。endprint

3. 生育过程对就业影响的回归分析结果

从表2的回归结果来看,模型1为生育对就业的总体影响,Nagelkerke R2=0.2427,模型中自变量对就业具有显著性影响,验证了研究假设。此外,控制变量中的年龄、独生子女状况、工作状况、就业身份和换工作状况也有显著影响。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与有一个孩子的城镇女性相比,认为生育二孩对就业造成影响的发生比高于对照组,为其1.693倍。此外,调查时正在找工作及曾经换过工作的城镇女性,因生育对就业造成影响的发生比显著高于对照组。而年龄较大、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专科或本科、就业身份为家庭帮工的城镇女性,生育对就业影响的发生比则显著低于对照组。

模型2、模型3、模型4分别为怀孕、分娩、育婴对就业的影响,这三个模型的Nagelkerke R2在0.20至0.25之间。在模型2至模型4中,自变量(生育数量)均对就业具有显著影响,进一步验证了研究假设及描述性分析结果。控制变量对就业的影响与模型1具有相似之处。

五、结论与政策讨论

1. 主要结论

本文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运用最新专项调查数据和座谈访谈资料,通过对怀孕、分娩和育婴对城镇女性个人收入、职业发展、工作机会的影响机理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第一,生育各环节已经给四成以上城镇女性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其中,怀孕、分娩、育婴影响女性就业的比例在20%—36%之间。具体而言,有10%—20%的城镇女性因怀孕而减少收入、限制职业发展,甚至失去工作;有15%—30%的城镇女性因分娩而减少收入、减少职业培训或提拔晋升机会,因分娩而降低工作职位甚至失去工作的占5%—8%;因育婴而减少收入、减少职业发展机会或失去工作的城镇女性占5%—15%。

第二,比较生育各环节对就业各层面的主要影响发现,因怀孕而失去工作的比例最高,分娩对个人收入影响最大,育婴对就业的影响虽相对较少,但是鉴于育婴具有替代效应,完全可以通过发展公共托幼服务减轻女职工育婴负担,消除育婴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第三,回歸结果表明,生育过程及怀孕、分娩、育婴各环节都对女性就业具有显著的不利影响,既印证了描述性分析结果,也验证了研究假设。与《消歧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目标相比,生育对城镇女性平等就业带来的诸多问题,需要全面配套措施及社会支持加以解决。

2. 政策讨论

生育不是女性的问题,而是女性为民族繁衍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生育成本既不应该由女性承担,也不应该单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应该由国家或社会共同分担。然而在缺乏社会支持的情况下,女性由于同时承担生育和就业的双重角色,生育容易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帕累托改进理论认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开发利用潜在资源,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本研究借鉴帕累托改进理论及政府利用配套政策强化女性平等就业的思路[37],针对生育各环节对就业各层面产生的不利影响,从增加配套措施和社会支持两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本文所提政策建议部分参考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报刘延东副总理的《完善妇女兼顾生育与就业的配套措施 促进全面两孩政策有效落地》的总报告和分报告(内部文件)。。

一是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国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了生育保险费率。为了在减轻用人单位生育成本的同时,确保女职工不因怀孕而失去工作、不因分娩而减少收入,建议政府尽快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增加生育保险基金财政投入和财政兜底。同时,为了鼓励用人单位为女性提供长期、稳定的工作,给予雇佣女性超过40%企业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税收减免,给予雇佣女性超过40%的机关事业单位增加5%的岗位编制。此外,建议政府开发利用生育保险执法检查的潜在资源,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惩治力度,尽快督促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解决城镇女性因分娩而减少个人收入与职业中断问题,实现女性、用人单位和国家协同发展,达到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

二是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更好地落地落实,促进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政府应强化为婴幼儿提供公共照料服务的社会责任,建议中央政府尽快明确3岁以下公共托幼事业监管部门,加大对托儿所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责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公共托幼事业监管部门尽快制定3岁以下公共托幼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公共托幼服务的财政支持,教育部门加大培养公共托幼服务的师资力量;加强对托儿所的顶层设计,制定托儿所办所条件与收费标准;引导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托儿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托儿服务,在社区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试点推动托儿所发展,解决育婴对城镇女性就业与职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最后,本文运用最新专项调查数据与座谈访谈资料,通过比较分析方法,系统研究了生育对就业的影响机理,提出了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对策建议,弥补了以往研究的不足,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后生育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进行比较研究,下一步课题组将在本文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生育各环节对女性就业影响的变化趋势与应对策略。

(致谢:感谢北京大学陆杰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菊华和宋健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郑真真和吴要武研究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何玲副教授以及《人口与经济》编辑部对本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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